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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市场发展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2015-12-09陈李云梅艳敏

国际商务财会 2015年10期
关键词:交易市场配额交易

陈李云 何 玉 梅艳敏

(南京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一、碳交易市场的产生背景

工业革命以来,随着人类物质文明的不断提高,社会生产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长期过量排放所导致的气候变化问题日趋严重,社会发展与环境承载能力成为当今人类社会亟待解决的重大矛盾。上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致力于发展低碳经济,以实现社会经济发展方式的变革。1997年12月,各缔约国在日本京都协议签署了《京都议定书》,第一次将温室气体减排提升到国际法律层面上来,并确定了发达国家截止2012年的减排目标。2009年12月,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提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共担责任的原则,为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建立了一个基本框架。由此可见,各国在发展低碳经济问题上已达成共识,都深刻认识到,碳减排始终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关键所在。

近年来,面对一系列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压力,国际碳交易规模快速扩张,各国纷纷进军碳市场,希望在新形势下实现本国碳减排的同时,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中抢得先机,获取利益。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国,更是在温室气体排放方面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2015年9月发生的大众“检测门”事件使得人们对碳排放更加关注。面对国际形势,即使作为目前没有强制减排义务的发展中国家,我们仍然应当重视碳交易市场的建设,提升我国在国际碳市场中的地位。2015年9月25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白宫与美国总统奥巴马就气候变化发表了中美双方联合声明,中方表示在减排目标上中国203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将比2005年下降60%~65%,并计划于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该联合申明表现出了中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的决心。

二、国际碳交易市场发展现状

(一)国际碳交易市场运行机制

1.两种市场类型

根据世界银行提供的《碳市场现状及趋势分析报告》,国际碳交易市场有两种类型,即配额市场和基于项目的交易市场。

配额碳交易市场是指管理者把限定的碳排放总配额分配给各个参与者,然后各个参与者再按照自身需求买卖碳排放配额。配额市场以配额为交易对象,采用总量管制与交易机制(Cap-and-Trade)。根据法律基础不同,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市场又可细分为强制减排市场(管制市场)和自愿减排(VER)市场。强制配额市场的特征是强制加入、强制减排。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EU ETS)是典型的强制配额市场。与强制配额市场相比,自愿配额市场规模较小,其特征为自愿加入、强制减排,以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为典型代表。

在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中,低于排放基准水平的项目经过认证后可获得减排量,减排成本较高的经济体往往会通过购买这种减排单位来降低减排成本。与配额市场不同的是,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以碳信用为交易对象,采用的是基线与信用机制(Baseline-and-Credit)。项目交易市场需要独立第三方对基线水平、碳减排额度进行认证。伴随着每个项目的完成,碳交易市场中会生成更多的碳信用额。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涉及了两种机制——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约机制(JI)。与之对应,这两种机制产生的减排量分别被称为“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以及“减排单位”(ERU)。

2.三种减排机制

《京都议定书》通过建立三种合作减排机制来帮助各成员国实现减排目标,以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这三种国际合作减排机制包括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联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简称JI)以及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e简称ET)。

清洁发展机制的交易主体为京都议定书附件1国家与非附件1国家。这种机制下,发达国家以项目合作的形式,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和资金支持以获取投资项目中的“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参与项目的发展中国家作为CERs的供给方,可以在获得经济利益的同时,实现改善环境、促进就业的目的。CDM项目交易市场于2008年正式启动,这是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碳交易的主要方式。

联合履行机制在附件1国家(有排放限额约束)之间展开。由于各缔约国的减排成本不同,减排成本高的国家采取项目合作的方式,对减排成本低的国家进行投资以获取JI项目所产生的ERU,从而联合履行减排义务,实现共赢。这种机制在同为缔约国的发达国家之间进行。

排放交易机制也是在附件1国家之间展开的一种减排机制,但他采取的是贸易方式。这种机制下,同为缔约国的发达国家根据其在《京都议定书》的承诺可以获得排放配额。通过这种排放交易机制,超额完成减排义务指标的发达国家以贸易方式将配额排放单位(AAUs)直接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成功履行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

3.四个主要碳交易场所

目前,四个主要碳交易场所包括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EU ETS)、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简称CCX)、英国的英国排放权交易制(UK Emissions Trading Group简称ETG)和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温室气体减排体系(New South Wales Greenhouse Gas Abatement Scheme简称NSW GGAS)。

