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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建设问题研究

2015-12-01顾正轶马晨珂

今日湖北 2015年21期
关键词:检察人员贪腐检察机关

■文/顾正轶 马晨珂

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建设问题研究

■文/顾正轶 马晨珂

本文尝试对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建设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要进一步加强自身监督制度建设,加强预防与惩治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打造检察人员“不敢腐、不想腐、不愿腐、不能腐”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反腐倡廉建设 作风建设 长效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十八届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在当前腐败与反腐败斗争愈加激烈的新形势下,保持检察机关自身清正廉洁更为重要、必要和紧迫。

一、增强侦缉力度,使检察人员不敢腐败

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决查处大案要案,这是遏制腐败必不可少的一手。自从腐败现象出现后,对其打击就从未停止过。明太祖朱元璋惩治贪腐不可不谓之严厉,明《大诰》规定,官员凡有贪污者,将之剥皮食草,挂于衙门朝堂,以警示继任。但是此举并没有起到多大效果,至太祖后期,连朱元璋也不得不感叹贪腐越惩越多。可见即便有严刑峻法,腐败分子依然会铤而走险,再好的制度如果有很多“漏网之鱼”,也会打折扣。基于此,检察机关要始终把惩戒机制作为“高压线”,任何时候都松动不得。对于检察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务必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手软,绝不降格变通处理,绝不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去对待。要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力量,改进完善查办案件的工作制度,使其担负起纠察单位内部腐败的法定职责,全程做好对办案人员廉洁行为的监督和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切实把检察人员贪腐机率降到最低。

二、优化收入结构,让检察人员不想腐败

我国的检察制度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一直在不断变革,法检改革之后,省以下检察系统拥有独立的财政人事权,这就为检察人员提高收入养廉提供了环境。以“人之初,性本善”推论,假定每一名新入职的检察人员都是怀着廉洁之心踏上工作岗位,那么制度所要做的就是保证他们不想贪,这方面古今中外的成功事例不少。清朝雍正时设立了养廉银以发给官吏作为生活补贴和办公费用,而且数量大大超过正俸,优厚的待遇使官员可以衣食无忧、廉洁奉公。当清朝走向末路,在各级官员普遍贪腐的情况下,由英国人赫德管理的中国海关却在廉洁方面独树一帜,在赫德任上,海关职员的收入从未降低,反而提高,其高薪项目多达九项,此外还实行年资加薪制度,使这些职员在工作时无后顾之忧。新加坡政府的廉洁程度在世界上得到公认。建议比照公务员的标准,进一步完善检察人员工资形成机制,形成科学合理的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进一步调整优化工资结构,提高基本工资所占比例,降低津贴补贴占比,严格控制职务消费;以检察官为核心,分别针对检察官和辅助人员,制定不同等级的工资待遇标准,体现对专业检察官的优待等。

三、推动作风建设,让检察人员不愿腐败

检察机关必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央八项规定,雷厉风行地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检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由党组统一领导,检察长负总责,副检察长分工负责,其他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督部门组织协调,通过教育引导检察人员强化党章意识、加强党性锻炼、严明廉政纪律,帮助他们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检察人员要做公正执法、严明执法的表率,以“拒腐蚀永不沾”为准则,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始终保持勤政务实的工作态度、廉洁高效的工作作风。检察人员身处反腐第一线,在当今网络媒体飞速发展、人民群众监督维权意识不断提高的情况下,每一名检察人员都要严于律己,慎独慎微,时刻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反对特权思想,不搞铺张浪费,做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四、重视制度建设,让检察人员不能腐败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腐败与个人思想意识、道德品行有关,但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不仅是写在纸上的法律、章程和规定,还需要有切实管用的体制机制才能落实。如何杜绝这种行为,光靠教育和说服是不够的,还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一是要健全民主决策制度。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检察机关务必要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防止“一言堂”,这是监督腐败的最好方式,有利于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二是要健全规范领导班子特别是检察长行为的制度。要针对腐败易发多发领域和环节,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制度漏洞和体制障碍,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确保检察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要坚持和落实检察机关领导干部述职述廉、重大事项报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干部收入申报等制度,用以约束规范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的日常工作。三是要完善检务公开制度。要以多种形式推进检务公开,对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过程和结果进行适度地公开,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完善群众揭发举报贪腐行为的制度,强化信访、媒体、网络等检举渠道,要把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过程和结果置于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之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己身正,方可正人。”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自身监督制度建设,加强预防与惩治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打造检察人员“不敢腐、不想腐、不愿腐、不能腐”的长效机制。要教育引导检察人员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在履行职能和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中充分发挥捍卫者、建设者作用,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在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中不断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1]贾晓霞.宋代州县官员经济犯罪研究[J].法制博览旬刊,2014.

[2]沈学海.旧海关与防贪反贪[J].税务校友会简讯(总第47期).2001,(9).

(作者单位: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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