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
2015-12-16柳云飞
柳云飞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以“精细化”的治理理念代替以往粗放式的管理思维,是我国社会治理又一次重大的理论创新。精细化管理是通过规则的系统化和具体化,运用程序化、标准化和数据化的手段,使组织管理各单元精确、高效、协作和持续运行的管理方式。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不能仅仅关注以追求效率为目的的流程再造、结构优化等刚性要素,还应该关注人文关怀以及对更美好、更和谐、更精致生活状态的倡导等柔性特征,实现刚性管理与柔性服务的完美结合。从价值层面和实践层面看,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第一,坚持人本化的社会治理理念。毋庸置疑,无论革命,还是建设,我们的目的就是要实现物的解放与人的解放的统一。过去,社会管理工作对人在一切社会实践活动中的主体地位重视不够,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必须坚持人本化的社会治理理念,把“以人为本”作为社会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而言,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时,要把实现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最重要的价值取向和预期目标,不能只看到“物”,而不看到“人”。同时,政府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时,不仅要充分考虑人的物质需求,而且要充分考虑人的精神需求,重点要围绕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回应公民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诉求,提高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把历史文化融化在社会治理能力之中,把公民在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的满足感和认同感作为衡量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程度的重要尺度之一。
第二,培育多元化的社会治理主体。由于历史的原因,人们习惯于政府作为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习惯于政府大包大揽社会管理事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通过全面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彻底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政府作为社会管理唯一主体的思维定势,正确处理政府、市场、社会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和公民在社会治理中的独特优势和特殊作用,实现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具体而言,政府主要通过公共政策和制度安排,解决社会治理基本规则问题;市场通过市场机制,解决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问题;社会通过培育社会组织,解决一部分政府所让渡的职能的承接问题;公民通过培养公民精神,解决一部分社会公共事务的自治问题。
第三,打造一体化的社会治理信息平台。就社会治理而言,全面准确地掌握社会治理对象和内容的基础性信息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只有全面准确地掌握社会治理对象和内容的基础性信息,才能有效地推进社会治理工作。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加快城市(区、街道、社区)社会治理信息平台一体化建设。不仅要把这个平台打造成为社会治理中公共服务的供给信息平台和需求信息平台,而且要把这个平台打造成为数据共享的社会治理多主体之间的互动平台。同时,围绕社会治理的对象和内容,通过整合各种社会治理力量,充分利用各种社会治理资源,建立多部门合作、多功能一体、多主体协同的资源共享、便捷高效的社会治理服务中心,提供一条龙或者一站式服务,彻底改变目前社会治理中“九龙治水”的不经济、低效率的局面。
第四,创建网格化的社会治理责任模式。长期以来,社会治理工作条块分割的现象十分严重,社会治理的责任边界模糊不清。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如果责任边界模糊不清,社会治理必然出现责任“空白地带”或者说社会治理“盲区”。借鉴一些国家社会治理方面的成功经验以及我国个别地区的试点经验,可以大力推行扁平化管理方式,创建网格化的责任模式,消除社会治理的“空白地带”。具体而言,网格化就是责任化。从一个城市来看,区就是一个大网格,街道就是一个中网格,而社区就是一个小网格。就其所对应的责任而言,区就是一个大责任田,街道就是一个中责任田,而社区就是一个小责任田。这样,不仅为定责、分责划清或者设立了明确的边界,而且也为追责、问责划清或者设立了明确的边界。
第五,夯实法治化的社会治理基础。对于一个国家而言,社会治理似乎存在这样一条轨迹:由“人治”到“法治”嬗变。其中,催生这一重大变化的最重要因素就是法律和制度;或者说,法治发挥了决定性的和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社会治理呈现出一系列的阶段性特征,“人治”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面对我国社会治理中存在的特殊情况,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通过建立和完善社会治理的法律体系和制度体系,用法律和制度正确处理或者协调解决一系列社会治理问题,实现我国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目标。必须在社会治理具体实践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加强立法工作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和制度体系,为实现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奠定基础。
第六,建立民主化的社会治理评价机制。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民主体系和法治体系是核心体系。实践证明,民主不仅是一种国家制度,而且也是社会治理的一种重要力量。其主要表现为公民既是社会治理的主要治理力量,也是社会治理的主要监督力量。广大公民不仅是社会治理的实践者和推动者,也是社会治理的监督者和受益者。要广开言路,畅通渠道,真心诚意地倾听广大公民对当前社会治理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实实在在地采用多种形式收集广大公民对社会治理工作的评价意见,建立回应或者反馈机制,完善公共政策,创新制度安排,进而提高社会治理的民主化程度。□
(作者单位: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责任编辑:刘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