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疑案”成“冤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的扫描与透视
2015-12-06李满春
文/李满春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讲过,“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重要论断庄严地写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是党向人民的郑重承诺,是以民为本、为民执政治国理政理念和价值目标的重要体现。每一个司法案件牵涉的是“每个人的公平正义”,呼格吉勒图案的复核和宣判为此作了注脚。
1996年4月9日晚9时,在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厂宿舍大院57栋西侧公共厕所内,发现一具半裸女尸。警方很快“侦破”此案,捕获“犯罪嫌疑人”同时也是报案人呼格吉勒图。呼和浩特市和内蒙古自治区两级法院都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有流氓杀人罪,并判处其死刑。“4·9”命案从案发到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从重从快”枪决,前后仅62天。
9年后,已经画上句号的“4·9”命案却因一起特大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件的告破,打上了让人疑虑重重的问号。2005年10月23日,被称为“杀人狂魔”的赵志红在呼和浩特市被警方擒获,他先后4次向警方供述在呼市毛纺大院厕所内奸杀一名受害妇女的详细经过。
这9年,对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李三仁、尚爱云而言,是梦魇般的9年,更是漫长申冤的9年。他们不相信儿子是“强奸犯”。赵志红的落网,更加燃烧起他们要给儿子一个说法的火焰。尚爱云说,从2006年开始,自治区高法立案一庭庭长暴巴图共接待他们95次。李三仁说,从2006年5月24日开始进京上访,留下的火车票就有46张,仅2007年到2009年,最高法给他们的回条有18张。历史还应该记住那些对该案持续追踪的媒体与记者,他们忠实履行舆论监督责任,以各种方式推动案件的复查,他们是司法公正的真正守望者。
峰回路转,磨难的历史被艰难地撬动。2006年3月,由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负责组织的复核工作全面展开,公诉机关也认为当年起诉“4·9”案件凶手证据不足,但法院认为没有新的物证仅凭杀人犯赵志红的口供不能重启审判程序。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高法组织5名法官成立呼格吉勒图案复查组,新任院长主动约见了李三仁和尚爱云。从此,他们不再到北京上访,而是每周一次到自治区高法。2014年11月20日,自治区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备受关注的呼格吉勒图案正式立案,进入再审程序。从司法机关2006年开始重新审查案件,到启动再审程序,宣布无罪,又一个9年过去了。呼格吉勒图是不幸的,因为他不处在“窦娥冤”时代,却因疑案成冤案;呼格吉勒图又是不幸中的幸运者,复核呼格吉勒图的死刑判决,结果是当年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的证据明显不足。
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每个人都有充分理由和权利沐浴在党的阳光下,享受时代的人权春风,享受道路优越、理论优越、制度优越。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为这种优越提供了最重要保障。“绝不放过一个坏人,也绝不冤枉一个好人”,是美好的法治理想,将这一理想付诸实践是一个永恒的过程。“疑罪从无”法治理念,昭示了“宁可错放、不可错杀”的法治圭臬,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对生命的敬畏。如果说“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是每个公民的“安全门”,那么“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则为每个人的公平正义上了一道“安全锁”。
生命不会重现,历史不能重来。但是,历史服务现实的最大价值和意义就是,绝不重复历史的错误,不重演历史的悲剧。司法公信力,在公信力金字塔上处于塔尖位置。一次错判,伤害的远不止一个人,而是一个家庭、一个生活圈,甚至是一个时代、整个社会。避免司法造成致命性伤害,就要坚决把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这是不二选择。
当欢呼法治由“刀制”变成“水治”的时候,不要忘记,既不能把制度、法治当摆设,也不能当借口,这考量着执法与司法人员的法治素养和法治信仰。每个法律工作者都要在心灵上追问良知,在责任上追求背书,在宗旨上追求为民,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要信仰法治”,如此,才能防止疑案成为冤案,以人的现代化支撑法治化,并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