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争议被胁迫杀人也是杀人吗
2015-11-26
日前,四川宜宾市公安局对外证实了“宜宾首富”章英启遭绑架勒索一案。根据宜宾公安通报,宜宾警方接章英启报案称:2015年11月10日晚9时许,他在回家途中被人绑架至一居民屋内,并被胁迫参与将一名陌生女子杀害,勒索其交付巨额赎金。接警后,警方立即展开侦查,于次日中午1时许,将刘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目前,这4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这一奇案引发热议:章英启被胁迫杀人,有没有构成刑事犯罪?
正方:
章英启被胁迫参与将一名陌生女子杀害,并非出于他的自由意志,要么可以算紧急避险,要么可以算胁从犯。现行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所以,章英启有可能不用负刑事责任,即使要负刑事责任,也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反方:
被胁迫杀人也是杀人。没错,被胁迫者是为了保命而杀人,但那位被杀的女子又有何辜?为了保自己的命而剥夺别人的生命有什么道德上的正当性?故意杀人就犯罪,“被胁迫”充其量是减轻情节。每一条生命都应该是平等的。任何者不能因为自己生命受到威胁而枉杀无辜。
正方:
这是唱高调,对人性提出了过高的要求:希望被胁迫者是圣人,在自己生命与另一个无辜生命被强迫二取其一时,宁愿牺牲自己的生命也要保全别人的生命。须知,趋利避害与自我保全是人的本能,要人违反自己的本能行事难于上青天。另外,对胁迫杀人,如果法律规定“被胁迫犯罪也是犯罪”,那犯罪分子就能以胁迫的方式把无辜者的手搞脏,从而达到任意操纵被胁迫者的目的,等于是鼓励犯罪分子搞胁迫。如果规定“由胁迫者承担全部责任、被胁迫者无罪”,犯罪分子就没有动机胁迫无辜者去杀害别的无辜者,这反而有助于消除胁迫杀人。
反方:
人是有理性的,趋利避害与自我保全也应有限度,在受到法律保护的正常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应该侵犯别人的生命与财产权利;在自我生命受到威胁的极端情况下,毁损别人的财物来保全自己是可以理解的,毕竟活的生命比死的财物更重要,但牺牲别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就逾越正当性的界限了。如果为了自保,你选择了牺牲别人的生命,那就应该做好被法律惩罚的心理准备。说到底,这是一个风险分配的问题。你为了自保把风险加在无辜的路人身上,那就承担被法律惩罚的风险,这样的风险分配才对等。法律应有效保护无辜第三方的生命。
正方:
在司法实践上,被胁迫杀人者判无罪是有先例的。2008年10月,河南平顶山市一伙犯罪分子绑架了某检察院工作人员夏某与女性王某,并强迫夏某强暴后勒死王某,并全程拍照企图勒索夏某。事后,这伙犯罪分子归案伏法,但夏某“未被纳入犯罪嫌疑人范围进行查处”。
反方:
但该案一直有争议。被胁迫参与犯罪也是犯罪,而且强奸、杀人都是重罪,即使依法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也应由法院来判决,公安局不应越俎代庖。中国也不奉行判例法。宜宾被胁迫杀人案未必会有同样的判决。法律不放过被胁迫杀人者,才能保护更多无辜者的生命。
【点评者说】“被胁迫杀人者该当何罪”是典型的伦理困境。比桑德尔正义课的两个案例“医生救五人还是一人”与“医生是否该杀一人取器官救五人”还要棘手。一个人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牺牲无辜者的生命?哪一个答案都不轻松。因为答案之下是沉甸甸的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