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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局长

2015-12-14邢东伟翟小功

清风 2015年8期
关键词:澄迈县法定代表别墅

文_邢东伟 翟小功

“三收”局长

文_邢东伟 翟小功

卢志刚

2015年4月24日上午8时30分,卢志刚被押进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时,神情略显暗淡。站在被告席后,审判长示意他坐下时,他看了一眼旁听席上的亲属,随后坐了下来。

卢志刚落马前系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机关工会原主席(正处级)。据检方指控,2008年5月至2012年4月,卢志刚在担任海南省澄迈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用途性质变更、工程项目承揽等过程中,多次收受姬某女等20人送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875万元、欧元70万元、港币30万元、三辆轿车价值人民币109.2193万元,并索贿一套价值400万人民币的别墅。

笔者在庭审现场获悉,卢志刚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沉默寡言,底气明显不足,声调低沉,明显不在状态,被审判长数次提醒,庭审才得以继续进行。据统计,按照卢志刚的贪腐数额来计算,在其任职期内,他每个月平均都要收受30万余元,平均每天受贿都要过万,其贪腐行径着实令人震惊。

帮人揽活抽“佣金”

翻开卢志刚的简历显示,1965年出生的他,今年刚满50岁,系海南文昌市人。2008年5月至2012年4月,被任命为海南省澄迈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2012年5月至2014年1月,卢志刚被调任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机关工会主席。

据检方指控,卢志刚收受轿车、别墅及千万巨款是其在担任县国土局“一把手”期间发生的。其中最令人惊诧的是,他仅仅通过帮人承揽工程项目便抽取676万人民币、20万港币的“佣金”。

2009年至2011年间,澄迈县国土局负责组织实施该县易某补充耕地开垦项目、美某水田整治项目、北某山补充耕地项目和金某农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承包人徐某佳为承揽上述项目,便找到卢志刚帮忙。卢志刚交代时任澄迈县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主任周某畅给予关照。不久,徐某佳以海南琼山琼某建设工程公司等名义承揽到该四个项目。

为了在工程验收、工程款结算拨付方面继续得到卢志刚的照顾,按照事先“分得四成利润”的口头约定,徐某佳先后15次共送给卢志刚569万人民币,其中单笔最多送给卢志刚100万元人民币。

同时,卢志刚通过在工程项目承揽、招投标中为他人提供帮助,进而抽取“佣金”的方式,先后收受海南亚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30万人民币、海南中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平20万元人民币、海南天某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某泉20万人民币、海南某软件园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某至10万元人民币,此外,其还收受工程承包人潘某灿、黄某川各10万元港币。

向开发商索要别墅

笔者在庭审中注意到,在检方指控的卢志刚20宗犯罪事实中,最令人汗颜的当属向海南阳某投资公司、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某根所要的一套价值400万人民币的别墅。

原来,2009年至2011年期间,聂某根以阳某公司和博某公司的名义,分别投资开发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博某龙湾(阳某花苑)项目和熙某高尔夫公寓二期房地产项目。在卢志刚的帮助下,聂某根顺利办理了阳某花苑项目用地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以及熙某高尔夫公寓二期房地产项目用地由农用地变更商住用地手续。

2010年年底,卢志刚开口向聂某根提出自己想要一套阳某花苑别墅。为表谢意,聂某根送给卢志刚54万人民币,同时承诺给卢志刚预留一套价值400万人民币的阳某花苑A6别墅。随后,卢志刚与聂某根多次商议对方所送别墅该如何操作,聂某根多次催促卢志刚办理预留登记手续。卢志刚害怕被查,一直未办理该套别墅转账、登记手续。

2009年,海南天某公司在澄迈县金江镇开发半某花苑房地产项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华某祥为了得到卢志刚的业务支持与关照,于2011年8月送给卢志刚30万元人民币,并提出让卢用该笔款购买卢某公司所开发的半某花苑购房。

