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捕鼠”,“炒消息”当心
2015-11-26
南方周末记者 李微敖
谢杰博士、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冯夏、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阎艳等多位从事金融证券类法律业务的研究者和律师,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
依据从2012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上述案件中,如郭福祥案、黄梅芳案、李宏生案,也包括亏损严重的齐建湘案,以及还在二审中的陈建龙案,都属于或涉嫌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规定:
在内幕交易案中,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根据刑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证券交易成交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75万元以上,均属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刑法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郭福祥、陈建龙,均被判6年;而黄梅芳、李宏生,却都是缓刑。同样是‘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为什么结果差得这样大?这需要司法机关,做出更清晰、更深入的剖析,才可消减当事人、亲属及公众的可能疑虑。”一位受访者表示。
谢杰也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在查处内幕交易犯罪案件中,证监部门、司法机关,首先应当重视对内幕信息的第一手获取人员,即内幕信息知情人(俗称“局内人”)的监管与刑法规制。
而在“局外人”方面,当前的证券及期货市场操作中,如证券公司、公募基金以及私募在内的很多投资机构,以到上市公司调研为名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不鲜见,应该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的重视;但对于一般的“散户”的信息打探等行为,以内幕交易入罪,应当“审慎处理”。
他同时建议,在中国股市快速发展的今天,应该提高证券类犯罪的入刑“门槛”,“现实生活中,就算一般‘散户炒股,百万元、千万元级别的,早已比比皆是。”
冯夏则提醒,处于“局外人”地位的“散户”们,在打探“内部消息”或根据“内幕消息”进行股票买卖前,应警惕现实的法律风险所在。
冯夏提到,在证监部门早已运用大数据技术监控股市情况的今天,无论是“庄家”,还是“散户”,任何明显异常的交易,都能被证监部门“捕捉到”。
这种大数据技术监控手段,其实至迟在2010年时证券交易所就曾对社会公布。比如《深交所怎样能从众多的交易中发现内幕交易?》一文称:
“深交所通过建立强大的监控系统及时对交易异动情况进行预警,该系统是一个集交易、结算、发行、信息披露等业务信息分析为一体的综合监控分析平台。每一个投资者从开户的第一天起,其所有的开户、委托、成交、托管等记录均纳入监控系统。……(系统)一旦发现信息发布前股票交易异常,触及了监控系统内幕交易分析模块报警指标阀值,系统将自动进行报警,为深交所交易监控人员及时发现涉嫌内幕交易的行为提供线索。”
“在公开披露的案件里,即使‘局外人做内幕交易,也都或多或少设立了‘代持、多个账户交易等‘伪装,结果却都没用。所以,对于股票投资者来说,不心存侥幸,不试图‘打擦边球,不做明知违法违规的交易,才是最正确的选择。”冯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