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羊补牢”:从银行客户存款频“丢失”说开去
2015-12-05尚春香
尚春香
“亡羊补牢”:从银行客户存款频“丢失”说开去
尚春香
近期,连续多起存款“丢失”事件引发社会普遍关注。从2014年杭州某联合银行的42名储户近亿元存款“被盗”,到浙江义乌的刘先生发现其存储在中国农业银行的25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除了个人,泸州老窖、酒鬼酒等企业也成为受害者,甚至连合众人寿旗下控股子公司合众资管的3亿元委托资产也神秘地被蚕食……这些储户的存款在没有短信提示、没有电话通知的情况下,毫无征兆地转到了陌生的第三方账户上。尽管这些案件的情况各有不同,银行是否要担责、担多大责都还有待进一步的调查,但在客观上已经让人产生了“在银行存款不安全”的担忧,给银行声誉带来了负面影响,进一步加强银行内控机制的建设和全面提高防范意识也就提上了议事日程。
事件回放:客户存款频频“蹊跷丢失”
2014年初,杭州某联合银行储户发现其存折上的200万元存款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划走。随后警方查明,共有42名储户发生类似的情况,涉案金额总计9505万元。之后浙江义乌的刘先生发现其存储在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奉化城东支行的250万元存款也不翼而飞。同年10月及今年1月,上市酒企泸州老窖先后有5亿元银行存款被曝失踪和出现“异常”。近期合众人寿再曝光一起3亿元的存款丢失案。合众人寿2014年年报显示,在“未决诉讼”一栏中,合众人寿旗下控股子公司合众资管的3亿元委托资产,在存入天津银行济南分行的当日,就被全部转走。甚至在天津银行,这种存款不翼而飞的事件也并非首例,早在2014年1月中旬,9家公司及5名个人在天津银行天保支行办理存款业务后,陆续发现现金存款账户内的存款在储户本人未进行款项转出操作,同时也未委托他人取款的情况下,出现了账户内存款凭空减少或消失的情形,涉案总金额高达4亿元。从公开信息发现,近5年来,浙江、辽宁、天津、江苏、湖南和广东等多地被曝存款丢失案件,涉及金额少则几万几十万元,多则上亿元,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等各类型银行均出现过类似事件。
尽管一些案件目前仍在侦破或审理阶段,存款“丢失”的具体细节也有所不同,但从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获悉,在部分案件中,有些储户是事先知情的。如被许诺的“贴息”利率高于正常存款利率4倍及以上,或与资金掮客签署“不开通短信提醒业务”、“不开通网银权限”、“不能通存通兑”、“不查询”、“不得提前支取”等承诺。说到底,在一些存款丢失案件中,频繁出现“贴息存款”身影。也有一些案件为资金掮客通过勾结银行内部工作人员,或银行内部人员骗取储户信任,直接以许诺高息诱骗储户存款,随后盗取储户存款,从而牟取利益。又由于贴息存款的存款流程和普通存款是一样的,贴息部分为事前支付,储户因此极易受骗。尽管早在去年9月,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令禁止贴息存款,但“贴息存款”依然活跃。就在储户存款被曝丢失并被媒体频频关注时,一些导致存款丢失的“陷阱”依然存在。今年1月29日,某网站贴吧又出现“求50万元以上一年期定期存款,直接到银行柜台办理,单子自己拿走,每10万元补贴2千元”的贴子,发帖人称钱是存在某大型银行,没有任何风险。而事实上这样的存款很容易“丢失”,以上的多宗案件也正佐证了这一点。
基本判断:存款频频“失踪”的根源
银行,这个通常意义上最安全的存款地,如今却成了事故频发的雷区。细细梳理几起典型案件可以发现,这些存款“失踪”事件透露了三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存款人求利心切盲目追求高收益,风险防范意识弱。在个人储户存款失盗案例中,受害储户往往在高额利息的诱惑下,跳入陷阱。以杭州某联合银行的存款失盗案为例,很多受害储户在听说“把钱存到杭州联合银行古荡支行文二分理处,可以在存钱现场立即拿到远高于国家规定的利息”这一消息后,就与银行有关人员签订了一个明显不合理的约定——“六不”承诺书。然而,个别“不守规矩”的储户中途查询账户后发现户头上分文没有,由此,案情败露。经警方调查发现,此案为银行内外人员联合作案,先以高利息的幌子诱骗储户存款,后由工作人员直接把钱转到嫌疑人账户上,盗取存款。甚至还有人从外地赶至某个指定网点集中存入大笔款项后却发现存款失踪。这些求利心切的储户并未关注具体操作流程的合规性,或者抱有侥幸心理刻意忽略不正常的要求,最终导致个人利益受损。
其二,银行的内控系统存在漏洞,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在梳理案情时可以发现,存款被盗案件往往与银行“内鬼”密不可分。据媒体披露,泸州老窖的存款遗失案件中,有人刻制假印章,对该笔存款作了假担保协议,而银行把钱贷出去后,还款出现问题,导致案情曝光。前述杭州联合银行一案中,则是“内鬼”柜员祝某通过伪造存单,并以白纸替代储户存折打印转账信息的方式将钱从储户账户中转出。再加上此次天津银行一案中的嫌疑人张某,都是利用银行的相关系统漏洞,得以作案成功。存款失踪固然仍是少数银行的个案,但个别职员的不轨行为背后显示出的是银行内部的信息系统和监管方面安全性存在问题,规定的自审工作不到位。
