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分歧与信念调整 *
2015-12-08潘磊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认知辩护的符号学向度研究”(项目号:12CZX042)、武汉大学“70后学术团队——跨文化哲学文本的书写与重建”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意见分歧与信念调整*
潘磊
[武汉大学,武汉430072]
关键词:意见分歧;信念调整;证据;合理性
收稿日期:2015-03-27
作者简介:潘磊,男,哲学博士,武汉大学哲学学院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B712.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11(2015)04-0023-08
摘要:意见分歧是否会导致信念调整?根据一种回答,意见分歧并不导致信念的调整,在面临意见分歧时,分歧双方或者其中一方可以合理地坚持自己原初的信念。根据另一种回答,意见分歧导致信念的调整,一种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分歧双方合理的做法是“分摊差异”。前者只强调初始证据对信念认知地位的规范影响,而忽略了意见分歧本身的证据效力;后者则相反。所以,二者都不是关于信念合理性的最好的回答。基于此,本文支持一种关于信念合理性的“总体证据观”。
意见分歧(disagreement)无处不在。两个足够理智的专业医生面临同样的病症,会得出完全不同的诊断结论;两个足够理性的法官面临同样的证据,会做出全然相反的判决;两个足够可靠的气象工作者面临同样的信息,会对未来的天气走势做出大相径庭的预测;等等。在哲学这个充满争议的学科领域里,意见分歧更是家常便饭,甚至有人据此提出“哲学无定论”的主张:“无定论正是哲学的本性,只有无定论的问题才是真正的哲学问题,而真正的哲学问题总是无定论的。”[1](P31)
在实践中,人们对待意见分歧的态度也各不相同。一种极端态度是极力排除己见。持这种态度的人通常将那些持有不同意见的人视为自己的“敌人”,因此,在他们看来,意见分歧实质上是一场“战斗”,在这场“战斗”中,“胜利”是唯一的目标。这种态度多见于政治生活中。另一种极端态度则是宽容和忍让。持这种态度的人认为,尽管意见分歧令人不悦,但我们还是应该公平地对待相互冲突的意见。这种态度在宗教领域尤为突出。
无论人们实际上如何应对意见分歧,我们都可以在理论上追问:对待意见分歧的合理回应到底是什么?事实上,该问题已成为当下认识论领域的一个热议话题。它从根本上涉及到信念的合理性问题:某一个认识主体S对一个具体的命题P所持有的某种命题态度,是否合理;在面临意见分歧时,S是否应该调整自己的信念。本文主要关注的正是上述问题。通过对几种解决方案的批判性考察,我总体上支持一种关于信念合理性的“总体证据观”。
一
来看一个有趣的例子。最近,有人公然在互联网上悬赏重金向中医发起挑战,以检验中医所谓的“把脉验孕”的可行性和科学性。一些中医界的人士(其中不乏一些泰斗级的人物)已欣然接受挑战。据说近期会有结果。这个例子其实只是中西医长期争论的一个缩影,经过某种理想化的处理,它可以清楚地揭示分歧的一般结构。为了做到这一点,我们有必要抛开一些无关的考虑因素(例如,争论双方之所以在互联网上展开唇枪舌剑,纯粹是为了骗取点击率并借机出名;抑或是为了其他一些功利的目的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假定争论双方都是理性的、审慎的,都能够对证据做出恰当的反应。为方便讨论起见,我们可以将其简化为二人争论的情形。这样一来,我们想要的情形就可以被理想化为:两个个体(张西和李中)对同一个命题P(例如,“脉象是怀孕的可靠提示”)持有不同的命题态度。他们拥有大体相同的医学证据,都对相关的证据做了仔细的考量,却得出不同的结论:李中相信P而张西否认P。据此我们认为,张西和李中之间存在一种显见的意见分歧。
在分析对待这种分歧的合理回应之前,有必要对一些术语和假定做简要说明。首先,在我们构造的理想化情形中,张西和李中通常被称为“认知同仁”(epistemic peers)。最直观的关于“认知同仁”的看法,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同道中人”:他们对某一领域的相关问题都做了足够谨慎的研究,都能够对相关的证据做出足够明智的反应,并且能够恰当地理解和评估双方的论证。其次,在讨论同仁间的意见分歧时,有两个基本假定:[2](P211)第一,平等假定。具体说来,认知同仁所处的证据情形是平等的。换言之,他们就争论的问题所掌握的证据并不存在任何重大的差异。第二,宽容假定。两个足够理性的认知同仁都能够对相同的证据做出恰当反映;任何一方都没有理由认为自己对证据的反应要优于对方。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至少可以从两个不同的阶段来重新思考张西和李中之间的意见分歧。借用Feldman的说法,[3](P220)一个阶段即所谓的“分离”(isolation):在这个阶段,张西和李中分别检验了相似的证据,经过严肃而又谨慎的思考之后,张西最终得出“P为假”的结论,而李中最终得出“P为真”的结论。对每一个人而言,他们在该阶段所得到的结论似乎都是正确的。另一个阶段是(双方意见的)“彻底公开”(full disclosure):在该阶段,张西和李中就相关问题已进行充分的讨论和交流,他们都知道对方的论证和推理,在检查过相同的信息之后,其中一方最终得出与另一方相互冲突的结论。本文主要关注后一阶段的意见分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问题就是:面临这种同仁间的意见分歧,什么样的回应才是合理的?
