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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不端行为的类型重构初探

2015-12-09王立东,夏蕾

关键词:基金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不端行为的类型重构初探

王立东1,夏蕾2

(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纪检监察审计局, 北京 100085; 2.中央财经大学 保险学院, 北京 100081 )

摘要: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前提是对不端行为进行准确的理解和界定,不端行为可分为学术性不端行为和非学术性不端行为,本文对关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不端行为进行类型重构,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探索.

关键词:基金项目; 类型重构; 学术性不端行为; 伦理审查

收稿日期:2015-02-12

作者简介:王立东(1981—),男,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公共管理.

文章编号:1004-4353(2015)02-0185-04

中图分类号:G31

基金项目对于涉及自然科学的不端行为应该区分为学术性不端行为与非学术性不端行为,分别用不同的社会控制手段予以规制.自然科学基金应该着重在学术性不端行为方面加强治理力度和提高治理水平,同时也应把学术性不端行为的治理与法治有机地整合起来,将学术性不端行为的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对于非学术性不端行为应采用舆论引导、道德规制、行政管理等手段综合治理.比如就基金项目申请书的签字而言,如果项目申请人在一定情况下确实无法使所有项目参与人都在申请书上签字,参与人也没有书面授权(口头授权往往没有证据确证),如果这种情况被发现,依据《处理办法》项目须被撤销.但从实质方面来讲,项目申请人和参与人已经有资质申请或承担该项目的研究,并且就合作开展研究已经达成了合意,只是形式上存在着瑕疵,所以此时应该考虑外在表现形式的瑕疵是否足以否定其申请和开展基金项目研究的资格?当然,这些不当的行为绝对是应该杜绝的,也是应该予以批评、教育和处分的,但可以采取较柔和的手段,比如批评、警告、教育等行政或纪律处分等.

A probe of reconstructing types of scientific misconducts related to projects granted by NSFC

WANG Lidong1,XIA Lei2

( 1.BureauofDiscipline,InspectionandAuditing,NationalNaturalScienceFoundationofChina,Beijing100085,

China; 2.SchoolofInsurance,CentralUniversityofFinanceandEconomics,Beijing100081,China)

Abstract:The understanding and definition of scientific misconducts is the premise of governance of scientific misconducts. Scientific misconducts should be divided into academic misconducts and non-academic misconducts. The paper makes a probe of reconstructing types of scientific misconducts and related questions.

Key words: projects granted by NSFC; reconstruction of types of scientific misconducts; academic misconduct; ethical review

学术不端行为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其中既涉及到违反法律的行为和违反学术共同体共识的行为,也涉及到违背学术道德和科研伦理的行为,但是从国内现有的制度和做法,以及人们对其的理解和使用上来看,人们基本上混同了各种不同性质的不端行为.把不同性质的不端行为放在一个制度框架中进行评价,不仅混淆了各类不同性质不端行为的危害性,而且还影响了对不同种类不端行为进行区别对待的处理手段;因此,有必要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类型拆解与重构,以便充分认识各类型不端行为的危害,准确界定各类不端行为的性质与界限,恰当地给予各类不端行为应有的针对性处置.本文以与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相关的不端行为为研究对象,探索对其进行类型重构的必要性和具体做法.

1不端行为类型重构的必要性

2004年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颁布《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规定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属于学术不端;2005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颁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1](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规定“违背科学道德或违反科学基金管理规章的行为”属于不端行为;2006年科技部颁布《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规定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违反伦理规定、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的行为属于不端行为;2007年中科院颁布《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规定编造、作假、剽窃、滥用和骗取科研资源等违反科学道德的行为属于不端行为;2009年教育部颁布《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规定抄袭剽窃、篡改、伪造捏造数据、伪造注释、不当署名等行为属于不端行为.从以上可以看出,目前国内科技学术领域内对于不端行为的种类认定尚未达成统一,正因为如此使得国内不同科研体系对不端行为的认定与处罚差异性很大,难以协同防范治理不端行为.

