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键
2015-12-06刘新文
◎刘新文
(刘新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民革广西区委会主委。本文为作者在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的大会书面发言。/责编 卢淼)
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 “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 ‘关键少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一定要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的作用。为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也强调指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带好头,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以人格力量感召群众、引领风尚。信仰的关键是治理者。领导干部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力量,他们在一定价值观引领下的施政行为和个人生活方式、行为方式,人民群众的感受最深,对整个社会起着重大的示范和导向作用。他们是否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切实发挥示范引领和模范表率作用,直接关系到人心向背,关系到执政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到核心价值观是否能真正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灵魂,成为当代中国全社会的最高信仰。
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卓有成效地开展了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 “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实现了党风和整个社会风气的基本好转。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一些领导干部还存在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相符合、甚至相违背的言行,个别干部上午还在会议上大谈廉政建设,下午就被纪委机关带走审查,个别干部要么乱作为、要么不作为的施政行为,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削弱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群众心目中的说服力和公信力。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迫切需要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干部的引领带动作用。为此我们建议:
一是进大脑。领导干部要带头做好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率,要对其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从一知半解、有所了解到融会贯通、到自觉践行,勇于、善于同一切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行作斗争,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二是明法治。 “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 “四个全面”战略的核心理念之一。领导干部要自觉加强法治思维,确保国家法律制度和政策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立法、司法、行政等工作,在国家法律制度、各项政策和具体工作中体现和渗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目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已经列入人大修法的计划。通过修订这批法律,使其更充分地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对其它法律法规进行一次系统梳理,对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加以修订完善。要建立完善激励和惩戒制度机制,将领导干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纳入 “一府两院”干部的考核体系,加大对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领导干部的宣传力度,对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领导干部依法依纪予以严厉处分。
三是转作风。进一步加强八项规定的贯彻落实,让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执政为民、廉洁从政的作风和形象不断得到强化。在现阶段,应当重点关注一些领导干部为官不为的问题,让领导干部集干净与干事于一身、勤政与廉政为一体,避免 “口头信马列,心中信自己”、 “会上大谈信仰,会下大谋己利”,杜绝 “核心价值让群众信,自己从来不践行”的现象。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 “只要我们党的作风完全正派了,全国人民就会跟着我们学。”在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中,领导干部必须正人先正己,走在全国人民的前边。
各民主党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对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负有重要责任,我们一定要与中国共产党一起努力,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我们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行为,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和落实,作出我们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