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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银企关系难题与监管调控政策调整

2015-11-18郑金宇崔湲

银行家 2015年11期
关键词:不良贷款杠杆银行

郑金宇+崔湲

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2015年三季度GDP增速首破7%,企业盈利能力持续下降,产能过剩矛盾依然突出。随着经济结构调整逐渐进入深水区,企业信用风险事件频发,银企关系逐渐紧张:一方面企业反映融资成本负担太重,银行“抽贷”、“断贷”,容易引发企业现金流断裂,影响正常经营;另一方面,银行反映实体经济有效需求不足,在银行业利润增速和资产质量下降的同时,却还面临着有钱放不出去的困境,银企之间资金供给需求不匹配的问题越来越严重。针对银企关系诸种难题,近年来,相关调控和监管部门持续出台诸种政策应对,本文聚焦银企关系紧张的成因、政策应对特点和相关建议。

银企关系紧张的三个主因

企业部门盈利水平下降难以满足金融部门资金价格要求

银行作为顺周期性明显的部门,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对资产质量和风险溢价的要求显著提高,防范化解风险成为银行的首要目标。近来银行资金涌入债市高评级债券,不断压低高质量债券的收益率,使我国10年期国债收益率从2014年年初的4.5%左右下跌至现在的3%左右。随着2008年经济危机后大规模刺激政策的褪去,我国大部分企业已经渡过了经营扩张期,在产能过剩行业十分普遍的情况下,企业经营行为从追求规模扩张逐步向维持正常经营、缓步降低负债率转变,维持正常运转成为企业部门的首要目标。虽然资产安全成为银行部门和企业部门的共同目标,但企业部门资产回报率的下滑与银行部门对资产安全性和回报率要求的提高之间分歧不断加大,导致银企很难寻找到合适的价格促成资金供给和需求的有效对接,形成企业缺乏资金加剧经营困难和银行资产质量加速恶化的困局。

具体而言,银企之间的紧张关系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资产质量不匹配,银行对高质量资产的要求和经济下行压力期企业资产质量普遍下降存在矛盾,银行留存资金吸收风险的内在需求和风险偏好的上升导致资金供给意愿明显不足;二是资金价格不匹配,在利率市场化初期和“刚性兑付”的条件下,银行部门负债端成本存在较强的刚性,对资产端的收益和安全性有较高要求,而目前企业部门的资产回报率出现较快下降,银企之间的买卖价差逐渐扩大,导致双方同时面临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给不足的问题。

银行业面临风险吸收处置能力下降和防范不良资产风险快速暴露的双重压力

一是银行损失吸收能力下降,不良资产处置困难。一方面,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由2014年一季度末的1.04%上升至2015年二季度末的1.5%,而资本充足率由2014年四季度末的13.18%(近年高点)下降至2015年二季度末的12.95%,资产利润率由2014年一季度末的1.40%下降至2015年二季度末的1.23%,我国银行业面临吸收风险能力出现下降态势。另一方面,受制于法律和市场环境,不良贷款处置成本较高。目前银行进行不良贷款核销难以做到税前列支,核销成本较大,手续繁琐。同时,多数银行的不良贷款只能通过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者省区内设立或授权的少数资产管理公司接盘受让,转让市场竞争不充分导致不良资产的真实价值难以得到体现。

二是企业资产质量下降,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加剧。在经济运行正常时期,企业的息税前利润一般高于利息成本。简化Minsky对借款人的分析,银行面对三种类型的企业:第一类企业的息税前利润高于利息成本,且能还本付息,资产质量高;第二类企业的息税前利润高于利息支出,但现金流不足以清偿本金,资产质量较好,但帐面上基本不存在风险;第三类企业的息税前利润低于利息支出,既不能清偿本金也不能按期付息,基本可以反映为银行账面上的不良资产。2014年年末,我国非金融企业杠杆率达217.3%,在理论上意味着目前有大部分企业不具备以当期的现金流清偿到期本金而不续贷的能力,即大部分企业在为“第二类”、“第三类”企业。当宏观经济运行出现下行压力时,在企业的付息成本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盈利能力降低会导致“第二类企业”向下迁移至“第三类企业”,加大金融风险爆发的隐患。

