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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2015-12-09黄莺

教育教学论坛 2015年15期
关键词:营改增对策影响

黄莺

摘要:信息技术服务业属于现代服务业之一,被纳入首批“营改增”的试点行业。像其他试点行业一样,“营改增”对企业带来的影响将不仅仅是税率的简单变化,它对企业整体的税负水平、财务管理、发票管理、客户管理、供应链管理、合同管理、现金流量管理等方面都将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在对“营改增”政策进行深入的解读和企业调研的基础上,分析了“营改增”政策对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的影响,并对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如何更好地利用“营改增”政策提出可行的应对方案。

关键词:“营改增”;信息技术服务;影响;对策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15-0208-04

一、“营改增”政策的背景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标志着我国“十二五”规划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序幕正式揭开。这次改革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也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从总体规划看,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首先选择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第二阶段,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行业范围;第三阶段,在全国范围内绝大多数行业实施“营改增”政策,基本实现对大多数商品和劳务征收增值税。在整个“十二五”期间,我国要基本完成“营改增”的税制改革。截至本论文撰写时,我国“营改增”政策正处于改革的第二阶段末期,即已在全国范围内对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了“营改增”政策。

二、“营改增”政策对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影响分析

信息技术服务业属于现代服务业之一,被纳入首批“营改增”的试点行业。信息技术服务业是知识与技术双集中的行业,其支出构成具有三高一低的特点:人力资源成本高、房屋租金成本高、网络运营与维护成本较高、物耗成本低。

像其他试点行业一样,营改增对企业带来的影响将不仅仅是税率的简单变化,它对企业整体的税负水平、财务管理、发票管理、客户管理、供应链管理、合同管理、现金流量管理等方面都将产生重大影响。

(一)“营改增”政策对信息技术服务业的税负影响

1.“营改增”政策对流转税税负的影响。①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分析。“营改增”政策对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征税,即应纳税额=应税营业额(不含税)×3%,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实际负担率=3%/(1+3%)=2.91%,比较“营改增”实施之前的税率5%,流转税负下降了41.75%[(5%-2.91%)/5%]。举例说明,某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其信息技术服务合同金额为103万元,其税负对比情况如下。

通过上面的计算分析可知,对于信息技术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来说,“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使得企业税率降低,进而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由于信息技术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相对利润较低,流转税负的变化对其利润的影响较大,特别是当前处于后金融时期,小规模企业生存举步维艰,“营改增”政策有利于减轻这些小规模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的税收负担,为企业走出困境提供了税收政策支持。②对一般纳税人的影响分析。对于信息技术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其税率名义上从原来的营业税税率5%上升到6%,提高了一个百分点。但实行增值税后,对于信息技术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而言,其外购的材料、设备、上游企业的服务所承担的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而避免了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与其上游企业间的重复征税,在抵扣链条不断完善的趋势下,流转税税负降低的幅度还会进一步扩大。在实务操作中,企业能否在合理合法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决定企业税负下降幅度的关键。

2.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税负影响。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信息技术服务企业需要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即: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适用税率(7%、5%或1%);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适用税率(3%)。实行“营改增”政策后,由于实际缴纳的流转税减少,必然会导致企业所承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负的降低。

3.“营改增”政策对所得税税负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是综合性最强的一个税种。“营改增”政策作为流转税的税制改革,对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所得税的影响需要综合分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流转税税前扣除的影响。“营改增”前,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作为营业税金是价内税,可以作为营业税金及附加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营改增”后,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是价外税,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会导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企业所得税增加。②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前扣除的影响。“营改增”后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降低,使得税前可扣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降低,会导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企业所得税增加。③企业支付运费和其他劳务费税前扣除的影响。“营改增”之前,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支付的运费或其他劳务费包含营业税,这些含营业税在内的成本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营改增”后,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支付的运费和其他劳务费用中含着的增值税,由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能再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同样会导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企业所得税增加。④固定资产折旧额税前扣除的影响。“营改增”之前由于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会计上的入账价值和税务上的计税基础都是价税合计数。“营改增”之后,由于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能够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会计上的入账价值和税务上的计税基础都是不含税的价格。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减少,导致固定资产持有期间计入成本费用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减少,进而导致企业所得额和企业所得税额增加。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营改增”后流转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营业税金及附加降低,而企业所得税有所增加。如果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率25%计算,由于每减少100元营业税金及附加,会使得企业所得税增加25元。因此综合来看,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的整体税负仍然是减轻的。

