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的几点思考
2015-12-13黄安良
○黄安良
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基层法治建设情况如何,直接关系到整个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和效果。从当前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的实践看,以下几点需要各级领导考量和把握。
一、既要倡导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又要允许行政案件败诉的存在
行政案件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既体现了行政亲民,又树立了司法权威,有利于行政首长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这不仅应该倡导,更应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那就是行政案件非特殊情况,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事实上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往往容不得败诉,一旦败诉,不仅出庭应诉的首长面子下不来,而且也自感影响本单位的形象。这就使得此类案件一般立不了案,不予立案的理由可以说是五花八门,千奇百怪,而且只要不立案什么条件都可以提,什么事情都可以办。即便立案了,也会使出全身解数,想尽一切办法,逼得法院非调不可,一调再调,甚至不惜花钱摆平,社会影响很坏,当事人很是不满。
行政部门理应依法办事,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行政案件的发生。但现实状况是,由于当前行政执法部门众多,执法事项涉及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又拥有一支庞大的行政执法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这或多或少会引发行政案件,即所谓的民告官。面对行政案件有可能败诉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态度,笔者以为,不要在案前不予立案上设太多的门槛,案中不能败诉上用太多的手段,而应该面对案后败诉的结果,采取正确的态度和行动,那就是,第一,服从法院裁决,履行法定义务。简言之,法院怎样判,我就怎样办。第二,认真汲取教训,查找原因,追究责任。第三,举一反三,健全制度,防患未然。只要我们的政府以及行政执法部门表现出这样一个姿态,并真正付诸行动,老百姓自然会从中看到法治的曙光和希望,从而会以更大的热情、更加自觉的行动投身到法治建设中来。
二、既要提倡和鼓励运用调解手段来化解矛盾纠纷,又要防范过度调解损害司法权威
当前一些司法机关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往往偏重调解的作用,急于定纷止争,把事摆平。由于过分强调社会效果,促使部分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一味采取“和稀泥”式的调解,久“调”不“决”、“调”而不“执”的现象严重,更有甚者,常常“以判压调”、“以拖压调”,使得部分群众更愿意通过信访渠道解决问题。表现在:一是“过头调解”损害实体权益。司法调解本是司法机关体现“司法为民”、“司法亲民”的重要手段,但调解被异化,法官希望达到调解的意愿过于强烈,对不愿调解的当事人态度不佳,并且暗示不利后果,司法“亲民”的效果没有达到,而适得其反,引发民怨。二是调解的执行力不足。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较多,通过司法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对于当事人双方约束力不足,随意反悔的现象严重。更有甚者,故意拖延诉讼或延期履行,转移、隐匿财产,虚设债权债务,挤占、侵害他人合法利益,迫使群众通过信访途径主张权益。三是司法调解操作不规范引发群众抵触。司法调解缺乏成文法支持,更多的是司法制度、司法政策上的推动,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操作规范,法官在调解工作中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各个法官、各地法院对于司法调解的具体操作方式方法各异,群众往往不认同这种方式方法迥异的调解程序。
要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要正确看待司法调解的功能和效果,牢牢把握住“度”,不盲目追求调解率,更不能以“调”代“审”,以“判”压“调”。另一方面要强化当事人诚信意识,保障调解案件的执行力。根据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应当有着等同于判决书的执行力,不容当事人随意反悔,对于此类当事人更应加大惩处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再一方面要规范调解程序,加大成文法、司法政策的制度支撑。形成一整套详尽有序的调解制度章程,统一调解模式,规范调解程序,把调解法官与裁判法官适度分离,避免调审合一,影响案件公正裁判。这样,普通老百姓就会从发生在自己身边的人和事上,看到法在身边,从而增强法治意识,规范自己言行。
三、既要着力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理念和素养,又要从群众看得见的身边事做起
领导干部是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走向法治社会的中坚力量,决定着法治建设的方向,影响着法治建设的发展进程。因此,要想提高基层法治建设水平,就必须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理念,在具体实践工作中要具有“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但仅有领导干部法治理念和素养的提升是不够的,还需要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
从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的实践看,笔者以为,要激发广大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得从他能够看得见、感觉到的身边事做起,通过让群众切实感受到法治带来的实惠和好处,引导他们真正认识到自己也是法治建设的主体。因此要努力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切切实实的深入到群众中去,宣传群众最关心、最现实、与群众生活最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途径和手段使人民群众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使其遇到涉诉纠纷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合法权益,而不
是运用非法手段胡搅蛮缠。同时还要加强法治品牌建设。着力建设一批有特色,重点突出的法治惠民办实事项目,重点在征地拆迁、食品医疗、环境保护、法律援助等方面取得群众满意的效果,让群众切身感受到法治建设的成果。最后,要深化基层法治自治。以建设“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全面落实“四民主、两公开”制度,以述法考评、法治评议、听证问政、派驻法治指导员进企业等有效载体为抓手,大力推进基层法治自治,让群众能够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能够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充分发挥法治的教育、评价、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