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避险与获益兼得
2015-12-02杨永编辑靖立坤
文/杨永 编辑/靖立坤
外企避险与获益兼得
文/杨永 编辑/靖立坤
在外汇局的政策改革安排中,意愿结汇改革只是第一阶段,后续还将尽快推出汇兑等改革措施,以进一步提升便利化水平,加速推进直接投资项下可兑换进程。
2015年6月1日,《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实施。《通知》将外汇资本金结汇的自主权和选择权完全赋予企业,为企业提供了规避汇率波动风险的政策空间。新政策有利于降低社会成本,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近日,外汇局上海市分局走访了辖内的一些银行和企业,了解《通知》正式实施以来市场主体的反映。
资金汇兑与真实性审核的分离为企业提供了避险空间
我们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调研了解到,一段时间以来,人民币对外币的汇率走势和波动,为大多数贸易企业所关注。在原有的支付结汇政策框架下,企业境外汇入的外汇资本金未使用前不能汇兑,不少贸易类企业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账户里的资金因汇率市场变化而缩水,及至实际需要业务支付时,结汇后的资金已不足以支付,还需从境外再汇入资金;而再次增资则又需要花费较长时间来安排。《通知》实施后,企业则可根据自己认为合适的汇率时机进行兑换,在一定程度上可规避汇率波动带来的损失,将外汇资本金完整地按照计划充分地运用到自身业务运营上。
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反馈,部分大型外商投资制造业企业每次的增资会安排会一次性汇入未来一段时间所需的全部外汇资本金,然后逐步开展经营活动,因而账户内会有一部分暂时闲置的资金。而当前,国内人民币存款的年化收益率在2%~4%之间,而外币存款收益率则仅为1%左右。在以前的支付结汇之下,企业的这部分资金无法获得合理的境内存款收益,因而对企业的资金核算产生了一定的负担。在《通知》政策执行后,企业可将暂时闲置的外汇资本金兑换成人民币资金,既可获得合理的境内资金收益,也为银行吸收存款提供了业务机会,还能使银行在更多的给企业的金融服务中腾挪出让利空间。
展业三原则为更好地履行真实性审核提供了新契机
招商银行相关业务负责人表示,在实际业务中,部分批发企业反映,在其业务链中,上游加工企业对于支付加工货款的时效性要求非常高,但提供发票的时效性却很低,因此,很难满足在原有支付结汇政策下,企业需向银行提供上一次资金使用的发票(证明资金使用情况)的要求。特别是批发企业往往需向多家上游加工企业同时采购,使这一问题更加突出,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计划安排产生了较大影响。而《通知》不再要求必须于本次结汇时提供上次发票来证明真实性,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在合理范围内判断取得上游企业发票的时间,从而解决了资金使用真实性审核与企业资金使用计划间的时间障碍问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得到极大提升。
该负责人称,“新政策对于资本金结汇业务监管要求,不再限定在审核单据的具体形式和划转时间的严格要求上。这就为银行基于‘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调查’的展业三原则,为有正常真实支付需求的企业办理资金支付业务提供了政策空间。新政策的执行,为我行结合不同行业企业,不同业务模式企业,将简单的单据事前审核转变为对企业的主体管理和全流程监控提供了契机,实现了回归到真实性审核的本质”。这种转型,既满足了企业实际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又能实现对业务更为合理的全面监督,让客户经理和会计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履行真实性审核职责。因此,招商银行的资本金结汇业务上升迅速,政策执行前存在的一些较难处理的业务问题均得以顺利解决。比如,注册在静安区的一家外商投资企业需办理外汇资本金缴纳税款业务。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需开立一个纳税专户,并提前一段时间将人民币资金转入此纳税专户,等待税务机关扣划。但由于税务机关何时扣划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而原有结汇政策又规定,结汇支付税款后,应立即取得缴税凭证,并在下一笔结汇时提交上一笔结汇的全部凭证,因而会导致企业在付款较为集中的情况下,无法及时获得纳税凭证而影响企业的其他正常业务结算。此时,企业就会陷入虽然有资金但却不能使用的困境。《通知》实施后,招商银行基于展业三原则,结合此类企业的业务需求,主动了解其经营活动情况和付款周期,在企业的配合下,对企业以往纳税账户和付款情况进行核实,并与企业约定合理的资金划转时间和纳税凭证提交的时间,从而有效地将事前、事中、事后的真实性审核结合起来,也便利了企业的业务办理。
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我们也看到了类似案例。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是一家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公司聘用了较多外籍员工和高学历人士,为此提供了较高的福利待遇,包括房租补贴,车贴,外籍员工子女在华学费补贴等;同时,企业在设立初期还有大量的零星开支和设备采购支出。按照原支付结汇政策,须在办理结汇前完整提供真实性材料。这需要企业花费较大的人力和精力,银行在核对工作上也需要花费较多时间,不符合公司初期建设对资金使用效率的较高要求,外国投资者对此十分不理解。新政实施后,中国银行充分运用展业三原则,结合该公司的初期建设特点,采取了分类管理的方式:对工资、报销支出,采用比例抽查的方式;对大型采购大额支出则采取逐笔提交合同发票的方式,从而在满足企业支付效率的同时,有效落实了真实性审核的要求。
资本金再投资的便利化为企业提供了支持
在浦发银行上海分行,我们了解到不少外商投资企业由于运营状况良好,且继续看好国内市场,因而希望能扩大投资;但由于原资本金政策中不支持非以股权投资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部分企业如在投资只能使用境内成本较高的银行资金,按人民币存贷息差计算,资金成本约在3%。这使一些外资企业出于资金成本的考量而望而却步。在《通知》执行后,企业则可直接节省了这3%的资金成本。
除对资金成本的考量,部分企业还出于内部控制和规避法律风险的需要,希望将国内产业链上的多家企业归集在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名下,形成合理的投资架构。但依据原资本金结汇政策,则无法支持此类架构需求。《通知》实施后,一家在工商银行开户、注册在自贸区的生物科技公司,则借助新政,使用资本金在黑龙江注册成立全资控股的农业科技开发公司和在天津注册全资控股的生物制剂公司,实现了其分别运营各个板块的业务,发挥各自优势并整合管理的目的。
据了解,在外汇局的政策改革安排中,意愿结汇改革只是第一阶段,后续还将尽快推出汇兑等改革措施,以进一步提升便利化水平,加速推进直接投资项下可兑换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