2007年由多部门联合成立的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是我国在不端行为治理体系建设上迈出的重要一步,它加强了各机构之间的协同能力,为统一不端行为的认定和治理标准提供了基础平台,但是对不端行为的类型与处置措施尚未实现统一,因此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统一认识,全面部署,准确界定不端行为的类型.

2对不端行为类型的归纳及评述

在立法精神上,《处理办法》对于不端行为的规定倾向于“全覆盖”的模式,基本上涵盖了绝大部分现存的不端行为类型,但是没有对这些行为进行定性的类型划分;在条文设置上,《处理办法》采用主体导向的模式,对基金项目在申请、评审、执行、结项中各类主体可能发生的不端行为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具体地讲,分为申请者发生的不端行为、项目承担者发生的不端行为、项目评审者发生的不端行为、依托单位发生的不端行为以及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发生的不端行为,也就是说,一类主体有相对应的若干可能发生的不端行为,这种区分的优点是明确具体、对应性强,但是对于不端行为的类型区分没有进行性质上的区分.

本文认为,不端行为是一个上位的范畴,应分为学术性不端行为和非学术性不端行为.学术性不端行为又可细化为抄袭、剽窃、造假等与科学研究和学术创作直接、密切相关的行为;非学术性不端行为是指学术性不端行为之外的其他不端行为,包括学历、身份、资历、不当署名等与科学研究和学术创作有关,但又不是直接相关的不端行为.这两类不端行为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学术性不端行为直接关系到科学研究和学术创造的真实性和原创性,对于科学发展的影响是根本性的和决定性的,因此严重程度极高,应该重点防范和严厉处罚;非学术性不端行为虽然同样是不应该存在和被纵容的,但是其本身的危害性及对科学发展的影响力没有那么直接,因此要与学术性不端行为的处罚相区分.

现行中的做法基本没有对学术性不端行为和非学术性不端行为进行区分对待和处置,比如《处理办法》中对这两类不端行为的处罚在很多情况下在结果上是同等量级的.例如:在项目申请书中冒签他人姓名,在项目研究人员的资历、研究工作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的,抄袭他人申请书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这些行为的处罚结果都是要撤销当年的项目申请,虽然不同的不端行为还附带着其他的处罚措施,但无论如何当年申请的基金项目(无论获批与否)都要被撤销.上述不端行为虽然是不应该存在的,但是否都必须撤销项目还值得进一步商榷.

3进行不端行为类型重构应注意的问题

1) 学术性不端行为与非学术性不端行为的区别对待

中科院认为:“总体而言,我国各部门对科研不端行为已经达成共识,但具体界定在内涵和外延上还有一定差异.此外,有些部门的定义尚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和程序化,这是我国科研不端行为治理体系建设过程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2].因此,要对不端行为的类型进行统一,达成共识,这也是完善和健全认定不端行为的逻辑起点,否则难以实质性地推进我国科研不端行为治理体系的建设.

可以预见,随着科研领域学术自治的持续规范化和科研管理的深度国际化,与科学研究本身不直接相关的非学术性不端行为会越来越少,当然,这也与国家提倡建立诚信社会风气的大环境密切相关.与此同时,学术性不端行为也在不断发生演化和变种,呈现出日趋复杂化和隐蔽化的趋势和特点,其也必将成为今后我国科研不端行为治理体系完善和健全的重点和难点.此外,《处理办法》对于伦理方面的关照有待进一步提升和体系化.

2) 学术性不端行为治理的法治逻辑

科学的发展和法治的健全是相辅相成的,健全的法治对于科学的发展起到必要的保障作用,诚如美国最高法院副大法官斯蒂芬·布雷耶所言:“科学的实践依赖于健全的法律——法律在一个最低的程度上支持科学,提供科学以自由施展的空间,科学家们可以在这样的空间之内,自由地探索一切知识所依赖的真理.同样正确的是,法律本身也日益需要借助健全的科学,这一需求的产生是因为,社会越来越将其福祉依赖于科学上复杂的技术,因此在一个日益增长的程度上,这种技术构成了对我们所有人而言都十分重要的法律问题的基础.我们在法律体系中到处可以看到这一结论的例证.”[3]美国科研不端行为治理法制化进程也印证了上述判断.

