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途中犯罪被害人问题研究
2015-12-16薛松
薛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旅游途中犯罪被害人问题研究
薛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近年来我国旅游人数猛增,游客在观光、放松的同时面临犯罪被害的风险,本文从犯罪被害人的角度探究旅游过程中的犯罪被害现象、犯罪被害性,并提出犯罪被害防控策略。通过研究旅游地区犯罪现象和原因,揭示因旅游而引起犯罪可能造成的损害,降低因旅游而衍生的犯罪问题。
犯罪被害人;犯罪;旅游;被害
休闲、娱乐、放松是人们旅游的主要目的,当然也存在探亲访友、商务出差等原因,在旅游途中人们大多降低警觉,带着好奇和兴奋的心情前往他们陌生的地区游览,正是这种明显的旅客身份和状态使他们容易产生被害性,成为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对象,轻则口角摩擦、财产损失,重则绑架抢劫、性命堪忧。旅游地区的环境对旅游途中犯罪被害人有着重要影响,而对旅游途中犯罪被害现象、犯罪被害原因的研究,能够降低旅游途中犯罪被害人被害的可能性,有效进行犯罪被害防控,增强旅游景点的安全性。研究旅游途中犯罪被害人的相关知识,能够进一步丰富犯罪被害人相关理论知识,减少旅客在旅游途中受到的犯罪侵害,从游客角度研究他们在旅途中的被害反应以及对旅游的安全期许,协助相关单位制定相应政策。
一、旅游途中犯罪被害人的基本概念
旅游被定义为人们离开经常居住地,出于度假、商务、放松或其他目的到某些地方做短暂停留的活动。本文中的旅游主要指人们为了放松而进行的旅游、休闲、观光等活动,并在旅游途中产生的一系列犯罪被害问题。
犯罪被害人中,犯罪是指犯罪学中的犯罪,这个概念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定义。一从法律方面,所有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即刑事犯罪。二从社会方面,破坏社会大众认可的公序良俗而被否定的越轨行为。三从道德方面,损害公共道德被人排斥的行为,这类行为要求较高,在犯罪被害人研究中应用较少。被害人的概念起初被用在古代宗教对神的祭祀仪式上,是作为祭祀品的称谓被使用的,当时这一术语仅指被杀后供于祈祷仪式上的人或物。[1]作为犯罪学中的被害人,一般认为不单指单个人的被害,团体、组织甚至社会都可以作为被害的对象。首先被害人是犯罪行为侵害的主体,给他们造成了身体、财产或精神上的伤害,严重者则被夺取生命。其次被害人直接承受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被害人与危害后果是同步的,没有被害人就没有危害后果。最后,被害人作为被侵害的一方,不单单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社团、组织和国家。
旅游犯罪被害人的涵盖面很广,诸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暴力犯罪、侵财犯罪、恐怖主义或战争的被害人,旅客在旅游途中比在家期间普遍具有较高的被害风险,对旅游途中犯罪被害人的定义不应单单局限在旅客身上,在陌生的环境中,旅客极易成为犯罪被害人,从另一个角度,旅客在旅游地区停留时间较短,没有固定居所和社会关系,他们也可能成为对旅游区当地人进行犯罪的潜在犯罪人。在旅游途中,游客一般为弱势群体,进行犯罪的机率较低,本文则侧重将旅客作为犯罪被害人进行研究,因此以下将旅游途中犯罪被害人表述为旅游被害人。
二、旅游被害人被害现象
旅游被害人的被害现象指在旅游途中犯罪人与旅游被害人互动而形成的,对旅游被害人造成物质、精神或其他方面的损害,是因为犯罪行为的加害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被害现象与犯罪行为发生有可能是同步,即犯罪行为发生时伴随产生,也可能在犯罪行为的预备阶段或者犯罪行为发生之后。从被害现象可以总结出一些类似或相近的规律,指导对犯罪被害现象的研究。
(一)旅游被害在时空方面的规律性较强
旅游被害人被害的发生,除了潜在被害人,还需要合适的时间、地点。通过研究发现,在旅游地区,旅游被害人的被害与该地区旅游的淡旺季关系十分密切:在旅游旺季,多有旅客到旅游地区活动,潜在的被害人数量大增,使犯罪人有更多的机会进行犯罪。因此在旅游地区,犯罪具有较强的季节性和周期性。在区域上,旅游被害人在住宿场所多被盗窃,在交通场所多被诈骗、伤害、盗窃。炎热地区强奸犯罪被害较多,寒冷地区伤害被害较多。
(二)旅游被害人在统计方面具有较高的犯罪黑数
旅游被害人在被犯罪行为侵害后,虽然及时报案,但案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甚至没有得到处理。旅游被害人多为外地人口,对于一般犯罪侵害,游客基于时间、金钱等成本的考虑而没有报案;再者旅游犯罪人具有较强的流动性,使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的难度加大,很多案件不能及时侦破并处理;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旅游被害人鉴于诉讼费用、个人隐私、法庭辩论、出庭作证以及诉讼周期较长等原因而没有积极参加诉讼活动,导致犯罪黑数较高。
