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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责任原则规范下的反兴奋剂逆向处罚研究

2015-12-05宋军生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兴奋剂逆向权威

宋军生

严格责任原则规范下的反兴奋剂逆向处罚研究

宋军生

通过对逆向处罚的多种类例举及由此而形成的抗辩理论的探索和分析,来厘清在反对使用兴奋剂的过程中,与严格责任惩戒规则相对奕的各类主张及所依托的辩词和深层次缘由,亦对某些容忍与放纵的行为进行了批判,从而更加坚定抑制使用兴奋剂的信念,将竞技体育置于公正、公平的序列之中。

竞技体育;反兴奋剂;严格责任原则;逆向处罚;抗辩理由

自1999年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成立以来,竞技赛场所充斥的虚假、冒险、赌博和无序等失范行径遭受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严格责任的规制理念初涉人心。然而因长期利益追逐而形成的坚实壁垒却很难在短时期内一触即破,“加之很多国家在反兴奋剂标准上不够严格,使得兴奋剂事件频频出现。”[1]因此“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事件并没有减少,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2]按理,对于屡屡出现的违规案件只要依据严格责任原则进行处置即可。但是,这种情理之中的惩戒趋势,却因为观念差异和思考角度不同而被蒙上了抵触的成分。

从行业操行来看,这一势头衍生了竞技体育自以为然地对于外界干预的蔑视;助长了一国体育协会出于本国利益对所属运动员的偏袒与保护。从法制层面来看,它放纵了域内法律规范对国际公约的抵制与不屑;袒护了国际法在意欲统筹不同法系国家时所暴露出来的欠缺与纰漏。

另外,在执行兴奋剂检测的机构及裁决者中,也同样存在着对国内单项体育协会与国际单项体育协会,国际体育仲裁机构(CAS)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在适用处罚时的分歧看法,因而就造成了处理结果的不一致,有时甚至是大相径庭。这种局面的存在既严重地扰乱了治理使用兴奋剂的正常秩序,也对竞技体育所应当持有的公正、公平宗旨造成极大的困扰。

笔者认为,虽然世事变迁,但却不能任由上述情形得以蔓延,因此我们应加强相关研究,批判与严格责任原则相背离的各种行为,彻底铲除滋生逆向处罚的土壤。

1 反兴奋剂逆向处罚的行为类别

首先我们应该对逆向处罚和抗辩理由这两个概念进行界定。逆向处罚是相对于严格责任原则,在特定条件下所实施的一种背驰性处置。它以私欲、狭隘为起因,对相关理论的片面研究和曲解是其赖以生存的基础,它在反制兴奋剂的斗争中起到了消极的作用。而抗辩理由则是指被惩戒人在行将遭受惩罚时,利用权力行使者的不作为事实和人们对于伦理规范、行为标准在判断和执行上的错误,来依托某些辩词而制造出的反制性抗争的情形。它是对客观公正理念的一种背叛和亵渎,它的特点是行为人具有妄想性。

在人们对使用违规药物依何种方式进行处置的期待中,由于舆论对某些有权行使处罚职能的组织所表露的信用缺失,因此便将这种渎职及不作为现象加以谴责,在批判与交锋的过程中,有些理念被人为的渲染和利用,便引发了逆向的判例。“该类判例虽并不排斥成文法的存在,但在一定程度上,将会对成文法优于判例的传统观念提出质疑。”[2]尽管目前看似有严格的惩戒制度,但执行中的懵懂与孱弱却频频出现,接踵而至的逆向处罚判例反而起到了某种示范作用。“为此,各国都注意从判例中总结出规律性的内容,进而通过理论概括加以规范化。”[3]以期在一开始就能杜绝该种不良的示范趋势。

有了上述认识作为基点,我们就可以对逆WADA所主张的严格责任而异动的“应然”举措做出客观的判断,并透过它不乏“合情”之处的表象来对其抗辩理论进行分析,这从行为学意义上来说,大致属于理论建构的范畴。那么,在严格责任原则的规制下究竟引发了哪些逆向处罚的类别呢?