“去杠杆”失速可能引发负螺旋效应

整体上看,我国企业部门不具备承担快速去杠杆冲击的能力,银行业自身也不能及时吸收企业部门过快去杠杆形成的金融风险。如果银行采取简单手段进行资产保全而导致企业加速去杠杆,不仅导致银企关系进一步恶化,也会加剧自身的风险。主要表现为:

一是整体上,过快去杠杆将形成加剧金融风险爆发的“负螺旋”。在假设企业其他融资渠道受限的情况下,银行集中回收本金会导致企业杠杆率快速下降,面临更大的现金流断裂风险,使更多的“第二类企业”向下迁移至“第三类企业”。在银行核销坏账、处置风险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在账面上会表现为不良贷款率的快速上升,银行经营指标恶化会影响银行在资本市场的融资能力并进一步削弱银行的风险吸收能力,银企风险相互触发将形成负螺旋,加大系统性金融风险爆发的概率。

二是结构上,个别银行的抽贷行为将加剧其他银行的风险。当一家企业存在多家债权银行且资产质量出现恶化时,抽贷会减少单体银行的损失,成为单个银行面临囚徒困境时理性的最优选择。但个别银行的抽贷行为会导致企业面临现金流断裂的风险,影响企业正常经营,致使企业的资产质量向“第三类企业”迁移,加剧其他债权银行面临的风险暴露并造成债权损失,出现个体理性导致的合成谬误,加剧银企紧张关系。

三是价额上,提高风险溢价会加大企业的违约风险。风险溢价的提升导致目前企业融资成本难以下降,也是企业反映融资贵的原因。高企利息负担将使导致企业息税前利润不能利息支出,加速企业资产质量向下迁移,形成不良资产。对于“第二类企业”而言,即使利息成本的下降速度慢于企业部门盈利能力的下降速度,也会导致更多的企业面临息税前利润不能覆盖利息支出的风险,银行业将承担更大的不良资产压力。

监管调控政策调整的着力点和主路经

监管调控政策着力点:谋求企业部门“稳杠杆”和银行部门“防风险”的平衡点

2014年以来,我国货币当局和银行监管部门密集出台了一些列政策措施,督促指导银行业加强服务实体经济的意识,扩大信贷供给能力,多措并举鼓励银行机构主动作为,提升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通过增量调价等多种方式促进缓解银企紧张关系。

这些政策的着力点是,从银企关系整体利益出发,聚焦于“维持企业部门杠杆基本稳定”、“不发生结构上的快速去杠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使息税前利润覆盖利息支出”,以此减缓企业部门违约风险的快速暴露,防范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具体而言,银行资产质量出现短时间快速恶化的具体指标体现为不良贷款率的快速上升。不考虑企业的经营因素,从不良贷款率指标变化的直接因素看,不良率贷款上升的过程可简化为:当贷款到期时企业不能还本付息,导致银行不良贷款的形成,在银行不将该笔坏账核销的情况下,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上升。也就是说,在保持企业部门保持杠杆基本稳定的条件下,银行部门可以通过延长企业的还本期限、降低企业的利息支出和提升自身的损失吸收能力和分散风向等方式,防止不良贷款率的短期快速上升。

监管调控政策调整主旋律:组合拳持续发力

保证信贷资金充足供应,维持杠杆水平整体稳定。通过降准和定向降准,保持流动性水平整体充裕。2014年至今,中国人民银行采取普遍降准和定向降准相结合的方式,6次下调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其中普降4次,普降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累计2.5个百分点,大型存款类金融机构执行17.5%的存款准备金率,中小型存款类金融机构执行15.5%的存款准备金率;定向5次,农业发展银行存款准备金率从18%累计下调至10.5%;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准备金率下调至11%,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存款准备金率下调至8.5%的存款准备金率。

创新货币政策工具,保证基础货币的有效供应。2013年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创设了常备借贷便利(SLF)和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SLO);2014年,创设了抵押补充贷款(PSL),重点用于国家开发银行的棚改项目;2015年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与常备借贷便利抵押品管理指引(试行)》方案,基本建立了我国央行流动性管理的抵押品工具框架。2015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扩大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试点范围,保障了基础货币供应的平稳增长和银行间的流动性。

