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农机监理执法检查的思考
2015-12-07严中
严 中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全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管工作进入更加完善、更加规范的新阶段。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主要包括源头管理、宣传教育、执法检查三个方面。其中执法检查既包括静态检查也包括动态检查,既包括机库和场院的停放检查也包括田间作业、道路转移时的检查,是最难把握的工作环节。尽管《条例》对农机安全监管的基本原则、体制机制、财政保障和相关主体的责任进行了规定,也从农机生产、销售、维修、使用、监督等方面提出了全面的要求,但受各种条件的制约,农机监理执法检查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1 农机监理执法检查存在的问题
1.1 人员缺乏,装备落后
机构改革、公车改革后,农机监理机构执法人员、执法车辆普遍缺乏。如:镇江市现有县级以上监理员63人、执法车辆3辆,每21人拥有一辆执法车辆,乡镇监理人员则从高峰期的180余人锐减至目前的72人。《条例》虽然对执法标志、证件、装备进行了规定,但没有统一的标准。由于办公经费不足,农机监理人员的服装不统一,执法条件差、手段弱,难以开展田间场院以外的安全检查和应急处置。
1.2 执法检查效率不高
到目前为止,农机监理还没有统一格式、便于携带的执法文书。农机监理部门没有对拖拉机驾驶证记分办法、处罚细则进行整理、归类、编号,农机执法人员在与公安部门人员联合执法时,资料查询不方便,文书格式不统一,执法效率不高,影响了农机监理的执法形象。
1.3 执法检查管理权限划分有缺陷
《条例》虽然赋予了农机部门登记、检验的权限,也规定了农机、公安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事项,提出了建立安全检查的协作机制,但没有明确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独立的上道路检查权。而目前乡镇以下道路越来越少,农业机械转移越来越多,上道路行驶不可避免,农机执法检查停留在乡镇以下道路和田间场院很难适应农机发展的需要。而公安交管部门综合权衡警力、管理重点、责任考核等因素,无意对道路以外的农业机械进行长期的、有效的管理,即使对道路上的农机进行监管,也会从“三农”政策和农机驾驶人的经济水平考虑,网开一面,尽量不处罚、少处罚,从而削弱了执法检查的力度。
1.4 执法对象的素质有待提高
农机监理执法检查的对象是农机手。由于全国各地农机注册登记的标准不一样,又不能联网,有的机手打擦边球,购置超标准、超目录型号的拖拉机到外省市上牌,造成基础牌证管理的混乱,农业机械的动态安全监管处于“公安部门有劲使上不、农机部门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状态,无牌行驶、无证驾驶、长期脱检等严重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无牌、脱检行为的发生。
2 对农机监理执法检查的相关建议
2.1 梳理处罚内容
当前农机监理行政权力网上清理工作基本完成,内容基本完善,但缺乏全省统一的便携易查的执法处罚依据文本。建议参考公安交警处罚手册,对农机监理执法处罚依据进行归类,逐项编号,区别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汇总印制成方便查找、易于携带的手册。同时,尽量规范处罚文书,简化处罚手续。
2.2 提高装备水平
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服装标志等是保障执法检查顺利开展的必要条件。目前农业部虽然规定农机监理部门应配备行业保护服、行业标志,《条例》也规定检查时应佩戴统一标志,配备相应的执法装备,但全省真正统一配备的监理机构很少,要从车辆、通讯、服装、文书等方面进行全部规范统一的配置,现阶段难度很大。
2.3 完善处罚程序
目前的农机监理行政处罚大多停留在口头上,真正实行经济处罚的很少。一方面,处罚文书太多太繁琐;另一方面,处罚存在责任风险,导致农机监理执法人员不肯亮剑、不敢亮剑。建议在规范处罚依据、程序的基础上,借鉴公安部门的做法,对200元以下的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由执法人员手持打印一体机,当场处罚,当场出单,提高效率。
2.4 规范队伍建设
“打铁要靠自身硬”,抓好农机监理队伍建设,不断增强业务技能,是提高农机监理监督检查水平的关键所在。要以“急机手所急,想机手所想,办机手所需”为出发点,做到用法律、法规规范农机安全监理的各项工作。建议在政府网站和服务窗口公布行政许可、处罚的依据、程序,保证在行政许可范围之内做好本职工作。实行对农业机械源头牌证管理、驾驶人安全教育、动态执法检查的全面监管,及时查纠各类违法违章行为,排除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要定期组织监理执法人员培训,规范个人行为,提升整体素质,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农机安全监理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