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维护法律权威
2015-12-13○彭澎
○彭 澎
确立法律权威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建设法治的普遍共识和共同追求,也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进目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必须高度重视确立法律的权威。法律能否至上是法治能否发挥作用的关键和命脉。正如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所讲:“法治的关键是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法治系统的特征为“法律主治”,即“人民受法律治理,唯独受法律治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必须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法治秩序的构建和法治精神的形成都依赖于法律权威的生成。坚持依法治国必须维护法律权威,维护法律权威就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主要、最根本、最基础的,就是要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权威,这是坚持依法治国最重要和最迫切的课题与使命。
一、突出科学立法,确立法律权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重点
科学立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前提。如果不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就树立法律的权威,不坚守审慎、科学和负责的态度来制定法律,那就算制定出的法律条文本身再细致和科学,法律都将只是一纸空文。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只有科学立法,才能够保障法律的质量和水平,才能够真正确立法律本身的权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法律不是越多越好,如果立法数量急剧增加,调控范围无所不涉,法治就可能走向它的反面,演变成法律的统治,法律也势必会泛滥成灾,其结果只会适得其反。”加强和改善立法工作,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才能从源头上确立法律的权威。第一,明确立法观念,确立法律权威。树立科学正确的立法观念,减少法律特别是法规制定中的利益倾向,制定出的法律要真正以人民利益为本。霍布斯曾说:“良法就是为人民利益所需而又清晰明确的法律。”习近平同志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每一部法律的制定,能不能获得应有的法律权威,关键是看能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高度关注和衷心拥护,根本在于这部法律能不能反映广大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习近平在2014年9月5日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强调:“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因此,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权益,是立法工作永恒的课题,也是我们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最根本的价值体现和追求。第二,完善立法体制,确立法律权威。当前要简化现有立法层次,减少立法主体的总量,明确各级立法主体的权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第三,突出立法重点,确立法律权威。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9月5日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强调:“要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在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法律应当更好地发挥它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推进各项改革全面深化地进行下去,要通过法律来维护和巩固改革的成果,因此,法律应当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这样才能树立起权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第四,改善立法程序,确立法律权威。民主立法是各国立法工作的核心理念,也成为我国加强和完善立法工作的根本中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实现立法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可以尽可能防止由于立法行为而加剧现实体制中存在的利益倾向现象,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立法的整体社会效益。
二、加强法律实施,维护法律权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重心
“一分立法,九分实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突出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2014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工作重点是保证法律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在有效实施中,法律才能彰显其作用和价值,才能树立和突出其权威。只有加强法律的实施,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本身的目的和功能,才能最大范围地发挥法律对规范社会秩序、保障民众权利的根本效能,也才能最大限度地约束和制约公共权力。加强法律实施,才能让法律成为“运行中的法律”,成为“有生命力的法律”,成为“有权威的法律”。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2月23日主持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要坚持科学立法,更要注重法律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实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落实,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加强和改善法律实施工作,增强法律实施的严肃性,才能从根本上确立法律的权威。
第一,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提高政府行政管理的水平和行政执法的质量,夯实法律权威。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行政程序建设,让政府权力在一个良好健全的行政体制框架下运行,才能树立法律权威。因此,应该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增强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法律实施的常态监督体制建设,构建一个法律能够全面正确得以实施的政府法治制度框架。
第二,加强和优化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确保司法公正,夯实法律权威。法律的实施,离不开司法制度保障。加强司法制度建设,对于保障法律的实施具有关键作用。突出法律权威,归根结底还要靠司法制度来保障,让法律得到正确全面的实施运行。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习近平同志在2014年1月7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靠制度来保障,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谁违反制度就要给予最严厉的处罚。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要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司法制度改革作出三方面的具体部署: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这一系列司法制度改革,体现了新一届党中央“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也充分彰显了党中央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立法律权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坚定决心。