1.1 由失范听证而引发的逆向处罚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8条规定“每个负责检测结果管理的反兴奋剂组织都应当为任何被怀疑为已违反反兴奋剂条例的人提供听证程序。”此类听证应当说明该当事人是否已构成违反反兴奋剂规则,如果是,将产生哪些后果。

然而,自2003年《条例》颁布以来,由于一些权力机构在贯彻听证程序方面屡屡发生违规的情形,便使得一些居心叵测的组织与个人趁机抵制严格责任原则,他们深知想要在实体上来证明未构成违规希望渺茫,于是便常常以机构程序违法、处事不公和执法不力等做为抗辩理由,蓄意制造逆向处罚判例。如: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Ifs)的程序通常和国内单项体育协会(NGB)的程序很相似,但IFs和美国NGB程序显著性不同的一点就是IFs可以在听证程序之前禁赛运动员,而美国的NGB在《美国业余体育法》的限制下不能在听证之前禁赛运动员,这种程序上的不同极容易为钻营者留下缝隙。有些国家则因在政策制定上存在着纰漏,便常常会出现被动听证和听证随意及强制当事人艰难举证的情形。较典型的情形有:奥林匹克运动的兴奋剂控制系统的某些规定与《美国业余体育法》的正当程序规定存在冲突。首先听证裁决小组通常包括NGB成员,甚至现役运动员,因此就不能肯定其是无利益关联和相对公正的;其次,未举行听证就禁赛运动员;听证裁决小组中包括IFs官员;举证责任常常强加于运动员;听证结束后IFs不需要以书面形式对裁决给出理由等等。

上述事例表明,在贯彻听证的程序规则方面暴露出不少的过失与破绽,而这些不足又极容易被人作为抗辩理由。从依从关系上来说,惩戒规范所秉承的严谨与有序恰恰是严格责任原则所必须承载的,一旦失却规范就会使其品质发生蜕变,进而遭至对立面的攻击并引发系统性风险。

1.2 由遵从权威导向而引发的逆向处罚

遵从权威的盲目与无度也是引发逆向处罚的一个缘由。一般而言,权威就是对权力的一种自愿服从和支持。人们对权力安排的服从可能有被迫的成分,但是对权威安排的服从则属于认同。

竞技体育中的法定裁决机构以其特有的权威和授意,在一定条件下能够提振起违规者的希望,因此违规者常会以权威意见来抵御严格责任原则。这种期冀并非只由个人来单独瓜分,相关的机构组织也能通过斡旋来从中受益。此外,仲裁机构还可依据规则优势通过聘请专家来锁定自己的预先打算,此种纷繁的权威意见都会被持有不同诉求的机构和个人在加以利用后遂己心愿,并以它特有的锋芒来示威既有的惩治规定。

如斯特巴在被处以6个月的禁赛后,向国际皮划艇联合会ICF的内部仲裁机构上诉,该权威机构出于对其的认同做出了与前不同的处罚决定。

而在另外一起争议中,“德国田径联合会的法律委员会推翻了德国田联的一项裁决,该裁决涉及3名德国田径运动员,其中包括前女子100米、200米双项世界冠军克拉贝涉嫌服用兴奋剂而实施的为期4年的禁赛处罚,并要求国际田联赔偿禁赛给克拉贝带来的经济损失58万美元。”[4]可见,虽然反兴奋剂条例中有“各单项协会对使用兴奋剂行为处罚的设定不得低于本规定及有关国际体育组织的规定,”但在权威的支持下,我行我素仍是司空见惯的事。

这类案例也从一个侧面显露出这样一种事实:“当一个权威被否定的时候,取而代之的是另一类权威的支持,它来自于行业控权、国家控权和国际组织的控权,这种不同的权力效能分属不同的权威体系,但它们的逐一转换总会被某种需要所利用,并以此来对抗严格责任原则。”

