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下乡中利益冲突的类型及发生机理研究
2015-12-03李云新王晓璇
李云新+王晓璇
摘要:工商资本大规模下乡是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必然趋势。资本下乡中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利益冲突,主要集中在土地流转、生产经营和收益分配等三个环节,根源在于分配规则模糊性。界定新增利益的明晰规则缺乏,为强势群体策略性分配利益提供了行为空间;基层政府和下乡资本更易结盟以合谋利益,农民利益严重受损;抗争成为农民的理性选择,利益冲突愈演愈烈。利益冲突的有效治理有赖于促进规则系统与资本下乡的有效调适,明晰规则以压缩策略性分配的行为空间,减少基层政府对资本下乡的过度干预,重构激励体系以瓦解谋利联盟,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以改变博弈势力结构,构建制度化维权机制以实现动态治理等。
关键词:资本下乡;利益冲突;发生机理;治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5)10-0043-06
一、问题提出与文献回顾
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推进时期,资本下乡已成为长期趋势而非短期热潮。资本下乡有利于实现规模经营、拓展产业链条和增加农业产值。与资本下乡相伴随,人才、知识等要素也同时从城市向农村扩散。通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转换经营模式,资本下乡促进了资源价值提升和农业收益增加,农村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动。然而,资本下乡不仅仅是农业发展从低效到高效、农村从落后到繁荣的利益增值过程,还是多元利益主体博弈的利益分配过程,期间利益冲突频发。
资本下乡受到学界广泛关注,既有研究主要围绕对资本下乡的态度、资本下乡的规范与引导路径等问题展开。陈明星、韩博等持支持态度的学者认为资本下乡有利于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培养农民市场意识、提高农民收入。①部分持谨慎态度的学者认为应警惕资本下乡可能产生的负效应。涂圣伟认为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由于缺乏必要的约束与指引,资本可能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控制产业链,进而向小农转嫁风险,挤压农民生存空间。②郭亮指出土地流转的后果是表达与实践相背离,签署合同实现表达上的平等掩盖了流转实践中的不平等。③在如何规范与引导资本下乡方面,学界讨论多集中于合作形式、制度保障以及农民自身素质等方面。贾晋等发现工商资本的规模是其最优契约形式选择的主要依据。④温铁军和仝志辉认为解决“大农吃小农”问题,必须加强国家介入,走以多层次综合合作体系为目标的农民合作化道路。⑤长子中强调资本下乡是一个渐进过程,要与农民进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城乡二元体制改革等协调发展。⑥贺雪峰认为当下中国应注重培育新中农,防止资本下乡破坏农村稳定,避免农民成为土地收益的局外人。⑦
随着资本下乡深入推进,日益频发的利益冲突也引起学界关注。现有研究多从产权角度进行解释,对利益冲突的分析主要聚焦于土地冲突。张期陈从产权角度出发,强调市场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的作用,认为政府只是进行干预和调和。⑧李菁等认为,资本下乡中的农村土地流转呈现出买方市场特性,农地流转实质上是农村各阶层围绕农地产权进行的持续性定价博弈。⑨将资本下乡中的利益冲突仅仅界定为土地冲突是不全面的,资本参与不同场域会产生差异性利益冲突。将利益冲突产生的内在逻辑简单归结为产权结构不合理也太过单一,无法完整展现利益冲突的发生机理。本研究将深入探讨资本下乡中不同场域的利益冲突,通过政治经济学视角进行制度分析,试图阐释利益冲突的发生机理,最后审慎地提出治理建议。
二、资本下乡中利益冲突的类型
资本下乡是城市资金、技术、人才等现代生产要素以资本形式注入农村,通过与土地等生产要素结合,提高传统农业生产效率的过程。在此过程中,资本参与了整个产业链条,各个环节都潜藏着发生利益冲突的可能。基于湖北省部分县市的实地调研,本研究依据资本参与场域差异将利益冲突分为三大类:土地流转利益冲突、生产经营利益冲突和收益分配利益冲突。