据卢志刚交代,他将这30万元交给朋友蒙某伟帮忙办理购房手续。蒙某伟按照卢志刚的要求,用该款交了23.5718万元购房款,并以蒙某伟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随后将余款交给卢志刚。

地产老总“赠”小轿车

“你一共收了多少辆小轿车?总价值多少?都用来干什么了?”法庭上司法人员询问卢志刚。

“三辆,两辆奥迪,一辆丰田皇冠,总价值大概110万左右。有一辆奥迪我自己用了,其他两辆都是亲戚朋友在用。”卢志刚回答道。笔者了解到,卢志刚不但爱财、爱房,还爱车。在地产老总、工程项目承包人提出送他高档小轿车时,卢志刚都是来者不拒,欣然笑纳。

2008年,符某通过海南地质综合勘察设计院承揽了澄迈国土局新建办公大楼地质钻探等项目。2009年某天,符某向卢志刚提出送其一辆轿车,卢志刚同意并承诺日后把相关钻探工程项目交给符某承揽。2009年10月,卢志刚在海口市南海大道奥迪车专卖行选购了一辆价值37.19万元的奥迪A6L。

2011年,海南文某公司在办理位于老城经济开发区一宗115亩用地手续,拟用于房地产开发。该公司副总张某武(已病逝)负责办理该宗用地的相关招投标、土地使用权证等事宜。为尽快办理手续,张某武找到卢志刚帮忙,并约定送一辆车给卢志刚。

2011年6月,卢志刚再次到海口市南海大道奥迪车专卖行亲自选购了一辆奥迪A4L,随后,张某武通知公司出纳刷卡支付了购车款37.0446万元。然后,卢志刚前妻余某的弟媳吴某艳办理了提车、上牌手续,该车一直由余某的弟弟保管使用。2012年5月,该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此外,2011年12月29日,海南阳某投资公司、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某根付款购买了一辆价值34.9847万元的丰田皇冠轿车,并送给卢志刚。

笔者在庭上获悉,卢志刚通过帮助他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用途性质变更,还先后收受海南青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姬某女70万欧元、澄迈宝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舜60万元人民币、海南信某实业有限公司马某礼20万元人民币、海南立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波20万元人民币、海南新某房地产公司股东陈某彬10万元人民币和10万元港币。

辩称“从没主动要车要房”

在庭上,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卢志刚对20宗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是,对于是否主动向聂某根索要别墅,是否收受张某武“赠与”的奥迪A4L,卢志刚则当庭予以否认。

“针对索要别墅,我们第一次提起此事是在一次饭局上,也是聂某根主动说要送给我的。我认为他是在开玩笑,毕竟当着这么多人的面,该别墅造价不菲,我根本没当回事。而且,我也没拿到别墅的钥匙,没实际占有,也没办理相关手续。因此,我并没有收受别墅这一事实。”卢志刚称。

卢志刚还供称,是张某武说要送车,而不是自己主动索要,他也的确亲自选择了一辆奥迪A4L,但他认为自己只是“借用”,并不知道该车登记在谁的名下。因此,这只能算是朋友之间“借车”,不存在受贿问题。

对此,检方认为,根据卢志刚的第一次供述显示,卢志刚是主动向聂某根索要别墅的,而且还与聂某根多次商议如何操作相关手续。关于张某武送车是否构成受贿,卢志刚对此是明确予以接受的,而且该车是其前妻的弟媳去提车、上牌,并由前妻的弟弟保管使用。很明显,卢志刚接受送车并交由亲戚使用,应当构成受贿。据了解,卢志刚被查时主动退还涉案赃款人民币1289.99万元、欧元26万元、港币35万元、美金2万元、涉案轿车三辆;另被查封涉案房产三套。

“今天是我最难忘的日子,也是我最耻辱的日子。我坐到被告席上,内心充满了遗憾与愧疚。我对不起组织的培养和信任,对不起社会,对不起家人,我愿意认罪伏法……到案后,我主动退缴全部赃款,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情节,应当构成立功,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处罚。”在法庭陈述阶段,卢志刚稍低着头忏悔道。

对此案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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