(二)“营改增”政策对信息技术服务业经济行为的影响

1.“营改增”政策对信息技术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行为的影响。①对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的影响分析。第一,“营改增”前,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所负担的增值税是无法抵扣的,因此这部分增值税税款计入了企业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使得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成本既包括了固定资产本身的买价,也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营改增”后,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外购固定资产时支付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即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和计税基础仅包括固定资产本身的买价,占买价17%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减少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从而减少了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时的现金流出和投资成本。第二,“营改增”后,固定资产购买时的入账价值不包括增值税,固定资产经营期间计提的折旧额相应减少,加上上述企业所得税前可扣税费的减少,在假定其他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利润总额增加,从而应纳企业所得税数额增加,进而会增加企业的现金流出。综合上述两个方面,“营改增”政策对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投资决策的影响取决于实施“营改增”政策所减少的现金流出量的现值与增加的现金流出量现值的对比结果。如果现金流出量小于现金流入量,投资净现值大于零,则会激励投资;反之,当现金流出量大于现金流入量,投资净现值为负数,则会抑制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投资。②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的影响分析。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投资方向可分为对房屋等不动产的投资和购买经营用机器设备等的动产投资。虽然“营改增”政策允许企业抵扣购买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但由于销售不动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仍属营业税征税范围,因此企业只有购买机器设备等动产时才有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进项,而购买不动产则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这一税收政策的导向下,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会倾向于对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投资,限制对房地产的投资意图,有利于推动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经营设备的更新改造和技术升级,增强企业的技术硬件水平,提高核心竞争力。

2.“营改增”政策对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议价能力的影响。“营改增”政策实施前,信息技术服务业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企业只能开具营业税发票。因此下游企业无论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该发票都无法进行抵扣。“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可以自己开具(一般纳税人)或找税务机关代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下游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经过认证后即可作为进项税额递减当期销项税额。对于这一增值税发票抵扣所带来的减税利益自然会在上下游企业之间通过合同定价博弈来分配。举例说明,在实施“营改增”政策前,某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某项技术服务的成本是70万元,计划获得25万元的利润,则该企业会将这项服务定价为95万元。由于营业税为价内税,所以还需在合同报价时加入营业税税额(营业税额=95/(1-5%)×5%=5万元),这样该企业对此项服务的最终合同报价为100万元,下游企业由于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其为购买该项服务所付出的最终成本是100万元。实施“营改增”政策后,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按照6%的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为价外税,沿用“营改增”前的定价背景条件,该企业的成本加利润为95万元,其在合同中的报价即为95万元,增值税额为5.7万元(95×6%=5.7万元),这样下游企业共需支付100.7万元(95+5.7=100.7万元)购买该项服务。但由于增值税可以进项抵扣,因此下游企业购买该项服务的实际成本为95万元。这就给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留出了议价空间。按照“营改增”前的计算,下游企业为购买该项服务可接受的最终成本为100万元,“营改增”后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可在95万元到100万元之间进行定价(不含增值税),在不加大下游企业购买成本的基础上,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的利润可从25万元上升到30万元,提高了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的议价能力。

3.“营改增”政策对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境外业务拓展的影响。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前,信息技术服务企业除向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开发服务外,一般不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范围扩大,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技术开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软件服务、信息系统服务等均可享受免税或零税率待遇,从而减轻了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境外业务的税收负担,使其对境外单位报出的服务价格更具有竞争力。这一减税激励作用,有助于促进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跨境业务的发展。

(三)“营改增”政策对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财务指标的影响

1.“营改增”政策对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偿债能力指标的影响。通过对偿债能力的分析,可以考查企业持续经营的能力与风险,有助于对企业的未来收益进行预测。企业偿债能力包括短期偿债能力和长期偿债能力两个方面。①“营改增”政策对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短期偿债能力指标的影响。反映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指标通常有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和现金比率(现金/流动负债)。通过前文分析可得出,“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企业需要缴纳的流转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有所减少,企业所得税因利润总额的增加略有增加,各种税收增减相抵后企业整体税负和现金流出仍然是下降的。因此企业的流动资产、速动资产、现金均有所增加,同时流动负债减少,使各项短期偿债能力指标有所提高。因此“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有助于增强企业短期偿债能力,概述企业财务状况。②“营改增”政策对信息技术服务企业长期偿债能力指标的影响。反映企业长期偿债能力的指标通常有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和已获利息倍数(息税前利润/利息费用)。通过前文分析可得出,“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可使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下降,进而使税前利润增加。因此,在利息费用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一方面,“营改增”政策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利息保障倍数。另一方面,“营改增”政策可以激励企业加大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投资,扩大固定资产规模,进而扩大总资产的规模。如果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来自自己现有资金,则资产负债率不变;如果发行股票进行筹资,资产负债率会降低;如果依靠举债进行筹资,则资产负债率上升。综上分析可以看出,“营改增”政策通常可以增强企业偿还本期利息的能力,降低财务风险,但对另一长期偿债能力指标资产负债率的影响,要根据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的不同筹资方式具体分析。

2.“营改增”政策对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营运能力指标的影响。企业的营运能力是指通过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周转速度等有关指标所反映的企业资金利用的效率。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周转速度越快,表明企业资金利用效果越好,效率越高,企业管理人员的经营能力越强。最主要的营运能力评价指标是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平均总资产)。通过前文分析可知,“营改增”政策一方面会降低企业新购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从而减少总资产的金额;另一方面由于企业加大了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投资力度,加速更新、改进技术,会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展品质量和技术水平,进而增加企业的收入。因此,“营改增”政策会提高企业的总资产周转率,意味着企业总资产的周转速度加快,提高了总资产的使用效率。