1.土地流转利益冲突
资本下乡的首要环节是农地经营权流转。由于土地流转补偿标准不合理、农民意愿被忽视、农民面临生计模式转换、流转土地使用不善等因素,土地流转中存在着多维利益冲突。
第一,流转补偿标准不合理。我国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基层政府为了吸引资本投入,往往会主导土地流转,单方面与资本投资者进行谈判并压低流转价格,农民处于“双重剥削”之下。低租金无法弥补农民流转土地的损失,农民可持续生计的物质基础薄弱。流转期限上的不同诉求亦导致了利益冲突。资本投资农业一般需要较长的运作周期,因此倾向于长期流转农民土地。本研究在湖北省实地调研中发现,流转合同大都缺乏价格的弹性递增机制,农民受到签署合同制约,长期利益严重受损。流转时间过长也增加了农民对未来风险的担心,他们无法确定自己在漫长的流转期后能否顺利收回土地。
第二,农民个人意愿被忽视。农村社会阶层一般分为大户阶层、基层政治精英阶层、离农户阶层、兼业户阶层和纯农户阶层。⑩不同阶层与土地之间利益关系的差别导致他们对资本流转土地的态度与行为相差甚远,受冲击最大的是纯农户阶层。纯农户阶层以种田为生,已经形成了围绕农业耕作的生活习惯与生产方式,他们从熟人手中自愿流转土地,进行小规模种植。资本下乡后,由于资本支付的租金更高,纯农户很难再凭借乡土人情维持原有流转规模。加之数量较少,他们在流转过程中难以通过合作形成合力,在行政力量的主导下,很容易被逐个击破,纯农户被迫流转土地。
第三,农民沦为“无产者”。“农民无产化”本质上是土地强制流转后大资本对小农的进一步盘剥。由于资本逐利的本性,下乡资本往往倾向于改变土地用途,蜂拥投资高利润领域。然而,当市场趋于饱和,资本无利可图时,其投资者的惯用手段便是抽身而出。土地恢复面临巨大成本,甚至可能无法恢复。由于流转过程的不可逆,农民虽然拥有土地承包权,但只是土地的名义承包者,与失地农民没有本质区别。资本掌握土地实际经营权,在土地上大行其道。农民试图收回土地,但往往事与愿违。即使能顺利收回,普遍情况也是土地肥力减弱或丧失而无法继续原有种植。农民失去土地这一基本生活来源,被迫成为“无产者”,农民生计模式面临巨大转换。
第四,流转土地使用不善。土地流转后存在着一段“圈而不用”的真空期,土地处于悬置状态,农业发展停滞,农民无法获取土地及附着物收益。为了维持正常生活,农民被迫外出务工,农村社会呈现利益多元化和结构多重化现象,这将导致社会风险加剧。由于个人生活保障的诉求和“惜地”情怀,农民经常与资本产生土地争夺冲突。另外,对于以土地作为资产入股的农民而言,资本流转土地后经营绩效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他们能够获取收益大小。如果经营状况不佳,入股农民将无法获得土地收益,生活水平受到巨大影响。农民可能会产生“还不如自己种植土地划算”的心理,利益冲突就会频繁发生。
2.生产经营利益冲突
在农业生产经营环节,由于合作组织功能异化、主体力量不对称、经营风险不可控等因素,农民与资本投资者、基层政府之间存在着多维利益冲突。
第一,资本强势控制合作社运行。专业合作社可以实现农业规模经营效应,减少农民与市场等主体的交易成本,维护农民权益,因此,分散农户倾向于自发合作而形成合作社。但是,由于权力和资本的介入,合作社功能异化现象非常普遍,最典型的就是资本控制型合作社的产生。在资本控制型合作社中,资本占据绝对优势地位,掌握经营权、决策权、剩余分配权和索取权,合作社变为资本驱动的内生性股份制组织。农民被包装成合作社的主体,实际上却被排除在经营决策与利益共享之外,合作社成为下乡资本套取国家政策优惠和扶持的牟利工具。基层政府对合作社的审批遵循简单化原则,只要农民在合作社土地流转合同上签字,农民主体地位就被认为得到了体现。事实上,流转合同签订背后资本与乡村精英联盟的介入激化了利益冲突。合作社普遍呈现出“资本吃小农”逻辑,农民利益严重受损。
第二,订单农业严重侵蚀农民利益。资本下乡参与农业经营形成了“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等产业组织模式,并引进契约型订单农业模式。这种模式将广大农民纳入生产控制范围之内。在正式进行农业生产之前,公司同农户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产销合同,农户根据合同进行生产,公司或中介组织在生产结束后按合同规定价格予以收购。在这种农业经营模式下,拥有土地和劳动力的农民成为保留“家庭农业”外壳的契约化劳动力。所谓资本与农户依托合作社等形式实现的“双赢”,不过是资本为了确保产业链经营的完整性而分给流转土地农户极小一部分收益而已,农民无权参与经营与分配规则的制定。由于掌握绝对话语权,资本有极大可能盘剥农民劳动。
