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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属性检验规范化研究

2015-11-21吕晓森于遨洋沈云涛

刑事技术 2015年3期
关键词:杀伤力制式枪支

吕晓森, 刘 颖,于遨洋,沈云涛,王 璐

(1.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痕迹检验技术系,沈阳 110035;2.大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辽宁 大连116011)

·论 坛·

枪支属性检验规范化研究

吕晓森1, 刘 颖2,于遨洋1,沈云涛1,王 璐1

(1.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痕迹检验技术系,沈阳 110035;2.大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辽宁 大连116011)

作为涉枪犯罪的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枪支属性检验在近年来的检验鉴定工作中时常遇到一些疑难问题。通过对枪支属性检验现状和常用检验方法的述评,以及对检验中疑难问题的分析,结合实际情况,整合新旧方法的合理成份,从嫌疑枪支的能量、材质、外形、可靠性和枪支分类标准化等方面进行枪支弹药的属性检验。期望可以为建立切实可行、科学高效的枪支属性检验规范化工作模式提供参考,进而提高枪支属性检验工作的科学性,推动其在专业领域的规范应用。

枪弹检验;属性检验;规范化

近年来,以非法持有枪支为代表的涉枪案件呈多发态势,对枪支属性检验的鉴定需求迅速增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涉案的拥有枪支外形和功能的物证,必须经过公安司法鉴定机构检验鉴定,以确定案件性质,为后续司法程序的进行提供依据。

1 枪支属性检验制度现状

1.1 相关法律规定分析

枪支属性检验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近年来,我国先后以颁布法律、出台司法解释和下发公安部文件等形式规范了枪支属性的检验,特别是2010年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以下简称“67号文件”)和2014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联合解释”),是枪支属性检验的主要依据。

枪支属性检验的核心问题是确定送检的检材是否为枪支,目前,“高法解释”中对非法持有、私藏、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定罪量刑,均依据枪支弹药的数量。“67号文件”中提出了制式枪支和非制式枪支的概念。

在军事学研究中,枪支的定性以能源、枪管口径、弹丸动能和射击可靠性为标准[1],枪支以火药为能源,枪管口径小于20 mm,弹丸动能大于78.4 J,且射击动作确实可靠。在法学研究中,根据《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枪支应以火药或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具有枪支最基本结构组成,且具有杀伤力或致伤力。

根据“67号文件”,将按照国家标准或公安部、军队下达的战术技术指标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军队批准定型,由合法企业生产的各类枪支确定为制式枪支,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定型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枪支,包括自制、改制的枪支和枪支生产企业研制工作中的中间产品称为非制式枪支。在一些涉及走私武器弹药犯罪的案件中,须将涉案枪支由按“军用枪支”和“非军用枪支”分类调整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和“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以根据“联合解释”定罪量刑。

1.2 常用鉴定标准分析

关于枪支检验的三个文件都对枪支鉴定范围、检验机关和检验标准作了相关的规定,但在鉴定工作中,面对种类繁多,结构各异的非制式枪支,产地不明,品牌型号不确定的制式枪支,以及零件齐全,外观逼真的仿真枪,鉴定人员常常由于没有可操作性的检验规范而无所适从。

1.2.11.2.1 制式枪支属性检验标准 国内生产的枪支弹药,寻找资料比较容易,有据可查,可准确定性,对于国外制造和历史遗留的各类旧杂式枪支、弹药的定性,由于技术资料不完整,无法准确定性。

1.2.21.2.2 非制式枪支属性检验标准 非制式枪支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不仅模仿制式枪支的材质和加工方式,还仿照制式枪支的枪管、枪机等核心部件的尺寸。因此,制式枪弹可以在某些非制式枪支中可靠的定位和击发,发射的弹丸具有很大的动能,而有些非制式枪支由于生产加工条件所限,无法发射制式枪弹,但可以以火药或压缩气体为能源,发射改制的制式枪弹或其他硬质抛射物。“67号文件”规定,由非制式枪发射的非制式枪弹,其弹丸的枪口比动能不小于1.8 J/ cm2时,此非制式枪为枪支。但是现行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弹丸能量来源及释放方式,弹丸外形及制作材料等,致使相关鉴定检验条件和标准化程序不规范。

