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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运动员保障政策与我国运动员保障比较与启示①

2015-12-01刘振

当代体育科技 2015年30期
关键词:社会保障运动员日本

刘振

(1.华东理工大学体育科学与工程学院 上海 200237)

中华体育基金会和体育基金筹集中心都于1994年成立,其中体育基金筹集中心在2000年5月更名为体育基金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实行“三金一保”的保障思路,即“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基金、优秀运动员在役奖学金、助学金和国家队老运动员教练员关怀基金”。2000年我国首次提出“运动员社会保障”,当年立项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机制研究”课题成果中提出了“运动员社会保障”概念,作为一个总概念,运动员社会保障包含了多个具体项目。

运动员保障的目的是解决运动员后顾之忧,分担职业风险,保证体育人才的可持续性,对国家体育事业持续性发展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运动员作为特定的职业人群,他们的保障是社会保障的组成部分,但是由于其特殊的职业身份,与普通人的社会保障存在诸多区别。中国、日本同为东亚国家,在地缘和文化背景上相似性较高,而且中日都是亚洲体育强国,介绍并学习日本的运动员保障政策,有助于学习日本的先进经验,为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提出合理建议,促进我国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1 日本运动员保障体系

日本文部省在1988年制定《关于面向21世纪的体育振兴策略》,确立了终身体育和经济体育两大体育事业发展方向。伴随大众体育事业的建设、体育文化的发展、体育管理体制的完善,日本建立了相对健全的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建成了由政府、社会、社团、个人“四位一体”,责任共担的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

1.1 社会保险政策

运动员可以参加的普适性社会保险。日本的社会保险主要有年金保险、医疗保险、雇用保险、劳灾保险、护理保险。年金保险相当于养老保险,包括国民年金、厚生年金、企业年金。其中国民年金法规定,所有生活在日本、年龄在20~60岁之间的人,必须加入国民年金,学生、运动员、无职业者同样适用,所有职业运动员以及学生运动员都要参保。医疗保险按照职业类型分为健康保险和国民健康保险,健康保险相当于职工医疗保险,国民健康保险相当于居民医疗保险。雇用保险相当于失业保险、劳灾保险相当于工伤保险。护理保险是日本和我国保险体系不一样的部分,由于日本高龄老人比例较大,护理保险主要为了解决生活无法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年满40周岁的日本国民均需参保。

政府性的体育保险。日本的运动员除了可以参加一般社会保险以外,还可以参加国家专门制定的政府性体育保险,这类保险一类针对在校学生,一类针对运动项目。针对在校学生的保险主要包括,学生教育研究灾害伤害保险、学校灾害互助支付制度。不同于我国,日本的运动员在大学毕业之前都是边读边训,所以运动员可以参加针对在校学生的保险。《学生教育研究灾害伤害保险》制度于1976年开始实施,保障对象是具有学籍的大学生包括留学生,如果参保人在教育研究活动中,由于发生激烈且偶然的外来事故造成身体伤害,将给予保险金赔付。根据保险解释,“教育研究活动”包括经学校允许的课外活动,如,文化活动、体育活动,所以在校大学生运动员在体育训练和比赛中受伤属于赔付范围。学校灾害互助支付制度保险是1960年根据《日本学校安全法》为义务教育阶段设立的保险制度。保险主要面向高中以下,已经加入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的各类学校中的儿童和学生。除了上述两种主要的保险,还有国市长会学校灾害赔偿、补偿保险,日本都道府县立学校管理者赔偿责任保险,都适用于学生在校体育活动中的意外事故。这些保险都具有政府性质,有学校和政府补贴,保费较低,一年只需交纳几百日元,一旦在体育活动中受伤或者造成后遗症甚至死亡,就可以领到医疗补贴及上亿日元的赔付金,这极大解决了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后顾之忧。

