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问答
2015-12-07辽信
文/辽信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订,共八章98条。第一章总则,共6条,包括本法的适用范围和原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共22条,包括劳动合同的分类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共7条,包括用人单位、劳动者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和劳动合同变更的要求。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共15条,包括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种种情形。第五章特别规定,共22条,包括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三部分。第六章监督检查,共7条,包括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权利等内容。第七章法律责任,共16条,包括对各种违法乱纪行为的处理等内容。第八章附则,共3条,包括施行时间等内容。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问:何种情形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问: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问:劳务派遣协议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问: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问:如何计算非全日制用工的报酬?>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