二
在某些情况下,答案很简单。例如,[2](P188)假设我的一位朋友基于一定的理由相信我早餐吃了麦片。而我则清楚地记得我早餐吃的是培根和鸡蛋,所以我确信他是错的。对此最合理的解释就是:他缺少我所掌握的证据。因此,即便已经了解到他的信念,我似乎也没有理由调整自己的信念。相应地,在其他情况下,如果我有理由认为,我的朋友掌握了更多证据,或者极有可能对证据做出更好的回应,那么,在获悉他的信念之后,我应该改变我的信念。
然而,真正值得我们关注的涉及意见分歧的案例,远非如此简单。这些案例之所以值得关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在这些案例中,争论一方并没有任何具体的理由,认为另一方掌握更多的(或更少的)证据,或者更有(或更没有)可能对证据做出恰当的反应。例如,假设我发现我的一位朋友就命题P与我产生分歧:他有足够的理由相信P为真,而我则有足够的理由相信P为假。假定我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我的朋友和我一样都是明智而又理性的人,并且,除了我们之间实际上所存在的具体分歧外,我并没有别的更一般的理由认为他(或者我)对相关证据做出了更恰当的反应。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应当调整我的信念?
根据一种回答,在这种情况下,争论方没必要调整或改变自己原初的信念,并且这样做是完全合理的。针对这种观点,有两种不同的理解:(1)在面临意见分歧时,双方均可以合理地坚持自己原初的信念;(2)只有其中一方可以合理地坚持自己原初的信念。
前者具有直觉上的吸引力:它坚持一种开放的态度,并且承认某种认知多元性。其背后的理论支撑在于:针对某种给定的认知情境,并不只是存在一种唯一合理的认知回应,完全有可能存在多种认知回应,并且这些回应同样都是合理的。
后者在直觉上的吸引力在于:它高度契合智识之士对独立人格的理想追求。我们时常会听到这样的告诫:作为一个知识分子,我们应当以追求真理为己任,时刻保持独立之人格,不盲从,不随波逐流。然而,理想是丰满的,现实却很骨感。在有些群体中(甚至在一些专业群体中),分歧密布,而且相互冲突的意见并非均匀分布。在很多情况下,也许群体中的大多数人并不同意你的意见,并且他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他们的信念是正确的(尽管这些信念实际上可能是错的),而你并没有具体的理由认为他们犯了错。这时候,犹如乌云压顶般的分歧往往会淹没你原初的证据(即使这些证据客观上支持你的信念)。随着时光推移,你本来正确的信念悄然被埋没,甚至你会动摇,继而随波逐流。考虑到这种情况,坚持(2)就显得尤为重要。
除了这种直觉上的吸引力之外,(2)还享有高度的理论支持:根据我们关于证据支持关系的通常理解,一组给定的证据E,客观上不可能同时支持两个相互冲突的命题P和P’。因此,在产生意见分歧时,我们自然认为,只可能有一方对证据E做出了恰当的反应。这种想法更强调初始证据对相关命题的客观支持关系,而忽略意见分歧所具有的证据效力。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争论一方需要对意见分歧提供一种合理的解释。通常的做法是认为另一方犯了错:他(或她)并未对相关的证据做出恰当的反应。
接下来,我将分别考察二者各自所面临的困难。在谈到(1)这种态度时,Christensen的批评在我看来相当具有说服力。*下文只是对Christensen的论证做了简要概括,忽略了与本文无关的一些细节。[2](P190-192)。他首先将这种态度定位为一种“各行其是”的态度(live-and-let-live attitude),他承认这是一种开放的态度,拒斥它也就意味着对认知多元性的背叛。然而,他认为这是一种很难维持下去的态度。为了说明这一点,Christensen举了一个具体的例子。假设我的一位朋友和我从事相同的医疗工作。我接诊的一位病人状况异常糟糕,我朋友和我都对他做了仔细检查,研究他的医疗记录,查阅相关文献,最终我们得出相互冲突的结论。事实表明,仅有两种理论可以解释他的症状。理论A较为简单,理论B与资料更匹配。我的朋友对理论B持有65%的信任度,对理论A持有35%的信任度,而我则相反。经过全面深入的讨论和交流之后,我们最终明白:他更关心理论与相关资料的匹配度,而我更关心理论的简单性。在这种情况下,Christensen写到:“于我而言,做如下两件事情中的至少其中一件均会面临巨大的压力:(1)认为我的朋友并未正确地权衡(理论的)简单性和与资料的匹配度,或者(2)转向他的信念。坚守我的信念的同时,而又承认一个不同的信念享有同等的证据支持,这样做并不牢靠。”[2](P191)
