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背景下体育服务业税负分析①
2015-12-06李凯蒋炳蔚成都体育学院四川成都610100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00
李凯 蒋炳蔚(1.成都体育学院 四川成都 610100;2.河北经贸大学 河北石家庄 050000)
“营改增”背景下体育服务业税负分析①
李凯蒋炳蔚
(1.成都体育学院四川成都610100;2.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00)
摘 要:自从2008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结构性减税”,我国便开始积极实行结构性减税政策,其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即“营改增”成为焦点。仅2014年一年,“营改增”就实现减税1918亿元,其有效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减轻了部分行业和企业的税负。体育服务业作为现代服务业中的重要内容,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便开始执行6%的税率。总体上来说,体育服务业的税负虽有所减轻,但是仍然存在统一税率导致内部不公、与文化服务业税率相同导致外部不公等问题。因此,应当在全国推行“营改增”的有利背景下,继续深化体育服务业税收政策的改革,细化体育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实施细则。
关键词:体育服务业营改增税负政策建议
蒋炳蔚(1988,7—),女,汉,硕士,河北经贸大学助教,研究方向:财政学。
上海市于2012年1月1日起率先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由此拉开了我国不同地区和行业中推进“营改增”改革的序幕。自2013年8月1日起,全国开始推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也纳入“营改增”改革范围。2015年我国将全面推进“营改增”进程。在此背景下,我国所有的体育服务企业就会由营业税的纳税人转变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因此,伴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进,有必要关注营业税改增值税这项改革给体育服务业带来的税负变化及由此产生的对该产业的影响。
1 我国“营改增”背景下体育服务业税收政策的变化
1.1“营改增”之前体育服务业的涉税情况
依据我国现行税收的相关规定,我国提供体育服务的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其中,营业税以企业提供体育服务取得的营业收入的全额作为计税依据,计算体育服务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时这部分营业税金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由此可见,仅考虑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个税种的情况下,两税之间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反向关系,综合两税则可反映出体育服务企业大体的综合税负水平。企业所得税的税负相对稳定,除小型微利企业外,一般的提供体育服务的企业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然而,体育服务业涉及营业税中的多个税目,情况相对较为复杂。例如,健美、杂技、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应纳入文化体育业税目,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也纳入文化体育业税目,它们均适用于3%的税率;而体育中介活动、体育彩票服务、体育传媒服务和体育场(馆)设计服务等活动则应纳入服务业税目,适用于5%的税率;此外,对高尔夫等运动则会按娱乐业税目,征收税率为5%~20%的营业税。即便如此,也还有部分体育项目未规定有明确的税目和税率。
由此,必然会存在如下问题。一是重复征税问题,导致体育服务业整体税负过重。营业税以营业额全额为计税依据征收营业税,而并不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这就必然存在重复计税问题,无疑会一定程度上加重相关企业的税收负担。二是无论是提供体育服务业的企业之间还是提供体育服务业与不提供体育服务业的企业之间均存在税负不公平的问题。首先,体育服务业包含的内容例如高尔夫和飞镖等,它们的筹建成本、运营成本等存在较大差异,却同一税率,显然有失公平;其次,体育业与文化业两者的推广普及难度和程度有着显著差别,也适用于相同的税率,亦有失外部公平;最后,未明确规定的税目和税率在各地执行中也存在地域差异。等等这些都会造成税负的不公,影响企业之间的正常竞争关系,从而也就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市场的竞争机制。
1.2“营改增”后体育服务业的税收新政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2011年和2013年颁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体育服务业改征增值税后涉及的增值税税目主要有“文化创意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它们适用的税率分别为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为6%,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适用简易征税办法和3%的征收率。
2 “营改增”税负实例比较
2.1一般纳税人税负比较
一般纳税人又根据其在“营改增”之前的所属营业税税目,将其分为按文化体育业3%税率缴纳营业税的A企业、按服务业5%税率缴纳营业税的B企业和按娱乐业10%[1]税率缴纳营业税的C企业三种企业代表类型;其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并且税前除营业税金外的扣除项暂不考虑;三个企业的经营收入为1000万元,增值税的进项税抵扣额暂不考虑。
则对于A企业来说,“营改增”之前应纳营业税税额为(1000× 3%)3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1000-30)×25%]242.5万元,因此综合税负为[(30+242.5)/1000×100%]27.25%。同理,B企业应纳营业税额为5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237.5万元,综合税负为28.75%;C企业的应纳营业税额为1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225万元,综合税负水平为32.50%。
“营改增”之后,所有企业的增值税税额为[1000/(1+6%)×6%] 56.6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1000/(1+6%)×25%]235.85万元,综合税负为[(56.60+235.85)/1000×100%]29.24%。
