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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运动员和教练员在运动训练中的关系①

2015-12-01张洪信郭晶

当代体育科技 2015年25期
关键词:权利义务共生教练员

张洪信 郭晶

(广西师范大学 广西桂林 541006)

浅谈运动员和教练员在运动训练中的关系①

张洪信 郭晶

(广西师范大学 广西桂林 541006)

该文通过文献资料法,查阅相关文献资料浅析运动员与教练员在运动训练中的关系,得出运动员与教练员之间有传统的师徒关系、收益分配的互利关系、事业追求的共生关系、权利义务的平等关系等。该文通过浅析运功员与教练员在运动训练中的关系希望能够对改善这种关系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运动员 教练员 关系

运动训练是在教练员的指导下,运动员参与体育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提高运动员的竞技水平和运动能力,专门的有组织、计划的体育训练活动[1]。教练员是训练过程中的掌控者,具有一定的说服力,教练员的这种说服力具有一定的威信,是搞好和完成训练任务的基础[2]。在运动训练过程中教练员是主导,运动员是主体。教练员应从心理、生理上很好地了解学生的状况,并有针对性地来制定训练目标和布置训练任务[3]。所以研究运动员与教练员在运动训练中的关系在训练中的意义非凡。

我国的体育体制也就是竞技体制中,教练和运动员大都还是一种身份关系,契约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在27条里面:“培养运动员必须实行严格、科学、文明的训练和管理,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道德和纪律教育。”郭亦农《教练员威信的探讨》文中强调了教练员在训练过程中的说服力,即威信作用。仅仅从教练员的角度探讨了教练员在运动训练中的关系;曹晓晓在《浅谈运动员在运动训练中的主体地位》详细阐述了运动员在体育训练中表现出的主体层次,认为运动员与教练的关系主要是靠着训练过程中运动员的主体地位,忽视了运动员与教练员之间的相互关系;肖春飞在《和谐师徒关系,需要好的制度“保底”》这篇评论中从物质利益的角度谈了从古到今的运动员与教练的关系,从单方面的分析了运动员和教练在运动训练中的关系;柴小刚在《谈学校课余训练中教练员与运动员的心理沟通》一文中从运动心理角度详细分析了运动员与教练员的心理沟通,认为在运动训练过程中两者之间的关系需要心理沟通来维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关系已经发展为更加复杂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文章通过浅析教练和运动员在训练中的关系类型,为建设和谐融洽的两者关系提供理论上的依据和实践上的参考力。

1 教练和运动员在训练中的关系类型

1.1 传统的师徒关系

我国的传统是尊师重道,这时的教练员与运动员的关系喻为“师徒如父子”。在这种师徒关系下,教练员要教运动员的技术动作,还要教怎样生活和做人做事,像孙海平和刘翔的例子,教练的这种像父亲般的慈爱涌现出了“师徒如父子”的成功案例。教练始终是每次训练的设计者、组织者,在此过程中充分挖掘运动员的潜能,提高技术水平,为比赛做好充分准备。教练是训练计划的制定者,通过这,把整体的目标分化为具体的若干项独立的能够体现训练任务的小目标[4]。而教练在这个时候的任务就是把他们保持一致统一,让他们明白目标意味着什么,也就是让他们自我感受到对目标的自觉力度[5]。因此,教练要时时刻刻通过自己言行、修养去感染教育参训者,新型的民主的师生关系就需要此时在传统文化的培养下构建出来,避免出现“马家军”的结果。

1.2 收益分配的互利关系

教练和运动员获得“双赢”或“多赢”的局面,就是指互利共生关系,是在训练中都能得到彼此的利益。为祖国争光仍然是我国竞技体育体制下运动员乃至每个国人的义务,但现在已经是市场化、职业化。像许多运动员,在各种大赛上取得成绩的为国争光的运动健儿,他们应该得到别人的尊重,在物质上应该给予支持。比如2004年雅典奥运会,国家态度对金银铜牌分别是2020、15万、8万元,到2008年北京奥运会,金银铜牌奖励分别达到35万、21万、14万[6]。这时默默付出的教练员也应当得到一定的经济收益。尤其是教练员在比赛训练中的主导地位,各个个体之间形成强大的团队凝聚力,相互团结在关键的时候,对比赛胜利起着决定性作用,战斗力超常发挥。尤其双方队员实力相差不大的时候,这种凝聚力显得尤为重要[7]。因此,在体育走向社会化、市场化、职业化的同时,教练员与运动员的合法彼此利益应得到保护,达到互利关系而不能厚此薄彼。