此外,体育安全保险是日本体育安全协会设立的专门体育保险。体育安全协会创建于1970年,是日本文科科学省批准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经过40多年的发展,该协会已经成为日本最大的体育保险公益法人。目前,日本田径联盟、足球协会、棒球协会、体操协会、乒乓球协会等53个体育单项协会已加盟该安全协会,会员人数已达930万。该保险具有保险范围广、保险选种多的特点,可以说是对体育的全方位保险。内容主要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责任保险、互助安慰金等,它不仅适用于高水平的竞技运动还适用于群众体育活动,并且包含突然死亡等险种,对于我国的体育保险有着很现实的借鉴意义。

1.2 文化教育

日本运动员培养模式和我国培养模式有较大差别,我国实行“少体校、体校、优秀运动队”的三级训练网模式,而日本的竞技体育和大众体育紧密结合,从小学、中学到大学,各级学校都有体育社团。大学毕业之前,日本绝大多数运动员都是在学校边训练边读书,运动员把学生作为第一身份,必须完成正常的学习任务。日本非常重视运动员的文化素质,为了不让运动员荒废学业,甚至规定成绩太差的学生运动员不允许参加体育比赛。奥运会冠军在学业上也没有便利通道,一样必须通过考试才能毕业。体育社团会鼓励运动员坚持训练,具有运动特长的学生达到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可优先录取,但不进行降分录取。大学毕业后,运动员可以继续在大学体育俱乐部边训练边学习,也可进入企业边训练边工作,不适合继续从事竞技体育的运动员和普通学生一样,可以继续读书深造,也可以直接就业。因此,日本运动员在受教育上和普通学生没有区别,文化素质较高。

1.3 就业安置及收入待遇

日本政府对退役运动员就业不给于资金上的补助。日本运动员本身就是接受过正规高等教育毕业的大学生,所以和普通人一样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取得合适的工作。日本奥委会等部门会设法创造条件,通过让在职运动员增加曝光率,提高社会知名度,提升其商业价值,为退役后的再就业打下良好的基础。不少知名运动员退役后,都在体育相关部门或者企业的体育部工作,或者成为体育主播、解说员、教练等。近年来日本企业推行“推迟入社”等方案,运动员大学毕业后自寻职业,被企业录用的运动员可以推迟入职的时间,一般3~5年,以便于运动员能够专心训练和比赛,不用边工作边训练,而且运动员的职业培训和资格考试等费用都由企业负担。

日本的运动员第一身份是学生,在学校体育俱乐部训练比赛的运动员可以得到学校提供的奖学金,而已经毕业的运动员自寻职业,大型企业也有体育俱乐部,这些就业运动员有的以训练为主,有的边工作边训练,作为企业员工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包括所属合同和职业合同等形式。所属合同是终身聘用制,平均收入和普通员工差不多,但是会有额外的成绩奖励、出场补贴等。职业合同相当于非终身普通聘用制合同,肖像权归个人所有,顶级运动员商业价值较高,一般选择此合同,收入也较高。此外,和我国一样,运动员在国家大赛中取得好成绩也会得到政府的奖励。

1.4 分析日本的运动员保障政策,和我国运动员保障相比,存在以下特点

(1)日本固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十分健全,社会保障制度高度发达,社会保障政策惠及各类人群包括生老病死方方面面,所以日本运动员作为日本公民,本身就处在这样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下。完善的基础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丰富的社会保险,涵盖了各类人群人生各阶段的需要,这使得运动员即使没有成为知名运动员,退役之后也有一般社会保障的支撑,不会出现生活十分艰难的状况,基本的生活水平足以得到保证。

(2)学校体育保险丰富,有多种专门针对在校学生的政府性的体育保险。上文提到,日本的学生教育研究灾害伤害保险和学校灾害互助支付制度,都是专门针对参加体育训练或比赛的在校学生。学校体育保险一方面对普通学生给予了意外伤害的保障,这样可以打消普通学生参加体育运动的顾虑,也降低了家长承担的风险,使得学生可以放心大胆的参与体育运动,家长也会支持自己孩子的兴趣发展,极大的促进了体育事业在青少年学生中的开展。另一方面对于学生运动员来说,学生运动员没有正式的工薪收入,高额保费的体育保险保费压力较大,而此类学校保险的保费较低,所以对学生运动员来说也有了一份很好的保障。此外,从学校层面来说,学校组织体育活动的风险压力也较小,如果出现意外,会有保险金赔付。