1.2.3

1.2.3 仿真枪属性检验标准 仿真枪属性检验标准比较明确,在2008年2月22日公安部印发的《仿真枪认定标准》规定,只要嫌疑枪支符合比动能标准、材质功能标准和长度标准等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可认定为仿真枪。

2 常用鉴定方法分析

2.1 定性分析方法

2.1.12.1.1 等阈值检测法 通常以松木板为模拟靶,使用疑似枪支对距离1 m以内的厚度为25.4 mm的松木板进行实弹射击,射击弹丸穿透或嵌入一定深度,即认定枪支具有杀伤力[2]。“67号文件”发布之前,大多采用这种方法鉴定,当弹头穿透松木板时,即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2.1.22.1.2 三要素分析法 枪支应具有以下三个要素:弹丸是从管状器具中发射的,发射动力是火药或压缩气体,枪管口径大于4.5 mm,即认为有杀伤力[3,4]。

2.2 定量分析方法

2.2.12.2.1 德马尔公式法 首先通过实验或查表方法确定模拟靶的贯穿系数,然后测量弹丸直径d(单位:dm)、在目标靶上的贯穿深度h(单位:dm),弹丸质量q(单位:kg)、入射角a(单位:º),代入德马尔公式[5],求解弹丸最小入射速度ν(m/s)

然后利用比动能公式求弹丸枪口比动能E0[6],该公式中m为弹丸质量(单位:kg)。

最后,根据“67号文件”中规定的枪口比动能标准鉴定检材是否属于枪支。

2.2.22.2.2 内弹道数学模型法 以火药燃烧规律的理想化假设为前提,建立由常微分方程与代数方程的联立方程组构成的理想内弹道数学模型,采用四阶龙格一库塔法或程序法求解该方程组,间接求得射击弹头的枪口初速[7]。测量弹头的最大横截面积,称量弹头质量,代入比动能公式求得送检枪支发射枪弹的枪口比动能,再依据《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判定疑似枪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致伤力标准。

3 枪支属性检验所面临的问题

当前,枪支属性检验面临多方面问题,这些问题贯穿检验鉴定的全过程。对于制式枪支,如果收缴的枪支散件为细小的、次要的零件,如卡销、弹簧、螺丝等,存在能否按现行标准将此类零件以每30件鉴定为1支枪支的问题。如果送检检材疑似旧杂式枪支,材质和外形结构具备制式枪支的特点,但既非我国生产,又无法查到相关资料确定其品牌型号,也无法找到配用的制式枪弹,此时,是否将其确定为非制式枪支也使鉴定人员陷入两难境地。

与制式枪支相比,非制式枪支的属性检验所遇的问题更加复杂,主要存在7个方面的问题(见图1)。

图 1 非制式枪支检验中所遇问题示意图Fig.1 Schematic representation of problems encountered in the non-standard fi rearm examination

3.1 枪支弹药制造误差问题

对于发射以火药为能源的自制弹丸的非制式枪支或前装药枪支,由于枪弹装药数量、弹丸尺寸重量误差较大,火药种类和弹丸材质不稳定,装药手法和枪支气密性缺陷严重影响内弹道性能,造成每次射击的弹丸枪口比动能有较大差距,实验结果难以重现,对鉴定工作的科学性造成很大影响;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自制枪支,弹丸材质能影响枪口初速,特别是在1.8 J/cm2附近的取值标准,决定着枪支问题的定性,至今没有明确的操作规程和法律依据。

3.2 枪支弹药的匹配问题

枪支和弹药需要互相配合才能具有杀伤力。当只有疑似枪支而没有配套枪弹时,特别是送检枪支是非制式枪支时,疑似枪支能够完成射击,是确定枪支属性的必要依据,但在实际检验鉴定中,往往只有枪支,没有弹药,或者枪支和弹药不匹配。

3.3 枪支故障的维修问题

枪支的正常使用,离不开定期、规范的保养。如果嫌疑人在作案后将枪支藏匿、丢弃或破坏,枪支就容易发生故障。在实际工作中,当遇到枪支因故障而无法击发时,枪支是否可以维修,机件缺损到什么程度才可以维修等问题,没有法律依据。

