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自由化、法律与中国金融改革( 二)———悼念麦金农教授
2015-12-07汪其昌
汪其昌
金融自由化、法律与中国金融改革( 二)———悼念麦金农教授
汪其昌
二、麦金农对金融深化理论的修改与补充:金融自由化的顺序
麦金农和肖的理论与政策主张在拉美、非洲和东南亚等国家得到了官方认可和实践,出现了许多未曾料想的问题,如金融脆弱性与金融危机。实践的光芒照亮了其理论假设前提和方法论缺陷。其理论隐含三大假设前提:完全信息假设、利润最大化完全竞争行为假设和其他相关制度完美假设。这三大假设都与不发达国家的现实不吻合。第一个假设,使得他注意到了金融发展的外生约束,没有注意到信息不完全产生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内生约束,有可能产生市场失败。第二假设忽略了资本市场在整个金融改革与自由化进程中的先导性作用,没有研究金融稳定发展的微观基础。第三个假设忽视了法律法规等配套制度建设,忽视了开放经济的环境。
在方法论上,建立在一般均衡的分析基础上的理论是静态的,未能揭示金融深化的动态过程中所隐含路径依赖与金融风险,是一揽子大爆炸式休克疗法,忽视了金融改革中金融部门内部应遵循的自由化的顺序和从微观机制上来探讨金融发展问题。
针对各种批评和实践中金融自由化改革所出现的各种问题,麦金农承认“我们对如何最好实现金融自由化的知识目前还是不完全的”,在考察发展中国家和前苏联及东欧各国进行金融自由化改革的经验教训基础上,从假设前提和方法论两方面对金融深化理论进行了修正和补充,1993年出版专著《经济自由化顺序——向市场经济过渡中的金融控制》,提出了金融自由化顺序理论。这就是麦金农-肖第二代模型,或者说第二代金融发展理论。
该理论认为,由于各种类型经济的初始条件不同而有所区别,政府不要同时实行所有的市场化措施,要按照一定顺序展开,否则会导致金融和经济灾难。那么该如何实现自由化顺序呢?麦金农认为要分三步走:
第一步,平衡中央政府的财政与金融改革的关系,控制财政优先于金融自由化。首先是限制政府的直接支出,不能发行基础货币以弥补公共部门的赤字,不能举债过度。其次,政府要筹措到足够的财政收入,对企业和家庭征收较低的税收。
第二步,在物价水平得到稳定后开放国内资本市场,但必须与政府在稳定宏观经济方面所取得的成就相适应,不能单兵突进,必须拥有受到管制的银行系统,以维护整个支付机制的安全运作,在开始阶段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硬化货币与信贷系统,使实际利率为正,强制长期欠债企业偿还债务,严格限制信贷流动,直至价格水平稳定。
第三步,国内贸易和国内金融成功地自由化后,进行汇率自由化改革。其顺序是:先消除多重汇率,使全部进出口交易都能以相同的有效汇价进行,恰当地制定贸易政策,逐步取消扭曲性的配额和其他的直接行政控制,代之以显性的、逐步降低的关税;先经常项目自由兑换后资本项目自由兑换,“过早地取消对外资流入的汇率控制会导致未经批准的资本外逃或无偿还保证的外债堆积,或两者兼而有之。”
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从反面证明了其理论的洞见。在他生命的最后几年,他特别关注了中国作为大国进行人民币资本项目下自由兑换与人民币作为国际货币的冲突与挑战。金融自由化顺序理论提出后,国际上发展了麦金农-肖的第二代拓展模型:内生金融增长理论。
三、麦金农的理论对中国金融改革的影响
毫不讳言,回头一看,麦金农的自由化理论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中国产生了巨大影响。
麦金农的理论对中国金融改革的理论影响表现在,一是不但上海三联和人民出版社翻译出版了其两本理论名著《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和《经济自由化顺序——向市场经济过渡中的金融控制》,而且2006年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了6卷本《麦金农经济学文集》。这是继蒙代尔和斯蒂格利茨后出版的第三个外国经济学家文集。二是由于契合了中国金融改革的内在需要,在九十年以后,麦金农的理论学说造就了中国一批经济学人的研究方向,形成了大量的研究文献。三是,他的理论和研究方法摒弃了传统货币金融理论中不符合发展中国家国情的假设前提,强调金融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使得中国不少学者和政策制定者,激发人们思考中国金融改革的激励约束条件以及这些激励约束条件的相互作用机制,对中国货币金融政策的制定和改革顺序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南,避免了单纯地摸石头过河。
