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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立农业自然灾害协同补偿机制的对策

2015-12-14郭赞李雅超李林

企业导报 2015年17期

郭赞 李雅超 李林

摘  要:本文根据河北省农业自然灾害补偿中的实践,从完善财政补偿手段,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建立农业巨灾基金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等方面,提出发挥政府和市场作用,提高农业自然灾害补偿效果的对策。

关键词:农业自然灾害;协同补偿;农业巨灾基金

暴雨、洪水、干旱、地震等各类自然灾害给人类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也对农业生产带来重大影响。当前需要整合政府和市场主体的补偿力量,建立农业自然灾害多元化协同补偿机制,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具体措施包括以下方面:

一、转变政府财政补偿理念,完善财政补偿手段

第一,充分发掘受灾农户自身的潜能,做到“助人自助”,由“直接补偿”向“间接补偿”的转变。直接补偿就是对需要救助的农户实施直接的金钱或财物的补偿,间接补偿是将各种信息与所需的服务提供给他们,通过自身努力得到发展。第二,实施“分类补偿”。分类补偿是针对受灾农户实施个性化的补偿方案,根据灾害程度与受灾群众的实际需求,提供具有针对性的物质和资金支持。实施类别补偿,更能够将有限的资金直接用于灾害补偿的最关键领域,完善财政救灾支出结构,提高救灾资金使用效率。第三,通过补贴、税优等政策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补偿作用,缓解财政救灾压力。由于农业保险具有风险大、赔付率较高等特点,一般的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涉足,在这种状况下,政府的支持是农业保险快速发展的关键。因此建议:政府要从政策上鼓励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合理确定补贴比例,提高财政政策效果,形成政府支持,各级政府、农户、保險企业多级分担,市场运作的灾害补偿机制,发挥市场主体对农业自然灾害补偿的作用,减轻财政负担。第四,重视财政对农业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方式。这有利于减少农业自然灾害发生频率与损失幅度,减少财政以及市场主体的灾害补偿规模。

二、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一是要坚持以关系粮食安全的主要农畜产品为发展重点,为农业生产提供更多更好的风险保障。二是要紧密围绕河北省产业发展政策,以及国家发展农房保险、农机具保险、种业保险、规模化设施农业保险等战略部署,积极拓展保险服务“三农”新领域。三是要对河北省支柱农业和区域优势品种,特别是肉、蛋、奶、渔、果、菜等“菜篮子”产品,积极开展试点,研究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农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等新型险种,扩大农业保险保障范围,提高灾害补偿水平。四是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实施差异化的财政补贴政策。以农业生产规模为标准,提高对新型经营主体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

三、积极建立省级农业巨灾基金制度

要形成多元化的农业巨灾基金的筹资机制。其资金来源包括以下部分:一是财政和税收资金。二是会员会费的缴纳。三是保险公司保费与部分盈余。四是其他来源。巨灾基金的资金来源还包括社会捐助以及基金的投资收益等等。

四、建立与完善互助性的社会补偿机制

首先,依托农业生产的行业协会或者农业生产组织,对组织内部成员或者加入行业协会的农户开办互助保险。成员缴纳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风险补偿金,当成员发生自然灾害的时候,提供一系列的资金补偿与支持。其次,重视社会捐赠补偿机制的建设与完善。河北省要逐步建立与完善集中性捐赠和经常性捐赠相结合的社会捐赠制度。开展集中性捐赠,一般是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时进行;开展经常性捐赠,应建立自上而下的社会捐赠网络体系,可以在基层社区合理分布捐赠站点,以保证捐赠方式经常化、正常化的开展。

五、完善农业自然灾害补偿的配套政策

第一,建立农业自然灾害预警系统。政府需要加强风险主体与农业、气象等部门的相互协调,全面构建灾害预警系统。因此,需要建立并完善灾害检测、资料处理、分析预警系统,及时有效的将信息传达给农民、保险公司、政府部门;建立灾害信息数据库,加强对灾害信息的分析,以便对风险进行合理的评估。通过农业风险预警系统的建设,提高风险综合防御能力。第二,进一步发挥政府在灾害管理中的作用。在农业自然灾害补偿机制中,需要建立一个由政府提供方向性指引和各项政策支持,原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再保险公司为中坚力量的多层次风险转移分散体系。当前河北省乃至全国在由以政府为主体的灾害补偿机制向多元主体补偿机制转变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发挥政府在风险管理框架中顶层制度设计和监督的作用,加强灾害补偿主体的利益协调,强化对巨灾基金使用的可行性、有效性和安全性的监管,充分发挥政府引导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江小川.构建我国巨灾保险体系的研究[D].浙江工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05

[2] 杨玉宏.对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思考与建议[J].中国保险,20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