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管理的思考与探讨
2015-12-06何小军胡加星
何小军 胡加星
(郴州市水利局 郴州市 423000)
1 现状分析
水利建设资金主要包括中央、省、市三级财政所安排的各类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省级财政资金主要是重点水利工程的配套资金;市本级财政资金主要是预算内财政资金和市本级水利建设基金。当前资金管理使用的现状是:财政实行省管县体制后,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直接划拨至县财政,在县财政建立专户,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工程进度申请拨付相应款项。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随着中央及省级财政投入水利建设资金逐年成倍增长之势,而相应的财务管理人员仍未增加,带来了管理的压力,再加上实行财政省管县体制后,市级财政及项目主管单位对中央、省财政资金的监管力度减弱;二是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部分资金被挤占挪用的现象;三是建设单位超标准开支项目管理费。
2 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主要风险点及其原因分析
2.1 主要风险点
主要在核算管理、拨付使用、监督检查等三个环节上存在着7个风险点:
(1)在核算管理环节上存在着两个风险点。
一是在严格执行专户存储制度上存在风险点。有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要求资金使用单位须设立专门银行账户进行专户存储,但部分单位未能严格执行,与单位经费账户混存混用,造成专项资金增值利息收入核算不清,甚至被用于弥补单位办公经费不足。二是在分账核算上存在着风险点。部分单位财务对收入和支出科目均不设二级子目,有的就在往来账中核算,账面不能清晰反映某类专项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造成各种专项资金之间混用、专项资金与部门经费混用。
(2)在拨付使用环节上存在着3个风险点。
一是在部门专项资金的使用上存在风险点。大部分资金使用单位或多或少都存在挤占专项资金这一现象,有的是直接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办公经费,有的通过调整账务处理,动用专项资金结余冲减事业费支出;二是在资金的拨付上存在风险点,个别对财政专项资金具有管理职能的部门或单位,拨付项目单位进度滞后;三是在资金使用上存在风险点,特别是资金使用重点不突出,有的出现财政专项资金投向中的“平均主义”和“撒胡椒面”的现象;有的资金损失浪费,部分由财政专项资金投入的项目未能实现预期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有的是因为配套工程没有建成导致项目整体效益未能发挥,有的是因为项目本身前期工作不够充分脱离实际。
(3)在监督检查环节上存在着两个风险点。
一是在监管机制上存在风险,人大、监察、财政、审计等机关或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都可以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及效益情况进行检查,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稳定有效的沟通联系制度,造成各监管主体之间职责分工不明、信息交流不畅、重复检查等问题;二是在资金使用绩效上存在风险,由于问责机制未建立或不健全,监管机构、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都强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性,但因为绩效问责机制尚未建立,一些损失浪费等效益低下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惩处与遏制。
2.2 原因分析
(1)部门领导专款管理意识不强。
部分领导干部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热衷于搞建设、上项目、出“政绩”,存在“重项目争取、轻资金管理”、“重资金分配、轻使用监管”、“重项目申报、轻后期监督”的现象。从思想上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不重视,把专项资金视为可以随意灵活使用的机动资金,认为即使是挪用了专项资金也是为本单位的事业发展,为单位所有职工谋福利,只要没有落入个人腰包,就不算违纪。
(2)财政预算安排不尽科学和严谨。
由于财政财力紧张,财政预算安排经费不足,难以满足部门(单位)正常运转需要,一些单位为确保正常工作经费的运转,则在专项资金上“打主意”,以弥补资金缺口。
(3)专项资金监督薄弱,处罚手段不力。
专项资金涉及的部门较多、数额较大,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力量有限,难以全面兼顾;同时相关制度中处罚手段单一笼统,多为调账归还原资金渠道、给予一些象征性的罚款等。因此,部分单位存有侥幸心理,认为审计等机关查不过来,查不到自己,即使查到了,处罚也就是调账罚款,无碍于部门利益。
(4)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应用受约束。
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在真实性、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要求评价项目实施后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由于当前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在审计规范、审计技术方法和人才队伍方面的缺陷,导致绩效审计应用受到一定的约束。通常,审计人员在进行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时,主要看专项资金支出数,累加后与上级下达计划指标进行对比,看资金是否全部支出,全部支出即视为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没有被挤占、挪用,而忽略了该项资金的使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3 对策与建议
(1)实行分类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有关资金使用单位应尽快组织人力,认真疏理本部门负责管理使用的全部财政专项资金,在掌握总体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分类汇总,对于不同性质的资金采用不同的管理方式。财政专项资金的核算应该严格遵循“专人专账”的原则,对有明文规定要求专户存储的,必须开设专用银行账户。县(区)财政部门应着力完善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审批制度,比照省、市有关规定合理配置各类资金的审批权限,进一步明确主体职能和责任。
(2)加大专项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应综合考虑单位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以提供资金支持,监察、审计等部门需加大专项检查力度,对于单位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建议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扣除。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资金主管部门应集中财力办大事、办要事,明确投资方向,加强事前考察论证,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本部门、本地区的备选项目库,根据项目单位施工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实现经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3)完善工作机制。
人大和政府应牵头组织各监管机构建立常态联系工作制度,合理确定分工,明确各自职责,尝试引入舆论和社会监督力量,对于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如实向外界披露。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应的绩效问责机制,对存在铺张浪费、弄虚作假、效益低下等现象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通过建立健全绩效考评与问责机制,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