虽然笔者没有参与决策,但可以通过回瞻中国金融改革历程与其理论政策主张进行对比,不难发现麦金农对中国金融改革实践的影响。麦金农等人对金融抑制的分析非常符合中国改革开放前的现实,中国金融改革开放的过程也就是中国金融自由化与放开管制的过程。我们首先是一边分开设立新的金融机构,如各类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各类保险公司、券商、信托公司和基金公司等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时又放开工、农、中、建四大专业银行的业务限制,加强同业竞争;设立一行三会分别对机构监管。其次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我国一边创立股票、期货等各类资本市场,一边又不断对其进行改革,我国的银行、保险、券商、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都在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机制进行市场化改革。1995年,切断了财政向央行透支的渠道,1998年,信贷规模控制被取消。第三,我国的金融改革、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始终是在维持金融稳定的基础上有步骤进行,与财政改革配套进行。利率市场化思路为:先放开货币市场利率和债券市场利率,再逐步推进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按照“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的顺序进行。第四,在90年代初,我国放开外贸的同时取消了多重汇率,实行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随后首先是放开经常项目下自由兑换,取消强制结售汇,再进行资本项目自由兑换。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的金融改革对麦金农忽视的假设前提予以关注,利率市场化的微观基础,我国就注意了通过对国有企业和银行的改革增强对利率的敏感性,同时还注意利率市场化的顺序。我国还没有完全消除金融抑制,麦金农的金融自由化理论对于我国政府当前重点推动但又尚未完成的利率市场化、汇率形成机制以及资本账户开放三项改革及其程序设计,至今仍不失为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四、金融自由化与法律
前述麦金农的金融自由化理论隐含一个假设前提就是制度相对完备,在一定制度激励约束下,可诱导人的行为选择达到自由化目标效果。这一假设在英美国家具有普遍合理性,在欠发达国家却是一个很大缺陷。金融自由化理论在拉美推行时,秘鲁经济学家索托通过广泛调查和参与政策制定,对此看得很清楚,认为所有权法律制度与金融的关系很密切,有六大功能:确定资产的经济潜能;将分散的信息纳入一种制度;建立责任和信用体系;使资产具有可交换性;建立人际关系网络;保护交易。2000年他在《资本的秘密》一书中认为某些贫穷的第三世界国家和地区(如南美地区)所缺少的不是财富和企业,而是没有建立起把资产转换成为资本的所有权法律制度。“那里的居民有财物,但是缺少代表他们的财产权益和创造资本的法律程序(Process)。他们有房子但没有产权(titles),有农作物但是没有契据(deeds),有生意但是没有公司法(statutes of incorporation)。所以,尽管他们可以采用西方的每一个技术发明,从别针到核反应堆,但由于缺少这些基本的法律概念与制度,他们仍不能够生产出足够的资本来使他们国内的资本主义有效运作”,英国财产学家劳森和冉得深表赞同。他就是说,这些国家一是法律不能确定财产权利,二是不能把财产权利进行抵押质押,三是司法系统不能有效保护产权交易,从而深深影响了资本形成的效率。索托的这一观点转换了金融发展理论的视角,注重金融自由化的微观制度基础。
无独有偶,与此精神上一脉相承的是20世纪90年代后发展起来的法律与金融理论。有人称之为金融发展的第三代理论。从1993年至2013年,LLSV撰写了多篇论文,通过看过跨国数据实证比较检验认为,法律制度对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有重大影响,英美法系优于大陆民法系对投资者保护和法律执行,从而决定了两大法系国家金融发展水平的差异,对私有产权的法律保护是金融合同和金融发展的基础。从我国的现实来看,我国当前的农村金融就突出存在索托说的这种现象,农村土地权利不确定,不能金融化。我国《物权法》第181条、189条和196条规定的浮动抵押,缺乏信托的基础和执行机制,也无法有效形成金融担保。我国的资本市场长期以来缺乏保护投资者的法律规定和执行,效率低下,对极为稀缺的金融资本浪费惊人。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实践,都充分证明我们必须重视法律制度建设,并且要与国际规则接轨。金融方面的法律规则基本是以英美法系为主导,这是几百年两大法系自由竞争的结果,也是古今中外人性与金融的本质特征一致所内生要求的。
解决矛盾的方法总是在矛盾的暴露过程中,只有面对问题,我们才能清楚激励约束条件及其相互作用机制。我们纪念麦金农,就更应该学习科学的方法,沿着他开辟的金融自由化理论之路,更深入研究金融自由化与法律的关系。
栏目主持:邵庆义
FINANCIL LIBERALIZATION LAW AND FINANCIL REFORM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