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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协调发展的多元利益主体研究*

2015-12-16姜文仙

区域经济评论 2015年1期
关键词:中央政府利益主体

姜文仙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持续30多年高速增长,创造了举世瞩目的中国增长奇迹。然而,在经济社会转型、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的背景下,作为国民经济的基本构成单元,区域经济呈现出“区域内高速发展,区域间问题突出”[1]的总体特征,区域之间的利益博弈日益常态化,利益冲突频现,不仅阻碍了中国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的推进,更影响到国民经济总体的增长效率,增加了整个社会稳定发展的风险。

越来越多的研究者意识到,区域协调发展的关键是利益协调[2-3],并对区域利益冲突的成因和化解途径展开了研究。卓凯、殷存毅[4]认为,发展水平不同的利益诉求差异和行政区划的体制性障碍引致了区域利益冲突。张可云等[5]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提出了多种影响区域利益关系失调的因素。更多研究工作探讨了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在区域利益冲突中的作用。财政分权[6]、官员晋升机制[7-8]等都是导致区域利益冲突的原因。在化解区域利益冲突上,建立新型的利益协调机制成为普遍的共识。韩建雨[9]提出建立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利益分享机制;林民书等[10]提出借鉴欧盟区域经济发展经验,为我国区域经济利益分享与补偿实践奠定一定的立法基础、制度和组织保障。陈书笋[11]专门从法律的角度对形成区域利益协调机制展开了探讨。

总体而言,现有研究从利益协调的角度切入,对区域利益冲突的成因及协调路径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是,仍然有一个重要的问题被忽视了:无论是利益冲突还是利益协调,都意味着有多个主体在区域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挥作用。然而,相关研究忽略了对区域利益互动过程中多元利益主体的识别,导致区际利益协调成为热议的共识时,实际上我们并不清楚牵涉到的利益主体有哪些。进一步地,在探讨推动利益协调的路径时,也不确定不同利益主体的行为方式对区际利益格局的影响。在区域协调发展仍然是一个全国性问题的大背景下,有必要认真审视区域协调发展的相关利益主体,揭示多元利益主体博弈互动的基本行为特征,寻求实现区域互利共赢、协调发展的路径。

二、区域协调发展利益主体的识别

区域协调发展的过程是区域利益帕累托改进的过程,它是指在区域利益冲突连续产生并化解的过程中,来自不同区域、主张不同利益内容的多元利益主体相互协调互动,最终实现区域总体利益增进的同时,也确保任何一个区域的利益不会减少。相应地,区域协调发展利益主体就是在区域利益协调的过程中所牵涉的来自不同区域、主张不同利益内容且相互博弈互动的多元主体。

如何识别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利益主体?基本思路是,首先,利用元分析方法,梳理相关研究提及的利益主体类别;进而结合我国区域协调发展的实际,提出识别利益主体的基本原则;最后明确本文识别的多元主体类型。

1.相关的理论观点

分别以区域协调发展和利益主体为关键词在中国期刊网上检索,在全部文献中,研究者共提及如下几类主体:地方政府、中央政府、中介组织、市场主体、企业、社会、民众(个人)、集团。其中,张可云[12]最早提出个人、企业、集团、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五类利益主体,并逐一分析了五类利益主体的特点。贺代贵、蒋悟真[13]首次明确了区域经济发展协调主体的概念,提出了包括政府、社会中介组织和市场主体的三大主体类型。付京[14]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利益主体包括企业、政府和居民,并着重分析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博弈。