3.4 枪支射击安全问题

非制式枪支属于未定型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枪支,往往射击动作不可靠,甚至某些枪的射击寿命只有几发。此类枪支在案发后的保管条件难以保证,射击时易发生危险。法律法规,对此类枪支鉴定须进行实弹射击。然而,在射击实验中,一旦枪支出现炸膛等严重故障,实验人员的人身安全难以保证,检材也会受到严重损坏,从而造成严重后果。

3.5 仿真枪鉴定标准的适用性问题

仿真枪认定标准是“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但有些仿真枪做工精细,材质性能优秀,只要稍微加工(如疏通枪管或安装击针),即可具备枪支的完整结构和功能。然而,持有仿真枪和持有枪支的定罪量刑的差别是巨大的。

3.6 发射霰弹枪支的鉴定标准问题

目前鉴定中使用的测速仪,只能测量单一弹丸的速度,对于发射霰弹的非制式枪支,测速仪难以准确测量其枪口初速,在实践中,常用等阈值法进行计算,然而,不论是松木靶还是其他模拟靶,均没有对模拟靶的材质、性状规范,造成了实验误差。

3.7 鉴定人数问题

“67号文件”规定“对枪支弹药的鉴定需经过鉴定、复核两个步骤,并应当由不同的人员分别进行”,并未明确规定鉴定阶段的鉴定人数和复核阶段的鉴定人数。

4 枪支属性检验标准的完善

枪支弹药属性检验的核心是枪支弹药是否具有杀伤力。“67号文件”和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将枪口比动能作为认定发射非制式枪弹枪支属性的唯一标准,使非制式枪支的属性检验有了明确、统一的依据。然而,非制式杀伤力的检测尚无系统的标准方法和程序,引起了诸多问题。纵观我国枪支弹药属性检验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旧标准虽然具有明显局限性,但仍包含着合理的因素,新标准虽然在应用中存在一些问题,但抓住了问题的核心要素。因此,结合实际情况,整合新旧方法的特长,充分发挥二者的优势,从能量、材质、外形、可靠性和枪支分类标准化等方面进行枪支弹药的属性检验。

4.1 能量要素

枪支若要发挥杀伤力,其发射的弹丸必须具有充足的能量,枪口比动能的确能够充分表征弹丸杀伤力。然而,对于如何科学准确测量弹丸的枪口初速,全国的鉴定机构还没有统一、规范的标准。比如等阈值法或内弹道数学模型法的鉴定规范,应尽快制订,确保检验鉴定结果科学、真实和可靠。

某些发射霰弹的非制式枪支,一次射击可以发射多枚弹丸,现有的技术和设备通常只能测量1次射击中的一枚弹丸的速度,无法将1次射击中的多枚弹丸速度准确测量出来。因此,研发先进测试仪器,或者研制一种标准材料作为标准模拟靶,检验枪支的杀伤力或致伤力,从而认定枪支属性,具有重要意义。另外,采用多枚弹丸的平均速度还是弹丸中某一枚弹丸的速度作为判断此类枪支是否具有杀伤力的依据,目前尚无明文规定。若从对目标威胁性的角度考虑,取最高速弹丸速度测量值,能够合理确定枪支的杀伤力,只要任一弹丸的杀伤力或致伤力达到指标,就可认定为枪支。

4.2 材质要素

枪支弹药材质往往影响射击性能和威力。从枪支角度看,经过合理加工的钢制机件,能承受更高压力和多次冲击,提升了枪支威力。而某些易于铸造的有色金属合金机件,常常强度不足,几次射击就会损坏。从弹药角度看,柔软或富有弹性弹丸,即使速度较快、枪口比动能高于现行标准,仍然难以具有杀伤力。在等阈值法检验中,松木靶的木材树种、干湿度和纹理等,也大大影响了其贯穿系数。因此,为避免检验鉴定意见与枪支弹药实际危害性的出入,需将枪支弹药材质和模拟靶的材质纳入检验鉴定标准之中。4.3 外形因素

