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科技成果转化“中梗阻”
2015-12-16皮宗平尹政
皮宗平+尹政
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每年都产出大量的科技成果,但这些成果大部分被“束之高阁”,没有得到有效转化,这不仅浪费了人力和财力两大主要创新资源,更滞缓了科技、经济发展的步伐。目前,我国正处于创新驱动实现转型发展的关键阶段,破解科技成果转化这一难题显得更加迫切。2015年10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始施行,必将对我国科技、经济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江苏作为科教和人才大省,应努力担当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先行者,积极探索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新路径,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更加紧密结合。
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偏低的主要原因
我国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财政资助的公立机构)作为知识创新的主体和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承担了政府的大量科研项目,近几年每年产出10多万件专利,并通过多种途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传统体制机制和思维模式的束缚下,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偏低已是不争的事实。制约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因素有很多,最根本的是以下三个方面。
科技成果处置不适应发展需求。我国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作为无形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单位对成果使用、处置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审批环节多、周期长,并且科技成果处置的收益必须上缴国库,用于奖励科研人员的支出又要挤占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不仅没有效益,还面临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导致成果持有单位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不高。
科研评价导向不利于成果转化。我国高校、科研机构形成了以承担政府科研项目数、发表论文数论“英雄”的评价导向,“学术思维”占据主导地位,对科技人员评价和职称评聘主要是以发表论文和承担项目为依据,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没有列入科技人员的评价范畴,科技人员开展成果转化工作既没有“地位”又没有“收益”,评价体系缺乏调动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机制。
科研项目评审与市场需求脱节。长期以来,政府管理部门主要依赖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家对科研项目进行立项评审,“学术思维”模式不可避免地导致“重理论研究和技术开发、轻成果转化和市场应用”的现象,成果转化相关指标未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列入成果质量的评价体系。这造成很多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时,各项技术指标都达标,但取得的技术成果只能“躺在实验室里睡大觉”。
施行新法的预期效应
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吸收了发达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先进理念,是集世界成功经验之大成,与国外相关法律相比较,内容更实在、思想更解放。在我国市场经济制度日益完善、科技创新空前活跃的新形势下,施行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将产生深远的积极影响。
从近期来看,新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施行将产生至少三个方面的效应:一是沉淀的科技资源得到释放。近十年来,我国财政科研投入不断在增长,高校、科研机构取得了大量的科技成果,但这些成果中有很大一部分没有得到开发应用,这部分资源首先将被挖掘释放出来。二是科研成果更加“接地气”。以前很多科技人员做科研项目仅仅满足于达到“设计指标”,在实验室里“自娱自乐”,不关心成果的开发利用,今后科技人员搞科研项目会注重市场价值,成果的质量也会提高。三是激发科技人员创业热情。以前由于受到科技成果处置权和处置方式的限制,许多科技人员即使有职务发明也不允许创办公司,今后有创业梦想的科技人员可以用职务发明来创办自己的企业,用自己的聪明才智让自己合法地富起来。
从长远来看,施行新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利于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社会氛围,有利于“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价值观深入人心,科技人员创业也将成为常态化。其次,高质量的科研成果将会出现爆发性增长,高层次人才会大量涌现,科技创新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彰显。第三,施行新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将产生不可估量的作用,有助于推动我国加快步入创新驱动发展轨道、进入创新型国家的行列。
促进江苏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几点建议
“十二五”期间,江苏在建设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方面加大了支持力度,目前江苏有25所高校获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全省各地建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中心60多个,外省不少高校院所在江苏各地市也设立了技术转移中心。从建设数量上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在江苏遍地开花,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但从实际运行来看,大部分机构发挥的作用并不理想,机构“有名无实”的现象普遍存在。这里面有体制机制的原因,也有认识上的误区。下面就如何促进江苏高校、科研机构成果转移转化提几点建议。
强化高校技术转移机构建设。高校是科技成果的重要来源,江苏又是科教大省,有120多所高校,100个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每年承担政府资助的大量科研项目,首先要把高校沉淀的科技成果挖掘出来并进行转化。为此,要强化高校技术转移机构建设,配备具有专业背景、结构合理并具有较高水平的专职人员队伍,制定明确收益分配比例的规范化管理制度,探索采取公司化运行模式,统一管理运营高校持有的各类科技成果。
鼓励高校科研人员离岗创业。一项科技成果从研发到产业化要经过很多环节,需要后续大量再开发工作,技术发明人更加明晰技术的特点,要鼓励技术发明人暂时离岗,以技术入股创办新企业,充分利用大学科技园、孵化器的平台,与风险投资公司进行有效对接,继续进行技术的后续开发工作,加快技术应用商业化进程,待技术熟化后,技术发明人可以回到原岗位。采取这种做法可以实现双赢,既可以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高校也不用担心优质科研人才流失。
建立全省科技成果信息平台。目前全省各地、各类型机构建了许多发布科技成果的信息平台,其真实性、有效性、时效性良莠不齐。有必要建立全省统一的、权威的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及时、准确发布全省最新取得的科技成果。新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出台,为建立全省统一的科技成果信息平台提供了制度保障,建议将省、市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纳入平台统一进行发布,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彻底改变目前各自为政、分散混乱的现象。
支持省产研院做强技术转移。江苏现有的各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大多数都是体制内的事业单位,运行机制不活、人员结构不优,难以承担技术转移转化任务,很多机构只是挂了牌,并没有实际开展工作。而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采取的是新体制新机制,人员配备和业绩考核按照市场化原则管理运行。因此,应当支持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做强技术转移工作,支持其建立全省统一的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建立专职化技术转移人员队伍。同时,可以借鉴德国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的经验,采取多种方式在全省各地建立技术转移分支机构,形成集团化、网络化发展。
大力营造鼓励创新创业氛围。我省在营造创新创业环境上下了很大功夫,全省各地也制定了相关政策,但有些政策还是很难落地,新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施行,在政策环境上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高校和科研机构应当积极作为,主动担当,成为落实新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先行者、实践者和探索者,大力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氛围,为科技人员创业提供宽松的环境,让科技人员敢于创业、积极创业、放心创业。□
(作者单位:江苏省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责任编辑: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