换个角度思考这个问题:我是否认为他的权衡总体上会导致同样正确的信念?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我有什么理由认为,我的信念在某个时刻(例如,必须要对病人实施某种治疗方案的性命攸关的时刻)更有可能为真?我当然可以说自己运气好。但这样做显然是不合理的,甚至是错误的。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我又有什么理由认为,运用那种权衡所形成的信念(与我的信念一样)是合理的?所以,无论如何,无视分歧的重要影响都是相当可疑的。
要找出(2)的问题所在,我们首先需要考察支持它的理由。如前文所述,这种理由植根于关于证据支持关系的看法之中。根据这种看法,证据支持关系是“客观的”:它独立于认识主体对它的思考。在意见分歧的案例中,相同的证据至多支持其中的一方:该方所持有的信念客观上得到相关证据的支持,因而是得到辩护(justified)的信念,另一方则不然。更为重要的是,即使在“完全公开”阶段,意见分歧也不会改变这一切。因此,不可能存在合理的意见分歧。
可是,分歧双方至少需要为表面上显见的意见分歧提供某种解释。最可能的解释是这样的:基于一组特定证据所合理相信的东西,并不总是完全明显的,一个人尽可能真诚而又审慎地去求得真理,而最终得出的结论却并未得到证据的支持。这就为一些表面上看似合理的意见分歧留下空间:其中一方对相关证据做出完全错误的评估,并最终得出一个不合理的结论。正如Christensen所说:“我们都生活在不完美的认知状态中。这一方面是因为,作为信念基础的证据是有限的……另一方面是因为,我们并不总是按照最恰当的方式来回应我们所掌握的证据。”[2](P187)
所以,消除这种意见分歧的最好方式,就是借助一种认知错误理论(epistemic error theory)对其做出合理的解释。Foley表达了类似的想法。其基本立场是:一方面,我责无旁贷地信任我自己的认知能力;另一方面,我的认知能力和他人的认知能力之间具有相似性,二者共同为支持他人认知行为的假定提供了根据。但是,该假定可由如下信息所击败:他人有犯错误的历史、缺少重要的证据、受过糟糕的训练等。也就是说,即使我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我的某位朋友和我一样总体上是可靠的,但在某个特定场合,我依然有具体的证据表明他犯了错误。除此之外,Foley还写到:“即使我并不知道另外某个人的过往记录、能力、训练、证据或背景,依然存在一种重要且常见的方式,可以击败他所持有的观点的可靠性。当我们的观点冲突时,它就被击败,因为在我看来,这个人已变得不再可靠。”[4](P108)
不难看出,Foley的论证带有很强的“第一人称”视角。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很难说这种视角就一定是错误的。因为,根据对认识论的一种传统理解,它首要关注的就是某个认识主体S所持有的一条具体的信念是否具有相应的认知地位(例如,是否得到辩护、是否算得上知识等)。对该问题的解答当然依赖于S在具体场合下所掌握的证据或理由。在这方面,我认为Foley并没有什么不对的地方。他曾(正确地)宣称:“根据冲突双方之间存在某种中立裁决的模式去思考观点的冲突,从根本上说是错误的。”[4](P79)
Kelly也提出过类似的论证,并据此证明,在面临(意见)冲突的情况下,坚持自己的初始信念是合理的。依Kelly的看法,“在你我之间存在意见分歧的情况下,从我的观点看,这当然意味着你已经对证据的辩护效力做出了误判”。[5](P179)
上述论证依赖一个关键假定:意见分歧本身也构成一种证据。更重要的是,从第一人称的视角看,这种证据必然会造成一种辩护的不对称。假定你我之间就命题P存在意见分歧,那么,这种不对称就体现为:从我的观点看,该分歧本身也就构成了我相信你犯错的证据;你我之间存在意见分歧这一事实,使我有理由相信,相比你而言,我对支持P的相关证据(初始证据)做出了更好的回应。这势必赋予我所持有的关于P的信念以优势地位。