总体上,从利益主体提出的方式来看,研究者在将某一类主体确定为利益主体时,并未论及内在的原因,缺少相关的证据支持;从利益主体的类别来看,既有研究提出的主体类别较多,但欠缺对各个利益主体的特征及其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影响进行分析,导致这些主体对区域协调发展的作用机制不明确;还有部分研究提及的利益主体如“集团”“中介组织”在中国的组织发育程度较低,还不足以将其作为一类主体。大多数研究选择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作为分析的重点。这种偏重政府力量的分析视角有可能带来认识上的误区,即推动区域利益协调是政府的事情,政府有形之手导致区际利益冲突的产生,化解利益冲突也依赖于政府内部的协调。实际上,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不仅需要发挥政府有形之手的作用,更要遵循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此外,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不同利益诉求已经被越来越多的研究所证实[6-7],尚有部分研究笼统地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归入政府的范畴下,这种过于简单的处理方式忽略了二者在区域利益协调上的细节差异。

2.识别区域协调发展多元利益主体的原则

在现实世界中,区域协调发展涉及多个区域、多种不同形式与内容的利益的冲突与协调。随着时代的演进和经济发展阶段的更迭,多元利益主体的具体构成、作用大小随之发生变化,客观上对有效识别区域协调发展利益主体造成了困难。如果力求“写实”,则可能导致利益主体的分类过细,主体众多,无法分析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如果一味追求易于处理,又可能偏离真实,导致研究结论失之偏颇。恰如托马斯·迈尔所言,经济学中的真实与精确是不可兼得的,二者之间存在着某种权衡。因此,在区域协调发展利益主体的识别上,也应该平衡“真实性”与“精确性”之间的关系,遵循“真实而又易于处理”的总体原则确定利益主体的类别。具体而言,在利益主体的识别上,应该体现以下具体原则:

一是客观性原则。区域协调发展利益主体的确立离不开我国区域协调发展的特定情境,应该基于现实中导致区域利益冲突和推进区域利益协调的实际力量构成,力求客观、准确地反映各种作用力的来源主体。

二是全面性原则。区域协调发展是多元利益主体共同作用的结果,不同利益主体存在力量强弱、作用效果大小的区别,不能随意遗漏某一类型的力量来源,而应该遵循全面性的原则,真实反映不同力量的利益博弈。

三是适度抽象性。秉着力求简明、易于处理的原则,将同种类型的力量进行合并、归类,提炼出合适的主体类型。

3.区域协调发展利益主体类型

区域经济是构成国民经济系统的基本单元。在区域协调发展的情境下,国民经济系统的总体效率较高,反之则较低。对一个发展中的大国而言,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是中央政府不容回避的现实任务。因此,一个易于观察到的事实是,自“九五”计划以来,区域协调发展成为中央政府持续关注的焦点,得到了中央政府不遗余力地推进,并逐渐上升为国家层面的总体发展战略。2013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中央政府又把区域协调发展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之一。在协调区域利益关系上中央政府具有独特的优势,既可以直接改变区域之间的利益格局,也可以间接影响区域之间的利益关系。因而,中央政府是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利益主体之一。

作为区域利益的代言人,地方政府是区域协调发展的又一利益主体。目前,我国的政府体系为五级架构。其中,地方政府层级为四级,包括省级政府或直辖市政府、市级政府、县级政府、乡镇政府。本文的地方政府主要指与中央政府相对的省级及省级以下各级政府组织和行政主体。在中央政府实施的以经济增长为核心的政绩考核机制引导下,地方政府不仅在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动中贯彻执行中央政府的意志,利用中央政府赋予的行政管理权力,制定区域经济政策、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公共产品供给,影响辖区内生产经营活动的效率,进而影响区域经济利益水平。同时,为了在政治晋升锦标赛中胜出,地方官员以地方政府名义出台以邻为壑的政策措施,以此扩大辖区内的经济利益并降低其他区域的收益水平,不仅导致区际利益冲突频现,也影响到全国的区域利益格局。行伟波、李善同(2012)的实证分析表明地方保护主义作为一种贸易壁垒确实阻碍了全国市场的一体化[15]。王贤彬(2013)指出,我国干部治理体制对官员产生了强力的激励效应,推动了地方官员发展经济的热情,也导致了地区经济差距拉大[16]。此外,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实施的财政分权制度,使得地方政府有资源和手段来影响与控制本地的经济发展。可以说,地方政府不仅具有发展地方经济的热情和动力,而且具备影响区际利益关系格局的能力,是区域协调发展的一类利益主体。

