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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研究

2015-12-03崔汝静

今日湖北 2015年17期
关键词:办卡持卡人诈骗罪

■文/崔汝静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研究

■文/崔汝静

摘要随着现在社会和科技的快速发展,信用卡已经成为很多人日常生活用的消费工具。随着国内信用卡业务的不断发展,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量急剧增加。本文就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概述、产生原因等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立法缺失

一、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概述

1、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法律规定

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依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除了实施上述行为以外,还必须具备数额较大的要件。法律规定以1万元作为恶意透支的起点。

2、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立法缺失

(1)关于非法占有为目的。

办卡人办卡之初可能是具有还款能力的,在透支之时也可能认为自己是具有还款能力的,比如说持卡人办卡透支是为了搞投资、开公司、做生意,以为可以赚钱,但是整套过程下来却赔了钱,导致信用卡没有还上,如此是否应该将此作为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意图,就会存在很大的争议。而实践中对此则是持肯定的态度的。

(2)关于银行催收方式的问题。

要强调催收的有效性,而不是程序性。实践中银行采用的催收的方式有三种:一种是短信或电话催收,一种是邮寄信函到住宅地址,还有一种是工作人员上门催收。这三种催收方式都存在弊端,都不能保证持卡人一定会收到催收信息,也无法保证一定能够接触到持卡人。以上情况通常是由于持卡人变更手机号码、从单位离职或撤离住所,没有将新的联系信息告知给银行,导致银行无法正常催欠。而实践中公安报到检察院提请逮捕的催收证据只是以银行工作人员录入电脑的信息为准,无法判断其真实性,工作人员也可能凭此钻法律的漏洞因此应该进行电话录音,或者是调取电话账单,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二是邮政专递。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明确持卡人接收文件的地址不明确或无法接收的法律后果;三是上门催告,应有银行业务人员邀请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一同上门,见证持卡人签字,若持卡人拒绝签字或者无法签字,由见证人签字证明。或者由摄像机记录整个催告过程。以透支人收到为基础。

(3)关于3个月催收时间及间隔的问题。

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起算时间法律规定是从银行两次催收后开始起算,但是银行的催收时间是从何时开始的法律并无规定,并且银行的两次催收是以电话的方式还是信函的方式发送催收通知为起算标准法律也没有规定,若银行开始第一次催收后,紧接着就进行第二次催收,完全没有给透支人以准备还款的时间,这也就违背了解释规定为两次催收的意义。而司法实践中,往往是以透支人最后一次还款为3个月的起止时间的,这也就大大缩小了行为人“违法透支”的起止时间,是与立法解释背道而驰的。

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产生原因

(1)银行办卡流程方面的原因。现在某些银行为了盈利,赚取争夺市场占有率,正在面向社会大量的免费发放信用卡,对许多相关的申请和发放程序缺少有效监管。其发卡程序只需要填写完表格,拍一张身份证及工作证的照片,就可等待银行的审批了,虽然审批的时间可能是两个星期,或者更长,甚至更短,但只要是表格上该填写的内容和该提供的内容齐全,基本上是可以申领到信用卡的。但是有关于工作证的真实性,银行方面并不去考察,所以这也就使得本可能没有工作的人去伪造或者借用他人的工作证来瞒天过海。

另一方面,个别银行也可以说是不在少数银行里存在许多的营销人员,不管你是年轻还是年长,只要你去银行存钱,这些营销人员就会推荐你甚至可以说是追着你办理信用卡或者借记卡。这些银行营销人员在介绍信用卡时一般都偏重于介绍信用卡给客户带来的便利,但是很少向客户谈及还款条款及相应的法律问题。有的只是寥寥一提,有的甚至是完全不提,这也就使得持卡人在进行消费时没有法律意识,只是一味的刷,没有考虑之后若无法还款将会负什么样的责任。也就放纵了信用卡诈骗罪的出现。

(2)办卡人自身问题。许多的办卡人,尤其是年轻人跟风随大流,存在一种“别人办我也办”的攀比心理,事实上对信用卡的了解少之又少。不了解信用卡的使用规则以及不合理使用后会产生的法律后果,法律意识淡薄。这也就是为什么会经常可以在新闻中看到很多完全没有收入的学生族竟然办了数张乃至十多张信用卡,有的竟透支几十万元,让越来越多的80后90后成了“卡奴”的原因。

中国信用卡市场依然是中国个人金融服务市场中成长最快的产品线之一,虽然信用卡业务的前景一片光明,但是也出现了不少的问题,这些问题导致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因此打击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成为当今社会迫切需要完成的任务。应从其发案原因及立法缺失方面着手,不断完善相关立法。

参考文献:

[1]刘先权,庄绪龙.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的研究—兼评“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问题的解释》之有关内容[J].当代法学(双月刊),2011(1).

[2]刘涛.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10,(2).

[3]高铭暄.型经济犯罪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

[4]周军营.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J].西南政法大学,2008.4;

[5]袁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研究[J].兰州大学,2009(5).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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