遵从权威还包括在对生物体和化学物体的专业甄别与判断的认可方面,负有监管职能的医疗机构和医学专家无疑是颇具权威的发言人与鉴定人,其它行业组织难以界入,因此医疗机构的裁断具有权威性。

但通常有三种情况会使医学专家对专业检验的结果做出有悖常理的解释。一是随行医生被灌输了太多的本土利益情愫,使职业素养在工作时减弱或发生偏离,并进行违规操作。2012年美联社就报道了一则德国医生弗兰克通过“使用紫外线灯对运动员的血液进行特殊处理,然后再重新输入到运动员体内帮助其蒙蔽检测的消息;[5]二是医疗机构的专业水准尚不足以对应接不暇的受检药物种类都持有正确的认知。伦敦奥运会一些国家在某类项目中的金牌独揽,加剧或是印证了人们对兴奋剂未知种类的担忧。而运动员则可在遵循法无规定则不为罪的理念下,以医生的权威证言来攫取自己的利益。第三种情况与前述两种有些不同,即专家作证在一定程度上承诺客观,但却在事实上与严格责任相抵触。如美国田径运动员玛丽·德克尔·斯拉尼因被查出体液呈阳性后而遭至停赛,但由于专家对其荷尔蒙分泌系统出现紊乱的特殊解读反而令裁决机构解除了对她的处罚。

由此可知,遵从权威不但有来自于一国官方对本国利益的庇护,也有来自于仲裁机构对于不同判罚理念的倾向和医学专家对药物性质的独断见解,它由于沾上了权力的成分,因此其抗辩理由的威慑便不同一般。

1.3 由不想获利辩解而引发的逆向处罚

既然在执行严格责任过程中存在着系统性分歧,那么以失却谦恭的态度去面对规则或是对规则怀有觊觎之心就会成为可能。

从类别归属而言,不想获利还包括了不能获利和没有获利的辩解。这类丧失严谨的辩词一般皆以误服违禁药物为理由,它常常会导致处罚权者在行使处罚职能时变得犹豫和宽容。如在雅典奥运会期间,对澳大利亚游泳运动员瑞乐在药检呈阳性后的非规范性处罚;梅里特提出上诉时通过律师向美国仲裁协会表示自己只是误服了一种含有睾丸激素的“壮阳药”才造成兴奋剂检测不过关,而自己却并无任何获利企图;西班牙的洛佩斯使用违禁药物,该国泳协也以其并非有意服用而仅仅给予停赛两周的处分。[6]该几项逆向处罚的判例都是来自于违规者不想获利的辩白。

诸如此类的抗辩实例无非是传递着一种信号,不想获利也即无从作为,没有作为也就没有过错,所以不应当给予严惩,而应该从轻发落。

1.4 由人本主义辩解而引发的逆向处罚

另一个逆向处罚的思索基点来自于以倡导人本主义为由来削弱严格责任。它的特征是不加区分地以反对人性压抑为依据,盲目主张人的自我解放与发展。认为严格责任原则忽略了对于运动员主观过错的可辩别性,泯灭了人的自由、人格、尊严等天赋权利。

在关注人本主义号召下,引发了以下一个案例:澳大利亚皮艇选手巴格利在2005年9月的一次飞行检查中尿检呈阳性,已经29岁的巴格利曾在雅典奥运会上夺得两枚银牌。他表示自己是无辜的,称肯定是误服,而且是误服了冰箱里的一瓶橙汁从而导致药检呈阳性。巴格利称冰箱是他与自己的兄弟共用的。凑巧弟弟需要使用含有兴奋剂的饮料来治伤,结果却造成了巴格利的误服。澳大利亚体育仲裁法庭在当时似乎是采信了巴格利的供述,并结合他的辩解作出了处罚决定。