对个体区域而言,区域协调发展直接影响到分散在个体区域中的微观主体(包括企业、居民等)的实际收益。如果个体区域与区域系统中的其他个体区域之间建立了良好的互动关系,整个区域系统中的微观主体均可能由此受益,如贸易往来加深、交易成本降低、要素流动渠道更加畅通等。因此,区域经济系统中的微观主体利益受区域经济协调影响。但是,上述影响并非是单向的。已有大量的理论和实证研究表明,人力资本、技术创新、产业结构等因素决定了区域经济增长绩效,也是区域经济差异的主要影响因素。这意味着,微观主体的实际经济特征又决定了个体区域的经济活动,从根本上决定了区域经济发展的绩效特征和演化趋向,并影响着以经济利益为核心内容的区际利益格局。因此,上述微观主体也是区域协调发展利益主体的构成之一。进一步考察,此处的微观主体是一个集合的概念,对应于区域经济系统中的全部微观个体,包含居民、家庭、企业等主体类别。每一类别可以进一步细分为若干亚类,如居民可以做生产者、消费者或者兼具生产者与消费者等多重身份的区分;企业可按照行业进行分类,也可按照其组织形式进一步细分。如果将上述微观个体的细节特征无一遗漏地纳入分析框架中去,分析内容过于庞杂,分析过程必然是浩繁复杂的,甚至根本无法展开。为此,本文借鉴文献[12]和[14]的做法,以企业作为微观主体的代表。这一处理方法不仅解决了微观主体涵盖类别过多的问题,也切合企业是影响区域经济利益的主要主体类别的实际。

由此,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企业,构成了区域协调发展的三类利益主体。这一主体构成体现了这样一种思想: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动力不仅来源于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也来源于市场主体——企业,需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形成合力。

三、区域协调发展利益主体的行为特征分析

动机是现代生活的基石。理解动机或者找出人们的真正动机,几乎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在这一部分,通过识别各类利益主体的行为动机,分析不同利益主体的作用方式,最后归纳其行为对区际利益格局的影响,以厘清区域协调发展利益主体的行为特征。

1.企业的行为特征

在对企业行为动机的讨论中,新古典经济学将企业被简化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投入产出“黑箱”,受完全理性的决策者操纵并按照成本收益法则调配资源、组织生产。契约理论中,作为契约安排方式的企业,主要关注交易费用的节约。着眼于企业的惯例、知识和能力,演化经济学主张把企业视作一种不断学习并创造新奇性的实体,其行为目标聚焦于演化过程中学习能力的提高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为更好的发展创造更优条件。

透视这些理论,不难发现企业行为动机具有共性。无论是增加产品数量、最大化企业利润、节约交易成本抑或提高学习能力,企业的行为动机始终与其自身密切相关,且都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利益水平。与上述动机特征对应,无论是何种理论意义上的企业,行为方式上均表现出自主性。即企业作为平等利益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自主选择生产经营方式与内容,进行生产经营决策,由此获得的收益并承担相伴而生的风险。企业个体既无法凌驾于其他个体之上,亦不受其他企业的强制干预。

虽然区域经济发展的绩效取决于区域内企业的整体盈利水平和能力,但是在一般情况下,由于区域范围内企业众多,某一企业个体的经济表现无法决定所在区域经济水平以及其在区域经济系统中的经济地位。此外,企业个体多关注自身发展的方面,“无意”通过自身的行为影响区域发展状况及区际利益格局。再者,企业是自主性的平等利益主体,其影响局限在对个体企业内部及其他关联企业之中,“无力”改变区域经济的总体发展状况,继而影响不同区域之间的利益格局。但是,企业的“无意”“无力”之举客观上产生了影响区域利益协调的效应。

