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现状及对策
2015-12-02
(青岛大学 山东青岛 266071)
一、第三方支付行业概况
(一)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定义
“第三方支付行业”, 是指银行以外的第三方机构所经营的网上支付行业。 第三方支付平台在银行、销售者、消费者间建立桥梁,从而使银行、消费者、销售者间,货币支付、现金流转、资金结算等功能得以实现。并提供了信用担保与技术安全。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规范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使交易中的资金流和物流的双向流动得到保障,并且大幅增加了网上交易的安全性。它还提供着B2B、B2C、C2C的技术支持与其他各类的增值服务。较为有名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有,成立于1998年12月的PayPal公司以及国内阿里巴巴旗下的支付宝。
(二)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现状
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迅速,其规模快速发展。据易观智库的最近数据显示,中国2011、2012年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交易规模分别为7.8万亿元、12.5万亿元。到2013年为17.9万亿元。增长速度猛烈,同比增长43.2%。其中互联网收单站33.5%,而线下POS收单占据59.8%。第三方支付平台并向对原本是银行卡收单市场,如教育、跨境支付、保险缴费等更多领域拓展。
表1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份额前几位介绍。
表1 主要第三方支付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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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起初只是一个链接银行与消费者、商家的桥梁。随着发展陆续出现保障小商户与客户信用风险的提供担保的C2C以及基于虚拟账户的B2C等模式出现。其中最为典型、普通的交易模式,即消费者选择商品并在第三方支付平台选择银行进行支付,银行处理完支付能力等因素后将信息反馈给消费者与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消息后,商家提供服务。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商家支付资金。
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收入来源主要有:利息收入、广告收入、沉淀资金、交易费等。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突飞猛进的发展,竞争越发激烈,大部分第三方支付平台有下降费率等方式抢占客户的趋势。
C2C模式的主要盈利方式为沉淀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第三方支付平台通常提供虚拟账户。买家或卖家留存在其账户中的资金可以随时被提取,但是整体始终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此为沉淀资金。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此部分资金通过投资等方式获利。
B2C模式的主要盈利方式包括交易费、年费等。交易费,即收取消费者支付时产生的相关费用。年费,即商户作为入网费用每年支付的费用。
二、第三方支付行业与传统网上银行产生的冲突
在第三方支付发展初期,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各自业务明确,双方合作共同推进互联网银行业务的推广。随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快速发展,其拥有的客户资源大量增长,导致实力雄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其丰厚的资源开始渗透并占据大量的原属于银行传统领域的各项业务。第三方支付平台从起初的银行的合作伙伴,变为一个强有力的竞争对手。其中包括以下领域:
(一)水电费支付等银行传统的业务领域被侵占
第三方支付平台实力不断变得雄厚,逐渐的侵占着原本属于银行传统业务领域的各项业务。如代收水费、电费、电话费、税费、煤气费等。据统计,网上支付上述费用的用户中,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上述费用的用户占所有用户的过半数。导致直接通过各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功能支付上述费用的用户已经小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的用户数量。这使得银行在原本属于自己传统领域的业务竞争中处于一个边缘带。
