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肉搜索下的隐私权保护
2015-11-17程睿希
摘 要: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型搜索方式发展迅速。但人肉搜索对我国公民在网络上的隐私权构成侵害风险。通过对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权利本质和人肉搜索的独特性展开分析,提出相关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中的个人隐私权;人肉搜索;侵权责任
一、网络中的个人肉搜索和人隐私权概念以及关系概述
自网络时代的到来,信息交流变得非常紧密,网络与现实渐渐交融。而法律的触角也伸入到这个虚拟世界中。而在法律特别是民法领域,网络中出现的人肉搜索现象中出现的侵权法律问题已经愈发受到重视。
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可以说狭义的“幻想照进现实”的人肉搜索本身是一种网络用户自发或半自发产生的对社会事件的挖掘、发现和评价,且在这过程中对事件当事人在现实中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的现象。
有人从积极的方面评价认为这是一种社会开明的表现。但其消极方面也体现了它的消极方面。网络中的个人隐私权作为现代隐私权领域开发的新土地,指的是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活动领域与个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人格权。而当人肉搜索的信息超出了公共生活的范围,必定会跟网络中的个人隐私权产生了摩擦。如何维持人肉搜索的正当性和保证公民网络中的正当的隐私权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成为当前研究的重点。
二、网络中的个人隐私权受人肉搜索侵害的现象分析
1.人肉搜索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本质是对人格尊严的侵害
(1)人格尊严权是隐私权的前提。在从戴激涛的《看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平衡保护》一文中提到:“进入信息时代后,隐私权变为基于人性尊严理论推导出以幸福追求权为主要根据,并由判例和通说所确认的权利。”[1]这就意味着信息时代带来的个人隐私权的扩展是建立在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权是伦理性品格的权利,它反映的是主体对自己尊重和被他人尊重的统一,是对个人价值主客观评价的结合。这也侧面反映了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注重于对自我尊严的保护。而大多数好人做好事不留名背后出现的人肉搜索一般都是出于善意,这种行为本身反而是尊严的一种宣扬。对于这种情况,除非这种活动会造成当事人生活上的困扰或歪曲事实,客观上使得他自身产生了对自身行为造成反感和痛苦,才会造成隐私权的侵害。歪曲事实则是对人格尊严侵害最为严重的主客观不统一的典型体现。
(2)过度的人肉搜索易造成对个人尊严底线的侵犯。根据王劭瑾老师,杨继忠老师在《从人肉搜索看信息时代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的论文中将人肉搜索分为宣扬正义社会价值的人肉搜索,探究事实真相的人肉搜索,窥探他人隐私的人肉搜索,履行监督权利的人肉搜索等[2]。对于当前存在的一些负面社会事件,由此引发的人肉搜索同时符合上述几种类型,也会造成对当事人的侵害隐私程度特别严重。无论当事人道德水平如何败坏,作为社会中的公民,受到人肉搜素后,其网络中的个人隐私权是在只有超出底线的情况下遭受侵犯的。认为网络中的个人隐私权是人格尊严权的内容之一,也是隐私权的特别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受到网络用户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是民事主体对自身价值的认识与其在网络社会上享有的最起码尊重的结合。这也正是人格尊严底线的一种体现。
2.人肉搜索的独特性带来的侵害难控和维权难
(1)侵犯网络中的个人隐私权的传播速度快和广,造成侵权的简单和事前预发乏力。网络中的个人隐私权的受到侵害是非常容易。如当前网络平台类型和数量广泛,特别是网络论坛缺乏及时和有效管理的,使得大量人肉搜索的资料大量出现,而得不到制止。同时受现代网络信息传播的方便和快捷,使得事前保护缺乏可操作性。
(2)侵权主体扩大化,各方皆有过错,但责任归责困难和诉讼困难。当个人信息被披露于网上,被无数网民进行“搜索”的,侵犯隐私权的主体早已不仅仅是最早的信息发布者了。侵犯隐私权发布者和信息提供者,网络服务供应商,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后并传播的网民,对“被搜索”人现实生活中的攻击、侮辱等的行为人也应参与到侵权主体中来。但现实告诉我们这是不现实的。在很多著名的人肉搜索是同时由几个较大的论坛中出现,很多发起方的身份都已经不可考。而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一方面受网络技术和人脑的限制,不可能对所有内容进行审查;另一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则往往关注经济利益的追求,对一些能吸引网络用户眼球特别是一些被认为是秘密的帖子信息,往往视而不见。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第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被侵害人告知后就必须主动删除帖子,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但其造成对受害人的隐私权的侵害已经造成。[3]而一般的网络访客处于人天生所具有的好奇心就会进行点击。这行为本身就构成了对网络中的个人隐私权的侵犯。而对这些信息的转载和分享更加剧了对网络中的个人隐私权的侵犯。而在这过程谁承担更多的责任和相应责任比例如何区分,我国现行的法律尚欠缺相关专门的法律规制。同时,网络的IP地址的随意分配性和非实名制,它的侵权行为地和侵权人变得非常抽象,难以确认。
三、对完善网络上的个人隐私权保护上的建议
1.法规层面
以法律形式确立人格尊严为基础的隐私权,严格细致地对隐私权侵权的相关责任内容进行补充。确立隐私权应当保护的底线,以保证网络上当事人最低的人格尊严。同时,确立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地位,规范责任追责中承担界限和比例,以保证对人肉搜索造成的隐私权侵害有法可依。
2.制度层面
逐步建立网络实名制和网络监管制。通过网络实名制加强网民对自身言词和行为的自我约束,也有助于司法机关追责。通过网络监控实现对网络平台特别是论坛的监督,同时方便区分公私信息,实现事前保护和事后救济结合。
3.理念层面
加强网络法律的宣传教育。对公民大众进行法制观念的培训,让其认识到人肉搜索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和侵权事实,帮助其树立在网络上的责任意识,以便达到网络文化健康运行和发展。也可以更好地使我国公民法律理念更上一层楼,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互相补充,互相提升。
参考文献:
[1]戴激涛:《从“人肉搜索”中看看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平衡保护》,《法学》,2008年第11期。
[2]参见王劭瑾,杨继忠:《从人肉搜索看信息时代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新余学院学报》,2013年4月,第18卷第2期。
[3]参见蔡唱,颜瑶:《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规则实施的实证研究》,《时代法学》,2014年第2期。
作者简介:
程睿希,西南大学法学院2013级研究生,民商法学刑事法方向。