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统计意义上小微企业概念的再理解
2015-12-10王亮
王亮
(上海市统计局,上海 200003)
工作实务
对统计意义上小微企业概念的再理解
王亮
(上海市统计局,上海 200003)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中最富有活力的经济群体,是创造经济奇迹的重要因素。小微企业在繁荣经济、吸纳就业、扩大内需、推动创新、催生产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两次经济普查资料显示,上海小微企业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但由于采用的是双指标划分依据,从两次普查的实际情况来看,统计上的“小微企业”概念具有相对性和动态性这两个特点。因此,在完善统计制度,摸清全部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应适时修订《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强化对小微企业的统计监测,以更好地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各类决策依据和引导服务。
小微企业;划分办法;统计监测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多方面鼓励和支持下,上海小微企业面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经济环境,紧紧围绕创新驱动、转型发展这一主线,稳步健康发展,为上海国民经济增长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重大贡献。
一、小微企业涵义
小微企业是指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在我国主要指那些产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产品(服务)种类单一、规模和产值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的经济组织。
2011年6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在此基础上,国家统计局于同年11月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以下简称《划分办法》)。
二、小微是一个相对性概念
由于现行《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以“营业收入”+“从业人员”,或“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双指标作为划分大中小微型企业的依据,这就意味着只要企业的某一指标未达到上一档划型标准,即会下划至下一档,造成了部分小微企业实际上仅是在统计意义上偏指标弱小,形成了小微不小的现象。第三次经济普查资料显示,上海市小微企业的内部差异较大,部分企业的经营实力或企业资产已具有一定规模。
从经营实力看,在全部小微企业中,2013年营业收入在1千万元以下的有31.2万个,占总数的85%;营业收入合计为0.51万亿元,仅占总量的11.1%。而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则有5489个,企业数仅占总量的1.5%,但营业收入合计达2.7万亿元,占总量的58.4%(表1)。
表1 2013年上海市小微企业营业收入结构状况
同样,从企业规模看,2013年末,资产总计在1千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有30.8万个,占总数的83.9%;资产总计合计为0.54万亿元,占总量的6.3%。而资产总计在1亿元以上的有9092个,企业数占总量的2.5%;资产总计合计为6.62万亿元,占总量的77.1%(表2)。
表2 2013年上海市小微企业资产总计结构状况
三、小微是一个动态性概念
1.小微企业与大中企业互有转化
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划分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时刻在互相转化之中。在市场大潮中,若企业经营得法、创新经营思路理念,原为小微企业的,可以逐步成长为大中企业;反之则不进而退,大中企业也有可能逐渐蜕变为小微企业。
两次经济普查资料显示,在2008年第二次经济普查的全部32.7万个小微企业中,有3761个企业按照2013年第三次经济普查结果可划分入大中企业;与此同时,在2008年0.9万个大中企业中,有2278个企业按2013年普查结果划型落入小微型。
2.小微企业总体规模逐步提高
从企业平均规模看,上海市小微企业总体上规模依然偏小,与大中企业有巨大的差距,但这一差距在小微企业的不断发展中在逐步缩小。
首先,上海市小微企业相比大中企业而言表现出更为强劲的发展势头。两次经济普查资料显示,2008年至2013年的五年间,上海市小微企业的户均营业收入、人均营业收入、户均资产总计和人均资产总计的增幅分别达到58%、77.5%、66.2%和86.7;而同期大中企业的相应指标增幅分别是44.3%、45.7%、55.6%和57%。小微企业的增幅相比大中企业,要高出10~30个百分点(表3)。
表3 2008年、2013年上海市企业规模情况(单位:万元)
类别大中企业2008年2013年增幅(%)户均营业收入56268.13 81209.82 44.3人均营业收入134.06 195.26 45.7户均资产总计53427.39 83126.08 55.6人均资产总计127.29 199.87 57.0
其次,小微企业的各项平均指标与大中企业间的差距在不断缩小。2008年,上海市大中企业的户均营业收入、人均营业收入、户均资产总计和人均资产总计,分别是小微企业的70.6倍、2.8倍、37.9倍和1.5倍,至2013年分别缩减至64.5倍、2.3倍、35.5倍和1.2倍。
四、强化小微企业统计监测
1.建立健全小微企业抽样调查制度
目前,统计系统对小微企业设立的调查制度包括:《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统计报表制度》、《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统计报表制度》、《建筑业小微企业抽样调查统计报表制度》和《新设立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跟踪调查方案》。由于没有建立统一的调查制度,对小微企业的调查未覆盖全部涉及行业,调查数据不能全面真实反映小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同时,样本量偏少、样本的地区和行业分布欠合理,数据质量难以保证。
为此,应制定覆盖全行业的统计抽样调查制度,增加调查样本数量、完善样本的地区和行业分布,从而如实地反映小微企业的发展情况。
2.完善划分办法,科学界定小微范围
现行《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由于种种原因,未对国民经济行业进行全覆盖,划分范围不包括农林牧渔业,铁路运输业,金融业,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教育,卫生,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等行业。同时,在对划分范围内的各行业单位,采用的是双指标界定方式,容易造成划分结果与实际理解的差异。
因此,在完善统计制度,摸清全部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应适时修订《划分办法》。将划分范围逐渐向全行业覆盖,并尽可能细化行业;划分的指标依据应灵活应用,对同行业不同业务范围的企业要区别对待。此外,根据小微企业发展快、变化快的特点,适当增加《划分办法》调整的频次,以适应经济发展趋势。
(责任编辑:曹家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