2005年1月,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EU ETS)成立,是目前世界上碳成交量最大的碳交易体系。EU ETS采取总量管制与交易机制,覆盖了电力、水泥、造纸、玻璃、石油、钢铁等行业,其中电力是重点发展的行业。欧盟排放贸易体系的建立理论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2005~2007年,摸索阶段,可交易气体仅限于二氧化碳,建立了交易执行机构,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为后两个阶段奠定坚实基础;2008~2012年,各成员国在欧盟委员会批准下,拓宽了可交易的温室气体种类和部门。在此阶段,欧盟根据国家配额计划设定排放总量,成员国大部分采取免费分配配额的方式;2013~2020年,碳交易体系日趋完善,将制铝、有机化学生产行业也纳入其中,并且建立了统一的排放标准。目前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正处于实施的第三阶段。与前两个阶段明显不同的是,欧盟制定了在欧盟范围内适用的统一的排放总量。在配额分配方面,原先免费配额分配方式向配额拍卖方式转变。2013年,超过40%的配额以拍卖方式分配,该比例呈现不断上升趋势。拍卖方式将成为主要的配额分配方式。

英国排放权交易于2002年启动。在ETG组织中,大部分碳排放成员被纳入了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ETG为英国企业和政府提供了讨论碳排放权交易的沟通平台,其参与排放权交易的组织机构主要有工业企业、行业协会、服务供应商。在2003年,美国正式启动了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由于美国退出了《京都议定书》成员国,美国碳交易市场主要采取自愿性质的交易市场。作为世界上第一个自愿交易的场所,CCX的交易主体为自愿加入的企业会员。澳大利亚虽然不是京都议定书签署国,但一直积极参与碳减排活动。在2003年,澳大利亚启动了新南威尔士州温室气体减排计划这一强制性的碳交易市场。GGAS的交易主体主要是电力销售商。

图1 2005年~2011年世界碳交易总额趋势图

由图1可知,2005~2011年世界碳交易总额呈现不断上升趋势,尤其是在2008年以后增势迅猛。相比于2007年,2008年的碳交易总额约为其年交易总额的两倍,达到了1 263亿美元。而后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碳交易总额增速放缓,但仍呈上升态势。

由于世界银行提供的碳市场趋势分析报告只截止到2012年,2012年以后碳交易总额官方数据无法获取,所以图1中碳交易总额数据只截止到2011年。根据汉能集团提供的2014年度《全球新能源发展报告》可知,2013年世界碳交易总额大幅度减少,为549.08亿美元。2013年交易缩水主要是由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市场不景气,供过于求,碳排放价格大幅下跌。尽管如此,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潜力仍然不可小觑。2013年以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到碳排放交易当中。美国于2013年1月正式开启了加州碳交易市场。2013年6月,中国首次启动了碳交易试点,这标志着我国正式参与到国际碳交易市场中。

2.国际碳交易市场细分情况

表1 基于配额的碳市场交易情况单位:百万吨/百万美元

(二)国际碳交易市场交易情况

1.国际碳交易市场总体规模

根据表1可以看出,欧盟是全球碳交易增长的主力军。从碳交易量占比来看,2010和2011年欧盟排放贸易体系交易量分别占配额市场交易总量的94.79%和97.18%。从碳交易总额占比来看,2010和2011年欧盟排放贸易体系交易额占配额市场交易总额的百分比均超过了99%。与2010年相比,EU ETS碳交易总量的增幅为11.67%,碳交易总额增长了10.67%,由此可以推出EU ETS碳交易总额的增长主要是由于欧盟配额交易量的增加。虽然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市场仍呈增长态势。2011年配额市场交易总额比2010年增长了11%。全球碳交易市场规模迅猛扩张,欧盟功不可没。

表2 基于项目的碳市场交易情况 单位:百万吨/百万美元

由表2得知,无论是从交易量还是交易额来看,初级CDM市场交易规模远远超过了JI市场和自愿交易市场。2011年,CDM初级市场碳交易金额占项目交易市场的76.65%,在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中占据着主导地位。结合表1可知,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市场占主流地位,其碳交易量、碳交易额大大超过了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

三、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现状

我国政府于1992年正式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但是由于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在第一承诺期间内,暂时不需要履行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因此,当前我国尚无强制减排义务,国内碳交易市场也仍处于起步阶段,碳排放权的交易以CDM项目为主。2002年我国政府核准《京都议定书》,标志着我国全面启动CDM机制的工作。

随着新国际气候政策的制定,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主要通过三种途径来实现:一是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即CDM;二是自愿减排项目,即VER,国内部分企业或单位为了维护企业形象或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自愿性地购买相应指标以抵消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碳排放量;三是强制减排项目,2013年,中国第一个强制性的碳交易市场于深圳正式运行。

