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制度缺陷导向的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解决之道
2015-12-17王江一
王江一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基于制度缺陷导向的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解决之道
王江一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不是单一的金融现象,应从解决中小微企业自身两大制度缺陷、投融资市场两大结构缺陷、社会环境政策优化等三个方面进行系统化的法律制度创新,构造较为完善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法律制度基础,促进中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
中小微企业;融资;法律制度
无论是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还是处于制度变迁中的发展中国家,中小微企业对于国民经济的重要性都是不言而喻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6月,我国中小微企业对GDP的贡献超过65%,税收贡献达50%以上,出口占比超过68%。更为重要的是,在现阶段,中小微企业吸收了全国近75%的劳动力[1]。2015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小微企业迎来了蓬勃发展的新机遇。但是,由于近年来我国宏观经济进入下行周期,导致中小微企业经营出现困境,商业银行为了自保纷纷“抽贷”,中小微企业资金瓶颈愈加严重,因而大力发展中小微企业的政策导向和现实需要与企业融资难之间的矛盾亟待解决。现有的研究与政策建议往往局限于单一的角度与方向,最为典型的就是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简单归结为企业投资收益率低和市场风险过高[2],甚至认为是由商业银行市场化程度过低所引发[3],因而所提出的对策主要是强化行政干预。实际上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是一个系统性问题,必须通过系统化的制度创新才能予以有效解决[4]。鉴于此,本文基于关联性制度缺陷的问题导向,从企业制度、投融资市场、社会环境三个方面提出了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总体思路。
一、修补自身制度缺陷,打造合格市场主体
为了加快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增强市场活力,我国新一届政府推出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等。通过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放宽市场主体准入门槛,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高效、透明、公正的现代公司登记制度,进一步简政放权,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调动社会资本力量,促进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的成长,以带动就业,推动新兴产业的发展。这些围绕着市场主体便利生成的制度创新无疑是重要且必须的,但对于投融资市场来说,市场主体是否合格、健康更为重要。现阶段,我国中小微企业自身存在制度缺陷,健康程度较差,信用等级较低,难以与商业银行为核心的融资体系进行有效匹配,这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5]。因此,在进行市场主体生成便利制度创新的同时,促进市场主体健康成长的制度创新必须同时跟进,亟待从两个方面优化创新中小微企业的自身制度。
(一)丰富企业组织形式,加强有限合伙制企业立法工作
我国《公司法》以相对完善、成熟的大企业为典型,对企业经营管理的规范性要求较高,组织管理成本也高,并不适合中小微企业。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组织形式的主体。然而我国绝大多数的中小微企业普遍选择了公司制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在经济活动中被滥用,中小微企业转移资产、随意注销等现象非常普遍,严重侵害债权人的权益,导致市场交易风险和信用风险极高。这是中小微企业组织形式上的致命缺陷,是造成融资难的内在性制度诱因。因此,必须治理有限责任的滥用,从法律上设计出更加丰富的适合中小微企业的组织形式。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就说明,对于中小微企业而言,采用有限合伙制要比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公司更具有内在优势。一方面,普通合伙人存在无限连带责任,能够促使其尽职尽责经营企业,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有利于鼓励投资人放心投资,有利于打破股权投资存在的融资瓶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虽然,有限合伙制在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中得到了承认,在立法上取得了重大突破,但这种立法只是初步的、原则性的,缺乏可操作性,难以在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此,还必须制定专门的《有限合伙企业法》,通过立法进一步鼓励特定类型的中小微企业选择有限合伙制。与此同时,政府应鼓励引导我国中小微企业采用个人独资、合伙制和有限合伙制等组织形式,限制选用公司制,以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培育诚实守信的企业文化,为中小微企业发展奠定扎实可靠的法律制度基础,使中小微企业群体成为健康诚信、充满活力的市场主体。
(二)引入个人破产免责,完善企业破产清偿制度