调整存贷比计算口径和监管要求,释放银行放贷空间。2014年6月,银监会制定实施《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定向对“三农”和小微企业释放信贷空间。同时,推动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并于201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调整为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直接放开了存贷比对银行信贷投放总量与存款余额挂钩的约束。

合理调整企业部门“去杠杆”节奏,防范结构性冲击。回收本金是银行部门发起的、企业被动应对的减杠杆行为。吸取本轮股灾的教训,即使结构性的集中去杠杆(清理场外配资),也可能引发整体杠杆率的快速下降(沪深两市融资余额从突破2万亿元快速下降至1万亿元以下),进而引发金融风险(股灾的爆发)。在总体上保持实体经济杠杆水平稳定的情况下,规范银行回收本金行为,积极调整实体经济杠杆结构和去杠杆节奏,有利于降低企业被动应对降杠杆产生的流动性风险,缓和银行资产保全和企业正常经营之间的摩擦,为企业经营模式调整创造更多时间和空间。 强力推动银行优化续贷管理、创新还款方式,降低结构上发生过快去杠杆的风险。2014年7月,银监会出台《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采用续贷、年审制贷款和循环贷款等创新产品,解决小微企业“还本压力大和高息‘过桥贵”问题,防止企业在还本过程中出现风险。2015年6月,银监会发布实施《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银监发〔2015〕38号),进一步强化续贷政策的实施,推动银行自主决定将创新还款方式的范围扩大至其他类型企业的贷款。

规范处置风险手段,加强重点领域的风险防控。产能过剩行业是资产质量恶化较为严重的部分,也是银企业矛盾较为突出的领域。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2014年第一季度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上已经指出,银行要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坚持“有保有控、区别对待”,避免“一刀切”式的抽贷、停贷、压贷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2015年10月,李克强总理再次强调,要“进一步改善续贷管理,对市场前景好、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断贷、不抽贷,对破产重组企业提供必要资金支持。”

破解担保圈担保链风险,防范风险传染。对于联保互保的理解,将含多家企业的担保圈视为一个企业集团,一家企业违约意味着该企业集团流失了部分贷款本金,当期的利润要承担当期利息和本金(抽贷部分)的还款压力,是企业集团的杠杆水平发生快速下降,极易发生资金链断裂,并发生整体性的违约。2014年7月,银监会于出台《关于加强企业担保圈贷款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抱团帮扶,对于已出现风险的担保圈贷款,建立债权银行之间的协调会商机制,不应强行要求企业立即偿还所有债务,不得单独采取极端方式突然处置,不得盲目抽贷、压贷、缓贷,鼓励银行通过重新评估贷款期限、增加有效抵质押物等方式,积极化解担保圈担保链风险。

积极降低企业融资价格,促进价差弥合。降低企业付息成本不仅是防风险的手段,也是促进有效成交的润滑剂。一方面,如果不考虑企业偿还本金的压力,不良贷款形成的必要条件是:息税前利润小于利息成本。所以,总体而言,如果使企业付息成本下降的速度高于企业部门息税前利润的下降速度,那么就会缓解第一、第二类企业向第三类企业迁移的速度,减缓不良资产的形成。另一方面,降低企业付息成本,能促进银企资金有效对接,降低付息成本即降低银行对资金的卖价,有助于弥合银企之间过大的价差,促进金融资源向实体经济配置。

规范理财业务并清理不合理收费,降低不必要的资金成本。2014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实施《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2014年5月,银监会制定实施《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2014年7月制定实施《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4〕35号),初步建立了规范同业业务和理财业务的政策框架,有效减少不必要的资金“通道”环节。2015年,银监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开展银行不规范服务收费清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5〕26号),并通过持续开展“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等方式,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七不准”、“四公开”规定,进一步规范银行收费行为,减少企业不必要的资金损耗。

