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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暂时性权利保护制度浅析

2015-11-29赵龙徐圣晖

今日湖北 2015年18期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财产损失

■文/赵龙 徐圣晖

行政诉讼暂时性权利保护制度浅析

■文/赵龙徐圣晖

摘要我国行政诉讼暂时性权利保护制度存在问题较多主要集中在如下方面,即:行政诉讼停止执行适用条件缺乏细化规定、行政诉讼财产保全适用对象及情形缺乏明确界定、行政诉讼先予执行适用范围狭窄,保全程序缺失。需要对实体审查要件进行更加细致的规定;拓宽先予执行的范围;从而使得行政诉讼暂时性权利保护制度得以完善。

关键词暂时性权利保护制度行政停止执行行政诉讼先予执行

一、行政诉讼暂时性权利的概念

由于行政法的基本立法目的就是限制国家公权力,保护公民私权利,故而行政诉讼暂时性权利制度的设计,其目的主要就是为了防止公民权利受到不可回复的损害,从而对行政机关的权力做出相应的限制。

基于此,之于行政诉讼暂时性权利,笔者认为,宜将其定义为,在诉讼程序确定终结前,对公民权利暂时予以保护的程序。主要包括停止执行制度、行政财产保全制度、行政诉讼先予执行制度等。

二、我国行政诉讼中暂时性权利保护制度的缺陷

《行政诉讼法》中主要规定了停止执行与先予执行的相关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主要规定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这是我国行政诉讼中暂时性权利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而这些规定本身较为粗糙、缺乏针对性,并未形成完善的暂时性法律保护体系,主要的问题如下:

(一)行政诉讼停止执行适用条件缺乏细化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政诉讼期间的行政行为的停止条件被人诟病已久。一般认为,本条规定的停止执行条件是一种“不平等”的条件。首先,其明确说明了原告一方申请停止执行需要人民法院进行利益上的衡量才能作出是否停止执行的决定,这不但增加了程序审查的时间,也在实质上是一种对原告诉求的紧迫性的忽略。其次,对于公共利益的与个人权益之间并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例如对于部分列入公益用地规划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其所有人作为原告申请停止拆迁行为,人民法院如何对于判决前的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进行较为准确的比较衡量,才能使判决结果与是否停止拆迁的裁定相符合,并没有切实有效的衡量标准。

(二)行政诉讼先予执行适用范围狭窄,保全程序缺失

我国规定的行政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亦主要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解释》的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及第九十四条,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行政诉讼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与财产给付相关的几类案件中,仅限于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近年来,高等教育与公务员招录领域的行政诉讼案件成为我国行政诉讼审判中新兴的一类案件,其“新”之处主要在其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现有的行政诉讼暂时权利保护制度难以为此类案件中的原告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我国行政诉讼中保全程序在非财产性给付请求领域仍是空白。①

三、我国行政诉讼中暂时性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

通过以上对我国行政诉讼中暂时性权利保护制度缺陷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我国行政诉讼中暂时性权利保护制度还不完善,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对其进行弥补:

(一)对停止执行的实体审查要件进行细致的规定

如前所述,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国停止执行所需审查的实体性要件为“难以弥补的损失”以及“停止不损害公共利益”。此二者都不是确定的法律概念,无法准确的把握其语义外延,这就给予了法官极大地自由裁量权,不利于行政诉讼相对人权利的保护,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②而且如果从严对二者进行解释,那么绝大多数停止执行的申请将不符合条件而被拒之门外。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必须降低当事人申请停止执行的门槛,通过司法经验的积累,设计出合理的明细化规定。首先,应当把“胜诉可能性”作为优先审查的标准。暂时性权利保护制度在时间上甚为紧迫,促使法院不可能在短时间进行实质性审查,只能就本案请求有无理由进行低密度审查,如果明显没有合理的因由,就无需进行其他的审查了,这种胜诉可能性是进行下一步利益衡量的基础。其次,放宽对“难以弥补的损失”的解释。如此不仅不能恢复原状或者不能用金钱赔偿的损失是难以弥补的损失,哪些在社会观念中金钱难以填补的损失也应视为难以弥补的损失。

(二)拓宽先予执行的范围

如前所述,我国行政诉讼中的先予执行仅限于与财产有关的给付请求诉讼中,不涉及财产内容的行政诉讼无法进行暂时性权利保护即先予执行。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意识转变,不涉及财产内容的给付请求诉讼越来越多,为了填补权利保护的漏洞,先予执行扩展到非财产内容的给付请求诉讼势在必行。笔者认为,通过先予执行范围的扩张,将暂时权利保护制度扩展至当前暂时权利保护制度所不能覆盖的非财产性行政给付之上,将有助于构筑我国较为完整的行政诉讼保全程序。为相对人提供一个无漏洞的行政诉讼暂时权利保护制度。③

注释:

①黄学贤.行政诉讼中的暂时性法律保护制度探讨[J].东方法学,2008(4).

②卜晓虹.行政诉讼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之反思与重构[J].法治论坛,2009(4).

③黄若林.试论我国行政诉讼中暂时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4 (10).

(赵龙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徐圣晖单位:海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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