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使用作废标准该怎么处理?
2015-12-15
本案使用作废标准该怎么处理?
案情回顾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5年第6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小火车检验报告使用作废标准该怎么办》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例:2015年4月28日,A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B公司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小火车(已办理注册登记)进行检查,从B公司提供的定期检验报告发现小火车2015年度已经C特检院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检验依据为GB18165-2000《游乐设施安全规范》和G B8408-2000《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察人员发现检验依据G B8408-2000已经修订,现在执行的有效国家标准是从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GB8408-2008;GB18165-2000也已经修订,现在执行的有效国家标准是从2009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GB18165-2008,也就是说,GB18165-2000和GB8408-2000这两个国家标准从新标准实施之日起作废。监察人员又要求B公司提供该台小火车的2014年度监督检验报告,发现检验报告上的检验依据也是使用上述两个已经作废的国家标准,现场B公司负责人对此情况介绍说不知情,以为检验合格就行了。监察人员立即将现场检查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通知C特检院接受调查。经调查核实,C特检院承认因工作疏忽,没有及时更新检验依据,才造成这种情况。监察人员针对这个案件该如何处理,有三种不同意见。本案到底该如何处理呢?
文章刊登后,各地读者纷纷来传真和邮件阐述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其中许多观点都讲得很有代表性。现将部分读者的观点摘编刊登,并将有关专家的说法附后,仅供参考。
同意第一种意见
河北省正定县质监局朱永盼、新疆巩留县质监局葛少颖、王婷婷、河北省涉县质监局稽查队杨涛、新疆奎屯-独山子石化工业园质监局段雪平认为:
同意第一种处理意见,理由如下:
一是C特检院对G B18165-2008和G B8400-2008已经作废的两个标准,仍在使用,不符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第二十三条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G B18165-2008和G B8408-2008已经完全替代了G B18165-2000和G B8408-2000。作为C特检院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更新标准,使检测活动在有效的范围内进行,C特检院没有及时更新标准,说明C特检院的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一定的缺陷。
二是B公司使用的小火车已经办理了使用登记证,说明B公司已经按照特种设备的相关法律执行,并能够积极配合C特检院开展检定工作,不存在任何可追究的错误。
三是作为C特检院按照失效的标准开展检测工作应当及时纠正错误,按照新标准重新开展检验工作,以弥补自己工作上的失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对C特检院进行处罚。
四是C特检院作为通过认证的检测机构没有按照质量管理手册要求及时更换作废标准,本身就是一个比较严重的失误,应该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
同意第二种意见
新疆伊宁县质监局韩金涛、闫康、张洁认为:
G B18165-2008和G B8408-2008都是对相应的原国家标准进行修订,现C特检院只是按G B18165-2000和G B8408-2000进行检验,根据上述两个标准的修订内容,发现C特检院给这台小火车的两份检验报告检验项目有缺项。B公司作为专业从事小火车运营的使用单位,理应知晓小火车执行的现行国家标准,造成小火车部分项目未经检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应对B公司进行处罚。
三种意见均不妥
河北省井陉县质监局董建芳、康萃田、湖北省孝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王碧波认为:
我们认为三种意见都不妥。应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九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分别对B公司和C特检院进行处罚。理由如下
一是《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对文件控制是这样描述的:“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文件编制、审核、批准、标识、发放、保管、修订和废止等的控制程序,确保文件现行有效。”TSGZ7003-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第二十三条也对此做了要求:“所有与检验检测有关的作业指导文件、法规、技术规范和参考资料均应当保持现行有效并且易于被检验检测人员取阅和实施。”因此,C特检院作为检测机构必须保证其所采用的作业指导文件、相关标准现行有效。
二是C特检院虽然和A市质监局属同一个系统,但质监局作为政府行政部门,承担着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职能,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仅仅因为家丑不可外扬而放弃对C特检院的行政处罚,就有行政不作为之嫌。
三是C特检院出具依据作废标准检定的合格检验报告属无效检验报告,可以认定B公司存在使用未经检验的游乐设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应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对其进行处罚。考虑到B公司已申请对游乐设施进行检验,尽管由于C特检院过错导致检验报告无效,并非主观不申请定期检验,因此,在量罚上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此案应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九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分别对B公司和C特检院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