随着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越来越凸显,企业跨区扩张活动日益频繁。向中心区域集聚或向外围区域扩散是企业在区域空间决策上面临的两个选择。前者意味着,中心区域经济活动密度增加,区域经济增长,导致其和外围区域的经济差距扩大,在区域经济利益格局中的优势地位更加突出。后者意味着,外围区域获得了建立区域要素市场、产品市场与服务市场体系和调整区域产业结构的契机,有利于外围区域发挥后发优势,实现经济快速增长,可能带来区域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企业基于自身发展需要和利益考虑,其行为既可能强化中心区域的优势地位,激化中心区域和外围区域的利益冲突;也可能促进中心区域和外围区域的利益格局调整,实现互利共赢。由于个体区域内部的企业为数众多,不同的企业在空间区位决策上的选择可能有差异。因此,企业的空间区位决策对区域利益格局的影响并不明确,实际效应取决于做出不同选择的企业的数量及其经济实力。

2.地方政府的行为特征

在经济学文献中,地方政府有时候被称为“次级中央政府机构”,其管辖权限仅限于当地范围(非区域性和全国性范围)并通过授权获得地方税收权以及地方公共服务供应的自由裁量权[17]。制度是塑造地方政府行为特征的主导因素。在我国,政治集权下的经济分权使得行政权、人事权、立法权等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各种事权及部分财权则广泛分散在各级地方政府手中。地方政府的角色因而具有双重规定性:它既是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在管辖区域内的代理人,又是该行政区域内微观主体的利益代言人。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处于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的双重委托代理关系中。在对上负责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的行政指令、法律规范和激励机制下,体现中央政府作为治国者在区域层面上的影响。在对下负责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地方政府作为辖区内居民、企业等微观主体的利益代言人,通过担当维护辖区和辖区内个体利益的责任,体现微观主体的利益诉求。

由于中央政府和辖区内的微观主体对地方政府的期望都是多方面的,他们之间缔结的是多任务的委托代理关系。处于多任务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地方政府与各委托人之间存在利益内容的一致性。现实世界中的地方政府既关注中央政府所强调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等宏观目标,也追求辖区内经济增长、人民福利改善、基础设施完善等具体目标。这从不同层级的地方政府工作报告可见一斑。但是,委托人必须通过机制设计诱导代理人同时完成多个任务,而由于不同的任务在考核上的难易程度不同,代理人通常能够敏锐地发现这一区别,并选择在易于考核的任务上做出更大的努力。虽然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具有相关性,但是委托代理关系中固有的信息不对称助长了代理人的机会主义倾向,代理人激励不足和剩余控制权扩张的问题十分突出,有可能忽略、偏离甚至危害委托人的利益。地方政府对多重任务的关注程度是有明显差异的。他们普遍选择将更多的精力集中放在了易于考核评估的经济建设上,通过多种途径攫取政治资本和经济利益,而对辖区内的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努力程度不够,导致科教文卫等方面发展滞后。如地方官员为追求个人政治晋升而积极推动“短、平、快”的项目建设,忽视区域经济增长的长期利益,过度争夺外商投资、粗暴干涉企业生产经营,甚至为了追求个人的物质享受而贪污腐败等。