在传统的检验方法中,“三要素”法涉及枪支外形和结构应用较广。非制式枪支的枪管是否贯通,枪支口径与弹药口径配合是否合理,弹头头部形状,甚至传火孔与枪管是否相通,均决定着枪支能否具有杀伤力,以及杀伤力的大小。对于某些材质和做工精良的仿真枪,已经具备成为枪支的基本条件,虽然缺失个别零件或枪管不够贯通,但只要稍微加工,就可成为大威力射击武器。这种情况也为检验鉴定工作提出了新问题。因此,应借鉴“三要素”法,从枪支弹药外形的角度,对枪支弹药的定性加以考虑。

4.4 可靠性因素

枪支射击动作的可靠与否,决定着枪支的威力。由于保管的原因,非制式枪支的个别机件锈蚀老化,连接销轴丢失甚至机件变形。击发机构、闭锁机构的锈蚀使枪弹难以可靠击发,气枪密封胶垫老化引起的漏气,也使弹丸的速度明显下降。这些发生于案发后的枪支变化,常常使涉案枪支无法正常射击。这时,是否允许鉴定人员对枪支进行修理和更换次要机件,应遵循哪些操作规范,需要在法规和行业标准层面加以明确。

4.5 枪支分类标准化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枪支、军用枪支和仿真枪的种类区分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目前,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构成要件中,犯罪客体为枪支,对于该客体的定义业内争议较小。而对非法买卖、运输、制造枪支、弹药罪的司法解释,将犯罪客体细分为军用枪支和非军用枪支。外国军队配备的枪支是否能够认定为军用枪支,成为行业对这两类枪支的区分标准的争议焦点。对同一案件中同一枪支,不同的检验部门由于鉴定标准无明文规定可查,可能会出具不同的鉴定结论。因此,尽快明确军用枪支的定义和范围,无疑对减少争议、规范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1] 曹志. 步兵武器射击学[M]. 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1991:84-85.

[2] 李德仲, 李国安. 枪弹痕迹检验技术[M]. 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 1995:538-539.

[3] 季峻. 关于枪支“杀伤力”鉴定的讨论[J]. 刑事技术,2000(6):39-40.

[4] 李刚. 以火药为动力的制式枪支的鉴定方法[J]. 刑事技术,2003(3):57-58.

[5] 李德仲, 金玉书. 枪支性能和杀伤力鉴定的探讨[J]. 刑事技术,2000(5):42-43.

[6] 蒋敬, 周克栋, 徐诚, 等. 法庭科学枪口比动能测速仪法测试规程的相关问题阐述[J]。中国司法鉴定, 2014(2):83-86.

[7] 季峻. 改制射钉枪的法庭科学鉴定[J].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2(2):30-32.

Standardization of Firearm Property Examination

LV Xiaosen1, LIU Ying2, YU Aoyang1, SHEN Yuntao1, WANG Lu1
(1.Department of Trace Evidence Examination and Technology, National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 Shenyang 110035, China; 2.Detachment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Dalian Public Security Bureau, Liaoning Dalian 116011, China)

ABATRACT: Firearm evidence is usually encountered in crimes against persons, and firearm identification often poses a challenge towards examiners. Over the last few years, being the fundamentals in the legal landscape, examination and identifi cation of fi rearm have drawn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he main objective of this study is to develop reliable criteria to identify firearm property by the review of the status and common testing methods, and discussion of the difficulties encountered in fi rearms identifi cation. The latest methods, conventional methods and practical situation have been integrated. Performances, material, shape and reliability of suspected fi rearms, as well as the standard classifi cation of fi rearms should b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in standardization of firearm examination. It's expected that a viable, scientific and efficient standardized mode of fi rearms examination would be established.

fi rearms; property examination; standardization

DF794.1

B

1008-3650(2015)03-0189-04

2015-02-20

格式:吕晓森, 刘颖, 于遨洋, 等. 枪支属性检验规范化研究 [J]. 刑事技术, 2015,40(3):189-192.

吕晓森(1969—),男,黑龙江绥化人,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痕迹检验技术。 E-mail: lvxiaosen@126.com

10.16467/j.1008-3650.2015.0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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