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长白山人参的开发
2015-11-22廖一
廖一
略论长白山人参的开发
廖一
[内容提要]长白山人参既是唐宋辽金时期的主要贡品、明代女真人的重要经济支柱,也是满清皇室直接管制的土产,为古代东北亚丝绸之路的重要物资。民国时期野参参源萎缩,到1949年,产量从清代的10万斤下降到200斤。
长白山人参历史发展
人参,俗称棒槌,为五加科多年生草本植物,起源于古生代第三纪,距今约6千万年。当时由于自然条件适宜,地球上分布有大量人参。第四纪冰川到来后,气候巨变,使人参的分布区域大大缩小,渐渐成了珍稀植物。人参之神奇,在于比一切植物生命力都强。野生参最神奇的是其能“转胎”,倘若山参遭虫蛀,遭野兽践踏碎了,或被森林大火烧毁,只要还剩有一处残骸,它就可以数年、十几年不出土,在地下养精蓄锐,汲取养分,从身上发出一个芽或两个芽作为芦头,破土重生。“转胎”后的人参,药效丝毫不减。
中国是发现和利用人参最早的国家,据文献记载,约有3000年以上的历史。《本草纲目》中记,上古之时,神农尝百草、医百疾,已发现上党人参,秦汉间成书的《神农本草经》中将人参列为上品。
中国大量使用人参并采挖是在唐代,当时的人参主产区为太行山、燕山绵延地区,这个时候长白山区也已开始开发和采挖人参,并成为向大唐帝国进奉的主要贡品之一。到了宋代,中国人参主产区向东部扩展,伸展到黄河以东地带,绵延至泰山山区。明代中国人参主产区明显北移至东北地区。清代中国人参主产区分布在长白山、锡霍特山(今俄罗斯境内)区。其中长白山人参的分布范围包括今吉林省通化、白山、延边、珲春,黑龙江依兰、宁安等地。
唐宋辽金时期的主要贡品
东北历史上的朝贡道,成就了古代东北亚丝绸之路,其中人参是重要贡品。贡品在历史上虽有进献地方物品之意,但由于中央政府的赏赉多大于进献,本质意义上已具有物资交流的意义,在贸易史上,成为一种特殊的物资交换方式,并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贡市”。贡市就是让进贡的使者,到固定的地点进行互市贸易。在交通不发达的年代,这种方式确实有促进物资交流的作用。《册府元龟》记载:唐玄宗天宝七年(748)三月,“黑水貊赫黄头室韦、和解室韦、如者室韦、赂丹室韦并遣使献金银及六十综布,鱼牙绸、朝霞绸牛黄、头发。人参”①。后唐庄宗同光三年(925)二月间,“渤海国王大堙巽遣使裴谬贡人参、松子、昆布、黄明细布、貂鼠皮被一褥六、发、靴革”。次年又派大陈林等百余人朝贡,进“人参、昆布、白附子及虎皮等”②。
唐代渤海国时期,从唐中宗神龙元年(705)到五代后唐明宗天成元年(926)的220余年间,经吉林省抚松县新安村(古称丰洲城)到现今的汤河口子是渤海国向中原朝贡必经之路。有历史记载经此贡94次,其中山参是主要贡品之一。
榷场,是宋、辽、金、元各代在边境地区设置的互市市场,在这种市场内进行贸易,由官吏们主持,实际是官办的对“外”贸易场所。在这类榷场中交易的物资,宋方为茶叶、香料、药材、丝织品、木棉、象牙等,辽金方为毛皮、马、北珠、人参等。
女真人与明廷的人参贸易
明清之交,人参采挖中心转移到东北,长白山人参渐渐取代了党参的地位,产地以盛京(今辽宁)和吉林为主,三姓(今黑龙江依兰县)和宁古塔(今黑龙江宁安)则数量不多。
最先被中原认识的是辽参,产于“辽东”。古代辽东广义上包括今辽宁全部、吉林一部分、河北东北部,还有朝鲜北部一部分。明朝后,有些名医有机会见到东北参,竟然发现东北参制后紫红透明,而上党参则色暗,因之称为“明参”,辽参因此在历史上曾名贵一时,成为关东一宝。到了清代,东北参主要包括辽阳、长白山麓、宁古塔等地的人参,其价值、质量与数量已远远超过辽参,
明代后期,人参贸易带来的巨额收益,使其上升到了极为重要的地位,成了当时女真人各部头领、汉族商人及辽东商家追逐的主要目标。据《明辽东残档》记载,从万历十一年(1583)七月至十二年(1584)三月,仅8个月中,海西女真人从开原广顺关与镇北关入市交易共26次,出售人参1733.75公斤,足见这一时期人参贸易的频繁。
史料记载,万历十一年(1583)至十二年(1584),明朝用于购买人参的支出达到3万两白银,已大大超越国力所能承受的程度。到万历三十五年(1607),明朝采取突然关闭辽东马市的措施,停止了人参交易,迫使女真人降低人参售价。女真人没有能力抵制明朝的贸易反常作为,更没办法找到新的市场,所采挖的人参顿失销路,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著名的军事家、政治家熊廷弼(1569-1625)任辽东巡案史期间,决定两年不买女真人采集的人参,以确保明朝的利益,结果使女真人的鲜人参腐烂大约50000公斤。女真人采集人参数量之巨,由此可见一斑。
清代对长白山人参的官方管制
由于清代人参的采挖涉及皇家贡品和国家钱粮,完全由皇帝“乾纲独揽”。清代末期由于官办采参越来越萎缩,官府才不得不放开官家独占,让普通百姓进入采参行列。
金恩晖先生在《打牲乌拉字典全书注释及研究》一书中,比较详尽地介绍了官办和民间人参采挖的各种形式。康熙中叶以前,清政府主要是通过打牲乌拉采参、兵丁直接采参、八旗贵族采参等三种形式,把人参的生产全部控制起来。
最先实施的形式是八旗贵族采参。从上三旗到其他五旗,王公到奉恩将军以上官阶的满族贵族,都能分配到采捕人参的山场。山场有明确的分界,以便于对各旗采挖区域的限制。为了防止八旗王公派遣的壮丁太多,还发给采参壮丁每人印票一张,他们拿着信票才被允许进山采挖,同时还对采参及完成参额的情况,一一备案。八旗分山采参,反映了八旗贵族对人参经济权益的分配,使各旗机会、权益均等。但由于利益驱使,难免有滥遣壮丁、变相私采的事实,加上康熙末年逐渐推行发票采参,持票即可入山采挖,使八旗贵族采参失去存在价值,康熙三十八年(1699)取消了这种贵族采参的形式。
