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技术分析与选择
2015-11-18赵明元
赵明元
当前,虽然农业生产取得巨大成就,但农业生产成本“地板”价在上升,国内主要农产品价格已经高于国际价格的“天花板”,生态环境和资源条件约束越来越紧,迫切需要围绕建设现代农业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在转变过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成为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推动力量,至2014年11月末,全国家庭农场87.7万家、农民合作社126.7万家、龙头企业12万多家,增长形势向好,但是它们却面临不同程度的融资困难。从银行的立场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不透明、成本高和贷款风险大,难以达到“优质客户”的标准,进而不可能成为“信贷配给”的对象。2014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需求。如何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这一难题,已经引起了国内外研究者的广泛关注。
自2013年中央“一号文”提出“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来,有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问题的研究成果越来越多。部分学者分析了银行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外部融资中的重要作用,从多视角分析了银行克服信息不对称的解决办法;也有学者通过问卷调查等实证研究方法的运用,从深层次揭示了银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技术,使我们更多理解银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真相。
引进和吸收国外先进的贷款技术分析与选择,不仅有利于推动农村金融理论研究的深人,还能为解决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困难提供重要的借鉴。本文聚焦最前沿研究成果的梳理和总结,进而探讨以下几个问题:适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技术有哪些种类?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技术是否不同?政府的相关支持政策对金融机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技术的影响?
适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贷款技术和选择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的原因和主要贷款技术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适应农业生产力发展要求,从事专业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组织化、社会化程度较高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就目前经营模式来划分,可以分为种养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社会服务组织等形式。
分工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和发展的逻辑起点,生产力发展促进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的要素组合和新的生产关系经常发生变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上游企业之间,以及交易对手之间,通过重复交易、长期交易、买卖伙伴、战略联盟与网络组织等方式,完成其产品或服务的销售。很多学者认为,与市场及企业相比,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属于中间性组织,其具有较低的交易成本和较高的激励程度优势。从组织结构上看,农业经营主体一般比市场组织稳定,比企业组织松散(规模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例外);从组织治理效率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了企业组织权威机制的有计划性和市场价格机制的竞争性和效率性的优点,在一定程度上能达到交易费用和组织费用的最小化和效率的最大化,在农村有比较看好的发展前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些组织特征,导致评估其融资需求的贷款技术会同传统农业组织有些差异。
面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贷款者的角度看,当面对大量贫穷、交易量小、风险大、收入不确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时,正规金融机构不愿意提供贷款;对于生长在农村的民间合作金融组织如资金互助社和村镇银行,由于金融改革严重滞后而发展缓慢,能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资金支持非常少。从借款方角度看,当前以家庭农场为代表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随着规模扩大,对资金的需求日益增加,但是由于缺乏抵押品或保证人,资金交易成本高、又缺乏向农村金融机构证明自己信誉的能力,这些问题限制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
信息不对称是引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市场失灵的根源。贷款本质上是一个信息加工业务,其支撑的核心就是收集、整理、分配和利用各种信息。在信贷发放时,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是贷前审查的重点,这需要依靠借款人各种信息来判断,信用信息的收集和处理都会产生成本。从本质上说,这是造成贷款难以普及到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技术原因。如何在不显著提高成本的情况下,改善信息不对称状况,是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难的关键所在,而其中的最重要的环节是选择适当的贷款技术。依据Berger和Udell(美国经济学家伯杰和尤德尔)(2006)的定义,“贷款技术”是指“由特定信息搜集、信息筛选、放贷程序、贷款合约结构以及监控机制组合等因素所构成的贷款流程或方法”。进而按照贷款决策所依据的信息种类,将贷款技术划分为两类:(1)交易型贷款技术,主要对“硬信息”进行处理的交易型贷款技术,可细分为财务报表、信用评分、担保贷款、抵押贷款、供应链融资五项;(2)关系型贷款技术。
贷款技术选择的依据
(1)主要依据财务报表的贷款。这类贷款适合财务会计报表健全、有一定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主要依据信用评分的贷款。这类贷款依据统计原理,金融机构预先设立一个信用得分的指标体系,给借款企业进行简单的评分而贷款,这类贷款适用于综合评分较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否则达不到评估分值而不能获得贷款。