(二)银行支付业务收入降低
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不断的发展,其完善的保障与服务系统赢得广大消费者与商户的青睐。导致大量用户更加倾向于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而放弃使用网上银行支付功能。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规模快速增大的同时,极大程度上挤压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的不断拓张与发展。用户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过程中不再需要银行的网上支付功能,即第三方支付模式将商家与网上银行的联系切断,大部分款项需要通过第三方支付企业的银行账户,通过这一部分款项第三方支付企业变为一个网上银行的超级大客户,对于银行来说对大客户是有着各类优惠策略,如通过网上银行来进行的转账等服务的手续费是减免的,这样一来就导致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的收益一定的减少。
三、第三方支付行业与银联的冲突
银联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80多家国内金融机构参与并发起设立的一个银行卡组织和股份制金融服务机构。该机构的核心业务是建立各发卡银行必须走的一条共同清算通道。在第三方支付企业未发展壮大之前,在线下支付市场,银联和银行处于绝对垄断地位。
(一)第三方支付抢占线下市场
随着相关移动设备等支付技术不断的发展,除了线上支付的竞争外,第三方支付企业开始寻求线下的业务发展。2013末,支持线下支付功能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软件如支付宝钱包、微信支付、快钱等出现,表示第三方支付企业开始加入线下支付市场的趋势。
随着第三方支付技术的成熟,在优化线上支付的同时,不断创新,开发出线下支付的新技术,试图进军线下支付。对于第三方支付企业抢占线下市场,核心在于如何铺设更多的支付场景。导致多数第三方支付企业巨头,纷纷寻找多个线下实体行业和市场开展合作。以此抢先占领更多的潜在市场。这些企业有 微信支付、支付宝等。
1.微信支付。百货方面,微信支付与商品折扣、天虹百货、等达成了合作提供服务。在餐饮行业方面微信支付与太平洋咖啡达成合作。在交通方面,微信支付推出众所周知的滴滴打车等服务。在零售行业,更是与友宝贩卖机合作,添加了微信支付功能,用户使用微信支付通过贩卖机购买商品的比例超过25%。
2.支付宝。百货方面支付宝与银泰等合作。在交通运输方面,更是与地铁行业达成合作。提出2014年内覆盖全国50%的地铁票贩卖机的目标。支付宝也进军出租车行业,与微信支付相竞争。由于出租车需求量大,交易频率高,有效解决小商户少量频繁非现金交易需求。
(二)抢夺银联利益
商场里的银联POS机是由银联、发卡行、商家、收单行参与的。银联负责规定发卡行与收单行的手续费分成标准。银联在线下市场中的主要收入来源于手续费。“721分成规则”指发卡银行享有7成手续费,收单银行享有2成手续费,剩下的1成由银联享有。近几年,银联更是成立了银联商务负责收单业务,获取线下支付领域8成的手续费。
在第三方支付机构日益成熟并参与线下支付领域时无疑银联传统线下市场受到极大的威胁。
银联调查显示,近几年,平均每家商户链接12家主要成员银行,表明第三方支付实现绕开银联,与银行直连清算的通道。银联多年的稳定盈利模式面临崩溃。
四、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的政策障碍
(一)来自银联政策阻力
2012年末,中国银联业务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规范与非金融支付机构银联卡业务合作的函》,又称17号文。其中包含,种种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合作中产生的”违规”行为、”严重后果”以及”恶劣影响”。并规定:
其一,当年9月起,其成员银行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开通银联卡支付通道,存量通道上不得新增无卡服务,如转账、代授权等银联卡业务。其二,2013年底前,非金融机构线下银联卡交易必须一点接入银联网络,不得保留与非金融机构的线下通道。其三,2014年7月1日为止,使非金融机构线上银联卡交易完全接入银联,对于之前已经联入银联网络的,各成员银行不得保留与非金融机构的交易通道。
随后支付宝发表声明,大致内容为由于某些原因,支付宝将停下所有线下POS业务,深表歉意,但在支付创新的探索上,我们永不止步。遗憾的宣布,停止线下POS支付业务。
银联通过其半监管半参与者的身份,以垄断者的姿态完全限制了第三方支付线下支付的可能性,并且第三条中亦是表明其对于线上支付的野望。由于银联线下支付领域中占据20%左右的优质客户,而80%的微小客户的钱相对于20%的优质客户相比略显微小。故银联不仅试图占据80%的微小客户,更是计划将线上支付领域归于其下。