顺治十四年(1657)清朝廷成立“打牲乌拉总管衙门”,打牲乌拉采参开始实行,由打牲乌拉总管衙门组织牲丁进行采挖。打牲乌拉采参人员一般保持在500到1000人左右,参丁采参没有饷银,按照采参多少赏给马、布旺、纸张和食盐等。打牲乌拉顺治年间采参数量在三四百斤,到康熙年曾定额增至一千斤,但却由于参源越来越少,很难做到,雍正年间便减到三千两,乾隆年间则不足千两,乾隆十五年(1750)裁去了打牲乌拉的采参差使。
兵丁直接采参也是清代朝廷采参的重要形式,康熙四十八年(1709)由“盛京酌派满洲兵四千,宁古塔满州兵四千,乌拉打牲满州兵二千”③,总计万人士兵,按“十人立一长,四十人为一伙”④组织起来,集体进行采挖。规定每名士兵至少采挖一斤(一斤合十六两),其中交纳“例参十两”,其余六两折银赏给士兵本人。这种兵团式的采挖既不符合人参的采挖规律,也不能让生产成为良性的运转,因此效果很差。渐渐地朝廷不再派出这么多士兵采参,转变为每年仅由靠近产参区地方派出一二百士兵采参。
清代统治者为了保证对人参资源的垄断,杜绝私自采挖,在采参的管理上,制定了十分严格、极其严酷的刑律。对于违反禁令者尤其对违禁偷采者均予以严厉的惩罚,规定了一系列惩处条例,而且越来越严厉。顺治十五年(1658)议准:“旗下人偷采人参者,枷号一个月、鞭一百,牲畜及所得人参一并人官。”⑤康熙二年(1663)改定:“违禁采参者,为首之人处死。”⑥康熙十二年(1673)又规定:“凡在禁河内采捕蛤蜊及采蜂蜜、捕水獭、偷采东珠者,照采人参例,为首者拟绞监候,为从者枷两月,鞭一百。”⑦还规定如“雇人偷刨人参”,“不分旗民俱发云南等省充军”,“只身潜往偷刨,得参一两以下,杖六十,徙一年;至五两,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未得参各减一等”⑧等。但因为利益驱使,民间私采始终存在,禁不胜禁,日盛一日,最终清政府不得不对民间采参实行了逐步开放的政策,先后采取过招商刨采、准民自采、官雇刨夫、烧锅票等各种民采制。
由于没有环保的概念,无止境地采挖,至清后期,辽宁地区人参灭绝,只在长白山核心地区尚余少量野参。
同治年间(1862-1874)出现了人参栽培业。据《抚松县志》记载,当时栽培园参者已发展到400余户。但是这项事业起伏很大,极不稳定,到光绪二十七年(1901)只剩下200多户。期间,有关人参贸易的资料史料无载。
民国时期的长白山人参贸易
《中国年鉴》(1912)记载,1906-1910年每年中药出口量价值200-400万港币,但未列具体品种。1931年的《中国年鉴》载:1928年出口人参82 050公斤,1929年出口人参53200公斤。
当时吉林将军府辖下所产人参,均由各地山货栈包办经营,主要在营口、大连。安东(今丹东)等港口集散。长白山人参到达各港口后,由京帮、沪帮、广帮等行帮的货栈采购,再由他们转销至国内各地,或组织出口。自1931年东北沦陷之后,东北地区人参产量骤降,营口人参市场衰退。1932年以后,由营口出口的人参仅占东北总输出量的40%左右,其他由大连和安东(今丹东)出口。营口一直是长白山人参最大集散港口,在1925年前后的几年中,每年集散的数量可达100000公斤,约占东北人参输出总量的70%以上,输出金额将近输出总额的80%。
1925—1926年经营口集散人参情况
1925-1926年人参输出总量均在100000公斤以上。另据《奉天通志》记载,1927年输出总量为103754公斤,1928年输出总量为153339公斤,1929年输出总量为109778公斤。3年中输往日本、新加坡、香港的人参在100000公斤以上。
民国时期,参量越来越少,日伪统治时期,人参贸易在被垄断和摧残中起伏,缺乏完整的贸易资料。东北解放以后和新中国建立以前的人参贸易情况,至今未见记载。仅据金宝忱《试论现代官务参办》载,到1949年,长白山每年只能出产200公斤山参,而明末清初,每年则有10万斤。
[注释]
①②《册府元龟》卷972《朝贡五》。
③④(清)杨宾《柳边纪略》卷3,《辽海丛书》影印本,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
⑤⑥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32《户部·参务》。
⑦《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129《工部·虞衡清吏司·采捕定额》。
⑧(清)萨英额:《吉林外纪》,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年,第73页。
责任编辑:王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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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5241(2015)04-0089-03
廖一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文学所研究员吉林长春13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