地方政府对上述两种委托代理关系的重视程度也是有差别的。Tiebout在其分析框架中指出,辖区内的居民可以通过“用脚投票”的机制选择合适的社区,从而在流动的过程中显示出自身的偏好。虽然“用脚投票”的机制可以对地方政府的行为有所约束,为了留住人才、资金等要素,地方政府不得不尽力提供较好的公共服务和市场环境,但是这种约束建立在地方政府自觉、自愿的基础上。而且,实际当中居民也无法自由地“用脚投票”显示其偏好,一些法规和因素制约了他们的自由流动。如果地方政府官员不积极体现、维护地方居民的利益,辖区内的微观主体作为众多利益主体的集合,则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监控地方政府的行为。因而,地方政府和微观主体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形式上的、松散的。与此同时,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由于具有较高的政治权威和相对完善的激励机制,获得了地方政府对委托代理关系的较高重视。在以属地化管理为基础的行政逐级发包制中[7],上级政府以属地化的形式发包给次级政府,由次级政府首脑对具体事务的完成立下“军令状”,并且通过比较各次级政府对行政发包事务的相对绩效,考核提拔次级政府官员。上级政府手中“摘帽子”和“戴帽子”的权力具有无形的威慑力。这种威慑力甚至可以部分抵消掉委托代理关系中信息不对称的影响,驱使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可能无法有效监督的情况下也不敢偷懒,而是竭尽全力履行职能。但是,对经济绩效过强的激励使得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动力有可能被异化,成为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阻力。为了在晋升锦标赛中胜出,各级地方官员不仅努力推动所在辖区的经济发展,也密切关注位于同一层级的其他区域的经济表现,并通过多种方式,如地方保护、市场分割、产业同构、重复建设等,在同级地方政府横向竞争中超越竞争对手脱颖而出,从而导致地方政府在横向关系上竞争激化。

总体而言,地方政府对区际利益格局的影响是直接而关键的。得益于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政府的增长竞争,区域经济实现了不同程度的快速增长,促进了我国区域利益水平的整体提升。同时,伴随着快速增长过程中区域经济格局的动态调整,区际利益关系随之变化。此外,地方政府为求在政治晋升锦标赛中胜出,自动执行地方保护主义政策,参与过度投资和重复建设等,不仅带来微观资源配置的扭曲和国民经济系统整体运行效率的下降,也加剧了区际利益冲突的风险。

3.中央政府的行为特征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政府通过维护个体与社会的公共理性来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以体现自身的公共性[18]。不同于地方政府作为特定区域的利益代言人,中央政府从本质上而言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总体代表,其利益和社会整体福利重合。同时,由于我国国土空间广阔,尽管中央政府的管理权限覆盖全国,却无法凭一己之力担负起全国各个区域的具体事务,而必须倚靠地方政府实现大国境内的有效治理[19]。因此,中央政府实际上处于双重委托代理关系之中:既是人民的代理人,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也是地方政府的委托人,委托地方政府在辖区范围内体现中央政府意志。

在第一重委托代理关系中,中央政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程序组建,受其监督并接受其审查,代表并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宪法》规定,现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根本任务也体现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央政府始终以贯彻完成上述任务作为根本出发点,这在历年的五年计(规)划(纲要)、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讲话中都有体现。以政府工作报告为例,《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民之所望是我们的施政方向”,该年的政府工作“要以深化改革为强大动力,以调整结构为主攻方向,以改善民生为根本目的,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务求实效”。虽然代表人民的利益已经内化成为中央政府作为委托人的行为指向,但是并不意味着作为委托人的人民在双方互动的关系中处于被动、无效的地位。事实上,得益于改革开放以来持续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建设历程,公众对中央政府决策影响正在扩大,在政策的议程设置中公众、媒体、非政府组织共同推动的“外压模式”已经频繁出现[20]。这为中央政府更好地履行代理人职责提供了保障。

在第二重委托代理关系中,作为委托人的中央政府需要在政治收权和经济放权之间寻求一个均衡点,调动作为代理人的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有效治理。财政分权的制度设计激励了地方政府相互竞争,实现了持续长期的经济增长,创造了举世瞩目的中国增长奇迹。然而,由于对经济增长的过度激励,地方政府往往忽略了中央政府委托的其他内容,如教育、医疗、社会公平正义等。此外,由于不同区域的区位条件、自然资源历史基础等方面的差异,在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呈现出贫者愈贫、富者愈富的两极分化态势。面对公共产品供给难题及日益凸显的地区差异,中央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组织区际“一对一”“多对一”的帮扶与对口支援、区际关系立法、将区域发展规划上升为国家战略等多种方式协调区际利益关系。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为例,随着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实施,中央政府财力大幅提升。2013年中央公共财政收入60198.48亿元,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支出48019.92亿元①。从转移支付的流向来看,面向东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占我国转移支付总量的比重逐年下降,而面向中西部的转移支付占比逐渐提高。这意味着一个拥有强大财力的中央政府,不仅可以通过政策设计改变区际利益关系,也可以直接通过大规模的转移支付改变不同区域的利益水平。随着中央政府不断改革、完善地方政府考核的指标体系,地方政府过度关注经济增长、忽略其他职能的趋势有可能会下降。因此,通过灵活的政策组合,中央政府有能力解决、弥补地方政府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的过度作为或不作为问题。

