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法律人才双导师培养模式实践与探讨
2015-11-26张景峰仝克勤
张景峰 仝克勤
【摘 要】河南科技大学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采取了校内外双导师培养模式,为此制定制度进行规范。卓越法律人才双导师培养模式是师徒型教学实践在法学教育领域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基于法学专业卓越班双导师培养实践成效,河南科技大学在法学专业非卓越班推广了校内导师培养模式。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双导师制
根据河南省卓越法律人才基地项目有关文件,2012年河南科技大学承担了河南省第一批卓越法律人才本科工程项目,具体由教务处和法学院承担实施职责。教务处和法学院在实施该项目过程中,制定了独立的卓越法律人才本科培养方案,对参与该项目的学生单独编班,进行小班教学。教务处和法学院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采取了诸多行之有效的探索性措施,其中,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校内外双导师培养模式是一个重要方面。从实践来看,由于各种措施得力到切实落实,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取得了积极效果。本文对河南科技大学卓越法律人才校内外双导师培养模式实践进行初步总结。
一、法学专业卓越班双导师培养
模式制度分析
为规范卓越班双导师培养模式的运转,我们制定了《卓越法律人才“双导师”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双导师”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对具体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校内外双导师培养模式进行了系统化规定。
(一)适用范围
《“双导师”实施办法》的规定适用于校内导师、校外导师和卓越计划学生。双导师培养模式的规定对校内导师、校外导师和卓越班计划学生具有约束力,他们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都要遵循该制度设计的相关规则,落实该教学环节的各项要求。
(二)校内导师制度
1.校内导师遴选条件
《“双导师”实施办法》规定了校内导师遴选条件。担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任务校内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副高职称或博士学位;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突出的科研能力;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耐心,能够认真负责地履行导师职责;指导完成过学校校级SRTP项目或者省级、国家级相关项目者优先。
2.校内导师选任程序
《“双导师”实施办法》规定了校内导师选任程序。担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任务校内导师先由法律系初步选任,由学院相关领导小组最终确定校内导师人选,采用学生自愿选择和学院指定相结合的办法落实学生具体的导师人选。
3.校内导师职责
《“双导师”实施办法》规定了校内导师职责。担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任务校内导师根据指导学生的情况制定指导计划,有计划地进行学习方法、案例分析能力的培养,辅导学生进行经典文献阅读、培养一定的写作能力等。
4.校内导师对学生考核
《“双导师”实施办法》规定了校内导师对学生考核办法。卓越班法学本科生根据导师要求向校内导师提交完成训练事项任务的支撑材料;每学期期末,担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任务校内导师对前述支撑材料写出评语,并给出百分制分数。
(三)校外导师制度
1.校外导师遴选条件
《“双导师”实施办法》规定了校外导师遴选条件。担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任务校外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部门、立法机关、公安机关等一线工作,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法律实务人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从事一线法律工作满10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单位具有中层以上身份或者经所在单位认定的工作优秀人员;品行端正,心理健康,认真负责;愿意承担校外导师职责。
2.校外导师选任程序
《“双导师”实施办法》规定了校外导师选任程序。担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任务校外导师选任,由实务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遴选条件提出备选校外导师,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在听取单位意见后确定最终人选,并颁发聘书。校外导师分配采用学生自愿选择和学院指定相结合办法。
3.校外导师职责
《“双导师”实施办法》规定了校外导师职责。担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任务校外导师应指导学生进行阅卷、参加庭审、参与案件讨论、法律文书写作、案例分析等法律实务活动。
4.校外导师对学生考核
《“双导师”实施办法》规定了校外培养的考核办法。每学期末,校外导师应对学生进行考核,并给出百分制分数,加盖所在单位或者二级单位行政章,由所在单位同意转交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卓越班法学本科生向校内导师提交校外导师签字的法律实务活动支撑材料、实践报告。
(四)导师考核
为了考察导师指导情况、激励导师认真开展指导工作,《“双导师”实施办法》确定了担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任务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不同的考核办法。就校内导师来讲,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制定考核规则,对校内导师进行考核;对校外到时来讲,校外导师所在单位制定考核规则、对校外导师进行考核。