(3)担保贷款,这种贷款提供的前提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有项目支撑,并且能提供贷款保证人或联保人。担保的提供者分为两类,一是专业贷款担保公司;二是由与借款人相关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的担保。
(4)抵押贷款,这种贷款提供的前提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有项目支撑,并且能提供贷款抵押物。
(5)供应链融资,利用价值链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引导价值链外部的银行或其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流向价值链,其涵盖应收账款类、货押类、预付/应付类融资产品等,能有效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收、应付、存货等各类融资需求,改善现金流,优化财务报表。
(6)关系型贷款技术,指主要指的贷款决策主要基于通过长期和多种渠道的接触所积累的关于借款企业及其业主的相关信息进行。由于关系型贷款不依赖于借款人能否提供合格的财务信息和抵押品,显然更适合于信息不透明、财务制度不健全和缺乏足够抵押物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某些情况下,关系型贷款被看作是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唯一的途经。
金融机构类型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技术
目前,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金融机构有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就这六家机构资产规模看,前三家可以称为大型金融机构,后三家可以称为中小型金融机构。检索相关的文献发现,有学者认为大金融机构通常更愿意向大公司提供贷款,从而导致了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难,依据这观点,必然逻辑就是增设中小金融机构,来扩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供给,就能解决融资难问题。也有数据显示,比较大金融机构而言,小金融机构发放了更大比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究竟金融机构规模与贷款技术有没有关系呢?
金融机构类型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交易性贷款
从交易型贷款信息获取成本而言,大金融机构更适合运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硬信息”生产标准化贷款以达到规模经济。这主要因为一方面大金融机构拥有利用自己的广泛的综合业务范围、技术专长、服务平台、IT等后台设施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获取更多交易型贷款信息,从而更好地管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风险;另一方面,大金融机构能利用复杂业务模型和风险管理系统的能力,更好地降低成本与分散风险。
金融机构类型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关系型贷款
从关系型贷款信息获取成本而言,小规模金融机构在收集与处理“软信息”时具有比较优势。大金融机构管理层级较长,在向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关系型贷款时,第一线经办机构获取的“软信息”很难以书面形式向贷款决策层报送,如果把贷款决策权下放给拥有“软信息”的第一线的信贷人员去行使,因为管理半径过长,监控困难,容易产生很高的代理成本。而小金融机构在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长期的互动关系中,擅长运用“软信息”提供个性化产品以塑造自身特色,因代理链条短,代理成本低,从而在处理信用时具有比较优势。供关系型贷款中信息具有两个特点:(1)信息来源于私有信息,并非现成的公共信息;(2)信息的获得是通过与借款人的长期的多方位的关系来获得。关系型贷款实质是基于借款人的私有信息而做出的。凭借私有信息,金融机构能够最大限度发挥信息生产的规模效应,降低信息的成本,进而对新型农村金融主体进行监督,同时声誉在长期的博弈下,可以有效地保证交易双方履行承诺。张捷(2002)利用一个权衡信息成本与代理成本以寻求最优贷款决策位置的组织理论模型,证明了中小银行在关系型贷款上具有优势。
值得注意的是,强调金融机构类型和贷款技术的匹配并不意味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关系型贷款只能到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小金融机构;交易型贷款只能到大的金融机构。随着贷款技术的进步,大金融机构开发出的基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硬信息”的贷款技术在信贷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例如信用评分技术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中的运用可以看作是为降低贷款差异和成本的一种重大创新。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大金融机构凭借先进的网络银行业务和信息评分技术,可以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部分“软信息”转化为“硬信息”,弥补其在利用企业“软信息”方面的短板。此外,网络银行、移动终端的利用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需求的地理范围在扩大,它们使用社区金融机构作为主要或唯一金融服务提供者的概率在下降,而使用大型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概率在上升。信息技术的进步让“硬信息”的生产和处理成本不断下降,使金融机构能实现通过事中频繁的监督和及时干预,来取代过去严格的贷前甄别和贷后高成本的监督,实现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更多市场交易型贷款的目的。
总之,如果把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分成交易型贷款和关系型贷款两类,那么,大金融机构会向一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利率更低、抵押要求更少的交易性贷款。在贷款技术不断进步的过程中,大金融机构行和金融机构具有不同的比较优势。
市场竞争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技术
在广大农村,贷款市场的竞争必然会影响到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技术的选择,具体关系可看图1:
