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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国家流域水环境监测与评价分析方法启示

2015-12-15

地下水 2015年4期
关键词:监测点环境监测流域

张 晶

(新疆水文水资源局,新疆 乌鲁木齐830000)

1 欧盟国家流域水环境监测与评价

欧盟水框架法令(Water Framework Directive,WFD)是欧盟国家在水环境管理方面最为重要的立法,同时也是近年来在国际水资源领域享有很高声誉的法律。WFD是欧盟在研究审议多个零散水资源管理法规的前提下制定的统一水资源政策,不仅明确了通过建立环境目标和生态指标达到地表水健康的方法,而且还提出欧盟国家必须全面考虑环境、经济、社会因素的需求,以确保水资源可持续发展管理目标的实现。WFD的主要目标是在2015时实现欧洲良好的水状况,即欧盟各成员国所划定的流域区域内所有内陆和沿海水域水体均要达到良好状态。

1.1 监测类型

WFD在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分为三种类型,具体如下:

1.1.1 监督监测

监督监测是指通过验证初始监督计划,补充初始监督计划中的不足,并为制定未来有效的监督计划提供依据,力求客观全面地对自然条件的长期变化进行评估,以及对人类活动引起的变化进行评价。WFD中要求实施监督监测的地点包括以下方面:(1)水流域中存在的较大水体,如水库、大型湖泊上的监测点;(2)在流域内占有较大比重水量的河流,如流域面积≥2 500 km2的大型河流上的监测点;(3)根据《信息交换决议》确定的监测点;(4)跨越欧盟各成员国国界的水体上的监测点;(5)其他用来评估跨国界污染负荷转移和流入海洋环境的监测点。其中,在地表饮用水源监测中,其监测点必须选择在日均供水量≥100 m3的地表水体中。

1.1.2 运行监测

运行监测是指通过水环境监测掌握正处于环境质量目标风险之中的水体状况,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价,并监督采取相关措施后该水体状况的变化情况。WFD中规定,要重点监测已经被判定为难以满足环境质量目标的水体,以及存在污染物排放现象的水体。在选择污染排放水体的监测点时,应满足以下要求:(1)当水体处于较大点源污染压力下时,应当在每一处水体范围内布设数量充足的监测点,借此来对点源污染的大小及其对水体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若是某一处水体处于多个点源污染压力下时,则可在该水体处设置监测点,以此来对污染压力的总体大小及其对水体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2)当水体处于较大面源污染压力下时,应当在选定的水体范围内,布设数量充足的监测点,以此来对面源压力的大小及其对水体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所选的水体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即可以代表面源所引起的各类相关风险以及未能实现良好水体状况的相关风险;(3)当水体处于较大水文形态压力下时,应当在选定的水体范围内布设数量充足的监测点,以此来对水文形态压力的大小及其对水体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需要着重阐明的一点是所选的水体应当能够显示出水文形态压力对水体产生的总体影响。

1.1.3 调查监测

调查监测最主要的目的是确定水环境目标无法实现的具体原因及事故状态下污染的严重程度以及对水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从而为环境治理措施及消除污染影响措施的制定提供详实、可靠的信息。在调查监测的过程中,站点的选址尤为重要。在对监测站点进行选择时,应当遵循以下几点原则:(1)水体污染原因不明确的区域;(2)用以确定事故状态下的污染程度及影响;(3)有关监测数据结果表明水体无法达到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且并未建立运行监测的区域。

1.2 监督频率

为增强流域水环境监测的可信度和精确度,应充分考虑各种条件下参数的可变性,合理确定监测频率。WFD中规定,在监督监测期间内,各质量要素的监督频率应按照表1中的规定执行。同时,在监测过程中要合理确定监测时间,降低季节性因素对监测结果的影响,确保监测结果能够客观地反映被监测水体的变化。

表1 监督监测中流域水环境的监测频率

1.3 监测结果表述

依据WFD规定的质量要素中的生物与物理化学监测结果的较低数值,将水体的生态状况分为以下几类:极好、良好、中等、较差、极差,每一种状态可选择与之相对应的颜色在流域图上进行标示,如极好为蓝色、极差为红色等等。若是水体与欧共体立法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相符合,则可将该水体登记为良好状况的水体,如果不符,则应登记成未达标的水体,各个成员国可按照良好为蓝色,未达标为绿色在流域图上进行标示,以此来标明各个水体的化学状态类别。

1.4 评价方法

在WFD框架下,虽然欧盟各国在水环境管理目标上是一致的,但是却在具体监测方法和评价方法的选择上有所不同。如,波兰采用水质指标对水质进行评价,其评价方法与我国单因子评价法相类似。评价指标包括有机污染指标、无机盐类指标、生物性指标三大类指标,指标数量共有52项。波兰水质评价方法最为突出的特点为:一是采用流速校正后的当量浓度进行水质评价;二是采用河长表述水质评价结果。又如,意大利在水质评价中基于WFD制定了地表水环境管理规范,明确了特定使用功能的水体应达到的环境质量状况。意大利的水环境评价指标包括综合性指标、扩展生物指数、微污染指标三大类,通过对比实际确定的水体化学状态与微污染指标,以此判断水体环境状态。

2 对我国流域水环境监测与管理带来的启示

2.1 借鉴等级管理方式

WFD中规定,对河流及湖泊可按照其大小、类型采取等级的方式进行管理,由此能够对水体监测结果进行分级统计,从而获取到不同级别的环境水质质量与变化趋势,为环境管理服务提供了可靠的依据。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民的生活水平显著提升,与此同时人们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也随之提高,为此,在地表水国家控制点位的设置中也应体现出了这一需求,具体而言,就是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周围小河、小流域的水质状态,这是因为此类问题是人们比较关注的。鉴于此,在控制点的设置中,应当借鉴等级管理方式,以此来让广大社会公众对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及其潜在的环境风险加以了解。

2.2 实施流域综合管理

流域综合管理是WFD中较为重要的原则之一。从我国目前的总体情况上,在对地表水国家控制点位进行设置时,一般会重点考虑行政区划原则,这样便于地方行政部门环境责任目标的落实。随着《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我国第一部流域综合性行政法规)的颁布实施,使得地表水国家控制点位的设置会对流域内代表点位的布设进行统筹考虑,并基于流域内水环境的生态特点,采取“四分”的控制策略,即分区、分类、分级和分期,对流域进行综合管理。

2.3 解决跨界水体管理问题

在以往很长一段时期内,经常会出现由跨界水体引发的上、下游矛盾问题,这与欧盟国家极为类似。为了有效解决该问题,应当对欧盟国家的成功经验进行借鉴,并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如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等,使矛盾问题的解决有法可依。此外,还应针对具体情况,由上级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协调,按照水体的使用功能需求,对其进行评价与管理。

3 结语

总而言之,欧盟水框架法令作为欧盟水环境保护与管理的基础性法规,在水环境监测与评价方面的做法非常值得我国水环境监管领域学习和借鉴。我国要进一步完善水环境监管体系,制定相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对流域实施综合管理,妥善解决好跨界水体的监测问题,从而进一步提升我国水环境监测和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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