第三,多重经营风险危及农民生活。资本下乡中农业经营面临多重风险。除了来自于农业本身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外,还有资本经营中的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市场波动会导致公司经营发生变故,这势必给农民留下难以处理的遗留问题。资本投资农业进行规模经营,由于资本对市场波动性更为敏感,稳定性较之前的传统小农式经营明显不足。当经济出现较大波动,农民工大规模被动返乡时,流转出去的土地无法作为他们最基本的保障。当这种保障没有有效替代机制时,农民工被动承担着资本经营风险,由此导致巨大冲突。即使资本正常经营,由于缺乏合理的利益衔接机制,农民将面临资本的道德风险。近年来,在农业产业化的违约事件中,公司违约率远高于农户。
3.收益分配利益冲突
在收益分配环节,由于农民处于弱势地位、资本强势主导利益分配、收益分配地区差异性大等因素,农民与资本投资者间存在着多维利益冲突。
第一,农民无法同资本共享土地增值。资本投资者在流转土地时多采用“一次性买断”模式,直接与基层政府和村干部商谈,将农民排除在外。“一口价”模式使农民无法享受土地增值收益。资本流转土地可以通过规模经营降低成本,进而实现较大收益。更有甚者可能会改变土地用途以谋求超额收益,如在土地上改种经济效益更好的作物或者建立厂房、开发旅游农业等,土地收益激增。土地价值的迅速增加使得被排除在收益分配之外的农民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感,由于自身弱势地位,农民难以有效维权,为了同资本分享利益增量,往往会采取一些过激行为,导致利益冲突频发。
第二,利益分配地区差异较大。在某些地区,农民拥有较丰富的社会资本或者较强的组织能力,在剩余分配中能够争取更大利益。精英群体作为村庄社会力量,能利用自身掌握的资源对资本进行遴选与甄别,维护农民权益。具有村社理性的村社组织也能为农民争取更大份额的收益分配,他们在资本下乡重构乡村利益格局时充当“保护性经纪”,通过对资本进行严格审查,坚持村社主导村庄建设,维护农民利益。而地缘相近的另外一些区域可能缺少社会资本或者村社组织,基层干部只起到维稳作用,农民在剩余分配中处于弱势地位。乡村社会本质上是一个“熟人社会”,地缘相近的村庄时常在一起进行交流比较,收益分配的巨大差异极易使后者产生被剥夺感,激化农民与下乡资本的利益冲突。
三、资本下乡中利益冲突的发生机理
基于政治经济学视角构建一个制度分析框架(见图1),对利益冲突的发生机理进行深入探讨。首先考察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农村资源价值与经济机会的急剧增加;其次阐述分配规则模糊如何导致利益增量被置于“公共领域”中,并为强势利益集团攫取利益提供行为空间;接着分析资本与权力如何结成利益结构之网并对弱势农民进行盘剥,进而导致严重不对称的分配结果;最后阐释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在利益严重受损时如何进行理性抗争。
1.资源价值提升与经济机会增加
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下,城乡边界被行政权力严格划分,城市与农村是两个封闭系统,彼此之间无法实现要素自由流动。在政府“家长式”严格控制下,农村土地无法在市场中交易。土地资源的农用性质、可交易性差、产权模糊性以及用途转换需求小等因素导致农村地区土地资源价值极为有限且处于潜在价值状态,相关利益主体对有保障的明晰产权的需求程度也较低。
随着城乡一体化快速推进,限制流动的制度壁垒被逐渐打破。资源要素开始在城乡地域间自由流动,城乡经济社会结构发生变迁与转换,农村资源价值与经济机会迅速增加。资本大规模下乡流转土地显著提高了土地资源需求量,在供给量有限的情况下,土地价值显著提升。资本下乡通过引进先进生产要素使得传统农业焕发生机,农业产值及附加效益大大提高。附着于土地之上的各项要素投资迅速增加,土地资源对劳动力、资金等要素的投入可得性显著增强。这些因素都导致了土地资源价值结构和水平的变化,也导致利益主体对保障土地资源产权的要求和利益动机增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市场机制逐渐在农村资源配置当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资本投资农业,一种途径是通过流转土地实现规模经营,另一途径是开发旅游观光农业或投资建厂发展第二产业,在解放农村劳动力的同时创造了大量经济与就业机会。随着农村经济机会持续涌现,由争夺机会产生的利益冲突也日趋增加并迅速蔓延。
