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营改增”背景下地方税体系的完善
2015-12-09杜小娟
杜小娟
摘 要:"营改增"打破了原有的地方税体系运行格局,把地方税体系的构建推向前台。本文对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针对我国目前地方税体系面临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地方税;地方税体系
一、地方税及地方税体系的内涵
对于地方税的定义,业内专家学者有许多不同的观点。我国国务院规定:地方税是指税权划归地方的税收,即由地方根据宪法或者其他国家法律的规定制定地方税收法规,征收和使用的税收。也就是说,要判定一个税种是否属于地方税,主要应当从税收的立法权、执法权和收入使用权是否划归地方三个方面判断。一是从税收立法权角度进行界定;二是从税收的征管权角度入手界定;最后是从税收收入的归属角度界定。按照不同的界定标准,地方税可以分为大、中、小三个口径。大口径,是指凡收入权归属于地方政府的税种都属于地方税;中口径,是指收入权归属地方政府,且由地方负责征收、管理和使用的税种属于地方税;小口径,视为不仅征管权和收入权归地方,并且税收立法权也属于地方政府的税种才是地方税。
地方税体系是根据本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收的征收管理水平等,通过科学合理安排地方税制结构和有效的进行税收征管,使其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统一体。它主要包括地方税收管理权限体系和地方税制度体系;其中地方税收管理权限体系包括三个方面:税收立法权、收入归属权和征收管理权限。
二、营改增背景下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地方税体系自身存在的问题
第一,税权划分不合理。税收制度中缺乏税收基本大法,税收立法层次不高。并且,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地方只对一部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位条例具有立法权,这就使得地方的税收立法权过于有限,不能够充分发挥地方的调解作用,增加了落后地区的税收负担,间接地加剧了地区间的不平衡。
第二,税收管理权限过度集中于中央,地方缺少相应的税收管理权限。1994年的分税制确定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税制体系,但对于地方税务机关来说,不彻底的分税制极易导致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关之间的扯皮,增加征税成本。也会使地方税务机关的征管脱节,无法有效地进行管理。
第三,地方税税收收入规模过小。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地方税收收入所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已不到50%,地方政府依靠土地转让、土地批租的运作来增加收益,以“卖地”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出现土地财政的问题等。
第四,地方税制结构不合理,主体税种不明确。在地方政府取得的税收收入中,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均占有很大比重。而其他地方税种都是一些零散的税种,不能成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所以现行地方税体系中尚无税源丰富、规模较大,易于地方政府征管的主体税种。
(二)营改增对地方税体系的影响
营业税是地方税收入的主要来源,约占地方税收的1/3左右,据统计,从2006年到2013年营业税占地方税收入的比重分别是:33.67%,34.19%,32.79%,34.46%,34.12%,33.28%,33.28%,31.98%。但地方政府所分享的增值税收入在地方收入中比重却是逐年下降的,这说明增值税的增长速度是低于地方税收的增长速度的。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营改增在全国试点的首个申报期就减税130.13亿元。因此,随着改革逐步推进,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的税收将大量流入增值税,其中的一大部分将被中央分享,导致地方税的主体税种流失,地方税收收入减少。为此,我们应该完善地方收入体系,重新寻找和培育地方税主体税种,弥补营改增之后的税收空缺。
三、营改增背景下完善我国地方税系的建议
一是健全地方税收法律体系。将现在所实行的各种暂行条例改为法律法规,并且还要进一步深化“费改税”,使税收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善。中央应该合理划分一部分税收立法权给地方政府,使各级地方政府根据自身现有的税源和他们的经济发展状况,合理地制度适合本地区发展的税收法律法规。二是培育地方主体税种。可以考虑将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归并确定为财产税。同时,也应该适当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使它们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有力补充。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和个人财富的不断积累,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和完善,把它作为地方税体系的一个主体税种去对待。三是优化地方收入结构。可以借助营改增的机会适当调整增值税中央与地方的分享体制,可以将其比例由原来的75:25调整为60:40,也可以逐步调整,随着前期改革的测算最终确定分享比例。同时,完善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逐步较少专项转移支付的比例,提高一般转移支付。
参考文献:
[1] 葛静.“营改增”后重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思路和选择[J].税务研究,2015.
[2] 朱青.完善我国地方税系的构想[J].财贸经济,2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