为了阐明这一点,我们不妨换个角度来思考。假设我处在一个特定的认知情境中,拥有一组特定的证据E。通常情况下,作为一个理性的认识主体,我会对当时的认知情境进行有意识的反思。经过一系列缜密的反思,我清楚地意识到:例如,我当时所处的认知情境以及我的认知官能都是正常的(未被操纵或受骗等);我当时所掌握的证据E并不存在明显的“败点”(defeater)。*关于这个概念的直觉理解是:假设某个认识主体S基于证据e而相信命题P,随后他又获得了新的证据e’,如果S意识到e’的存在,并且e合取e’使得S不再有理由相信P,那么e’就是e的“败点”。在这种情况下,我基于证据E相信命题P,那么,该信念就是一个得到辩护的信念。但这并非问题的全部,更重要的是:对初始证据E(一阶证据)的这种反思性考量,本身也构成我相信P的证据(高阶证据)。这里的要点在于:关于证据的证据,本身也作为证据起作用。事实上,对初始证据E的反思,使得我有证据相信如下这个高阶命题:
(M)“证据E支持命题P”。
如果我有证据支持(M),那么我就有证据支持P。[6](P69-90)*Conee在论证“合理的意见分歧”时,多次用到这条原则。在这篇文章中,我并不打算质疑该原则,相反,我认为它是一条直觉上高度合理的原则。更详细的讨论可参见Earl Conee,Rational Disagreement Defended,in Disagreement,edited by Richard Feldman and Ted A.Warfield.Oxford Unicersity Press,2010.这是一种新的证据,来自于对初始证据的反思,它和初始证据E共同构成信念合理性的基础。
假设你此时获得相同的证据E,经过深入的考虑之后,你最终得出一个和我完全不同的结论。一旦我们处在“完全公开”阶段,那么,从我的观点看,“你得出一个和我不同的结论”(分歧)就使得有理由相信,你没有支持(M)的证据。换句话说,你并没有对证据E做出正确的回应。如果你没有证据支持(M),那么你就没有证据支持P。至少,我会对你支持(M)的证据产生怀疑,我们之间的分歧恰恰就构成了我怀疑这一点的证据。如果我有证据怀疑这一点,那么,我们之间所存在的意见分歧,同时也就构成了你所拥有的初始证据E的“败点证据”(defeating evidence)。
上述分析表明,辩护的不对称在两个层面上得以体现:分歧本身作为高阶证据在辩护效力上的不对称,以及初始证据E在辩护效力上的不对称。而且,根据上述论证:正是高阶的不对称导致了一阶的不对称。
三
上述论证至少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首先,过于独断,缺少论辩上的说服力。当你我之间就命题P存在意见分歧时,如果我对此回应说“我有充分的理由相信P为真,而你不同意我的观点,所以你是错误的”,你自然会质问我:为什么这种分歧不是你犯错的证据?正如Christensen所指出的那样,当你我之间产生意见分歧时,“你不同意我的观点,同样构成我犯错的证据”。[2](P196)只要我没有独立于这种分歧之外的其他理由表明我没错,你完全可以对我的回答置之不理。
其次,上述论证本身有乞题(begging the question)之嫌。当我解释我们之间的意见分歧时,如果我认为犯错的是你,我提供的理由必须独立于我们之间存在意见分歧这一事实。否则,我在论证上就犯了乞题的错误。
再者,根据上述论证,你我之间在具体场合下的意见分歧,构成了你在该场合犯错的证据。这意味着:尽管根据过往记录,你总体上是可靠的,多数时候都能够对证据做出正确的回应,但这并不表明,你在特定场合下不会犯错。问题在于:如果承认我们在认识论的意义上都处在一种不完美的状态之中,那么,我们关于合理信念的说明,理应包括对这种缺陷的解释。倘若我仅凭具体场合下的意见分歧,就不再视你为同仁,甚至据此认为你持有的信念是不合理的,这未免也太草率。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直接针对上述论证所依赖的“辩护不对称”的假定。Feldman曾提出一个相当有说服力的论证反对该假定,[3](P231-232)该论证的要旨是:当A和B产生意见分歧时,A相信命题P为真,B则相信P为假。我们假定,他们掌握的证据E客观上支持P,那么,在二者意见的“分离”阶段,A关于P的信念是得到辩护的,B的信念则是未得到辩护的信念。但是,对于A和B而言,证据E客观上支持哪个信念并不明显。所以,当二者的意见处在“完全公开”阶段时,A至多知道二人当中的某一位,对证据E做出了错误的评估。可是,他并没有理由认为,错误在B而不在他本人。对此,Feldman明确地说:“或许,证据支持关系的存在,并不取决于信念主体是否意识到它的存在。但是,一旦一个人明确地思考这个问题,那么,当他意识到自己没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他所掌握的证据支持其信念时,我们就很难明白,他何以能够继续合理地持有该信念。事实上,这种意识是作为‘败点’起作用的,它击败了初始证据所提供的一切支持。要害在于:一旦一个人按照‘完全公开’的意见分歧所要求的方式来反思自己的认知处境,他很难再合理地维持自己的信念。”[3](P232)