(1)当贷款市场内过度竞争和金融基础设施极度匮乏时,由于对信贷人权利的保护缺乏,导致金融机构无法实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跨期最优化,此时,关系型贷款技术运用极少,主要是以抵押或担保为主的交易型贷款。
(2)当贷款市场集中度提高和金融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时,因为适度的竞争环境和必要的法律保障使得金融机构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持长期稳定交易的动机增强,关系型贷款的比重大幅上升,关系型信贷所要求的“软信息”传递的代理成本大大提高,小金融机构在提供关系型贷款时显示出组织优势,关系型贷款广泛的运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领域。
(3)当贷款市场高度垄断和具有良好的金融基础设施时,大金融机构由于较高的代理成本,则倾向于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标准化的市场交易型贷款,关系型贷款的比例有所下降。同时,较高的市场集中度也进一步提高了金融机构通过关系型贷款获取租金的动机,其贷款的成本大大提高,从而导致关系型贷款的可得性降低。
究其产生上述情况的原因,因为大、小金融机构由于资源和能力不同的而形成的比较优势,竞争将引导他们将资源投入自己擅长的技术,例如大金融机构通常采用具有比较优势的交易类型贷款技术进行贷款。
政府扶持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影响
在我国,由于农业是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压舱石”,是扩大消费新的增长点,是调节劳动力就业的“蓄水池”,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是发展农业规模经济的重要选择之一。如何培育呢?很多研究者认为,引导金融机构优化资源配置,健全支持机制,持续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可以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此,政府通过扶持政策,改变金融机构的贷款技术选择成本和风险,从而提高金融机构投入新型农村金融主体的收益,主要措施有:
(1)通过设立担保公司或建立风险基金,来分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风险。例如2015年7月,国务院部署了加快融资担保行业改革发展,设立国家和地方政府担保基金,成立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2)通过财政补贴或降低税率,降低贷款成本,支持金融机构将贷款投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例如2014年国务院将“不超过5万元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决定在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延续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金融企业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缓解“三农”、中小企业和实体经济融资困难。
(3)改善外部环境,降低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和成本。例如,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增加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抵押物品种。
(4)在贷款政策监管方面,对投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给予间接降低成本的支撑。例如在人行降低存款准备金时,对服务“三农”的金融机构给予更低的存款准备金缴纳比例的优惠;2015年银监会和农业部印发了《关于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指导意见》,期望全面落实和用足用好农村金融扶持政策。
关于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几点建议
综上所述,上述论述的贷款技术具有中性性质,本身并无优劣之分,只是各有其所适用的环境与条件。要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资难的问题,笔者建议如下:
第一,需进一步加强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大数据环境的好坏,决定了不同贷款技术的选择,进而也就决定了借款人贷款的可得性高低。有大数据支撑,就能帮助金融机构获取借款人的信用、生产、财务、产品质量、企业登记监管等领域数据资源,实现对借款人更为准确的监测、分析、预测、预警,提高贷款决策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时效性,这种可以大大降低贷款成本和风险,并由此提高了金融机构的贷款意愿。从当前实践来看,在一些发达经济体中,基于大数据模型和信用评分卡的贷款方法,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中的被广泛应用,这与其大数据基础设施的发展和完善密不可分。
第二,加快发展农村普惠金融体系建设。制度是发挥技术潜力和促进金融发展的重要保障,当金融发展了,制度本身也会不断地发生变化,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需要不同的金融制度安排。当前,政府在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经济发展进入了新阶段,在金融供给机制上,这需要积极培育农村地区新型金融组织的内生化,开展银行业务代理,充分发挥网络银行在农村地区节省交易费用的作用,拓展正式和非正式金融组织的转贷平台角色,积极发展小微金融机构,为广大的农村地区创建一个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网状的合作型农村金融体系,解决金融排斥难题,让机构和资金重新流回或服务农村地区,构建农村普惠金融体系。
第三,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担保方式。贷款市场失灵部分原因是信贷担保方式缺乏。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需求特点,创新担保品类或者进行担保方式替代,如探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地”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n”的贷款担保模式,鼓励地方政府出资建立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的担保公司等。鼓励金融机构为新型经营主体进行产业链融资担保等,也可以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林果、大型机械设备、水域滩涂使用权、厂房、汽车等财产纳入抵(质)押范围。
(作者单位:云南师范大学MBA教育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