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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绝外带食品”不能坐等投诉

2015-11-27张枫逸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5年9期
关键词:霸王条款经营者

张枫逸

日前,记者探访南京多家电影院,发现大部分电影院都是拒绝外带食品进入的,其中5家影院还在检票口摆上了“谢绝外带食品”告示牌。对此,消协相关人士表示,影院的做法属“霸王条款”,如果市民发现这类情况,可以拨打“12315”投诉。(7月20日《现代快报》)

不只是南京,不少地区的影院都有这样的规定。对此,影院方面众口一词,称是为了保证大家的观影效果。这种借口显然不值一驳。从外面买的食品不允许进影院,为什么影院自售的就能带进去呢?说白了,无非是利益作祟。影院自售的商品价格大多高于外面商店,经营者通过谢绝外带食品,迫使观众在影院内消费,从而攫取高额利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谢绝外带食品”作为影院单方设定的内容,是强加给消费者的“霸王条款”。如果影院以观众携带外购食品为由,拒绝持票人进入影院观影,就构成对其合法消费权的侵害,属于侵权行为。

“谢绝外带食品”的霸王属性一目了然,但问题是这一霸王条款多年来一直坚挺,俨然成为影院产业的行规。消费者的抱怨不是一天两天,媒体曝光也不是一次两次,每每面对记者的采访,工商、消协等部门的态度都是惊人的一致。先是义正词严地指出影院方面的规定涉嫌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属于无效条款,然后语重心长地提出建议,“消费者可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投诉前留存好图片等有关证据”。

我很好奇,这么多年到底有没有消费者真的打电话投诉?反正我在公开的报道中没有找到。毕竟,“谢绝外带食品”虽然让人愤愤不平,但终归不是多大的事情。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起初或许会和影院方面争执一番,时间一长也就默默接受了。大不了吃完外带食品再进场,抑或是多掏点钱去买影院自售食品。如果真的较真投诉,还要等待有关部门赶来,调查取证,询问笔录,费时费力不说,还不一定有个理想的结果。

同时,我更好奇的是,影院“谢绝外带食品”已然成为公开的秘密,有关部门为何还要坐等消费者投诉,难道没人投诉就可以不告不理吗?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工商部门的职责,对于不公平的合同格式条款,工商部门完全可以行使执法权予以叫停。同时,消协作为消费者的娘家人,有义务就消费者遇到的不公问题向职能部门反映,新消法还赋予了消协公益诉讼的权利,也是终结霸王条款的有力武器。

遗憾的是,在类似“谢绝外带食品”等霸王条款的问题上,我们很少看到有关部门的主动作为。而建议消费者投诉的话语,更像是有关部门利用消费者心理懒政卸责的借口。你看,不是我们不管,你又没有投诉。从某种意义上讲,坐等投诉比“谢绝外带食品”更可怕,因为后者污染的是水流,前者污染的则是水源。倘若商家的霸王心态一再被姑息纵容,消费者的权利又怎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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