关于园林与理学
2015-12-17合肥学院退休教师张成权
安徽园林 2015年4期
省文史馆特约研究员、合肥学院退休教师 张成权
关于园林与理学
省文史馆特约研究员、合肥学院退休教师 张成权
一、“理学”是有固定内涵的概念,它是指宋代之后儒学的一种特殊形态,其中有几个派别,最有影响的是程朱一系的理学(有时讲理学,就是指程朱理学)和陆九渊、王阳明一派(习惯称之为“心学”)。前者以“性”、“理”等概念为基本范畴,故又称“性理学”。
二、“理学”之“理”与物理学、心理学之“理”不是一回事。“理学”之“理”具有宇宙本原、世界万物本质的含义,而“物理学”、“心理学”英文为Physics和Psychology,其“理”字与“物”、“心”合成起来才能表达Physics和Psychology,“物理”的回“心理”的学科领域,在中文中,其“理”字也只是一般的原理和规律的意思。
三、“园林”可以与“物理学”、“心理学”之“理”结合起来,称为“园理”,解释为关于园林的原理、规律、规则。但不可与“理学”结合,成为“园林理学”。中国园林中有道家思想和儒家思想的体现,但不可能靠“理学”支撑园林建构的理论和实践。
四、“园理”或“园理学”并不排除对理学与园林关系的研究。在“园理学”中,将“理学”作为影响园林建构的元素加以探讨,应该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