其三,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受害客户维权困难。更让人担心的是,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在相关规定中明确表示:国家宪法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不受侵犯,银行对其存款负有保管责任。由于目前的法律对存款冒领、丢失如何处理等都没有明确细则,因此,在此前的存款失踪案件中银行大多不认账,储户只能依靠公安机关侦破诈骗案,或者进行漫长的司法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2014年1月天津银行的存款失踪案件中,面对储户的赔偿要求,银行方面宣称“涉事银行工作人员已经在逃,此事已经报到了天津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立案调查”,并拒绝进一步沟通。而且,此类案件一旦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并认定为刑事案件后,相关责任人在无力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往往“以刑抵债”,受害方的经济损失无法获得合理赔偿,酒鬼酒就曾因此蒙受巨额损失。2013年该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分行1亿元的存款被盗后,尽管嫌疑人被捕,但只追回3699万元,其余损失只能按规定计提坏账,由投资者分担。
深层分析:银行内部风险控制“失效”
作为社会公众金融服务机构,银行最大的责任和最基本的服务就是保障储户资金的绝对安全。客户的储蓄账户资金不翼而飞,无论是银行内部员工挪用侵占或是作假行为,银行都不应推卸责任。如果说此前发生的一系列个人储户存款失踪,尚可简单归结为存款人普遍盲目追求高收益、风险防范意识弱的话,那么公司存款丢失则难以用这个理由搪塞过去。以本次合众人寿为例,据其年报披露,此案涉及的两份资产管理合同本身并无异常,其中涉及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分别为3%和3.3%,存入的也并非是此前曾在南京浦口等地出现过的“假银行”,而是堂堂正正的天津银行济南分行。那么,这样看似妥善合规的行为为何会引发巨款失踪?从警方立案侦察的信息可知,这又是一次银行“内鬼”作案。目前的嫌疑人是天津银行济南分行营销人员张某等,他们通过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非法转走了该笔巨额款项。事实上,无论是2014年杭州联合银行的42名储户总计9505万元存款被盗,还是泸州老窖、酒鬼酒、合众人寿等企业存款不翼而飞,这样的存款神秘失踪案件似乎都离不开关键人物——银行“内鬼”。
通常情况下,储户的钱存入银行,在未支取的前提下发生丢失,银行难以免责。考虑到挪用客户资金需要涉及到存贷两个终端以及多部门的授权,仅依靠外部人员或个别银行员工的操作也是很难完成的。那么,为什么在层层严密的控制下,资金仍然可以被随意转出账户,而且是涉及到多个储户的巨额存款?不能排除的一个最直接原因是,银行在储户存款流动的控制制度上执行力不够,导致内部人员有机可乘去挪用客户存款,进入到民间市场进行套利或者作为其他用途。这些事件暴露的问题仍然是我国商业银行在内部管理体系上仍不完善。尽管银行最近几年在内部风险控制上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目前在银行整体风险控制链条中有些环节仍以“人控”为主,程序和系统的“机控”作用由于受技术条件的限制,还不能完全发挥作用,这也使得一旦员工出现道德风险,难以及时作出应对和防范。目前很多银行的内部风险控制在分支行绩效考核中所占权重较低,经营中也普遍存在重业务指标、重当前结果和眼前利益、轻视合规管理经营的情况。特别是在同业竞争加剧的情况下,对于分支机构经营行为及员工个人行为的约束并不强。
“亡羊补牢”:加强监管提高防范意识
以上分析可知,存款频频失踪事件背后反映出的是储户贪利、银行监管执行漏洞、相关法规不健全等诸多问题。“亡羊补牢,为时未晚”。面对存款丢失,银行不应当含糊其辞,更不可推卸责任。
按照国家已有的法律规定,老百姓的存款合法存在银行后,银行有义务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日常经营中,如何加强自身的管理,更加有效地防范各种针对存款人的犯罪行为,保护储户存款的安全,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是银行义不容辞的责任。从总体上看,伴随着监管要求从严,商业银行近年来对操作风险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在内控机制的建设上有长足进步。应当说,在我国商业银行严密的内控制度下,银行存款的失踪仅仅是个案。但是,虽为个案,但发生了就意味着银行在管理上或是技术上还是有漏洞,还有不断完善的空间,加强监管势在必行。近日,为保护储户存款的安全,有效防范各种针对存款人的犯罪行为,部分银行已开始排查可能存在的管理漏洞,并加强对存款资金的管理。唯有严查自身,堵住监管和执行层面的漏洞,完善风险控制制度,才可能有效防范类似事件重演。一方面,银行不能因为资金运行紧张,就通过各种打擦边球的方式来寻求资金,埋下风险的“种子”;另一方面,对于日常业务的操作流程必须加强保障和监控,落实自审机制,避免个别“内鬼”兴风作浪,引发安全隐患。同时,立法层面也应加强相关法律约束,保护储户合法权益。例如,规定存款遗失等问题发生后各方的偿付责任,明确在银行监管不力的前提下,发生银行员工侵吞或挪用储户存款事件后,银行需承担的相应责任。
为避免此类事件再发生,各方必须提高警惕。储户要强化自我风险防范意识,不要盲目追求高收益,以免“贪小利、吃大亏”;对于企业而言,必须健全内部财务制度,明确去银行办理存款等业务人员的责任,避免程序漏洞和监管漏洞。
TALKS ON"MISSING" OF DEPOSI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