2.规则模糊性下的资本下乡利益“公共领域”
随着资源价值不断提升与经济机会的迅速增加,农业发展的利益蛋糕越做越大,如何合理分配新增利益成为农业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资本下乡做大蛋糕的同时需要相应的制度规则来适应相对价格的巨大变动。如果制度规则不能调整以反映新的稀缺价值和经济机会,那么经济体中将会出现耗散资源利用潜在资金的扭曲,其中一种表现形式就是为获取经济机会和资源价值而引发利益冲突。现有制度规则没有规范相关利益主体行为,新增利益缺乏产权规则、分配规则和权威规则的清晰界定。现有制度规则解决了“激励”问题,有效地激励各主体为做大利益蛋糕而努力,但是未能解决“分配”问题,即农业发展利益如何公平合理分配。
制度规则模糊性及变迁迟滞使得其并未对新增利益归属作出界定,新增利益处于“公共领域”当中。首先,土地产权模糊,未能对收益权作出清晰界定。土地流转过程中农地产权再一次细分,村集体拥有所有权,农民拥有承包权,资本通过流转获得经营权。但是对于土地增值收益如何分配,现有产权规则是模糊的。其次,农业经营利益分配规则模糊。农业经营收益分配多以合同、契约等形式呈现,由于完全界定签约双方权利义务的交易成本很高,很多事项无法提前约定。当未约定情形出现时,现有规则未能有效界定利益归属。再次,政策性利益归属模糊。国家粮食直补等政策性利益如何分配在产权细分背景下未能清晰界定,农民与投资者各执一词,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最后,权力与权利边界模糊。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政府在资源配置与社会关系调节中仍扮演重要角色,政府与市场、社会边界不清。由于新增利益归属界定不清,收益分配取决于产权实施主体的力量强弱,实施能力较强的主体能获得更多利益流,权力和权利冲突严重。
3.资本与权力合谋侵蚀弱势群体利益
制度规则模糊性为基层政府、资本投资者、村干部等利益主体策略性分配农业发展利益提供了激励和行为空间。由于在农业发展中存在狭隘的共容利益,强势群体更容易在资本下乡过程中结成非正式利益联盟,合谋侵蚀弱势群体以获得更大利益。
基层政府往往有其独立的利益诉求与行为模式。处在压力型体制之下,基层政府具有非常强的显性政绩导向。基层政府倾向于吸纳具有较强实力的投资者,这既可以方便基层政府获取国家各类项目又可以打造“政绩名片”。在制度环境与制度安排的共同激励下,基层政府往往与资本结成只代表狭隘利益的非正式联盟。村干部的双重角色使他们生存在国家与农民的“夹缝”中。在两方利益无法兼顾的情况下,村干部更有可能采取欺上瞒下的做法,他们的自身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嵌入农地流转过程中。对上,由于上下级之间具有目标任务的同构性,即只追求土地流转的相关数量指标而不关注农民流转意愿,由此形成纵向共谋;对下,村干部掌握更多信息,倾向于压低流转价格而从资本处获得一定回扣,并巧借国家话语和面子机制促使流转顺利进行。投资者有强烈动机与基层官员和村干部合作,他们利用基层政府的正式权威角色,搭建一座通往农户的桥梁,更顺利地实现土地流转。在生产经营中,投资者也面临乡土社会对外来资本排斥的困境。为了实现有效经营,投资者倾向于支付一定农地管理服务费给村干部,委托他们协助运营。
由于权力与资本具有狭隘的共容利益,其持有者有动机利用高度不对称的信息致力于分蛋糕而不是做大蛋糕,将联盟外部成本转嫁给农民,最大化内部利益。权力与资本的团体规模相对较小,更易实现集体行动。农民虽然数量众多,但往往是分散状态的“乌合之众”,在博弈势力、信息获取等方面均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非正式联盟中,资本通常能够单方面确定价格和程序规则。基层政府、村集体与投资者紧密配合,利用正式权威加速推进土地流转。由于事权和财权的不对等,基层政府缺乏足够的资金扶持小农建立合作社。在此背景下,基层政府就产生了扶持投资者建立“假合作社”的动机,从而出现了大量以合作社为名套取国家惠农资源和涉农项目的现象。“知假扶假”的结果是政府相关部门同资本联合挤压农民利益空间,引发农民不满。
4.弱势群体的理性抗争
由于组织化程度低、信息高度不对称,农民处于弱势地位。在与资本对接过程中,部分农民没有对未来生活长远规划而将土地流转出去,这种非理性行为潜藏着巨大的社会风险。农民一旦消耗完了土地流转补偿,就可能面临生活无法保障的风险。强势利益分配集团有着强烈的动机将发展成本转嫁到农民身上,农民遭遇资本与权力双重盘剥。当自身权益严重受损时,利用自身弱势地位与政府维稳压力进行策略性维权成为农民的理性选择。