(一)基于CDM的碳交易

作为国际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当前我国实行的是清洁发展机制,通过实施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项目,向发达国家出售CER。中国与发达国家之间保持持续合作关系,合理利用CDM项目,能够切实减少实体经济污染物的排放量,有利于我国实现减排,缓解气候变化带来的不利后果。此外,还可以拓宽国内企业融资渠道,学习国外碳方面先进技术。

自我国实施CDM机制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成立了应对气候变化司,专门负责国内CDM管理,同时推出一系列相关制度政策,以保障中国CDM机制顺利推行。目前,无论是从注册项目角度,还是核证减排量方面,我国已成为国际上最大的CDM项目供给国。据世界银行数据显示,我国CDM项目每年提供全球约70%的CER需求。其中较早涉足CDM项目的上市公司包括巨化股份、三爱富等。截至2014年11月,在我国CDM项目中,已批准项目合计5 059个,已注册项目合计3 806个,已签发项目合计1 424个,涉及大唐、国电、中电、华能、华电等能源央企。其中,已批准CDM项目中减排类型数目最多的是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类。

我国CDM项目受到发达国家的广泛青睐,碳交易市场规模也迅速扩张,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实体经济企业规模巨大,为碳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减排额度;第二,我国属于一党制国家,政局稳定,碳交易政策短期内也不会有大幅变动,投资环境较好。

(二)基于交易平台的碳交易

为了提高我国企业的低碳竞争力,2008年国家发改委成立环境交易所,初步建立起碳交易行业体系,业务内容主要包括碳交易中介、咨询、碳金融以及碳审计等。其中,起步较早的有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及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随着碳交易行业体系逐步完善,相关咨询服务类公司应运而生,同时部分商业银行也开始尝试CDM项目投资、碳排放权交易等金融业务创新。目前,我国有四个主要的碳交易所,碳交易市场雏形已基本形成。

四、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的阻碍

(一)碳交易市场法律约束力较弱

尽管我国目前已经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等多部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国内还未建立全国性的强制性碳减排制度,同时,在自愿性碳减排(VER)市场交易方面也没有相应的规定,碳减排方面的法律效力,法律基础十分薄弱。

(二)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缺陷

我国的工业化起步较晚,国内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在开发时引进国外的资金,但没有重视引进国外先进的减排技术,缺乏规范指导。因此,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处于整个碳产业交易链的低端,在国际碳交易领域中十分被动,更无法掌握定价权。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碳减排技术相对落后,被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拒绝注册的项目很多,这导致了国际上部分买家不看好我国的一些项目。此外,长期供应CER即提前透支碳排放额度,对以后我国发展低碳经济也会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

(三)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尚未形成

当前,我国碳交易市场主体较为分散,价格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由买卖双方私下协商达成。我国碳交易信息不够透明,而国内卖主所知晓的相关价格信息又十分零散,且不够准确,从而使得议价能力较弱。相反,国外投资者有其专门设立的机构作为支撑,主动性强。目前我国投资者在对发达国家的碳交易过程中优势甚少。因此,我国应尽快完善国内碳交易市场体系,建立有效环境中介组织,及时提供碳信息与其它环境相关信息服务,发展碳金融产业。

五、完善中国碳交易市场建设的启示

(一)完善碳交易市场相关制度

2012年6月,国家发改委出台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提出开展自愿减排交易所需的重要程序规则,为各地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常运行奠定了制度基础。但是对于更加深入的碳排放额度管理、碳排放审核监管等方面尚未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众所周知,碳交易市场需要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作为支撑,才能在减排方面发挥预期的作用。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对于碳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有侧重点可能会由于经验不足无法充分确定,因此需要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学习和借鉴国外并逐步自我完善。

(二)加强研究CDM项目

如上所述,由于我国工业化起步较晚,碳减排技术和与碳减排相关的规范方法也大多引进于国外,缺少本国的核心技术,因此,政府应当加强对CDM项目开发规范的研究,进一步完善减排体制,带动国内实体经济进行碳减排自主技术创新,从而提高我国碳交易平台的整体水平。

(三)完善碳交易体系

当前,国内部分大中城市已经建立了碳交易所、产权交易所、环境交易所、能源交易所,碳排放项目工作也已合理开展,但是还没有形成统一标准的交易体系。碳交易价格不能自主,主要靠政府干预拉动,没有真正发挥市场的作用,实施碳减排过程中缺乏效率。因此,当前该部分主要的任务是尽快借鉴国际社会,尤其是发达国家及发达国家之间的碳交易机制,建立健全碳交易市场体系。与此同时,争取改善我国在国际新能源领域的定价权,提高我国碳市场的国际地位,建设适应我国国情的低碳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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