规范银行负债端管理,抑制银行业筹资成本不合理上升。银监会通过提高审批效率,持续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债,提高商业银行资金来源的多元性和稳定性。2014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联合制定实施《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月末存款偏离度不得超过3%,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存款稳定性管理,防止月末冲时点行为。2015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丰富银行主动负债的工具,加强市场因素的定价所用。

提升风险处置能力,加强分担机制。银行化解风险主要有三个手段,一是提高自身的风险吸收能力,主动消化不良资产,将信贷资源配置到更有效率的企业。二是利用外部资源分散处置风险,借助担保体系分散信用风险,加大不良资产转让力度,活化不良债权。三是通过促进产生不良资产的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激发企业活力,提升资产质量,积极化解风险。

加大不良贷款核销力度。银监会出台《关于做好2014年不良贷款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银行加强不良贷款余额和比率“双控”管理,增提拨备,充实资本,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同时,鼓励银行充分利用当前盈利较好条件,进一步加大利润核销不良贷款的规模和进度,协调银行与财政、税务部门积极沟通,争取更加灵活的不良贷款核销自主权及配套的税收政策。

丰富不良资产交易主体,加大保护银行债权保权。银监会引导银行加快批量、打包转让不良贷款的步伐,积极主动与资产转让市场买方沟通协调,提高不良贷款处置的规模和效率。2014年7月,中国银监会批准了全国首批可在本省(市)范围内开展金融不良资产批量收购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AMC),2015年7月,将中国地方“坏账银行”扩容至15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促进化解银行业不良资产的作用,不断丰富不良资产交易主体,增强市场对银行不良资产的价格发现作用,真实反映不良资产实际价值,提高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积极性,减少债权损失。 完善融资担保政策,促进形成能有效分担风险的融资担保体系。银监会积极推动建立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金投入在内的多层次担保体系,助力银行分散风险。2014年7月,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出台《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立健全再担保体系,为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提供增信和分担风险;引导各地探索设立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逐步建立和完善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

金融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兼并重组是企业加强资源整合、优化资产结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的重要途径。2014年3月,国务院在《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的基础上,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要求优化信贷融资服务,引导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推动商业银行对兼并重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改善对企业兼并重组的信贷服务。2015年3月,银监会修订实施《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支持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将并购贷款期限从5年延长至7年;将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从50%提高到60%;取消并购贷款担保的强制性要求。

强化政策调整效应的几点建议

积极利用“稳杠杆”阶段的时间空间,做好资源的有效配置。“维持杠杆水平整体稳定、调整实体经济去杠杆节奏和降低企业融资价格”的相关政策和做法,更多的作用在短期内缓解流动性风险和防范企业部门去杠杆过猛引发金融风险,缺乏深入的结构性改革容易使我国经济在中长期面临陷入日本式“僵尸企业”困局的风险。银行业和企业部门都应充分利用好监管货币政策调整给予的资产调整窗口期,抓住新常态下经济结构转型的机遇,加速资源的有效配置,形成新的增长动力。

进一步完善金融体系建设,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我国经济发展过度银行体系的信贷资金,银行业承担了大量本应该由资本市场提供的金融服务,导致风险过度向银行业集中,使得货币监管政策的调整难以发挥良好效果。应加强银行、证券、保险的业务联动,推进银行综合化经营,为企业搭建多元化融资平台;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适时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进一步便利企业借助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信贷市场发行各类债券、股权投资产品和结构化融资产品,实现企业融资渠道多元化。

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和财税部门在稳增长和防风险的作用。地方政府和财税部门特别注重当地重点企业在税收、就业及拉动地方经济增长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往往忽视企业经营不善和产能过剩矛盾带来的金融风险,放松对银行债权的保护和经营成本的减负,导致部分银行债权悬空,经营压力较大。建议地方政府加强当地信用环境维护,与金融部门合力化解金融风险、缓解银企矛盾,共促经济发展。同时,财税部门政策加大对金融的扶持力度,推出担保相关的风险补偿、税费减免、补贴、奖励等扶持政策,进一步发挥信贷资金的杠杆作用;放宽不良贷款核销条件,出台加快呆账核销税前列支的相关政策,提高银行核销不良的积极性。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国家开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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