这个颇具典型的案例通过对人本主义关怀呼吁的采纳,在判决中顺应了运动员的请求。这种由执行规则到曲解规则的做法尽管从表面上看是迎合了正当的路径,并注重人文关怀而显得无可厚非,但从另一个角度而论,它却未必就是合适的判例。因为以形式来掩盖问题实质的做法无疑是曲解了严格责任原则的内涵。

2 对几类抗辩理由的批判之引申

以上述理由来规避兴奋剂违规处罚大致表明了两种倾向,一是对反兴奋条例在理解上存在偏差,尤其是在对严格责任的掌握尺度方面失却统一;二是把控不甚严格的惩治办法来自于不正确的舆论导向,它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运动员铤而走险。这种局面倘若不迅速地加以改变,那么竞技体育就势必会步入歧途。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上述逆向处罚的分析加以引申,通过对某些错误观点的进一步批判来提高认识,使严格责任原则的主张更加具有执行力。

2.1 关于失范听证批判之引申

德沃金认为,“法律不仅仅是规则,而且也是规则所表达的伦理原则和理想,正是这些原则和理想指引法官确定案件的结果。”[7]依据规则、伦理并将其上升至司法的判案模式是体育争端进入司法管控的一个信号。

为违规者举行听证会,是世界反兴奋剂组织意图以审判的模式来对业已存在的事实,通过举证、质证、辩论等庭审环节来给出判决的一种准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失范听证的症结与行政违法有着难舍的关联,它的临界点是行政不作为,抗辩主张的核心也基于此。

国际奥委会、世界单项体育组织和各自国家依托法律的认可与授权构成了他们特有的行政职能,即,这类义务兑现的指向就行政法而言,它不只是简单地归集于行政机关,凡是经过法律授予类似行政职权的组织,都有承担某种职责的义务,于是,由竞技体育而孕生出来的多个行业组织实际上也有取得依法行政的可能。

按理,体育组织循法而为似乎是不成问题的,但由于不同法系国家的法制特点各异及有些国家在立法方面的滞后,便影响到了对于权力主体及其相对人法律地位的判定及规制效率。它大概受到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对违反反兴奋剂条例的人处置程度不一,象“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对教唆、指使、参与使用兴奋剂的人均给予6个月至10年不等的刑事处罚。”[8]而有的国家对初次违规者只是给予警告至最多禁赛两年的处罚,这种司法信度遭遇低估的现实必然会影响到准司法模式的建立;二是普遍存在的对于行政法学相关概念的模糊理解。

源于此情,在兴奋剂违规听证时便会出现搪塞敷衍、另辟蹊径、无视案卷排它原则和程序上为而实体上不为等错误倾向。

另外,动静区分模糊也是诱发听证失常的原因。依申请而启动的行政行为与依职权而启动的行政行为在听证过程中常常会处于既融合又牵制的矛盾状态,当开脱者处于积极态势时,前者的启动便会凸显出来,而当开脱者处于消极状态时,后者的启动却未必就能应时而生。这与普通的依职权而动,在积极程度上有所差别,它通常给人以随意的感觉,但却是竞技体育界在当前依靠内制力还难以改变的一种实情,对此应该引发深入的思考。

再就是失范听证的诱因还来自于反兴奋剂机构对于不作为是否以权力主体负有法定义务为条件的判别不甚清晰,他们经常将开脱者的违法行为与隶属权利混淆起来,孰轻孰重难以扯清。

可见,以职能方举办听证不够工整和出现某些紊乱来质疑严格责任原则是不够明智的,对听证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是严格责任原则的运作基础,听证形式的缺失和欠规范不过是在行业制度配置中出现的某种正常驿动,因此我们一方面应接纳合理怀疑,改进工作方式,杜绝不良行径,积极开展对于兴奋剂犯罪的研究,进而昭示公平、公正。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增强冲突主体各方对法制权威与社会秩序的尊重和认同,以此来提高司法信誉”。