(二)来自央行政策阻力
其一,央行紧急文件。2014年3月, 央行晋级下发紧急文件《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支付等业务意见函》,立刻停止支付宝、腾讯的虚拟信用卡产品,同时停止了条形码支付等面对面支付服务。央行认为,此类支付突破的是传统手里终端的业务形式,其风险水平直接关系到用户的资金安全与个人信息安全。由于第三方支付企业之中,内部竞争也是巨大的,导致各个企业争相推出各项服务来夺取更多的用户群体成为了必然。第三方支付企业的优势在于创新与能够灵活满足用户需求的能力。然而,内部的过分竞争导致而推出的雏形,让第三方支付企业对外竞争时处于劣势。此次规定虽然叫停二维码支付,但只是暂停而非永久封停。故央行对于创新支付技术持支持态度。但明确表示,相关技术必须成熟,为了保护用户的角度出发,需要更多的检测以及审核。其二,央行”10号文”。2014年4月,银监会和央行联手发布《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4】10号),其中立下18条规定,进行了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种种限制。
一方面,包括直接影响用户体验水平的规定,如日后用户在首次建立银行账户与第三方支付企业建立业务关联时应当经过双重认证,分别是在第三方支付企业通过认证、在商业银行通过客户身份认证。从前没有相关的监管,用户可通过简单的操作实现建立关联,并使用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线上消费。并且要求银行设立支付限额,其中包含单笔支付限额与日累计支付限额。此举无疑大幅度压缩了第三方支付方式的规模。
另一方面,还包括备付金存管业务收到总行、明确赔付责任等规定。其中规定,“商业银行应就第三方支付企业备付金存管业务建立统一管理机制,未经总行书面授权,任何分支机构不得直接与第三方支付企业合作展开备付金存管业务,强化备付金的监督管理。”、“收单机构应当正确选用交易类型,准确表示交易信息等,并完整发送”等进一步的限制。
此次规定的出台,在不同方面都对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了种种限制。政策试图规范第三方支付领域,弥补之前没有相关规定规范第三方支付领域的空缺,并稳扎稳打发展第三方支付领域,但这样的措施短期对第三方支付企业来讲,这无疑是一个致命打击。
五、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对策
(一)第三方支付企业应处理好与网上银行之间的关系
其一,同时增加双方的用户量实现双赢,据艾瑞调查数据显示,2008年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入网上银行进行支付的用户比重为54.7%,而直接使用网上银行支付的用户比重为37.5%。可以发现,大部分用户并非直接开始使用网上银行,而是通过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媒介,开始进入网上银行。网上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并非只有用户数量上的争夺关系,双方有着共同的利益点。中国网民数量、使用网上支付的网民数量在以突飞猛进的速度增长。双方在具体的利益分成上进行竞争的同时,应当把足够的目光投至共同的利益点当中。第三方支付用户数量的增加并非仅仅给第三方支付企业带来高额利润,同时也给予网上银行更多的业务可能性。第三方支付以其出众的用户体验以及创新型的服务不断开发着广大的潜在用户,当大批用户使用第三方支付时,网上银行自然也受益于此。另外,通过第三方支付进入网上银行的用户具有继续使用网上银行办理其他业务的可能性。因此,第三方支付企业与网上银行不应只将目光局限于利益矛盾,而积极寻求合作。
其二,在相关政策不断完善的情况下,其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资金管理,安全问题等方面提出更加细致的要求,也需要为用户提供更好的资金安全。在这样的背景下,第三方支付企业必须寻求银行的帮助来实现对自身不足的弥补。银行有第三方支付企业所没有的网络专有技术。可以为第三方支付企业解决客户资金安全问题以及客户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因此第三方支付企业一定程度上必须依赖银行的专业化技术。第三方支付企业可以帮助用户解决信用安全问题,却无法解决上述方面的问题。因此在国家政策的带领下,积极配合政策、积极扩大与银行的合作来完善自身的不足是政策的需求,也是自身持续发展的需求,更是对其客户的负责。其三,可以通过加大第三方支付企业与银行间的信息共享达到更好的合作效果。过去网上银行与第三方支付企业之间的关系以竞争与相互间的抢占用户为主,通过第三方支付企业与银行间的信息共享,可以达到双方互利互赢。第三方支付利用自身能够提供更为灵活性的服务,可以贴近中小企业来了解中小企业的需求并提供相应的服务,这是银行在当前体制与运行机制的原因所无法达到的服务。第三方支付企业在提供相应的服务时,可通过中小企业的交易行为等方面的信息不同程度的可对该企业的信用等情况进行评估,此部分内容中大部分是贷款和监管方面所需要和了解的信息。
(二)第三方支付企业应寻找与银联矛盾的解决方案