依照Feldman的看法,当A和B之间的意见分歧完全公开时,这种分歧迫使A(或者B)不得不反思自己的认知处境。而当他进行这种反思时,他同时也知道,另外一个人(和自己一样具有卓越的才干)对证据做出了不同的评估。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很难明白,他有什么理由相信,自己对证据的评估才是正确的评估。所以,Feldman得出结论“(这种情况)似乎会使双方达成某种平衡”。[3](P231)这种平衡正是他本人所要捍卫的回应意见分歧的合理方式——“悬置判断”。
四
上述讨论表明,认为意见分歧并不导致信念调整,这种立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均面临诸多困难。最近,一种与之针锋相对的立场较为盛行。根据这种立场,意见分歧必将导致信念的调整。争论仅在于:到底应如何调整、调整到什么程度才是合理的?
根据一些学者的回答,在面临意见分歧时,争论双方合理的做法是分摊差异(splitting the difference)。根据这一观点,争论中的任何一方固守自己原初观点的做法均是不合理的。事实上,只要考虑到相关的对称性,也就是说,只要其中一方没有任何独立的理由认为,对方对相关证据做出了错误的评估,那么,双方合理的做法应是回到一种不可知论的状态:在其中,双方应该就争论的问题悬置判断。Kelly将这种观点称为“一视同仁观”(The equal weight view):[5](P112)
(EWV): 在面临同仁间的意见分歧时,其中一方应当对双方各自的观点一视同仁。
最近,有不少的学者都支持这种观点。例如,Feldman明确地说:“考察这样一些案例,在其中,我们要思考的事情就是:另外一个人(他和自己一样是明智的、严肃的、审慎的)和自己一样已对相同的信息做出评估,最终得出一个与自己相冲突的结论……要诚实地描述这种情境,就要承认其对称性……在这些案例中,怀疑论的结论在我看来是合理的:它既不承认双方的观点均是合理的,也不承认自己的观点享有一定的特权。相反,悬置判断才是必需的。”[3](P235)
Feldman对他本人所捍卫的怀疑论结论做出如下说明:“它(怀疑论的结论)是人们习以为常的事实,即:在我们的智识生活中,人们在许多最重要的问题上存在广泛的、赤裸裸的意见分歧。这一点在认识论领域以及在更一般的哲学领域,尤为明显。……我的结论是:悬置判断是认识论上正确的态度。由此可知,在这些案例中,我们缺少合理的信念,因而(至少根据正统的理解)缺少知识。这是一种偶然的现实世界的怀疑论,它尚未得到应有的关注。”[3](P217)
尽管Christensen不同意这种怀疑论的结论,但他同样支持(EWV)。正如他本人所说的那样:“当我有充分理由认为,基于我本人的错误对(意见分歧)所做的解释,与基于我朋友的错误所做的解释一样有效时,我应当在我们二人的原初信念之间‘分摊差异’。”[2](P203)
上述观点体现了一种认识论上的“折衷”态度,其结果就是:分歧双方各自调整自己的初始信念,从而达成一种唯一的认知回应。这就好比你要买一件心仪的小商品,假定它标价为12元,而你认为它只值10元。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终你们各让一步,以11元的价格成交。在这种情况下,你们各自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自己原初对该商品价格的看法,从而形成一种新的看法。
多数时候,我们这样做无可厚非。即便在关于认知分歧的认识论的讨论中,也有大量案例支持这种做法。
案例1:假设你我二人在观看一场男子百米比赛,它云集了当今世界上最顶尖的百米高手,比赛异常激烈。我们两人的视力都同样地好,并且都无比专注地紧盯着终点线。在T1时刻,在我看来,A运动员似乎要稍稍领先B运动员而率先撞线,所以我相信A赢得比赛;相反,在你看来,B似乎要稍稍领先A而率先撞线,所以你相信B赢得了比赛。在T2时刻,我们经过交流发现,我们就哪个运动员赢得了比赛这个问题,存在意见分歧。那么,基于这种新的信息,我们应当如何调整我们最初的判断呢?