2.2 关于权威导向批判之引申

如前所述,由遵从权威导向而引发某种抱怨,继而与严格责任原则相对抗是又一种表现形态。从结果特征来看,该种抱怨通常出自于开脱者先前因服用兴奋剂辩解的失败。它从表象上的遵奉权威到叫板严格责任、创制逆向处罚,自然是因为制度设置不够严谨,使一些人有机可乘。

一般来说,当客观的专家鉴定和证言公诸与世的时候,人们对于严格责任原则不会有所非议,而当因为某种动机和制度原因出示了某个另类鉴定的时候,它们就有可能被用来作为攻击严格责任原则的筹码,并依此来炮制和兜售抗辩理论,生成逆向处罚判例。为此,美国相关机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并不接受诸如医生处方的辩白。这似乎传递出这样一种信息,即无论权威鉴定的正确与否都是不能够撼动严格责任原则之本的趋向。

那么为什么又总会让控辩双方都过于青睐权威魅力呢?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对体育组织历经若干年轮、事态磨合、经久沉淀的自治习惯过于信赖,凡是来自于此间专业机构的授意与裁决一般都会得到个人和组织的首肯。二是权威证言的出台机缘往往得益于通行的委任专家制度,它因为受制于机构麾下而强势于运动员个体,它一方面给“运动员在证明检验错误的问题上以极大的限制。”[9]另一方面则起到了凸显被御用权威的作用。虽然该种因规则支持而形成的鉴定意见有时并非是科学的,但它由于有权力做后盾,所以类似权威证言便会宛若法律威慑,只能让人无奈的选择和顺从。三是权威的有限认知并未被某些组织和个人所认识。众所周知,象阻滞剂(beta blockers)和血液回输技术(blood doping)都是较迟为人们所认知的兴奋剂种类。又比如内源性肽类激素这一门类的出现,能够促进肌肉中氧气生成,从而使肌肉更有劲、工作时间更长。它的神秘与新异也曾一度让反兴奋剂组织陷入检测困境。

可见,权威的威望来自于积久的习惯、规则的偏袒和人们对于客观事物的未知。盲目听信权威就会导致组织和机构来制造权威,这种视如己出的态势对维护公正是不利的。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的建立打破了这种相对无序的管制局面,它使对于权威的认可与崇拜不可能衡定于事物发展的每个时段。从对美国马拉松运动员托马斯·西柯斯的兴奋剂使用的证据认可到对丹麦自行车运动员兴奋剂死亡案发后的严格禁止,无不充斥着博弈与变数。所以我们要改变上述那种既传统又近乎顽劣的思维方式,甄别行事,不使这类欠周详的抗辩理由成为连接逆向处罚的媒介。换言之,既然兴奋剂对使用者有无比的诱惑力,而权威检测和机构运作又都存在着未知与狭隘,那么,严格责任原则就愈加显得无可挑剔。

2.3 关于不想获利批判之引申

若与兴奋剂违规检测的主旨相对应,不想获利的辩解虽然会显得苍白,但它的用意却耐人寻味。一是确是主动性违规,当事人仍想获利;二是被动性违规,当事人寻求辩解;三是浑然不知,当事人自然要进行反驳。然而,不想获利的表白从公平角度而论,它却不具有任何意义。

这主要是因为尽管该三类主张并不始于相同的逻辑起点,但其结果必将是一致的。这首先是由于竞技体育饱含的公平特性决定的,规则和公平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致性,违反规则也就冒犯了公平,因而此时的辩解多半会显得苍白与卑怯。其次,严格责任的主旨即:只要在运动员体内发现违禁药物即认为是服用了兴奋剂从而对其进行处罚,而不论运动员是否具有主观过错。这个规定看似比较武断,但它却特别符合竞技体育的公平特性,它同侵权法上的严格责任内涵不能简单的等同。

试想,倘若运动员通过举证证明存在的法定事项,以证明其身体虽然有恙,但因为没有主观过错而被免责,那公平竞争还有何价值可言?当然,主张责任的大小与惩戒程度的轻重之研究并非是本文篇幅所能涉及的。