总体来看,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中央政府,既有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动力,也有多样化的协调区际利益关系的工具组合。凭借高度的政治权威、丰富的政策工具、大幅度增长的财政资源,直接影响作为区域利益主体代表的地方政府的行为,不仅可以通过政策措施直接决定区域间的初次利益分配格局,更可以通过区域补贴来调整区域之间的利益格局[21]。

四、区域协调发展利益主体的关系结构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理论中提出了著名的“三分法”,即“一人”(one)、“少数”(few)、“多数”(many),三者之间可以形成相互制约、良性循环的利益制衡机制。如果区域协调发展利益主体之间具有亚里士多德式的利益制衡机制,对利益冲突的化解和利益协调水平的提高大有裨益。在个体数量特征上,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企业分别对应于“三分法”中的“一人”“少数”“多数”。关键的问题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企业之间是否具有相互制约、良性互动的利益制衡机制呢?

1.纵向关系结构:金字塔模型

首先考察三类利益主体的纵向关系。鉴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企业在区域经济运行中存在地位和作用的差异,三者分别发挥着区域协调发展的宏观利益主体、中观利益主体和微观利益主体的作用。其中,中央政府拥有最高的政治权威和资源配置能力,又是我国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的指导者和推动者,因而在纵向关系结构中居于顶层;地方政府作为区际利益格局和关系特征的直接影响者,对上受中央政府委托,对下受辖区微观主体委托,居于中间层级;区域经济系统中众多企业是某一辖区范围内微观利益主体的代表,是区域经济活动的实际驱动者,居于最基础层级。三者纵向上直观地构成了形似金字塔的关系结构(见图1)。

图1 区域协调发展的利益主体

2.横向关系结构:多重委托代理模型

上已述及,地方政府既是中央政府在特定行政区域的代理人,又是该行政区域内微观个体的利益代言人;中央政府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托实现全体人民的公共利益,并进一步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具体事务委托至地方政府。由于企业是区域微观个体的代表,某一区域的企业一定程度上可以和某一区域的人民相对应,因而,全国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可以和全体人民相对应。如此一来,某一区域的企业和对应的地方政府间、全国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和中央政府间、中央政府和某一辖区的地方政府之间都存在着类似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这三对关系中,前者均是委托人,后者均是代理人。如此一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企业三者组成了一个多重委托代理关系的闭合循环系统(见图2)。

图2 区域协调发展利益主体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

在这一多重循环委托—代理关系中,虽然企业、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同为构成上述关系结构的节点,细究之下,各类主体在其中承担的角色仍然有着明显的差别。首先,从企业结点派生出的关系均是委托,即在企业与中央政府以及企业与地方政府②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企业均以委托人的身份出现;从地方政府结点派生出的关系均是代理,表明在地方政府与企业以及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地方政府均承担着代理人的角色;与上述两类主体在多重循环委托代理关系中以单一身份出现不同,中央政府承担的角色是异质性的,在中央政府与企业以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它分别以代理人和委托人的身份出现。

以上分析表明,多重循环委托—代理是区域协调发展利益主体关系结构的本质。虽然不同主体的利益内容不尽相同,在利益主体关系网络中处于不同的位置,但由于两两之间均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在委托—代理的框架内,企业、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可以实现利益的相互制衡和关联互动。