3.“营改增”政策对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盈利能力指标的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是指企业赚取利润的能力。盈利能力分析就是要分析企业当期或未来盈利能力的大小。盈利能力分析主要运用的指标有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和总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资产总额)。

从前文分析可知,“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企业净利润增加,且其增加比例会大于平均净资产的增加比例,因此净资产收益率会提高。对于总资产收益率,由于“营改增”政策使得新增固定资产入账成本降低,总资产金额降低,同时净利润增加,会提高总资产利润率。这表明“营改增”政策能够增强企业资产的盈利能力。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于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的税负水平、经济行为、财务指标等方面都产生了重大影响,且有利影响占主要方面。

三、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对“营改增”政策的应对方案

(一)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应加强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大作用是其具有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功能。相对于营业税普通发票而言,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不但影响企业对外提供服务产生的销项税额,也会影响企业采购商品、购置固定资产、接受服务环节产生的进项税额,继而影响企业应纳的增值税金额。为适应税务部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要求,也为了避免由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和管理不当造成的纳税风险,企业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健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企业在税务管理上要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立、领购、使用、认证和核销的制度,并告知企业内部有关部门严格执行。

2.加强增值税明细账务的管理。一般纳税人建立健全增值税三级明细账目,注意增值税记账规则,特别关注服务退款开具红字发票的账务处理以及不含税价调整收入和成本。

3.注重有关信息的对比分析。“营改增”纳税人可以要求开票方提供有关资料,将相关信息进行比对,落实其中内容的一致性和合法性。这个过程中,“营改增”纳税人要把供货企业的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表、发票领购簿、开具的发票、出库单、提供的收款银行账户、入库的账簿、凭证等资料,综合起来进行比对,查看其中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手续是否齐全、审批是否合法、是否是本单位领购的发票、是否是本单位购进或生产的货物等。

4.存在疑点,及时求助查证。“营改增”纳税人如果对取得的发票存疑,应当暂缓认证、抵扣有关进项税金,先要通过自己的调查,弄清发票的性质;而对有些问题,鉴于“营改增”纳税人缺乏相应的技术和手段,无法进行深层次的调查,此时,“营改增”纳税人可以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求助、查证。税务机关可以利用金税工程系统中的协查系统,向供货方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发送协查函,请对方税务机关进行调查,落实发票的性质、来源和业务的真实性。

(二)信息技术服务应合理进行税务筹划

“营改增”政策不仅通过结构性减税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其政策导向,促进企业调整结构。企业可进行合理税务筹划,进行资源合理配置,使企业得以健康发展。

1.合理选择供应商和外包企业。税法规定,企业在购进货物或劳务的业务中如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经过认证,即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于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其购进渠道不同,可抵扣的比例也会不同。因此,企业在购进业务时应尽量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以抵扣进项税额,降低企业税负。

2.适当扩大外包业务比例。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可以将专业性强、成本高的项目,如网络维护、游戏软件开发外包给信息技术服务公司。“营改增”后,外包企业可以从接收外包项目的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取得其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就降低了外包企业购进服务的成本,提高业务效率。

3.拓展境外市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同时该文件还指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等免税。因此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应积极拓展境外市场业务,享受“营改增”政策的税收优惠政策。

4.选择购买固定资产的时机。一般而言,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进行固定资产购置,应在企业当期具有大量增值税销项税额时购入。这样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过认证,在固定资产购进过程的当月即可实现进项税额全额抵扣。因此,企业必须合理规划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对固定资产投资做出财务预算。

(三)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应加强员工培训

“营改增”政策自2012年在上海正式拉开序幕以来,一直按着试点方案的计划迅速推进。新的政策法规的不断出台要求企业相关人员必须及时了解“营改增”政策的最新动态,加之增值税报税业务较营业税纳税业务更为复杂,所以企业应加强对包括财务人员在内的销售、采购等业务人员进行系统、及时的培训,使其系统全面地了解增值税专用报税原理、增值税发票的相关知识、最新的政策动态,以便做好增值税报税工作,降低纳税风险。具体实施上可以充分利用专业资源,与税务机关或大学税务专业达成长期合作,建立校企合作基地。

四、结论

综上所述,“营改增”政策的实施降低了信息技术服务类企业的整体税负,降低了企业的服务成本,增加了企业的净利润及净现金流入,提升了企业的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和偿债能力。同时也使信息技术服务类企业的议价能力得以提高,新优惠政策促进了该类企业外包服务发展和境外业务的拓展。此外,“营改增”政策使得信息技术服务类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能够抵扣,节约了固定资产投资成本,对企业的减税作用明显,将刺激企业加大对设备及技术的投入力度,从而鼓励企业扩大经营规模。

信息技术服务类企业应积极应对“营改增”改革的影响,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包括合理选择供应商、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投资的时机、重新制定存量资产的折旧、促进资产更新等。同时应注重人才培养,加强财务、销售、采购员工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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