一种自然的想法是借助“第三方”(例如,根据先进仪器统计出来的官方结果)来对我们的分歧进行裁决。然而,正如前文所指出的那样,依这种方式来思考意见分歧是不可取的。排除这种想法,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应当放弃我最初的观点(“A赢得了比赛”),你也应当放弃你最初的观点(“B赢得了比赛”)。对你我而言,悬置判断是这种情况下唯一合理的态度。这正好契合(EWV)的精髓。
案例2:[2](P193-194)假设我是一位气象学者,我已经掌握了由国家大气海洋局以及全国天气服务中心所提供的天气资料,并且我已经学会运用各种模型来利用这些资料做出预测。通过对这些资料的详细研究,并且运用我所了解的各种模型,我最终对明天下雨持有55%的相信度。但我随后获悉,我的一位同仁也知道如何运用同样的模型,在对同样的资料进行仔细分析之后,他却对明天下雨只持有45%的相信度。我们甚至可以假定,根据大量过往的预测记录,我们做的同样好。
无论是Christensen还是Feldman都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二人应当调整各自的信念度。更重要的是,这种调整应当是公平的。换言之,我们当中的任何一位都应当赋予各自的观点以同样的比重。这样一来,我对“明天下雨”的相信度就会下降5%,而你的则上升5%。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两个案例基于两种不同的理解信念的方式。前者将信念理解为一个绝对的概念(all-or-nothing concept),后者将信念理解为一个程度概念。无论哪种理解,意见分歧似乎都为信念调整提供了理由。
然而,(EWV)最近也招致了不少批评,比较有代表性的批评意见是由Kelly提出的。*需要说明的是,限于篇幅,我在此只是粗略考察Kelly的一般性论证,他本人还专门提出四个辅助论证,有兴趣的读者可详细参阅他在该文第3节的讨论。[5](P110-174)依我之见,Kelly的批评矛头直指(EWV)所依赖的一个关键假定,即:在存在意见分歧的场合下,信念合理性的基础,纯粹依赖于心理学的事实——分歧双方当时实际上相信什么。该假定的一个后果就是:它完全淹没了初始证据的规范影响。在Kelly看来,这是一个糟糕的后果,直觉上高度不合理。
为了阐明这一点,我们不妨更详细地考察Kelly的论证。他首先提出这样一个案例。
案例3:尽管你我掌握同样一组证据E,我们就某个假说H却得到完全不同的看法:我有十足的信心认为H是正确的,而你则有十足的信心认为它是错误的。事实上,在T1时刻,即在我们碰面之前,我对H的相信度达到0.8,而你的只有0.2。在T2时刻,我们相互交流各自的观点。
根据(EWV),你我应当分摊我们原初观点之间的差异,每一个人都应当赋予H以0.5的可信度。在T2时刻,这对你我而言都是一种合理的信任度。
接下来,Kelly指出,我们至少可以基于下述理由拒斥(EWV)。在案例3中,我们并未提及证据E和假说H之间的关系,尤其未提及证据E在多大程度上支持H或反对H。但是,如果我们据此认为,你和我在T2时刻对假说H为真所抱有的信任度,完全独立于证据E和假说H之间支持关系,那么,这种观点就是不合理的。为了明白这一点,我们可以沿着Kelly的思路对案例3进行补充。
案例4:事实上,基于证据E,假说H是高度不可几的。那么,你赋予H以0.2的信任度,就是对E的合理回应。更重要的是,你按这种方式对证据E做出回应,恰恰因为:你意识到H基于证据E高度不可几。相反,我赋予H以0.8的可信度,就是一种不合理的回应,这说明我高估了E对H的辩护效力。
在T1时刻,即在我们相互交流之前,我们可以说:你基于你的总体证据,持有一个关于H的合理观点,而我基于同样的总体证据,持有一个关于H的不合理的观点。可疑的地方就在于:根据(EWV),一旦我们意识到我们之间的意见分歧,这种看上去相当重要的不对称就会消失殆尽。所以,Kelly曾这样说道:“我认为,(EWV)完全不合理的地方在于如下这一点:明明知道你的观点(而不是我的)是对初始证据的一种合理回应,居然还要求你我二人对各自的初始观点,做出均衡的调整。毕竟,我们在T2时刻所持有的信念是否合理,取决于我们在该时刻所掌握的总体证据。”[5](P123)
这里所说的总体证据(姑且称为E*)包括:
(1) 我们的初始证据E;
