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立法必须体现前瞻性
2015-12-13责编徐上峰Emailxushangfengittimecomcn美编玲玲校对苏焕文
责编:徐上峰E-mail:xushangfeng@ittime.com.cn美编:玲玲校对:苏焕文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持续高速发展。艾瑞咨询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4第三季度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2.95万亿元,同比增长17.7%。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预计,2015年,我国电子商务规模将突破15万亿元。
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在网上购物,仅去年双11,阿里巴巴旗下天猫的销售额就高达571亿元,算上京东商城、苏宁易购等电商平台,双11的销售额更是惊人。
然而,面对日益增长的电子商务市场,国内始终没有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导致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问题层出不穷,乱象丛生,虽然国家有关部门曾出台过具有规范性质的制度,但因为不具法律效力而不能落实,导致电商企业或卖家售卖假货、不退订金以及阻止消费者退货现象依然司空见惯,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为这个行业未来的发展埋下了严重隐患。
日前,在“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律发展研究基地2014年年会”上,来自国内政界、商界以及学界的各界人士,围绕着电子商务立法,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会上,全国人大财经委调研室副主任施禹之透露,早在2013年年底,电子商务法起草组便召开了会议,确定了14个课题研究项目,涵盖电子商务监管体制、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机制、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迄今,这些课题已基本完成。
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滞后于电子商务的发展。通过为电子商务立法,将有望肃清行业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从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指引行业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比如,“退货难”在网购中被诟病较多。虽然这些年来,政府出台了一些管理条例,去年2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已于去年3月15日正式实施。《办法》明确指出,网购商品自收货起七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但由于不是法律法规,无法对不良商家形成震慑力。在一些网店,我们目前依然可看到“恕不退货”这样硬性的霸王条款。
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现行的管理条例并不能及时派上用场。比如,一位消费者就诉苦说,他去年双11就碰到了不平等条款。他在网上购买某商品,被要求提前10-15天预付订金,而到了双11,他发现竟然没有货,联系店主没人答理。最让他不满的是,如果过了双11不付续款,之前的订金就会被没收。他认为,这对消费者是非常不公的,是典型的“霸王硬上弓”。
野马脱缰就会失控,同样,国内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也离不开法律的约束和牵引。不以规矩,不成方圆,电商法案的出台,对电商行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一个振奋人心的消息是,“电子商务法”起草组已经给出了具体的时间表——争取在2015年3月前形成立法大纲,2015年10月前完成电子商务立法草案,2016年6月前提交全国人大财经委全体会议讨论。
我们认为,电商立法并非限制行业自由,而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市场秩序,更好地净化市场环境,这也是国内电商从荒蛮时代跨入成熟期的关键的一步。不过,电子商务立法并不意味着可以解决一切问题。相关部门在拟定立法草案时,就应该体现出前瞻性,必须要有大量的普通消费者参与其中,让他们的意见与呼声能够体现在法律中。而从以往我国的各项法律法规来看,大部分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或滞后性十分明显,主要原因就是起草法案的部门关起门来立法。
除此之外,电商立法必须考虑具体问题,提出针对性意见。比如,电商售假在国内十分普遍,对售假行为的处罚,目前就存在责任不明确现象,究竟是电商企业的责任,还是店主的责任?谁该担当主要责任?分不清楚,容易导致扯皮,受害的还是消费者。这就需要法律去框定。比如,电子商务企业只是提供平台,不参与交易,责任应该轻一点。倘若电商企业进行了商品推介或排位等宣传,其承担的责任就应该加重。这些问题,在电商立法中都是应该事先考虑到的。
总而言之,一部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应当能促进行业发展,规范行业秩序,同时又能保护权益。这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