1.3 事业追求的共生关系

教练和运动员因为共同的体育奋斗目标走到一起,这是事业追求业缘关系。教练与运动员在这种共生关系共同努力时,需要他们共同齐心协力完成目标,不然,所有的结果只能是一无所获。教练理想在运动员身上体现,教练员的水平、为人处世等都能够从运动员的竞赛成绩中体现,两者的关系不分彼此,相辅相成。从各自事业角度来看,他们所追求的最终理想一样。挑战自我极限,通过事业上的成就来验证比赛中的成绩,以此作为两者的纽带。在新中国成立以来,有事业心极强的优秀教练员的带领是取得优异成绩的先决条件,像排球界的袁伟民、从事体操的张健、高健、乒乓教练张燮林、蔡振华等很多很多优秀的人才。他们都是有极强的事业心才取得这么多好的成绩。由此他们的共生关系变得很重要。

1.4 权利义务的平等关系

在训练过程中从权利义务关系来看,运动员与教练员应是两个平等的主体,表现出来的关系是平等的共生关系。“共生”一词理应不分主次相互对立、在哲学思想里是一种矛盾的统一思想,在追求价值时,是事物普遍性和一致性的要求[8]。在训练时往往越是重视体现教练的主导位置,运动员就越容易被冷落忽视,体现得很听话或为被训服从并不是好现象。但是,无论是参加比赛还是参与训练都是运动员在亲身体验,只有让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得到充分发挥才能取得好的结果,教练员的作用是辅助和指导,不会去代替运动员参加比赛和训练[9]。运动员在运动训练中的主体地位,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其作用。由此,在法律人格上,并不要求传统的思想依然保留,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建立起这种共生关系的时候可以得到好的启示,从这一点上是可以让教练与运动员更融洽。明确教练员和运动员各自的位置关系,不应该再学习“X家军”模式或传统的“父子”的情感来维持,构建平等和谐的共生关系指日可待。在此理论指导下,应保障教练员与运动员各自权益不受侵害。姚明的例子就是典型的,在我国教练和运动员的契约合同还只是一纸文书的时候,篮球巨星姚明在NBA打球所签下的合同,应该比一本书还要厚了。世界范围内,不只是亲情联系着运动员与教练之间的关系,体现更多的是一种权利义务的平等关系[10]。所以教练与运动员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运动员与教练员两者之间的物质个体来说的,从哲学角度阐释了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平等关系。

2 结语

教练和运动员的关系,在运动训练的动态变化过程中客观存在,而且时时刻刻在改进、优化。教练和运动员的关系类型主要有传统的师徒关系、收益分配的互利关系、事业追求的共生关系还有权利义务的平等关系等主类型。不能够单单从师徒身份关系来解读、分析、建构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的关系,从权利义务关系来说也是很武断。而从这几个主要关系一起考虑,尽量减少教练员与运动员两败俱伤事件的发生,充分认识两者关系的复杂性、动态性。所以,树立共同的远大的理想目标是他们彼此必须要走的唯一途径,设立相互利益诉求机制。只有这样,他们的关系在动态优化的过程中才能长久,和谐共生的运动训练新局面才会出现。

[1]田麦久.运动训练学[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0.

[2]张贵敏.田径运动教程[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99.

[3]李元英.教练员如何在运动队中树立威信[J].辽宁体育科技,2006(3):116.

[4]曹晓晓.浅谈运动员在运动训练中的主体地位[J].内江科技,2011(3):60,61.

[5]柳川,邓陈亮.论教练员在竞技体育训练中的地位与作用[J].四川体育科学,2011(4):101-104.

[6]王定军.浅谈学校体育课余训练教练员在竞赛中的作用[J].教师(教学、研究),2009(3):98.

[7]柴小刚.谈学校课余训练中教练员与运动员的心理沟通[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2):126-127.

[8]胡守钧.社会共生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9]肖春飞,叶锋.和谐师徒关系需要好的制度”保底”[N].新华每日电讯,2006-11-03.

[10]周坛.奥运冠军奖励24年翻59倍[N].扬子晚报,2008-09-06.

[11]张晓龙,沈建华.构建竞技体育和谐师徒关系的契约论思考[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7(4):8-11.

G80-05

A

2095-2813(2015)09(a)-0050-02

10.16655/j.cnki.2095-2813.2015.25.050

张洪信(1988—),男,汉,山东临沂人,学生,硕士研究生,体育教育训练学排球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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