银联具有半官半商色彩,是一家跨行交易清算系统的机构。而这样一个机构建立银联商务进行与第三方支付企业同样的收单服务,并与之竞争抱有争议。与此同时银联颁布不同的细则来管理第三方支付企业,极度影响着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发展。其中包含大量的利益冲突,银联持续使用其权利试图独占线下支付市场。严重影响公平竞争秩序,不利于支付技术发展与创新。央行也陆续采取相应的措施帮助权衡双方的矛盾。其中较为典型的有“7号公告”,废止了五个关于银联垄断地位的文件,这些文件曾规定第三方支付企业不得从事银行卡信息交换业务。自此,银联在国内独一无二的支付通道地位不断变缓。央行陆续的放宽第三方支付公司于银行直接联系的模式代表着银行卡清算市场会逐步开放,试图将银联在中国支付市场中的垄断地位彻底消除。然而在多年形成的银联地位是根深蒂固的,并不能立竿见影。央行应当继续努力提供一个健康、公平的线下支付领域的竞争环境的同时,提出相应的监管要求,弥补新型领域的法律空缺的同时,保护第三方支付行业持续稳定发展。
(三)加大第三方支付企业健康发展所需政策支持
第三方支付行业作为创新、新型的前所未有的新领域,我国对其了解不深、法律基础空白导致一系列的问题。政府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促进第三方支付行业健康稳定的发展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第三方支付行业面临着种种困难,如服务界限模糊导致的与传统行业的冲突,备付金制度不完善导致的与银行间合作上的不合理等等问题,若不予以相对可靠的法律依据将会严重影响第三方支付的长久发展,甚至生存。故政府提供完善的法律支持第三方产业是必不可少的因素。其一,明确规范第三方支付企业业务领域。到目前为止,由于无法律依据,第三方支付企业的业务领域尚不明确。其导致诸多问题,如与各个传统行业发生业务冲突,产生恶性竞争、不公平竞争,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因此需要在问题发生初期阶段尽快提供相应合理的措施明确第三方支付企业的业务范围,帮助第三方支付企业明确它的服务范围,实现稳定的发展。其二,整顿线下支付领域,规范其监管者与参与者身份不明确的现象。线下支付领域经过一波又一波浪潮,如今依旧秩序混乱,并具有极大的垄断嫌疑。这无疑不仅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发展有恶劣影响,更是对国内线下支付领域的创新发展具有极大的阻碍作用,即遏制线下支付服务行业根据用户的需求灵活完善服务的过程。相关法律政策需要出台来帮助整顿线下支付领域,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线下支付竞争环境,促进这一行业的创新、安全兼并的发展。这不仅是满足对行业发展的需求,更是满足个体用户的需求。只有一个公平的环境下,行业内在的服务质量得以提升。其三,积极学习先进国外法律,鉴于特殊的国情,我国需要特殊的第三方支付领域的相关法律,但是历史上的接近空白导致立法过程不易。如今,第三方支付领域规模庞大,用户群体数目巨大。政策的指定应当谨慎,故借鉴其他各国第三方支付行业法律来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是必不可少的。如,欧盟将第三方支付服务被视作发行电子货币,并将其纳入统一的电子货币监管体系。美国对待电子货币与创新电子支付服务的态度相对宽松。作为电子商务和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全球领跑者,美国认为过多的政府监管会对新型的支付行业造成负担。美国主要由各州实际情况来执行,各州主要以调整货币服务业务法律来对电子货币的发型和使用进行规范。其四,适当控制政策规范速度当前第三方支付行业已经在相关法律缺乏的情况下发展迅速,其行业规模与用户群体均达到庞大数量。相关政策在规范已形成一定规模的第三方支付领域时不应该操之过急,产生行业动荡,影响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与广大用户的体验。政府应该根据具体情况从各个方面缓慢进行调整,在不大幅度影响整个行业的正常运作的同时,逐步进行规范化,保证规范化进程的稳步进行的同时使第三方支付领域健康稳定发展。
[1] 张忠军.金融业务融合与监管制度分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出版, 2007.
[2] 罗军.中国现代产融合研究[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6.
[3] 陈月波.我国网上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关系[J].浙江金融,2008;(6):34-35.
[4] 邓玲.第三方支付与银行的关系发展分析[J].经济管理者,2009;(6):183.
[5] 何燕岗.第三方支付给商业银行带来的机遇与挑战[J].西南金融 , 2012;(3):71-73.
[6] 唐金成.论全球金融风暴与中国保险业的应对策略[J],广西大学学报 , 2009;(6):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