(2) 事实:我对证据E的回应,即我对H持有0.8的相信度;
(3) 事实:你对证据E的回应,即你对H持有0.2的相信度。
(EWV)的问题在于:它认为,E对H的影响,与E*对H的影响完全无关。因为,根据(EWV),当我们在T2时刻考虑信念合理性的决定性因素时,你和我实际上相信什么,这一心理学的事实完全淹没了初始证据E。然而,Kelly认为,“事实上,我们在T2时刻所持有的关于H的信念是否合理,(至少在很大程度上)依随于我们在T1时刻对证据E的回应”。[5](P124)
基于上述考虑,Kelly明确提出了“总体证据观”(the total evidence view)。根据这种观点,一个人在面临意见分歧时,他所持有的信念是否合理,取决于他当时拥有的总体证据,这种证据不仅包括一阶的初始证据,还包括对初始证据的反思。在这种意义上,当我们思考信念的合理性时,应当是一种全盘的考量。合理性不仅包括对自己初始证据的恰当回应,而且还包括关于这种回应的证据。更重要的是,这种证据还包括这样的证据:我们并不总是对自己的初始证据做出恰当的回应,甚至在特定场合下(存在意见分歧的场合),自己更有可能对初始证据做出不恰当的回应。单方面地强调一阶初始证据或者高阶证据对信念认知地位的影响,都是不可取的。它们都只能够对信念的认知地位做出部分的贡献。Kelly最终断言:“在出现意见分歧的情况下,信念的合理性不仅依随于初始的一阶证据,而且还依随于高阶证据,这种高阶证据受同仁所持有的信念所左右。”[5](P142)
五
总体上,我是同意Kelly的看法的。疑问只是在于:它到底如何运转?根据“总体证据观”,我们当然可以回答说:在面临意见分歧时,一个人对争论的问题所做的认知回应是否合理,要视场合而定。在有些场合,他应当更多地考虑初始证据的规范影响;在有些场合,他应当更多地考虑高阶证据的规范影响。如果是前者,他只需要适度调整自己原初的信念,调整后信念更接近自己原初的信念;倘若是后者,他要更多地考虑同仁所持有的不同信念,这样一来,调整后的信念更接近同仁的信念。可是,我们对初始证据和高阶证据对信念认知地位的规范影响,仍然缺乏一种更详尽的统一说明。不过,相较本文前面所提到的几种观点而言,“总体证据观”无疑已取得巨大进步。我们需要做的只是进一步完善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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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卢云昆
Disagreement and belief revision
PAN Lei
Do peer disagreements lead to belief revision? Some think that peer disagreements do not lead to belief revision. In cases of disagreement, it is reasonable for both parties or one to hold their or his original opinions. Others think that peer disagreements do lead to belief revision. According to a typical view, in cases of disagreement, the reasonable thing to do for both parties is “splitting the difference”. Generally speaking, the former merely places emphasis on the normative effects of the original, first-order evidence. On the contrary, the later moves in the opposite direction. Thus, neither is a good answer to this question. This paper is in favor of “the total evidence 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