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反假货最佳实践一二
2015-12-02孙娴
网络反假货最佳实践一二
电子商务在近年来取得了飞速的发展。根据专业市场调查公司Forrester的报告,在2012年,欧元区28国区域内16至74岁的人口中,有75%在以往12个月内使用过互联网,近60%的人口在12个月内使用过网络购物。2014年6月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10856亿元,占社会消费零售总额的13%,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
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使得假货制造商找到了销售假货的新渠道。无需实体店、在线支付、搜索引擎提供的售假网站、商品图片的易复制性等因素,使假货在互联网中非常容易泛滥。美国全国广播公司财经频道在2013年6月的“假货战争”节目中指出,假货销售已经占到全球贸易的7%。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假货销售成为消费者、商业和政府共同面对的一个棘手问题。
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国际商标协会(INTA)的反假货执行委员会(ACEC)针对搜索引擎、平台和购物网站、商标所有者提出了网络反假货最佳实践,汇集如下。
搜索引擎“反假货最佳实践”经验
1.服务适用条款、内容和其他导则应明令禁止广告商和其他搜索引擎服务用户从事销售假货的活动;搜索引擎应积极实施这些条款和导则。
2.在适当位置应考虑另外张贴警告和/或提醒。
3.搜索引擎应向公众提供清晰、高效的反假货流程。该流程不应过于繁冗,但应该指明商标所有者举报时须提供的信息,注明信息上报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以及搜索引擎对该举报展开行动的流程和时间框架。搜索引擎应对符合流程规定要求的举报予以及时、高效的回复。
4.商标所有者和搜索引擎应在公开、协商的基础上合作,以锁定特定搜索引擎服务中可能发生的假货销售。举个例子,该锁定可能包括屏蔽或标记某些暗示售假活动的可疑措辞。
5.实际情况不同,最适合的锁定假货技巧也不同,需注意的是:
其一,商标所有者对以下方面的洞察力更敏锐:
——自己的商标(尤其是那些不太著名或知名的商标);
——自己标志、产品/服务常见的滥用;
——识别自己产品的假冒版本;
——识别假冒自己品牌的惯犯。
其二,搜索引擎对以下方面的洞察力更敏锐:
——在精确锁定和铲除假货等问题品类时存在的固有技术问题,包括:过滤和屏蔽范围过大,把合法商品也包含进去;开发这种技术或与该技术保持同步所需的大量资源。
——准确识别在线服务用户的技术问题,也包括搜索引擎与该用户有合约关系时。
——搜索引擎服务庞大的用户量使人工,甚至自动处理广告、投诉等的及时性和精确性极难实现。
——当资源密集型“解决方法”显示不出减少或区分假货的效果时,这些“解决方法”受到的商业抵制。
——根据用户在搜索引擎网站的活动,识别多品牌售假惯犯。
6.搜索引擎应不间断地采取步骤,向商标所有者宣传自己打击倒卖假货的政策和程序。
平台和购物网站“反假货最佳实践”经验
1.平台和购物网站应采取步骤教育用户,并对自己服务的名单实施监督,积极打击侵权行为。例如,平台或购物网站经判断,认为用户出售的商品可能侵犯第三方权利的,应(利用有针对性的点击通知和/或点击真实性证明)向该用户发出自己的服务仅限于在遵守适用法律和服务条款的情况下使用的提醒。
2.平台和购物网站还应提醒用户触犯适用政策或法律可能产生的后果,这可能包括永久失去使用服务的资格、移交适当的执法官员等。
支付服务提供商“反假货最佳实践”经验
1.支付服务提供商应制定政策,禁止将其服务用于购买和销售被适用法律确定为假货的商品。
2.支付服务提供商应为商标所有者(依据下面(a)至(f))提供举报使用支付服务提供商的网络为疑似假货的销售付款的流程。举个例子,有效的举报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一个商标所有者能提交销售假货活动指控的电子邮箱或在线举报表格。
3.收到商标所有者(a)至(f)其中一条(如下文所列)并经过合理期限的核实之后,支付服务提供商要向商标所有者提供(或要求他人提供,视情况而定)有关其发现的合理反馈。
4.在网站所有者/运营者回应商标所有者或做出适当补救决定前,支付服务提供商保留暂不回应指控和/或整顿涉嫌违法行为的权利。
5.如果支付服务提供商发现在支付服务使用过程中,其政策和适用商标法律屡遭违反,则该支付服务提供商可选择按内部流程实施适当补救,这包括终止服务等。
商标所有者“反假货最佳实践”经验
相关于搜索引擎、在线平台和购物网站
1.商标所有者应定期采取步骤,向公众普及其商标。
相关于支付服务提供商
1)商标所有者在与支付服务提供商合作,共同打击在线假货销售时,应提供下列信息:
a.详细说明会被指控为违法的交易;
b.有关发生过可疑交易的网站的信息;
c.支付服务提供商的服务被用于购买疑似假货的证据;
d.在一个或多个适用司法官辖区拥有注册商标权的证明;
e.出售问题假货会对商标所有者造成损害的声明;
f.体现商标所有者努力直接与涉嫌售假者解决问题的诚意的声明(或解释该努力为何未付诸实践的原因)。
2.商标所有者应同意补偿支付服务提供商(和其他相关方,视情况而定)因商标所有者投诉而导致支付服务提供商的服务非法律终止的所有损失。
3.如果某销售网站上有某支付服务提供商的标识,但商标所有者尝试使用支付服务提供商的服务购买却未果,则商标所有者应向支付服务提供商汇报支付服务提供商商标的潜在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