农民有两种维权路径:一是运用合同规则、补偿规则等进行“规则维权”。农民将合同规则作为谈判的价码,如果资本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他们就坚持不合作,以此同资本进行讨价还价博弈。农民对补偿规则的利用主要体现在获取土地补偿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利用政策资源谋取最大利益。二是采用“弱者的武器”进行“日常抗争”。在实际运作中,由于正常维权的路径堵塞、维权成本过高以及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农民通过非正式途径进行抗争更为普遍。由于缺乏法律依据与程序,非正式手段的运用往往导致小冲突最终演变为剧烈冲突。农民往往遵循“信法不如信访、信访不如信闹、闹小不如闹大”的行为逻辑。更有很多农民利用基层官员“摆平就是硬道理”“花钱买太平”的治理之道,从“合理抗争”到“策略性谋利”,化身“上访专业户”。这种策略性谋利行为无疑对其他农民起到了一定的“示范”作用。弱势群体都倾向于把事情闹大,这势必诱发更多更强的社会冲突。
四、资本下乡中利益冲突的治理对策
资本下乡中利益冲突的有效治理不能仅仅针对冲突本身,必须通过城乡一体化的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来实现,需要从政府、市场、社会多个维度改变冲突发生的宏观背景、制度规则、微观行为等方面的因素和条件。
1.明晰制度规则,压缩强势群体策略性分配的行为空间
资本下乡中的利益冲突源于新增利益缺乏制度规则的有效界定。因此,冲突的有效治理有赖于加速规则变迁以促进规则系统与资本下乡的有效调适,减少由变迁迟滞引发的无序与混乱。明晰规则以压缩强势群体策略性分配利益的行为空间,避免利益分配的“公地悲剧”。首先,通过土地确权改革,明晰农地产权结构。资本下乡投资农业与利益获取必须同产权结构细分配套进行,如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通过规则和第三方评估来保障利益分配合理化,通过探索土地股权化来保障农民的长期利益。其次,建立规则约束基层政府行为,明确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推进依法行政,明确界定利益边界,压缩基层政府策略性治理的行为空间。最后,明晰各利益主体交往的权利规则,构建利益分配的程序规则,确立利益分配的内部化责任规则,实现利益主体权责一致,最大程度上消除利益冲突的根源。
2.重构激励体系,瓦解强势的非正式利益联盟
基层政府是推动资本下乡的关键力量,利益冲突的有效治理必须重构激励体系以改变其理性选择和目标函数。首先,通过激励相容的权责边界划分促进政府组织有效性,建立有效责任追究与监督机制,规避地方理性代理机制下基层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其次,调整现行官员考核、财政收支等制度,改变对基层官员的显性政绩激励,减少基层政府对农业发展的直接干预,弱化基层政府和下乡资本之间的利益联结,通过显性化农民增收等指标来强化基层政府行为与农民利益的激励联结。最后,基层政府应该发挥其公共理性,对资本经营农业行为进行恰当监管,通过有效的公共管制来防止利益攫取和成本转嫁,同时通过有效的公共服务来推进城乡一体化和维护农民公共权利。各地可以尝试在土地流转中引入“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明确政府应该做和不该做的事项,并由广大群众予以监督。
3.促进农民组织化,改变利益博弈势力结构
由于组织化程度低,农民在与资本等强势主体的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利益冲突的有效治理有赖于农民组织化程度提升,农民必须从分散化状态的“乌合之众”转变成紧密联结的利益共同体。促进农民组织化的重要途径是培育内源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家庭农场和培育种养大户等都是不错的选择。集体行动困境是培育内源性经营主体的主要困难,政策性激励、农村精英带动、市场意识培育、互惠共赢等公共精神培育都是克服集体行动困境的可行选择。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本控制、政府俘获、精英联盟等扭曲行为,必须通过彻底改变扭曲行为的政策环境,加强制度激励和理性选择,在发展中得到扭转。此外,还要大力发展合作联社这种更大范围、更大规模的农民合作组织,最大限度地将农民组织起来,提高农民的博弈势力,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4.构建制度化维权机制,实现利益冲突的动态治理
