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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转型发展 提高立法质量

2015-12-02姚爱军俞迪淼陈瑜

群众 2015年6期
关键词:无锡市法规条例

姚爱军+俞迪淼+陈瑜

立法,是法治建设的第一道门槛。作为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近年来,无锡市紧紧把握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适应转型发展需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从2004年到2014年底,无锡市人大制定的44件地方性法规中,不少法规创新先行、特色明显,在全省乃至全国开创了同类立法的先河。

前、中、后并重:充分发挥立法主导权

不断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人大对立法的主导作用贯穿于立法的前、中、后全过程。

立法前,规范制度建设。及时修订《无锡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实施意见,完善立法程序,明确立法要求。特别强调每部法规起草工作启动时,人大要牵头召开起草工作会议,对法规起草工作定方向、定基调、定要求。法规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要及时与市政府联合召开实施工作会议,抓宣传、抓贯彻,推动法规实施。对法制委员会工作规则进行修订,以进一步提升法制委员会的统一审议职能。在法规审议上实行了“隔次审议”制度,进一步完善“人大主导型”的立法机制。

立法中,全程参与指导。紧紧围绕中心,强化立项主导,将立法重点放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护资源环境”四个方面,科学编制立法规划,确定立法项目。调研项目集中反映当前无锡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和实际需求,基本覆盖全面深化改革新形势下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每一件立法项目,从法规起草阶段即提前介入,并全程参与指导,提出意见建议,如在《无锡市蠡湖景区条例》中要求以专章明确水域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的内容等。

立法后,及时开展评估。选择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作为立法后评估项目。如《无锡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出台后,市人大常委会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该条例的评价意见,发放调查问卷500份,就该条例的立法质量、实施效果及存在问题等进行社会调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问卷进行统计分析。成立评估工作组赴各地调研,听取相关部门、公交企业以及8个公共交通发展较薄弱的镇(街道)、村(社区)对该条例的意见建议。现场调研公交和轨道交通运行及接驳状况,面对面听取乘客对公共交通的意见和建议。最终,形成立法后评估报告,建议对《无锡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进行废旧立新。

特、实、新并举:深入推进科学立法

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原则,提出“少而精、要管用、重实效”要求,着力在体现地方特色、增强法规可操作性、探索先行先试上下功夫。

在立项上凸显地方特色,突出一个“特”字。以全市中心工作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为切入点,立本地需要的法、群众期盼的法。如制定的《无锡市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发展条例》,积极呼应市委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大决策,紧扣“转型发展”主题,在“创业引导与成长推进、创新推动与改造升级、资金支持与服务保障”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并创新性地要求政府统筹安排转贷应急资金,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转贷提供短期资金服务。

在内容上注重可操作性,突出一个“实”字。坚持立足当地实际,不贪大求全,力求有效管用,解决实际问题。针对无锡地铁即将投入运营的实际需要,制定了《无锡市轨道交通条例》,从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等各方面作了全面规定,理顺了轨道交通管理体制,规范了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与运营管理,并赋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综合开发经营权,为促进轨道交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在方向上探索先行先试,突出一个“新”字。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开展先行立法,创造新鲜经验。新制定的《无锡市太湖新城生态城条例》,不少规定都体现了创新性,比如:强调在生态城建设区域性清水常流体系,确保生态城水面率有效增加;禁止新设排污口,河道原有排污口应当封堵;对废弃物实行全过程控制;新建居住建筑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不少指标均严于国家标准,其中无锡中瑞低碳生态城执行更高标准。

察、听、纳并行:拓宽群众参与立法途径

坚持开门立法,探索民主立法机制,察民情、听民声、纳民意,不断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

察民意,立法过程公开化。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法规草案及说明、审查和审议意见、审议结果报告、法规文本等立法信息,均通过人大网站、常委会公报或者地方主要媒体予以公开,做到了立项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为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立法活动奠定了坚实基础。

听民声,途径形式多样化。市人大制定了《关于开展立法联系点工作的意见》,确定了包括镇(街道)、行业、企业等单位首批18个无锡市人大常委会首批立法联系点。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论证会、通过前评估会,直接听取各方意见;深入街道、社区与基层单位调研走访,广泛收集民意;以网站、报刊、问卷调查和其它书面形式,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立法中组织反映意见与建议的作用等。既注重听取意见对象的广泛性,又注重听取相关部门、基层组织、利害关系人、各级人大代表等具有专业优势代表的意见。

纳民意,意见采纳科学化。对各方面意见不但“听”,更注重“纳”,不断探索完善意见采纳的有效机制。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通过反复会商、论证进行梳理消化和吸收采纳;对法律关系复杂、分歧意见较大的问题,还组织专题研究与专项协调,力求吸收各方面的合理意见,增强民意采纳的科学性。为了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还制定出台了《关于推进民主立法工作的规定》。

立、改、废并进:整体优化法治环境

针对国家法律体系的形成、上位法健全的实际,以及全面深化改革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正确处理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现实性与前瞻性、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关系,注重“立、改、废”并举,从整体上优化法治环境。

结合编制立法规划,通盘确定修改工作。在编制无锡市立法规划过程中,对本市制定的法规进行了“回头看”,安排修改或者废旧立新项目4件,占规划项目的21%。同时根据需要,对规划中未编入的项目,经调研评估后适时调整列入相应年度立法计划中。

结合立法后评估,积极推进法规修改。2014年,人大常委会历时5个月,综合运用部门评估、委托评估、综合评估、公众参与评估等方式,对《无锡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条例》进行全面评估,提出科学的立法后评估报告,对条例修改工作提出建议,并于2015年对条例进行了修正,使之更加适应当前深化社会组织改革的新要求,与上位法精神相一致。

结合全面深化改革,适时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针对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有效的60部地方性法规正在进行全面清理,按照“轻重缓急”,有步骤地开展法规修改工作,对不合时宜的法规将予以废止。

(作者单位:姚爱军为无锡市人大常委会,俞迪淼、陈瑜为无锡市委政法委)责任编辑:苏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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