与不想获利相近的还有“不能获利”的提法。如果说不想获利使行为人在违规后还夹带着某些失意或歉疚的成份,那么,不能获利却会让行为人迸发出自负与些许的执拗。从人们对于兴奋剂的认知角度而言,很有必要对二者做出相反的解释。不想获利虽携有失意与歉疚,然在较大程度上对使用违禁药物却具有预先的可控力,但因为心存侥幸而放任了事态的发生。而不能获利尽管显示出自负与执拗,但对使用违禁药物的系统认识则相对滞后,它对结果的形成似乎含有懵懂的韵味。所以,前者在意于结果而懈怠于初始,而后者则或许是难揣事前却无忌于后果。

但无论二者的表现如何,它们在客观上都对公平参与竞赛的原则造成了损害,如果依据此类抗辩理由来试图求得逆向处罚,就会亵渎了严格责任原则的精华所在。

2.4 关于践踏人本主义批判之引申

以宣扬人本主义来对弈严格责任原则所彰显的平等竞技理念是不够理性的。笔者从以下两点理由来予以说明:

(1)一般而论,人本主义是以人为本位点,凡事从人的需要出发来进行拓展的思维方式。而人的需要从竞技体育角度来说,主要分为个体利益需要与群体利益需要两类,前者焦距于对人的基本诉求的实现,往往在特定环境中会格外地要求权力方给予其权利保护;后者则是相对性的结合集体,它的吸纳与排斥具有辩证观和批判性,因此,在公平前提下,对一味维护个体利益的不当诉求会给予抵制。这两者在一定条件下所反映出来的利益需求,就人的本体思维而言具有合理性。但群体利益似乎更加注重对于公共价值的维系,竞技体育中的人本体现应当是个体与群体利益的相互尊重与照顾,特别是当一般需求被一定的公共规则所眷顾以后,私己的欲望便受到公平的抵制与约束,公共的价值追求就得到了升华。若此时再过分地强调个体感受与利益追逐自然是行不通的。虽然在有些时候“运动员提供反证为自己开脱责任是根据一般法律原则的规定以及保护被指控的运动员的人权所要求的。”[10]但某种程序上的兑现并不能表明在实体上也达成了默契,它在应对严格责任原则内涵时仍旧会显得心绪无措和缺乏底气。因为许多事实表明,寻常的缄默或率真未必是真正的恪守和牢固,一旦道德失守,蛰伏也就会变成掠夺。

可见严格责任原则倡导的既是一种超越一般的人伦价值理念,但又是常人应努力维系的行为准则,它的优势和亮点在于既将规则上升至法的高度,又将法的苛刻体现在情理之中,那种只是单一地“将运动员的主观过错作为衡量其责任大小的重要标准,”[11]并意欲摆脱处罚的做法显然是不合适的。笔者认为,淡化对个人名誉和利益的过度追逐能够使公共利益得到最好的保障,让主动或被动的违规者甘愿接受处罚,以换得群体利益的实现。

(2)竞技体育中的人本主义体现不应单是满足社会学家的人性解放与经济学家的对于经济行为本能追逐的观点,它应该还是一个行为循规的问题。要倡导“在体育运动中,人们学到的不仅仅是比赛,还有尊重他人、生活伦理、如何度过自己的一生以及如何对待自己的同类。[12]这样一种生活态度。也许这看似是禁锢了自由、张扬、宣泄和欲望,但它却为道德伸展和秩序公正预留了畅行的空间。

曾几何时个人并不被看作是道德的实体,也不被看作是社会整体的一部分,而是自身的产主。实现自我也就意味着将自己的肉体、能量或潜力加以兑现,从而实现人生价值。笔者认为这既是对人性的误读,也是有悖秩序公正的关键所在。与严格责任原则相对峙的人性压制辩解恰恰迎合了前述观点的用意,它将个人的道德需求游离于整体社会,并以个体需要为核心,错误的理解点面相依的辩证思想,并冠冕堂皇地对公共利益进行阻遏。