当前,我国中小微企业破产和清偿债务方面的法规建设严重滞后,债权人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这是造成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另一个内在的制度性诱因。虽然《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已经扩大到所有企业法人,但由于中小微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经营管理以及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较弱,在法律执行上很难按照《破产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破产。因而,中小微企业名义破产率普遍不高,但歇业率和注销率往往很高,债权人利益很难得到切实有效保护。现阶段,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前提下,如果经营失败,如何清偿债务还缺乏法律规范。而有限合伙制企业如果经营失败,如何清偿债务更是一个全新的问题。由于对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缺乏法律规范,对投资人合理的利益诉求缺乏明确保护,投资人为了避免“倾家荡产”,往往通过采取隐匿、转移财产等手段不履行偿债义务,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无限责任制度反而成了投资人逃废债务的直接诱因。为此,一方面,可基于中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在破产清偿方面完全不同的特性,考虑以中小微企业为调整对象进行立法,对中小微企业的破产清偿作出专门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对于在中小微企业中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人,可基于“破产不破家”的人道主义原则,引入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为了避免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人在今后生活中始终背负沉重的债务负担,并鼓励其积极地再次参与到社会的经济活动中去创造财富,在立法上应当体现一定的人文关怀,引入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即破产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其未能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剩余债务,免除其继续清偿的责任。通过以上两个方面的制度创新优化,有助于打造合格的市场主体,使之成为投融资市场健康的信用主体,这是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基础性工程。
二、加快投融资市场法制建设,弥补两大结构性缺陷
我国投融资市场仍处在新兴加转轨的阶段,还很不成熟,存在市场体系仍不健全、市场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市场功能发挥不平衡等问题。投融资市场存在的两大结构性缺陷,是造成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直接原因。一是投融资市场的直接融资功能存在缺陷,直接融资占比偏低;二是投融资市场的间接融资功能存在缺陷,缺乏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银行机构。尽快弥补投融资市场的结构性缺陷是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关键性工程。
(一)完善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疏通直接融资通道
我国直接融资比例偏低,中小微企业的问题尤其明显。现阶段,我国直接融资占比约为42.3%,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直接融资所占比重分别达到87.2%、74.4%、69.2%,在印度、印度尼西亚等发展中国家,其直接融资所占比重也已超过65%,我国直接融资所占比重已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严重不相匹配。为更好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2014年5月9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新时期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发展和监管等方面进行了统筹规划和总体部署,这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纲领性文件。贯彻《若干意见》,必须坚持交易自由的立法原则,坚持市场监管的专业标准,全面清理、修改、完善相关法规,疏通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通道。
1.坚持交易自由的立法原则
由于中小微企业在市场中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法律对市场行为的限制性规定对其负面效应往往更大。相较于大型企业而言,中小微企业更欢迎自由交易的市场环境,或者说,自由交易的市场环境更有利于中小微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相较于商品市场而言,我国的资本市场受到更多的管制,中小微企业融资受到更多的制约。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一个健康的投融资市场,资金交易的市场主体一定是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市场监管者不能成为市场的微观决策者。今年9月1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企业之间资金交易的合法性终于被认可,可以说这是贯彻交易自由立法原则的一个典范,除此之外,还应加快清理、废除限制资金交易自由的相关法律规定,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等。
2.坚持市场监管的专业标准
坚持市场监管的专业标准,就是要用专业标准取代政府的审批、审核、备案等行政行为,建立市场进入标准、交易标准、运营标准、退出标准、信息披露标准等标准体系,市场主体按照专业标准经营,政府按照专业标准强化事中和事后的监管。《若干意见》提出,“要积极稳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建立和完善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制度”。这是坚持专业标准监管市场的可复制性典型。类似制度应复制推广到其他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私募市场、期货市场等,并修改完善相关法规提供法律支持。
(二)加快社区(村镇)银行立法,打造间接融资主渠道
我国银行体系存在严重的结构性缺陷。几乎所有银行机构背后都是政府主导,其战略导向、经营模式、服务对象等高度趋同,在大中型客户市场竞争惨烈;同时,民营化的社区(村镇)银行严重不足,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银行机构亟待建立。这是银行体系面临的根本缺陷。
1.“新举措”难以解决结构性缺陷