(3)日本非常重视运动员的文化素质。由于和我国运动员的培养模式不同,日本的运动员都是和普通学生一起培养的,各级学校都有体育社团,运动员始终把学生身份放在第一位,学业为重。而我国大部分都是通过体校培养出来,由于金牌至上的思想观念,学生从小进行体育训练,往往全力训练荒废了学业,运动员的文化素质水平偏低,这使得其退役后再就业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4)日本政府对退役运动员再就业没有任何资金资助。这是由于日本运动员本身都是经过正规学校教育毕业的,有着较高的文化素质,这使得日本运动员就业技能并不匮乏,退役后和普通人一样能够找到合适的职业,再就业问题并不存在,而且日本奥委会和有关协会通过增加运动员的曝光率来提高运动员的知名度,从而发掘运动员的商业价值,即使退役后运动员平均收入也较普通职工较高。我国的举国体制决定了运动员的再就业需要国家给及关心和帮助,较低的文化素质水平制约了运动员的再就业,不能像日本一样不给以任何资助,日本发掘运动员商业价值的做法也值得我们学习。

2 结论

从日本的运动员社会保障政策中可以看出,我国和日本相比运动员社会保障有的部分还是存在较大差距。通过比较日本和我国主要的不同点,可以得到很多有益的启示。

(1)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系是公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应当覆盖到所有人群,运动员社会保障是这个大体系中的一部分,通过完善整个国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为运动员提供一份最基本的保障。(2)加强体育保险建设。运动员不同于普通职业,只有基本社会保障政策是不够的,应当开发多种针对运动员的专门体育保险,分担运动员的风险,解决伤残运动员的医疗负担,而且体育保险的实施不光为优秀运动员提供保障,更要为广大默默付出的普通运动员提供保障,普通运动员才是亟需照顾的大多数,他们退役后的再就业更加困难。(3)建设完善学校体育保险。体育人才的培养是从小开始的,竞技体育应当和大众体育紧密结合,竞技体育的人才培养需要良好的大众体育基础。学校体育保险为学生体育运动提供保障,为学生、家长、学校三方解决后顾之忧,让青少年可以从小就放心投入到体育运动中,从而促进青少年体育事业的发展,保证体育人才的持续性培养。(4)重视运动员的文化素质教育。体校的文化课程不能只停留于形式,在训练的同时,文化素质应当达到同等学力标准,这是为运动员的终身发展负责,切实提高运动员的职业技能,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为再就业打下良好基础。(5)发掘运动员商业价值。增加运动员的上镜机会,提高其商业价值,市场化经济的今天,可以更多运用市场手段增加运动员商业价值,为运动员再就业提供便利。(6)运动员保障要实现主体的多元化,逐步引入市场化运作方式,实现政府社会社团个人互动的格局。日本的市场经济高度发达,运动员保障并不是政府独家包办,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参与更为活跃。

但是由于日本和我国运动员培养体制上就存在根本性的差异,在借鉴别人经验的时候要考虑到我国的举国体制政策特殊性,绝对不能照搬照抄,更不是全盘否定我国的体育政策。日本体育文化坚持以人为本,大众体育发达程度远超我国,从日本体育事业发展可以看出,竞技体育是根植于广大的群众中的,是依托大众体育发展为土壤的,高度发达的大众体育是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我国的举国体制弊端日益暴露,但是不能以此抹杀举国体制为我国体育事业做出的贡献,完全否定举国体制。竞技体育举国体制也是有其优势之处的,在发挥竞技体育举国体制优势的同时,通过完善运动员保障,分担运动员的伤残意外及养老医疗风险,促进大众体育的发展,在广大社会中培育体育文化,只有孕育出以人为本的大众体育文化,培养出深厚的大众体育基础,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才能实现健康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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