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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兽药”新业态下兽药监管工作的思考

2015-12-15朱鹏智魏小平金中来

兽医导刊 2015年22期
关键词:兽药经营监管

朱鹏智 魏小平 金中来

(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农牧和科学技术局,宁夏吴忠 751999)

“互联网+兽药”新业态下兽药监管工作的思考

朱鹏智 魏小平 金中来

(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农牧和科学技术局,宁夏吴忠 751999)

“互联网+兽药”新业态下,通过监管兽药电商服务平台完善兽药监管体系,切实杜绝假劣兽药流通,更好地维护兽药市场秩序。

兽药监管;互联网;问题;措施;效应

0 引言

兽药是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疾病的特殊商品,是养殖业生产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质,事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成效和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兽药监管工作关系群众食品安全,关系市场经济秩序,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做好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义非凡,责任重大。面对扑面而来的“互联网+”新常态,如何全面做好兽药监管工作,成为兽药监管部门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

1 兽药监管现状

红寺堡区地处宁夏中部干旱带核心区,是全国最大的生态移民扶贫开发区。开发建区以来,肉牛、肉羊养殖成为群众认可致富产业,目前饲养肉牛5万多头、肉羊65万只。随着养殖规模的扩大,红寺堡区不断加大力度,加强兽药市场监管,现已形成了点状监管体系。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监管了兽药生产厂家,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监管了兽药经营企业,兽药使用质量管理规范(GUP)监管了兽药使用企业;但随着“互联网+兽药”的兴起和发展,兽药电商平台势必冲击兽药传统销售模式,使兽药直销到乡镇、村、养殖场(户)等,拓宽了兽药销售渠道,提升了兽药市场化程度。原有兽药监管模式逐渐跟不上新形势新业态,对兽药链状销售(厂家→网购→物流→经营和使用)的监管出现盲区,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兽药市场的发展,给不法厂家、商家和假药劣药以可乘之机,破坏了兽药市场秩序,损害了正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在“互联网+”新常态下,兽药监管点状体系已难以适应兽药链条式流通的新业态。

2 兽药监管存在问题

2.1 兽药流通渠道成为监管盲区

“互联网+兽药”链接延伸了兽药销售渠道,使不法厂家的假劣兽药逃过监管法眼,直销到基层一线的兽药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乡村兽药店、村级兽医、养殖场或大户)等,让兽药销售更自由更广泛更畅通,而职能部门的兽药监管在点上做得多,在流通环节做得少、不好做。因此,兽药流通渠道成为新的监管漏洞,给基层兽药监管工作带来难度。

2.2 兽药批发者多,难以监管

省、市、县三级兽药批发企业多且有大有小,级别有高有低,向基层配发兽药各有渠道,形式多样,有物流配送的,有上门服务的,有班车带送的,严重扰乱兽药市场秩序,且利润层层加码,使最终销售价格远高于出厂价,无形中增加了养殖成本。

2.3 基层处罚治标不治本

县、乡、村经营或使用的兽药基本来自二级或三级营销者,这些兽药营销员大多是跨县跨省上门服务人员,假劣兽药被查处后,这些人早已逃之夭夭,经营者一定程度上充当了“替罪羊”。

2.4 兽药经营行政许可不够严格

国家要求兽药经营企业要有与兽药相适应技术人员,但申办许可证时一些企业挂靠有兽药或兽医资质的专业人员蒙混过关,在日常兽药经营中销售人员偷梁换柱(如夫妻店等),让不懂业务不专业的人卖兽药,既害人害己又害牲畜。

2.5 兽药抽检浪费人力物力且滞后

一方面,兽药检测以省为单位,以前在兽药经营店抽检兽药样品,随着兽药物流链延伸,兽药电商平台直销到养殖场、养殖园区和村兽药店等地,兽药抽检工作也跟着延伸,路途遥远,费人费车费时。另一方面,抽检的兽药样品检测期长,待检测报告反馈到基层监管部门,同批次的兽药已被售完,虽然经营、使用企业受到处罚,但监管成效已大打折扣。

3 应对措施

3.1 完善兽药监管流程图

3.2 建立国家级兽药生产数据库

在国家层面建立兽药生产许可厂家数据库,使每个许可的厂家及其生产的合格药品网上可查询,便于省级监管员查询、核实批发企业上报的月订单。

3.3 严格兽药经营监管

一是严格要求。要求兽药经营企业法人是日常销售兽药者且必须持有兽医或兽药专业资质,避免不懂卖药、以卖待学等兽药经营环节害民坑农现象。二是按需批设。以县、市为单位,根据所辖范围各方面实际情况,仅批设、许可适量的兽药经营企业,便于监管。

3.4 推行兽医层级批售、分段监管

取缔县、市两级批发企业,以省为单位,建立兽药配送中心,按市场所需有效控制兽药配送中心内批发企业数量,由中心内的兽药批发企业负责本省内的兽药批发,使厂家兽药仅能到省级,便于更好地监管。

3.5 组建省级兽药配送中心

面对“互联网+兽药”的新潮流,在省一级选择优秀且实力强的企业组建兽药配送中心,集中建立兽药库房基地,国家对硬件设施建设给予项目扶持,各企业自我管理经营兽药及其库房。使电商兽药仅能物流到省级,再由省级批发商配售到基层兽药经营和使用企业,实现缩短兽药网购物流链,加强市场宏观监管目标。

3.6 完善兽药监管机制

一是先核订单再进货,查验质量再批发。配送中心的各兽药批发企业逐月上报兽药订单,省级监管部门在“国家兽药生产管理数据库”中核查,合格后备案并通知企业向兽药生产厂家采购,货到后先屯进库房基地,经质量验收合格后,由批发企业出具省级监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兽药批单销往基层,此批单作为基层兽药经营或使用企业的进货台账长期保留(不必再重复登记进货记录、入库记录),同时作为基层监管部门检查兽药来源的依据,使省内兽药流通唯一,渠道不滥,真正做到兽药来源明、底子清、可追溯。二是每个批发企业除了做好兽药采购、库房管理、市场销售等工作外,每年在不同市县开展若干次售后服务或培训工作。

3.7 强化溯源推进标志监管

打破“一看二摸三琢磨”的传统兽药检查鉴别方式,在兽药生产源头给兽药“量身定做”科技含量高的标识,推进“兽药二维码标识”,以科技手段提升打违治劣水平。

4 社会效益

4.1 政策效应

进一步发挥兽药“部门监管、企业管理、事中监管、事后服务”的体制机制。建立兽药生产厂家数据库和省级兽药批发库房基地,既体现了职能部门监管和服务的作用,也体现了企业在监管下的自我管理、自我经营服务模式。在“互联网+兽药”新业态下,更好地引导兽药市场迈向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4.2 节约效应

兽药监管、检查、抽样监测等工作在兽药库房基地开展,可以节约人力物力。基层兽药来源路径统一,有统一进货批单作为进货记录,可避免再做进货、入库台账。同时可缩减批发环节和兽药价格层层加码现象。

4.3 警示效应

建立兽药生产厂家和批发企业处罚监管机制,把重点检查放在省级兽药库房基地,先期遏制假劣兽药的流通,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在严厉处罚违法兽药批发企业和生产企业的同时,依法取缔该兽药批发企业,同时将该兽药生产企业列入“黑名单”直至退出兽药市场,使“处”以治表,“罚”以治本,切实杜绝假劣兽药流通,更好地维护兽药市场秩序,保障兽药安全。

[1] 曾南华,吴微波.关于对兽药监管工作的思考[J].湖南畜牧兽医,201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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