第三,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的实施能力,夯实法律权威。法律能否真正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取决于法治工作者的法律实施效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合格的法治工作机构和法治工作人员是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前提,高素质的法治工作人员是增强法律实施的关键。高度重视法治工作队伍和法治工作人员的理想信念、管理制度和适用能力建设,提高法治工作能力和水平,做到不为人情所惑、不为金钱所动、不为权势所迫、不违法违纪办案。习近平同志在2013年2月23日主持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同时,他又在2014年1月7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政法战线的同志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要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坚决清除害群之马。”连续反复的“四个决不允许”,不仅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关切和期待,也强调了法律权威要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根本宗旨。
三、强化全民守法,塑造法律权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发展重任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能否真正有效实施、突出其权威,取决于民众认知度和社会环境。法治不是一种政治家们突如其来的理性设计,而是全体民众实际参与并接受规制的实践活动。法律只有成为普通民众认可的社会规范,民众才会确立和认可它的权威。法律是民众的法律,而不是政治家们的施政依据。法治是民众的法治,而不是统治者们的管理平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只有成为全体民众的共同发展战略,法治的权威才能获得广大民众的普遍认同。全民守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法律不能只写在纸上,而是要存于民众的心里。只有人人心中有法、人人时时思法、人人刻刻用法,法治才能在社会内部成为一股强大的规范力量。法治不仅仅是民众对法律制度的一种遵守和坚持,更是民众对法律精神的一种信仰和敬畏,法律权威由此而来。强化全民守法、塑造法律权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发展重任。
苏格拉底说:“遵守法律是一种美德。”全民守法不仅是一种美德,更是一种行为规范,是一种法律权威导引下的生活方式,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法律权威的一种体现。真正塑造法律权威应该从全民守法做起。
第一,发挥民众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塑造法律权威。法律的权威只有在得到承认和遵从时才能显现出来,法律只有“活”在民众的心里,民众才会承认和拥护它的权威,才能成为有权威的法律。发挥民众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作用,让民众积极参与法治建设实践,才能了解法律、熟知法律,才能培养对法律深厚的感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本身就是一个民众广泛参与、积极实践的过程。法律是民众讨论的结果,法治就是民众实践的结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重视和发挥民众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才能有效地塑造法律权威。坚持全民守法,就是在坚持充分尊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人民的主体地位;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有利于创造遵法至上、守法光荣的全民守法氛围。
第二,发挥法治在保障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中的根本作用,塑造法律权威。进入新时期,党更加重视以法治方式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现实目的就是要维护好我国当前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好局面,其根本目的就是要最大化地保障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发展未来。习近平同志在2012年12月4日首都各界隆重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强调:“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在党的领导下,保障民权成为法治的核心问题,发展民生则是法治的关键内容。法治也就是在维护最广大民众权利的过程之中,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拥护,树立了法律的权威,展示了法治的价值。
第三,营造法治建设的环境氛围,塑造法律权威。良好的环境可以发展人,良好的环境可以塑造人。法治建设同样如此。营造全民守法的法治环境可以加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增强民众对法律的虔诚、增强法律的权威,大大减少民众选择法律之外的途径去解决问题的空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第四,法治与德治并举,塑造法律权威。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制度是必要的,但仅有法律也是不行的。法律权威在实际生活中发挥作用,需要民众从道德层面对其忠诚信守。习近平同志在2012年12月4日首都各界隆重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我们要坚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高度重视道德对公民行为的规范作用,引导公民既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做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一致。”法律规范是他律,道德教化是自律,他律通过自律来发挥作用,自律是对他律的一种权威认同,二者结合才能发挥法律权威的最佳效果。习近平同志在2013年2月23日主持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加强公民道德文明意识教育,提升公民个体和整个社会的道德文明素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任务。由此看来,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只有融入民众的思想领地和道德深处,真正接受法律来改善和规制自己的行为,才能在民众思想体系中赢得法律权威的根本地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第五,弘扬法治精神,塑造法律权威。习近平同志强调:“要以法治凝聚共识,树立全社会对法治的信仰,培育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对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弘扬法治精神,就是要通过各种形式,向全社会宣扬法治理念,通过法治教育和法治宣传,在全社会构建一种敢于与一切违法行为做斗争的法治正能量,坚决清除损害法治的错误言论和不良思想,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地维护法律权威,坚持正确的法治建设的主流意识和舆论导向,杜绝对法律的曲解、恶意炒作、发泄不满,在全社会树立维护法律权威的法治精神,努力让每一个老百姓做到“信任立法、配合执法、倚赖司法、努力护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党中央通过改革的方式,用实际行动完善和优化了与现代法治不相符的相关制度,弘扬了法治精神,确立了法律权威。
第六,构筑完善的社会法治体系,增强法治建设的社会活力,塑造法律权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要构建一个完善的国家法治体制,而且也要建设一个健全的社会法治体系,发挥各方面的法治能动性,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法治环境逐步形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四、结语
法治是当今世界各国政治现代化发展的滚滚潮流和历史趋势,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一种基本治国方式,成为社会主义国家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维护法律权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重要的核心任务,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主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要义。不管是从政治维度,还是从法治视角去深刻理解和认真领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都必须坚持维护法律权威这个重要的法治共识,认清基本重点,找准实践重心,完成发展重任,才能让法律在治国理政中发挥主体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