学术性不端行为的治理既然已经并将日益深入地纳入法治化体系,那么对其的法律处置也必然要遵循法治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曾经组织过有关专家就《处理办法》的有关问题进行过讨论,与会专家基本上认为《处理办法》可以纳入行政法的范畴中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比例原则”,其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4]根据这一基本原则,《处理办法》想要达到的目的与其所采用的措施之间应该是均衡的,即目的与手段之间要成比例并且比例要恰当.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宗旨来看,它是立足于促进科技进步的规范,其主流应该是从正向的方面培育、引导、激发科技创新的动力与激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所倡导的精神也是教育为主、惩治为辅,以惩治为手段实现教育的目的.这就是说,《处理办法》作为保障科学基金项目研究顺利开展的制度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促进科技进步、维护科研环境纯洁、引导清正学术风气、教育督导改进不端行为,而不是处罚导向的制度.因此要慎用撤销项目、暂停申请资格、通报批评等严厉的处罚手段,如果能通过教育、警示、批评就可以起到促使当事人纠正认识、改正错误的效果,就应尽量不使用上述严厉手段,这也与“比例原则”相呼应.《条例》的颁布对于涉及基金项目不端行为的处理也作出了相应的、适当的调整,将取消项目申请资格的最高期限从无限期降至7年.

3) 学术性不端行为治理与科研伦理审查的结合

对科学研究的伦理关照起源于对二战中人体试验的反思,当然,这种伦理方面的关照随后逐步扩展到对科技活动后果和副作用的反思.美国和德国等发达国家相继建立了负责伦理制度建设和监督审查的机构,研究探讨有关科技前沿领域的伦理问题.对于科技领域科研活动的伦理审查意在对科技发展进行价值判断,现时性地评价科研对于人类的既有权益是否有损害,预见性地判断是否影响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对于科研活动的伦理审查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该科研活动进行中是否遵循了既定的伦理标注,二是预见该活动可能会给人类带来的远期不利.无论科研活动投入和可预见产出有多大,只要违背了上述两个方面的要求,都构成学术性不端行为,因为该研究本身已经违背了人类社会共同的基本的价值观和根本利益,该研究本身不仅是无意义的,而且是有害的,其影响难以估测.虽然从纯科学的角度来看,该项科研活动有学术上的价值,但其后果已经超出了科学研究领域之外,因此需要受到伦理规则的限制.

合理地运用伦理原则要求“倡导负责任研究行为,落实研究人员、伦理审查机构、科研单位等主体的责任,明确资助单位在监管方面的权责,确保公共资助研究活动合乎伦理道德的要求,维护国家资助研究的公信力”.[5]以上说明,对基金项目进行全面、合理的伦理审查是极其必要的,这也是判断是否构成学术性不端行为的重要标志之一,所以《处理办法》在修订的过程中也应对此进行充分的制度安排.

4结论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是我国资助基础研究的重要渠道,《处理办法》是保证这条渠道畅通性与纯洁性的重要保障,对于科研不端行为的有效治理是其发挥保障作用的根本手段.对学术性不端行为与非学术性不端行为进行区分治理并不违反严厉惩治不端行为的宗旨,只是在处理的手法、途径和轻重上更加有针对性和灵活性;与此同时,要进一步提升自然科学基金在“依法治国”大方针下对不端行为的治理能力.

参考文献: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EB].[2005-01-16]. http://www.nsfc.gov.cn/nsfc/cen/00/its/nsfc990916/20050526_001.html.

[2]中国科学院.科学与诚信:发人深省的科研不端行为案例[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3:8.

[3][美]霍勒斯·弗里兰·贾德森.大背叛:科学中的欺诈[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318-319.

[4]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5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74.

[5]唐伟华.英美国家政府资助研究领域人类参与者权益保护制度初探:基于对科学基金立法的考察[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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