资本下乡中利益冲突的有效治理有赖于常态化、制度化维权机制的建立。基层政府向农民提供合法且通畅的维权路径,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化解利益冲突,降低其因无法正常维权而采取过激行为的可能性。首先,要建立土地流转、收益分配等重要事项的农民参与机制,依法建立完整的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其次,要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利益沟通平台,让农民拥有话语权,为资本与农民提供彼此沟通的有效渠道,减少农民非理性维权事件的发生。最后,应通过建立土地流转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农民可持续生计模式、转出土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等措施来最大化保证农民权益。
注释
①陈明星:《规范资本下乡增强农村自我发展能力》,《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年9月13日。②涂圣伟:《工商资本下乡的适宜领域及其困境摆脱》,《改革》2014年第9期。③郭亮:《资本下乡与山林流转来自湖北S镇的经验》,《社会》2011年第3期。④贾晋、艾进、王珏:《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的路径选择:一个分析框架》,《经济问题探索》2009年第12期。⑤仝志辉、温铁军:《资本和部门下乡与小农户经济的组织化道路——兼对专业合作社道路提出质疑》,《开放时代》2009年第4期。⑥长子中:《资本下乡需防止“公司替代农户”》,《红旗文稿》2012年第4期。⑦贺雪峰:《当下中国亟待培育新中农》,《人民论坛》2012年第13期。⑧张期陈、胡志平:《征地议价:政府与市场的和谐构建》,《财经科学》2010年第5期。⑨李菁、欧阳锋:《买方市场、农地产权冲突与大规模农地流转困境——以安徽省五河县訾湖村为例》,《农村经济》2014年第6期。⑩田先红、陈玲:《“阶层地权”:农村地权配置的一个分析框架》,《管理世界》2013年第9期。崔宝玉、谢煜:《农民专业合作社:“双重控制”机制及其治理效应》,《农业经济问题》2014年第6期。陈义媛:《遭遇资本下乡的家庭农业》,《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陈靖:《村社理性:资本下乡与村庄发展——基于皖北T镇两个村庄的对比》,《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美]约翰·N·德勒巴克:《新制度经济学前沿》,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176页。[美]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格致出版社,2008年,第7页。吴毅:《记述村庄的政治》,湖北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56页。蒋永甫、杨祖德、韦赟:《农地流转过程中村干部的行为逻辑与角色规范》,《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冯小:《资本下乡的策略选择与资源动用——基于湖北省S镇土地流转的个案分析》,《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冯小:《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异化的乡土逻辑——以“合作社包装下乡资本”为例》,《中国农村观察》2014年第2期。杨磊、刘建平:《权力边界模糊与策略化治理:土地冲突演变机制研究——基于对湖北省L市和G开发区的调查》,《公共管理学报》201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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