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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受伤谁来管

2015-11-30高权

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5年10期
关键词:气泵人身侵权人

义务帮工受伤谁来管

王某系从事家电维修的个体户,他到练车场练车时车上的电机坏了,便答应车主李某无偿修理气泵上的电机。修好后俩人一同离开,走到门口听见有人喊:“气泵又不转了。”王某回屋用手推气泵上的三角带,不慎左手被绞伤。事发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左手食指断离。为此,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万余元。被告李某认为原告王某的伤害后果系自己造成,不同意赔偿。

判决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接受被告李某邀请,帮助被告李某修理气泵上的电机,双方已形成无偿帮工关系。在第一次帮工关系结束后,原告王某以为气泵未修好返回屋内继续修理,被告李某并未拒绝,应视为帮工活动的连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王某为被告李某实施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王某作为修理电器的成年人,没有注意安全,带电作业,属重大过失,应减轻被告李某的赔偿责任。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高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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