(三)旅游被害人被害后多产生派生性被害
旅客在旅游途中被犯罪行为侵害,这种侵害不但造成旅客的直接损害,而且有时会因直接损害而派生、衍化出相应的派生性损害。最为典型的是大陆游客前往香港地区旅游,被当地人围攻、辱骂、甚至发生暴力冲突,除了造成游客身体的直接损伤,还派生出精神损害。本来旅游、购物是一次非常开心的经历,但由于犯罪人的侵害而使得旅游被害人在肉体造成伤害的同时,派生出精神损害。
(四)旅游被害人被害呈现多样性
旅游被害人在遭到犯罪侵害后,经常会接受警方的调查或者律师的询问,有些情况下还要在法院进行控诉或出庭作证,在这个过程中,旅游被害人作为弱势群体,除了遭受金钱的损失外,还遭受了隐私暴露、名誉受损的其他被害。旅游犯罪人在旅游途中还会受到不同性质的犯罪侵害,财物被盗后又遭到诈骗,遭到敲诈后又被暴力侵害,同一旅游被害人被不同性质的犯罪多次侵害,造成身体、物质、精神等损失。
(五)旅游被害人的非人格化特征明显
旅客在被害过程中心理经历着变化,对于残暴的犯罪人,在面对着被害人进行犯罪时,心理也经历着变化,他们将犯罪行为合法化、否定被害人、拒绝使被害人具体化,这些使被害人的非价值化的手段致使犯罪人认为犯罪是合理的,这是一个去感觉化的过程(the desensitization process)。[2]被害人的非人格化(depersonalization of the victim)理论认为,犯罪人已经将被害人的人格脱离,把他们当做自己进行泄愤或满足欲望的客观对象,在他们的眼中,被害人只是一种工具,他们不带有任何感情地对这些工具进行破坏,这个过程便是为犯罪去罪化,为犯罪人进行犯罪做好了心理铺垫。1993年浙江千岛湖,犯罪分子对旅客进行残杀,并焚烧海瑞号游船,导致船上全部成员遇难,旅游被害人被犯罪分子完全非人格化,遭遇了残暴的犯罪行为。
三、旅游被害人的被害原因
旅游被害人的被害有多方面的原因,既包括被害人自身的生理、心理因素,也包括旅游地区的自然环境、社会条件,可以将旅游被害人的被害原因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生活方式暴露理论(A lifestyle Exposure Model of Personal Victimization)
生活方式暴露理论是三位美国犯罪学家在Victims of Personal Crime:An Empirical Foundation For a Theory of Personal Victimization一书中提出来的,该理论认为一个人之所以被害,是由于其生活方式具有某些特征,这些特征决定个体经常处于被害的危险情境,或者说经常与具有犯罪特征的人接触,增加了个体的被害危险或使之成为被害人。[3]该理论提出八个命题,根据旅游被害人的相关特征可以对这八个命题进行演绎和推理:
旅游被害人的被害与被害人暴露在旅游地区公共场所的时间成正比;旅游被害人是否置身于公共场所是由旅游本身的特征和旅客在旅游时期的生活方式决定的;旅客与犯罪人相近的生活方式,使彼此有更多的接触和互动;旅游被害人在旅游途中被害的原因同他与潜在犯罪人在生活方式方面具有极大的相似性有着密切关系;旅游途中,旅客个人与家庭或旅游团体以外的成员接触时间的多寡,是由于旅游的特性以及旅客的生活方式决定的;旅客在旅游途中与非家人、非熟识的人接触的时间与被害的可能性联系密切;旅游途中,旅客与潜在犯罪人接触的时间越长,其越可能被害;旅客成为被害人的便利性(旅游被害人与犯罪人的距离是否方便接触和作案)、诱发性(吸引他人实施侵害的程度)及易于侵害性(遭受侵害时的防卫能力)与旅游特征以及旅客旅游生活方式相关。
该理论解释旅游这项活动本身的特性使旅客更多地暴露在公共场所,相似的生活方式也延长了旅客与潜在犯罪人接触的时间,增加了旅游被害人被害的可能性。
(二)日常活动理论(Routine Activity Theory)
日常活动理论认为,在社会中实施犯罪的潜在犯罪人是必然存在的,这些犯罪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夺取财物,导致这种行为的发生的原因在于人类的日常活动。依据该观点,旅游被害人被害,主要有三个因素:“旅游途中具有犯罪动机的犯罪人”,旅游途中每个人都可能是潜在的犯罪人。“旅游被害对象具有侵害的便利性”,潜在的旅游被害人对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具有极大的吸引力,能够满足犯罪人进行犯罪的要求。“旅游被害人缺乏保护”,旅游被害人在旅游途中缺乏所有可以阻止犯罪的人或物,使得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畅通无阻。
(三)个人被害因素
英国犯罪学家Sparks Richard根据对被害人反复被害的研究提出了个人被害因素理论,该理论认为一个人被害是由几部分因素构成的,旅游被害人的被害性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弱点因素(vulnerability)
旅游被害人的弱点因素包括空间、文化风俗、心理等方面的原因。旅客旅行寻求新鲜和放松,大多选择陌生的旅行地点,对旅行区域的不熟悉,对周边环境、价值观念、风俗习惯的不了解,使得自身存在了潜在被害的弱点。也由于区域和环境的陌生,旅游被害人在心理上总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对一些细微的侵害选择承受。