在伦理规范昭明、司法判例详实的今天,竞技体育中的人性维护,仍然可以使竞技参与人巧妙地掩盖其攫取财富的目的,以个人利益来对决社会的公共利益,并以呵护人性为幌子来扰乱秩序公正,因此,实在是很有必要对人们财富至上和唯金钱是从的心理予以痛击。另外,行政行为中的“比例原则还要求适当地平衡一种行政措施对个人造成的损害与对社会获得的利益之间的关系。”[13]总之,“就是对不同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加以斟酌和取舍,以在两个不可避免的损害中谋求较小的损害。”[14]因此,狙击某类过分的私有企图来平衡社会利益关系,也是情理所至、法理所依的。

在此,以前国际奥委会主席罗格说过的话来连接后续的结论部份:“我发现舆论对于兴奋剂问题通常太宽容,我们看到一些运动员今天被查出服用了兴奋剂,明天又被鼓励继续服用。”

3 结论

(1)严格责任原则的制定是客观公正的。由不作为方式而导引的某些抗辩主张孕生了逆向而动的处罚事实,这对贯彻世界反兴奋剂组织初衷,维护竞技体育公平造成了负面的影响。

(2)听证缺失和听证欠规范不过是在行业制度配置过程中出现的某种驿动,当相对恒定的行业规则遭遇冲击,司法模式不期而至并意欲替代的时候,断案过程中出现的瑕疵、破绽是在所难免的,重要的是它不能成为挑战严格责任原则的说辞。

(3)对权威导向的误读主要来自于机构权威与医学权威。前者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隶属国与隶属组织的价值引导、规范约束和由此而产生的证人特权制度的左右;后者却受到域内规则限制和当今医学对未知领域无措的影响,但无论何种欠缺都不应当奢望其能成为生成逆向处罚的借口。

(4)以不想获利等辩词来淡化严格责任原则是十分幼稚的,因为申辩者忽略了当利益介于公正环节之后的对等性。这种对等性既包括对申辩者已取得的不当利益进行必要的剔除,同时也包含了对申辩者未取得利益的平衡考察,这种剔除与平衡可以阻碍逆向处罚的发生。

(5)竞技体育中的人本主义体现是个体与群体利益的相互尊重与照顾,蔑视群体利益的个体欲望扩张是与竞技体育精神格格不入的。但重要的是要弄懂体现人本主义内涵与惩治兴奋剂违规之间是一种怎样的关系?断然不能在尚未深入研究的情况下,就以人本主义缺失来叫板严格责任原则。

(6)严格责任原则的精髓在于遏制即时的不公,它并非是要竭力的对当事人进行惩罚,相反,它不仅能够平衡对等条件下的利益关系,而且还能够为一切使用违禁药物的人创设申辩的机会。然而,一旦被证实身体有恙,那么无论何种缘由都不足以摆脱对自己不利的情形,只是遭受惩罚的程度有所不同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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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Converse Penalty under the Principle of Strict Liability

SONG Junsheng

This paper shows some examples of converse penalties and analyzes the theory of opposition.It illustrates many kinds of assertions,oppositions and deep reasons which converse the principle of strict liability in the anti-doping process.It also criticizes some tolerant and indulgent actions of drug using.The paper strengthens the belief of anti-doping in order to include competitive sports in the array of fairness and justice.

competitive sports;strict liability principle;converse penalty;opposition grounds

G80-05 Document code:A Article ID:1001-9154(2015)03-0019-06

10.15942/j.jcsu.2015.03.04

G80-05

A

1001-9154(2015)03-0019-06

宋军生,教授,研究方向:体育法学,E-mail:sjshangzhou2008@126.com。

浙江工商大学体工部,浙江杭州310018

Zhejiang Gongshang University,Hangzhou Zhejiang 310018

201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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