五、结语

作为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的多民族大国,区域协调发展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亦是重大的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和国家安全问题[21]。解决好区域协调发展中的利益协调问题,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推动协调发展的关键。针对既有研究忽略利益主体的缺陷,本文基于“真实而又易于处理”的总体原则,识别出区域协调发展的三类利益主体: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企业,分析了三者的行为动机、行为方式及其对区域利益协调的影响,并揭示了三者之间的纵向和横向关系结构,证实了三类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相互制约、良性循环的利益制衡机制。

这一研究结论的政策含义有两点:其一,推动区域利益协调既要发挥政府作用,也要重视企业或者是以企业为代表的微观个体对利益协调的作用和重要性,充分发挥政府机制和市场机制的合力。其二,化解区域利益冲突、推动协调发展必须基于企业、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行为特征和关系结构,构建包含多元利益表达机制、利益分享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的利益协调机制体系。

当然,必须认识到,本文的研究仅为区域利益协调研究搭建了一个基本的框架。在未来的研究工作中,可以对多元利益主体博弈互动的基本规律以及利益制衡机制进行系统深入的总结。具体而言,一是在两区域模型下,分别对两区域经济水平相当(同为发达区域或者欠发达区域)和悬殊(一为发达区域,一为欠发达区域)两种不同条件下企业、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的博弈互动进行分析,归纳出区域利益协调的基本规律;二是结合具体的案例,对上述三类利益主体的行为特征和互动效应进行剖析;三是在开展前两项研究的基础上,系统、深入地揭示多元主体的利益制衡机制,并据此构建中国特色的区际利益机制体系。

注释

①数据来源于2014年6月24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所做的《国务院关于2013年中央决算的报告》。②此处的两个“企业”指代的内容有差别。前一个“企业”是指在一个国家范围内不同区域范围内的企业集合,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全体人民”;后一个“企业”是指某一特定辖区范围内作为辖区内微观利益主体代表的一类微观主体。

[1]徐现祥,王贤彬,高元骅.中国区域发展的政治经济学[J].世界经济文汇,2011,(3).

[2]陈耀.协调区域利益需更权威机构牵头[N].中国经营报,2012-01-09.

[3]皮建才.中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内在机制研究[J].经济学家,2011,(12).

[4]卓凯,殷存毅.区域合作的制度基础:跨界治理理论与欧盟经验[J].财经研究,2007,(1).

[5]张可云,吴瑜燕.我国区域利益关系失调的成因探讨[J].天府新论,2009,(1).

[6]Chong-En BAI,Zhigang TAO,Yueting Sarah TONG.Bureaucratic Integration and Regional Specialization in China[J].China Economic Review,2008,(2).

[7]周黎安.中国地方官员的晋升锦标赛模式研究[J].经济研究,2007,(7).

[8]张少军.我国分权治理下产业升级与区域协调发展研究[J].财经研究,2010,(12).

[9]韩建雨.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利益分享机制构建研究[J].管理现代化,2013,(1).

[10]林民书,刘名远.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区域间利益分享与补偿问题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2013,(2).

[11]陈书笋.论区域利益协调机制的法律建构[J].湖北社会科学,2011,(3).

[12]张可云.区域大战与区域经济关系[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1.

[13]贺代贵,蒋悟真.区域经济发展的协调主体及制度探讨[J].当代经济,2007,(1).

[14]付京.区域经济发展中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博弈及利益协调[J].贵州社会科学,2010,(11).

[15]行伟波,李善同.地方保护主义与中国省际贸易[J].南方经济,2012,(1).

[16]王贤彬.地方官员治理与区域协调发展[J].重庆大学学报,2013,(5).

[17](英)贝利.地方政府经济学:理论与实践[M].左昌盛,周雪莲,常志霄,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18]徐晓林,朱国伟.中央政府核心职能的理论逻辑[J].复旦学报,2011,(6).

[19]姜文仙,覃成林.中央政府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动因、时机与方式[J].区域经济评论,2013,(1).

[20]鄢一龙,王绍光,胡鞍钢.中国中央政府决策模式演变[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

[21]陈栋生.论区域协调发展[J].北京社会科学,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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