2.助长因素(facilitation)
旅游被害人在旅途中本身的弱势地位和忍耐的心理态度刺激犯罪,而贪婪、鲁莽和粗心大意的行为特点助长了自身的被害,旅途中,旅客经常因“占小便宜”的心态被骗,该类案件在大部分旅游地区频发发生。
3.机会因素(opportunity)
旅游被害人存在让犯罪人可利用的因素,在旅客在旅途途中故意炫耀财产、女性衣着暴露晚上独行、男性时常光顾夜店酒吧等行为常常给犯罪人犯罪机会,致使旅游被害。
4.免罚因素(impunity)
旅游途中犯罪被害人的时间紧张,而犯罪人的流窜性使得案件侦破困难,许多旅游犯罪被害人基于成本考虑而不愿报案,或报案后遭到警方忽视、案件破案率较低等原因使得旅游犯罪人具有明显的免罚性,而这种免罚性加剧了旅游被害人的被害。
四、旅游犯罪防控对策
减少旅游被害人被害,对维护旅游地区稳定,促进旅游地区发展有重要意义。对旅客而言,能够在旅途中休闲放松,享受旅游带来的乐趣,减少因犯罪带来身体、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损害。
(一)增强潜在旅游被害人自我保护能力
1.旅游前做好充分准备
除了了解旅游地区的名胜古迹、行程路线外,还要掌握旅游地区的布局、生活环境、风土人情,一方面能够更加愉快地旅游,另一方面在旅途中能够减少自身的弱点因素,避免成为潜在被害人;学习掌握基本防卫与自救措施,为旅游做好充分准备,应对旅游途中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
2.旅客在旅游过程中应提高警惕性
不向陌生人透露自己的个人信息和旅游计划,尽可能地减少交流;旅游期间尽量结伴而行,拥有“保卫者”,尤其在夜间尽量减少单独行动;旅游期间合理控制自身娱乐活动,尤其减少带有危险性的刺激活动;携带少量现金,避免炫耀财富而吸引潜在犯罪人犯罪;女性、小孩和老人等弱势群体在旅行途中做好保护工作,减少被害的弱点因素。
3.旅游犯罪被害人在自身被害后,要及时采取公力或私力措施
向公安、法院等机关寻求保护,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或参加诉讼,打击犯罪人。同时做好自身隐私保护工作,调整心态,减少因被害带来的负面情绪,或向周边的朋友或亲戚求助,让他们帮助自身稳定情绪,避免再次受到伤害。
(二)旅游地区政府机关和企业采取防护措施
1.行政机关和旅游企业应对可能致使旅客被害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进行鉴别和预防,对环境进行设计
增加旅游地区建筑的可见度;增强夜晚和阴暗区域照明;在景点地区增加旅客求助设施,进而增加犯罪难度。对犯罪高发区或可能发生犯罪的地区进行预防,当地政府和旅游企业应着力消除可能导致旅客被害的不良因素,加强旅客流动行,减少滞留;对有犯罪征兆的人进行震慑和教育。对在旅游地区已经犯罪的的人,公安司法机关要及时侦破、逮捕、诉讼、监禁、矫治和教育,避免再犯。
2.加强对具有明显犯罪倾向的人员进行预防和控制
对旅游地区入口控制、定期对犯罪工具进行检查;通过专业执法人员、雇佣人员、一般民众和监控设备的监督和监视来保护旅客的人身和财务安全,防止犯罪人犯罪。对犯罪多发场所,诸如车站、宾馆、人流密集的场所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对容易被犯罪人利用的酒吧行业、夜总会行业、洗浴行业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4]
综上所述,旅游犯罪被害人被害,不仅对旅游者的生命财产构成威胁,而且对旅客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伤害,破坏了旅游地区的社会秩序,严重阻碍了旅游业的发展。针对这一现状,研究旅游犯罪被害人,对旅游产生的犯罪进行有效犯罪预防,能够为旅游地区稳定提供有效指导措施,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同时,对旅游犯罪被害人的研究,能够拓宽犯罪学研究领域,促进学科长远持久地发展。
[1]郭建安.犯罪被害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5.
[2]Ezzat A.Fattah.Some Recent Theoretical Development in Victimology[J].Victimology:An International Journal,1979,4(2).
[3]李明琪.犯罪学(一)[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3):199.
[4]许章润.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362.
[编辑:张钦]
D917
A
1672-6405(2015)03-0055-04
薛松(1988-),男,河北邢台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3级公安学专业犯罪学方向硕士研究生。
201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