综上以上分析可见,原文化体育业税目纳税人的税负增加了约为1.99%,原服务业纳税人的税负增加的约为0.94%,原娱乐业纳税人的税负减轻了3%左右。此外,我们还应该看到,以上计算是在忽略了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况下计算得到的数据。因此,原文化体育业和服务业的纳税人的税负增加会比现已计算出的数值略大。而娱乐业由于采用10%,所以其本身就是约数,暂且考虑其内部消减。所以,总体来说,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略微增加,但是,增减幅度极为有限。
2.2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比较
小纳税人也根据其在“营改增”之前的所属营业税税目,将其分为按文化体育业3%税率缴纳营业税的A企业、按服务业5%税率
缴纳营业税的B企业和按娱乐业10%税率缴纳营业税的C企业三种企业代表类型;并且假设其均为非小型微利企业,即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并且税前除营业税金外的扣除项暂不考虑;三个企业的经营收入为100万元,增值税的进项税抵扣额暂不考虑。
则对于A、B、C三个企业来说,“营改增”之前的数据均同比例缩小10倍,因此,综合税负水平和一般纳税人一致,分别为27.25%、28.75%、32.50%。“营改增”之后,所有企业的增值税税额为[100/ (1+3%)×3%]2.91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100/(1+3%)×25%] 24.27万元,综合税负为[(2.91+24.27)/100×100%]27.18%。
总体看来,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之后的综合税负减轻了约0.07%到5.32%,若是小型微利企业则减税效果相当。
3 针对“营改增”对体育服务业税负影响的政策建议
3.1国家层面的建议
我国要建立规范有序、繁荣发展的体育市场,其重点就是建立发展体育服务业。然而,面对“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水平上升,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下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小规模纳税企业的发展,但是也加大了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差异,加之本身大型体育俱乐部本身的税负水平就较高,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一般纳税企业的壮大,不利于体育产业的协调发展。因此,提出建议如下。
其一,建议在维持一般纳税人6%税率的情况下,对于一般纳税人在一定年限内减按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或者采用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2]这种方式虽然会加大政府征税和企业纳税的管理成本,但因有其他现代服务业的税收优惠作为先例,因此比较具有可行性。
其二,适当降低体育服务业的企业所得税负担。部分大型体育服务企业提供的体育服务有利于全民体育健康,具有一定正的外部效应。但是,却不符合非营利组织的定义,不能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因此,可通过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来降低税负。例如,加大体育服务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允许体育服务企业的体育科研支出、人员培训支出等加计扣除,或允许体育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
其三,完善配套的税费环节制度设计,多方位减轻体育服务企业税负,促进其健康发展。体育服务企业涉及的税种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外,还有众多的税种和收费。例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等。有效的降低这部分税费,也有利于有效缓解体育服务企业,特别是大型体育服务企业3的纳税压力。
3.2企业层面的对策
我国体育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目前,98%以上的体育服务企业属于中、小规模企业,产业结构具有中、小劳动密集型特征,实行“营改增”后的大多数体育服务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前述的税负变化简单计算,“营改增”后的小规模纳税人体育服务企业的综合税负略有下降,因此,“营改增”对绝大多数小型体育服务企业而言是政策利好。
然而,一般纳税人体育服务企业的综合税负则可能略有上升,因此,大型体育服务企业有必要针对税负变化做出反应,积极应对。在不考虑企业所得税减负的情况下,根据增值税的一般原理,一般纳税人体育服务企业通常降低增值税税负的对策无非是两种,一是增大进项税税额抵扣,二是提高服务价格。但是,两种方式的作用都极为有限。
一般纳税人体育服务企业采用进项税额抵扣,即其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才是该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然而,服务性行业本身的特点是进项能够抵扣的货物或劳务较少,在我国除因购进体育设备器材有进项税额抵扣外,其他大多数体育服务类型主要依托人力投入,其资本有机构成低。因此,通过增加购进货物或劳务增大抵扣的策略对我国大型体育服务企业而言,减负作用极为有限。
虽然增值税属于间接税,理论上可以通过前转将税负转嫁,但转嫁程度取决于消费者对体育服务需求的弹性。显然,体育服务不属于生活必需品,其需求价格弹性较高,税负转嫁存在难度。并且,在当前体育服务市场竞争激烈,采取提价也会导致企业面临客户流失的经营困境。
但是无论如何,体育服务企业还是应当积极面对,尽量将“营改增”对于其税负的影响减小,尽最大努力促进企业和体育服务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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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娱乐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20%的浮动税率,但是纵观各省的规章,一般税率大多定在10%。
②借鉴现阶段“营改增”中对管道运输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③大型体育场(馆)通常占地与用房面积较大,可通过减免体育场(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降低此类体育服务企业的财产税负担。
作者简介:①李凯(1989,7—),男,汉,硕士,成都体育学院,研究方向:体育教学。
中图分类号:G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813(2015)06(a)-015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