(五)学生最终考核结果与使用
《“双导师”实施办法》规定了学生最终考核结果与使用。校内导师综合校内外导师指导期内的各次考核结果,给定最终百分制考核结果,作为培养方案中《法律实务示范指导》《毕业实习》课程考核结果。
二、法学专业卓越班双导师培养
模式属性与实施要求
(一)法学专业卓越班双导师培养模式属性
1.法学专业卓越班双导师培养模式溯源
法学专业卓越班校内外双导师培养模式,是对法科生毕业前专业实习培养方式的继承与改进。法科生毕业前专业实习是法科生具备毕业资格的必备实践性教学环节,是法科生接近、临摹、熟悉法律职业的一种教学模式。毕业前专业实习是法科生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主要途径之一,也对法科生毕业后的法律职业对接具有重要作用。法学专业的此项教学环节历来被重视,被作为一项重要的教学模式予以实施。但是,由于就业压力逐年增大,法科生毕业前专业实习受到了一定冲击。在卓越法律人教育培养过程中,必须面对这种现实挑战,并拿出具体解决办法。法学专业卓越班校内外双导师培养模式,属于回应诸多挑战的一种措施,保证专业实习能够做实做好。
法学专业卓越班双导师培养模式既继承了实务界指导老师对学生法律实务专业素养的培养模式和效果,又改变了法科生毕业前实习时间设定上的僵硬性、可以更加灵活地对法科生进行训练和培养,并为学生就业准备提供了适当的时间支撑。
2.法学专业卓越班双导师培养模式属性
法学专业卓越班双导师培养模式就其属性而言,与流水线式的培养模式有别。现代课堂教学基本模式采用的是标准化模式——特定教师与学生组成的课堂、教师统一的授课程序安排、内容设计、学生获得的统一信息、学生习得的统一要求等。由于大众化教育阶段高等学校教学对象众多,相对而言,针对个体差异性的教学安排较少,呈现出建构在标准化基础上的流水线式培养模式。法学专业卓越班双导师培养模式属于师徒式个性培养模式。
具有师徒式个性培养模式属性的法学专业卓越班双导师培养模式,是在流水线式培养模式基础上开展的非标准化培养模式,是流水线模式培养法科生产品基础上开展的另一种类型培养,既不能脱离流水线模式培养的法科生产品、又不限于流水线模式的培养。法学专业卓越班双导师培养模式培养的是标准化产品基础上的非标准化产品,是个性化教学的一种方式;是在柔性、限定性培养时间进行培养的教学环节,培养时间区间跨度较大,不限于毕业前集中的一两个月,其培养时间延续二至三年左右。
(二)法学专业卓越班双导师培养模式实施要求
法学专业卓越班双导师培养模式是在法科生毕业前专业实习培养模式基础上采取的一种新型法学教育培养模式,在时间等方面更具有柔性因子,但正是由于时间不集中、标准相对多样,也需要确定规则规范其运行。
1.校外合作单位的要求
确定校外合作单位是落实校内外双导师培养模式的前提。一般而言,法学院与拟合作单位积极沟通,取得拟合作单位大力支持,以此为基础,签订校外导师合作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协议;或者在原有实习基地单位增加合作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内容,互设专门联系人等。
2.校内外导师的要求
确定校内外导师以前,要征求相关实务人员和老师的意见,吸引热心指导学生者报名参加,在此基础上做好校内外导师遴选。把那些有能力、有热情者遴选为校内外导师。
3.卓越班学生的要求
卓越班学生在没有确定校内外导师以前,有向法律系乃至法学院提出意向导师的权利,并按照法律系的要求说明理由。卓越班学生确定校内外导师以后,学生根据导师要求做好经典文献阅读等校内学习,做好阅卷、参加庭审、参与案件讨论、法律文书写作等校外法律实务活动,并做好相关支撑材料的撰写。学生注意做好校内外导师不同指示的平衡、沟通工作,还要学会统筹安排校内外活动时间。
三、法学专业卓越班双导师模式校内推广
法学专业卓越班实施双导师培养模式以后,学生情绪高涨,学习积极性、主动性明显提高。非卓越班法科生要求实施导师培养模式的愿望非常迫切。考虑到高质量、可利用校外导师资源的有限性,暂确定对非卓越班法科生实施校内导师培养模式。为此,我们专门制定了《法学专业校内导师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校内导师实施办法》)。
(一)《校内导师实施办法》基本内容
1.校内导师遴选条件
《校内导师实施办法》规定的校内导师遴选条件与卓越班相比,学位、职称方面有所降低:“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教学效果良好,认真负责,师德优良的教师。”
2.校内导师选任程序
《校内导师实施办法》规定的校内导师选任程与卓越班相同。
3.校内导师职责
《校内导师实施办法》规定的校内导师职责在内容上有所减少:“校内导师根据指导学生的情况制定指导计划,有计划地进行学习方法、案例分析能力的培养,辅导学生培养一定的写作能力等。”
4.增加了校内导师指导规定
《校内导师实施办法》规定了校内导师指导内容。(1)“导师与学生点对点”,“一个导师与若干学生具体明确,由学院具体确定导师与学生对应名单。”(2)“导师与学生的联系”,“导师与学生通过实际面对面、网络联系等多种方式联系、指导。”(3)“导师指导基本范围”,指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指导学生课堂内外学习、尝试性大学生研究训练、考研与就业等在校期间的主要生活过程,根据教学安排直接指导学生阶段论文、毕业论文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指导学生大学生研究训练计划(SRTP)、挑战杯、版权征文等科研训练项目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4)“指导原则”,“认真负责、热爱学生、言传身教。”
5.增加了校内导师指导要求
《校内导师实施办法》规定了校内导师指导要求:“指导老师应当每学期召开指导学生座谈会1次以上、与学生联系2次以上,并做好指导记录。”
6.校内导师对学生考核
《校内导师实施办法》规定的校内导师对学生考核与卓越班相同。
7.增加了对导师考核标准与资格取消
(1)《校内导师实施办法》规定了校内导师考核标准,指导记录是考核的基础资料;由法律系根据导师指导学生成绩、获奖、指导工作量等为导师评定指导最终成绩;学院评定优秀导师予以表彰。
(2)《校内导师实施办法》规定了校内导师资格取消,导师与学生之间关系紧张,指导工作无法进行的,终止指导关系、指导资格,具体工作量数量由法律系酌情处理;对指导不负责任、学生意见较大的导师,该教师无下一年度导师资格,一年后能否具有资格由学院教学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其工作量数量认定法律系有权进行调整。
(二)校内导师培养模式校内推广
校内导师培养模式的校内推广,改进了卓越班校内导师培养模式部分内容的不足(其内容直接适用于卓越班),推动了卓越班校内导师培养模式的完善;非卓越班法科生校外导师培养模式,将根据情况适时启动。
卓越班校内外导师培养模式对法科生教育培养模式改进起到了探索、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