今年以来,国务院要求进一步加大金融改革力度,放宽市场准入,鼓励金融创新。银监会今年6月发布《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人民银行等十部门也于7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些政策与措施的实施对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将起到积极作用,但仍然无法解决银行体系存在的结构性缺陷,难以成为间接融资的主渠道。首先,银监会关于民营银行的机构定位与服务对象定位可能存在内在冲突。银监会在文件中明确“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民营银行注册资本要求遵从城市商业银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由此可见,民营银行在规模上类似于目前的城市商业银行,属区域性银行,不是社区银行。如此规模的银行恐怕很难把中小微企业定位于主要服务客户。其次,《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互联网金融通过“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但是,互联网金融的业务风控模式(大数据)决定了其只能提供标准化的通用信用产品,难以满足个性化需求,也不能成为中小微企业融资的主渠道。
2.加快发展社区(村镇)银行乃治本之策
美国等发达国家发展社区(村镇)银行的经验证明,只有小银行才有可能成为中小微企业间接融资的主渠道,而中国银行业体系恰恰也提供了一个反证。在进行社区(村镇)银行立法工作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1)小规模经营原则。社区(村镇)银行规模必须小,应设经营规模上限。
(2)市场进入放开原则。这种小型的社区(村镇)银行进入与退出应由市场调节,形成足够多的市场主体,通过充分的市场竞争为社区居民和中小微企业提供质优价廉的金融产品服务。小型社区银行的风险影响不是区域性、系统性的,政府只需按照规则与标准进行监管,避免过度干预。
(3)民营化原则。社区(村镇)银行必须坚持民营原则,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4)服务区域和对象限定原则。社区(村镇)银行只能为本区域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经营服务,应由法律进行强制性规定。不能以任何借口和理由越界经营,同时要限定对同一中小微企业客户的最高贷款限额,如200万元。
(5)利率市场化原则。社区(村镇)银行的服务范围应当受到严格管制,但其经营活动必须是完全的市场行为,才能保证其按照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健康发展。
三、完善融资的社会服务法规体系
我国中小微企业发展现状和相关法律制度现状,要求我国当前应重点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三大财政政策,健全两大信用担保体系,以进一步增强其自身承担经营风险的能力,优化融资的社会环境。这是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保障性工程。
(一)完善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三大财政政策
1.财政补贴政策
财政补贴是重要财政扶持手段,可以更直接地提供财政支持,主要包括:研发补贴、就业补贴、出口补贴、创业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
2.税收优惠政策
对中小微小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是各国政府支持和保护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2014年12月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要求全面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此举利好中小微企业。2015年8月19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涵养就业潜力和经济发展持久耐力。今后,应当按照规范化、系统化、差异化的总体要求,逐步建立不同类型、不同地区的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3.基金扶持政策
2015年9月1日,国务院决定设立总规模为600亿元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初创企业。此次政府资金带动社会资本共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将有更多成长型的中小微企业获得定向支持。
(二)健全中小微企业两大信用担保体系
2015年8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对健全信用担保体系作出全面部署。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说,健全的信用担保体系是其获得贷款的最为有效的、利用率高的一种信用支持制度。健全的信用担保体系包括政府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商业化担保机构两大信用担保体系。目前我国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存在两大缺陷:一是贷款担保业务以政府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民营担保机构做的贷款担保业务反而较少,主要充当了资金掮客的角色,亟待立法规范;二是保险机构推出的可被市场接受的贷款保险业务寥寥无几,亟待制定信用保险专门法规,加强政策引导与利益激励,尽快使保险机构的贷款信用保险业务走进信用担保市场发挥重要作用。
[1]李艳艳.借力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J].财会研究,2011,(16).
[2]秦海林.双重信贷担保无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例[J].上海经济研究,2011,(1).
[3]周正清.互助性担保的起源、危机与改革—来自上海模式的启示[J].上海金融,2014,(10).
[4]吴钦春.中小企业融资难成因与解决途径之争—依靠有形之手还是无形之手[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3,(2).
[5]邢乐成,王延江.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研究:基于普惠金融的视角[J].理论学刊,2013,(8).
[责任编辑:D]
2015-08-29
王江一(1991—),女,河南郑州人,研究方向为企业与公司法。
F832·1
A
1671-5330(2015)06-003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