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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传播的责任

2015-11-29王大鹏

民主与科学 2015年4期
关键词:科普公众科学家

王大鹏

(作者为中国科普研究所媒体科技传播研究室助理研究员)

传统上认为,科学的大众化经历了传统科普(science popularization)、公众理解科学(public understanding of science)、科学传播(science communication)三个阶段,且科学传播不同于传统科普,它是传统科普的跃升,包括传播过程是双向的,科学传播是一种文化建设,科学传播更注重科学与社会的关系等。

对于科学传播是否可以取代科普的问题,在世纪之交还出现过一系列争论和探讨,其原因可能认为前者是舶来品不适合中国话语体系,当然最终结果是“搁置争议、共同开发”。部分研究者和从业者在某种程度上仍然将科普与科学传播对等使用。本文无意探讨科学传播与科普孰优孰劣,但是倾向于在当前社会情境下,科普和科学传播并存,只是在二者使用方面应该注意相关语境。

为什么,怎么做,谁来做

科学大众化(popular science)的历史跟科学一样悠久。卢克莱修、哥白尼、伽利略等都曾以各种形式向公众传播科学,但是随着科学共同体的形成、科学的建制化和科学家职业化的出现,科学和公众开始分离。向大众传播科学开始被排除在科学共同体之外,甚至一些开展传播工作的科学家受到科学共同体排挤。在这个过程中,科学新闻记者承担起传播科学的工作,成为科学传播的二传手。

但是,对公众进行科学传播的重要性越来越得到科学共同体、决策者等众多方面的重视。因为要获得科研经费,科学家需要把其所开展的工作以通俗明白的语言解释给手握投票权的公众,同时公众也需要利用各种科技知识作出理性的科学决策。科学传播专 家 Jane Gregory 和 Steve Miller 总结了科学传播的各种益处,包括有利于科学本身的发展,让公民了解科学进展,科学研究才可以得到广泛社会支持;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经济发展需要一大批具备专业技能的劳动者,而消费者也需要知道购买的是什么科技产品;有助于提高国家影响力;有助于人的全面发展,从事一些工作的人需要科学武装和丰富完善自己;有助于社会民主,使得广大公众紧跟科技步伐,促进民主发展进程;有助于美学、道德等文化的建设。

传统上,媒体成为完成正规教育后公众获取科技信息的重要渠道,国内外相关科学素养调查都证实了这一论述。但是媒体议程设置、框架理论和铺垫理论等也对媒体科学传播内容有所影响。另一方面,也有一些科学家通过讲座、展览、撰写科普文章等形式参与科学传播。但是无论如何进行科学传播,科学传播者(包括媒体记者和科学家群体)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对精确性进行“中和”。正是基于这种做法才有了科学家与媒体之间的各种不适应,双方互相抱怨,当然这是另外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话题。

随着科技进步和公众民主意识的提高,特别是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发展,传统媒体面临着新媒体的冲击和挑战,这不仅限于科学传播方面。当然媒体在公众获取科技信息方面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随着Web2.0 时代的出现,科学传播出现多元主体并存的状况。一方面,传统媒体继续从事着科学传播工作,当然部分媒体开始转战互联网,比如NewsWeek 在2012年10月宣布将停止印刷版,并于2013年1月全面转向电子媒体。另一方面,科学家和科研机构纷纷利用博客等新媒体开展科学传播。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尼尔森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共追踪1.81 亿个博客,较2006年的3600 万的博客数量有了大幅增长。而在国内,科学网博客上每日都不断更新着各种科学资讯,果壳网日均浏览量400 多万次,微信订阅数高达40 万(2014年7月数据)。而这些撰写博客的作者绝大部分都是科研一线研究人员。

此外,随着公民科学运动的兴起,公众通过各种渠道参与科学研究和科学传播,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公众也成为科学传播的一个主体,他们不再是被动接受者,而是主动参与者和推动者。

谁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称《科普法》)指出,“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工作”,“科普是公益事业”。但是从根本上说,《科普法》是一部“应该”法,而非“必须”法,虽然它提出了科普是公益事业,各社会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都应该承担科普责任,但是也存在“法不责众”问题,人人都有责任,最终变成了人人都没有责任。

当科学大众化进入科学传播阶段后,上述问题依然存在。科学家和科研机构更加强调和追求其在公共领域的“可见性”,政府管理部门也愈加重视科学传播的作用,但是在科学传播中到底谁应该承担责任依然不甚清晰。

随着公众参与科学的呼声日渐高涨,为了获得更多公众支持和科研经费,科学家及其所在的科研机构越来越重视科学传播,同时也应该承担起科学传播责任。中国科学院科学传播局的成立以及《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强中国科学院科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颁布,可以看作科研机构主动承担科学传播责任的进展。但由于科研机构和科学家从事科学传播未被纳入考核体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科学传播的进展。

媒体是公众完成正规教育后获取科技信息的主要渠道,同时也是非正规教育的重要途径之一,因而媒体(包括新媒体)在科学传播中也应该承担责任。传统上,媒体被称为“第四权力”,即公众把对信息进行“把关”的权力让渡给媒体,由媒体为公众提供及时、准确、科学的信息,但是往往媒体的议程设置和媒介间议程设置会左右公众该想什么。然而在新媒体时代,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变得多元,信息过载和信息鸿沟同时存在,媒体更加需要在信息杂芜时代承担起科学传播的责任。

科学传播更加强调互动交流,公众也开始根据自身需求主动检索和获取信息,公民意识的觉醒呼吁对科学不仅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同时热心科学传播的公众也开始通过各种渠道,特别是新媒体和自媒体渠道,传播科学信息。通过科学参与和对话,使公众融入科学研究进程,表达个人对于科学技术发展及相关问题的意见和期望,在这个过程中公众(特别是意见领袖)也承担一定责任。

企业作为创新主体,承担将科技成果转化为产品的重要责任,其中涉及技术推广和普及,既有对企业员工的科学传播,同时面向产品用户进行科学传播。社会组织也通过各种途径发挥科学传播作用,比如“自然大学”“自然之友”等众多社会组织承担着科学传播责任。

责任的落实

科学传播是一项社会事业,涉及多元主体的互动,而各参与主体应该相应承担起科学传播责任。科学传播应从科学、技术与社会的角度系统性研究,而科学传播责任的落实必然要求多元主体发挥各自作用,这样才能促进科学传播的良性互动和有序发展。这不仅给实践带来一定挑战,同时在理论上也需要进行革新。

传统上的科普将责任主要放在政府和科学共同体一方,公众的责任就是接受,而科学传播需要各方都发挥作用,都要承担责任。

政府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为科学传播营造良好社会环境,但不应该过多干涉科学传播细节和具体实践。科学家和科学共同体有责任向公众解释科学,从而赢得更多公众支持,促进公众树立科学理性的世界观,并且要在争议性议题中及时准确地发出声音。作为公众获取科技信息渠道的媒体也承担着向公众传播及时、准确科学信息的责任。公民个人从被动的接受者转变成主动信息搜寻者,甚至开始生产内容(UGC),同时公众通过参与科学(公民科学项目、公众对话、科学咖啡馆、共识会议等)可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并对科学研究进程等方面施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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